组织的规章制度(3篇)

组织的规章制度(精选3篇)

组织的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项目的管理有章可循,实施准确有效,保证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立项的技术研发项目。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研发任务一方面来源公司下达的研发任务,一方面来源公司出于竞争需要而自行确定的研发任务。

第四条公司的研发是在平衡内部资源条件和外部市场状况的前提寻求最佳的研发内容和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研发定位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一方面,通过产品平台战略支持公司现有业务在传统市场的扩张,形成绝对优势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新产品研发,推进公司在战略市场争夺和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的研发,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六条公司的研发遵循在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广泛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重视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具有团队精神的研发工程师与研发管理者队伍,重视发现和培养战略研发管理人才的国际研发人才。

第八条在技术研发方面,培养一批基础技术尖子和学术带头人;在产品研发方面,培养一批跨领域的集大成者。公司以长远目标来建设研发队伍,以共同的事业、责任、荣誉来激励和驱动。

第九条研发阶段产品研发过程分5个阶段:立项、计划和规范、研发、测试和评估和产业化阶段。根据项目的特性和规模,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有所简化。

第十条相关职责

(一)经理办公会负责研发立项的决策和审批;

(二)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新研发立项的技术审查;

(三)研究开发中心、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负责实际的研发工作;

(四)营销部负责新产品市场需求的调研、试销和市场反应信息收集;

(五)研究开发中心协助技术委员会进行项目建议书收集以及研发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组织的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我局精神文明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局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条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局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是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局党委书记和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局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综合管理部、安监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营销部等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局文明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党委宣传部。

第四条局文明委全体(扩大)会议由局文明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季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局文明委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局属(农电)各单位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局文明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电力(集团)公司、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定期召开局文明委(或扩大)会议,听取或接受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汇报和情况报告,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确定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三)审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制度、措施及其它关系到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保证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负责监督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表彰、审查和命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十佳爱岗敬业职工、电力服务明星,

(五)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和分工协作,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局文明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局文明委办公室办公室是局文明的办事机构,根据局文明委的工作部署,负责制订电业局精神文明建设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工作措施和考核制度;

(二)负责落实局文明委提出的工作安排,安排阶段性工作,组织实施全局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负责召集局文明委(或扩大)会议或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四)负责了解掌握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局文明委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把好的建议和做法及时向上级推荐,并在全局推广;

(五)负责文明委的日常工作,做好对局属各单位文明建设文明建设工作的管理、督促、检查、考核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工作协调;

(七)负责承办局文明委交办的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是局文明委及局文明委办公室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组织的规章制度 篇3

仓库保管员是公司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保管负责,具体要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保管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自觉参加和接受公司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效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自觉遵守公司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仓库安全储存要求与操作规程作业;做到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4、仓库内储存的产品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必须与账面符合,并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5、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拒绝过量储存、违规堆放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入库。

6、如仓库内出现包装破损、过期或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或销毁。

7、定期做好仓库内温度、湿度记录;及时通风,保证产品储存安全。

8、有义务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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