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旨在为加强装饰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违章装修,保障结构安全和外观美观。
为了确保本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并对装修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建设部和浙江省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公约: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给公共事务部以下资料;
1、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执业许可证。
3、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
4、装饰装修方案一份(附相关管线施工图纸)
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进行有关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
二、本小区内装修实行凭《装修申请审批表》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四、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1:30,2:00~20:00。
五、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交纳施工押金xxx元。
2、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1寸免冠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入证每证交纳押金10元。
六、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及夜间留宿施工现场,违者没收出入证,严禁私下再接工程而再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队扣除违约金xxxx元。
七、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放置于楼外指定地点,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共用场地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场地、墙壁完好和整洁。
八、施工队应严格按建设部11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九、装修完工后施工队和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验收。并交回进场《出入证》,如有丢失,扣除10元押金。
十、每项工程验收并经过一个月使用后,确认无损坏房屋和其他违章现象的,物业管理处将退回施工押金。
1 目的
加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3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 职责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4.1 安全动力部职责
4.1.1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1.2 负责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4.1.3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4.1.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4.1.5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1.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4.2仓储部职责
4.2.1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管理;
4.2.2 负责危险化学品成品区的日常安全管理;
4.2.3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4.2.4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2.5负责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4.3 采购部职责
4.3.1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4.3.2 负责至具有资质的厂家采购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4.3.3 所采购的剧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4生产车间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5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
5.1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5.2 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对贮存剧毒化学品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它生产、贮存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情况上报公司和市安监局;
5.4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6 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如果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动力部;
5.7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5.8 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
5.9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5.11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 经营管理
6.1 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和销售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6.2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保证用户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6.3 发现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4 综合办公室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6.5 综合办公室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6.6 综合办公室销售剧毒化学品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6.7采购部不得采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6.8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销售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 装卸运输管理
7.1 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和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7.2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3 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7.4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槽罐以及其它容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7.5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同时向承运方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7.6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7.7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向目的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8出入库管理
8.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剧毒品库严禁存放生活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8.2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8.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9废弃管理
9.1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9.2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9.3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室内装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装修工程的'全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与效率,同时维护业主权益和提升公司形象。它涵盖了设计、预算、施工、验收、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设计管理:明确设计标准、审批流程,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规、客户需求及公司质量标准。
2、预算管理:规定预算编制、审核及变更程序,防止超支风险。
3、施工管理:涵盖施工队伍选拔、施工进度控制、材料采购与使用、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4、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检验标准,执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5、环境保护:规定噪音、尘土、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售后服务:明确保修期限、服务内容及响应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
1、为贯彻实施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满意的`产品。建立和健全了由总工程师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员、项目质量员具体实施,部门配合监督的的质量保证体系。
2、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网络。
3、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贯彻执行质量体系程控中各项制度。
4、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及专业检查,填写'班组自检、互检记录',对工序质量信息反馈到缺陷频数较多的项目,及时按其特点,制定符合质量体系规定的纠正预防措施。
5、加强现场检测、计算管理,所有检测、计算设备必须经计算局检测合格,在施工过程做好计量、抽检工作。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优雅、温馨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小区业主公约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申请表,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私家花园绿化布置图(如业主需要改动目前绿化发布)交物业服务中心审查。
2.业主在提交申请表后还需要填写《装修承诺书》《物业二次装修审批表》和《安全消防责任书》。得到物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方可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出入证》并入场施工。
3.装修工程实施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如确需要延期,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允许施工时间:秋夏: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冬: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无噪音除外)。
4.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房屋外贸。墙面四周及房顶不允许破墙、破顶开窗。
5.别墅房顶天漏不得擅自改变材质和形状。
6.业主不得占有、改变小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所。
7.晾台、天台不允许搭建和改变其功能。
8.车库为停车专用,不得在车库内搭建、堆物,改变停车库使用功能。
9.业主应自觉做好自有车库清理及整洁工作。
10.车库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修理,或未果管理处修理,修理时应使用相同的颜色和材质。
11.车库地面为水泥地面,不得在原有基础上改变地面材质,铺地砖、刷涂料等。
12.空调室外机组、外置管线须安放在指定位置,管线应垂直、水平,经保证后用PVC外壳盖住位置,如有变动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协商。
13.绿化的种植和假山的搭建以不影响小区美观和相邻建筑的采光为原则。
14.绿化庭院不得擅自改动下水管道和各种埋设管线。
15.外墙构筑物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立面效果。
16.装修施工垃圾应袋装化集中于私家花园内,严禁向外堆放。在办理垃圾清运手续的业主可以通知管理处统一清运。
17.信箱、垃圾箱及四周栽种的绿篱不得拆除和扩大,不允许安装自动移门。
18.智能水表不得擅自移位。
19.装修过程现场须遵守《施工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20.装修公司在装修结束前必须填写提交竣工图及其他隐蔽资料一并送至管理处审批,待审批结束后方能办理退场手续,无以上资料者则难以保证今后维修,装修施工图应包括平面图及管线走向系统图等。
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率,同时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品牌形象。这一制度涵盖了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环保标准以及后期维护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项目规划:明确装修项目的总体目标、时间表和预算,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
2、设计审批:规定设计流程,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的提交和审批,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公司标准和客户需求。
3、施工管理:设定施工队伍的选拔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机制。
4、质量控制:制定质量检查标准,确保材料质量、工艺水平和工程验收符合行业标准。
5、成本控制:设立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体系,防止超支和浪费。
6、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包括设备安全、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理措施。
7、环保标准: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尘埃等污染,推广绿色装修理念。
8、后期维护: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制度,保障客户满意度。
装修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项目管理:涵盖项目启动、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控。
2. 施工队伍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核、培训、考勤与绩效评估。
3. 质量控制:涉及材料检验、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
4.安全生产:强调安全规定、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
5. 进度管理:设定工程时间表,监控进度,确保按时完成。
6. 成本控制:预算编制、成本核算、费用报销及超支预警。
7. 环保与卫生: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尘土等污染,保持工地整洁。
8.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理。
9. 售后服务:设立保修期,处理工程缺陷和客户投诉。
内容概述:
这些方面既包含了对施工流程的规范化管理,也涵盖了对人员、质量和安全的`严格把控。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此外,还涉及到对成本效益的考量,以及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一节 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措施
1、在施工现场必须有七牌一图,即工程概况;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名单;创施工现场标化管理;工程环保;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天数计数;防火须知等七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牌的制作、挂置必须符合标准,现场必须指定卫生负责人,明确职责。
2、施工现场经常保证完整、整洁。实现工地门前三包,确保门前墙外无垃圾、无建筑材料、无污水。
3、现场原材料、构件、机具设备要按指定区域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作业场所要达到落手清。建筑垃圾及时归堆、外运。
第二节 现场保卫措施
1、建立健全现场治安、消防责任制度和组织。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对现场治安保卫、防火全面负责,由分管保安工作的副经理支持领导日常工作。项目部设后勤保卫科处理日常事务。
现场建立治安保卫组,配备门卫及保安巡视人员,设置专(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
2、公司保卫部门定期检查督促现场保卫、消防工作,并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支持与指导。
3、各专业分包队伍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保卫、消防工作制度。要签订消防责任书。对所有民工统一登记注册,报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办好有关手续。
4、实行挂名牌制度。凡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戴统一的名牌。未配戴名牌者一律不准入内。外来人员必须与项目管理部取得联系,发给临时出入名牌方可进放现场。
5、做好现场物品保管和防盗工作。对贵重材料、小型生产工具等要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材料、设备出入现场必须有收发领用手续和出门证明。
6、加强法制教育,进入现场之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严禁在工地聚众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排乱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发现上述情况时,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在办公和施工作业区域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范围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重点部位如:木工间、油漆间,以及危险作业区如:装饰、保温、油漆等作业区,要重点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并强挂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要专人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8、施工现场因生产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申领动用明火许可证。对操作中可能引起的'火花,应有控制和隔离的措施。在操作结束离开现场前,要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彻底熄灭火源及熔渣,消除隐患。
9、严格用电制度,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在易燃材料周围使用小太阳灯。
10、电焊工需持证上岗,凡需要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的,事先要得到工地负责人或工地管理员的批准办好动火证,并做好动周圉的安全、防火工作,特别是油漆、化工材料、木花、木屑等易燃物,一定要清除后才能进行作业。
第一节 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措施
1.在施工现场必须有七牌一图,即工程概况;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名单;创施工现场标化管理;工程环保;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天数计数;防火须知等七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牌的制作、挂置必须符合标准,现场必须指定卫生负责人,明确职责。
2.施工现场经常保证完整、整洁。实现工地门前三包,确保门前墙外无垃圾、无建筑材料、无污水。
3.现场原材料、构件、机具设备要按指定区域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作业场所要达到落手清。建筑垃圾及时归堆、外运。
第二节 现场保卫措施
1.建立健全现场治安、消防责任制度和组织。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对现场治安保卫、防火全面负责,由分管保安工作的副经理支持领导日常工作。项目部设后勤保卫科处理日常事务。
现场建立治安保卫组,配备门卫及保安巡视人员,设置专(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
2.公司保卫部门定期检查督促现场保卫、消防工作,并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支持与指导。
3.各专业分包队伍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保卫、消防工作制度。要签订消防责任书。对所有民工统一登记注册,报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办好有关手续。
4.实行挂名牌制度。凡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戴统一的名牌。未配戴名牌者一律不准入内。外来人员必须与项目管理部取得联系,发给临时出入名牌方可进放现场。
5.做好现场物品保管和防盗工作。对贵重材料、小型生产工具等要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材料、设备出入现场必须有收发领用手续和出门证明。
6.加强法制教育,进入现场之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严禁在工地聚众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排乱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发现上述情况时,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在办公和施工作业区域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范围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重点部位如:木工间、油漆间,以及危险作业区如:装饰、保温、油漆等作业区,要重点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并强挂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要专人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8.施工现场因生产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申领动用明火许可证。对操作中可能引起的火花,应有控制和隔离的措施。在操作结束离开现场前,要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彻底熄灭火源及熔渣,消除隐患。
9.严格用电制度,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在易燃材料周围使用小太阳灯。
10.电焊工需持证上岗,凡需要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的,事先要得到工地负责人或工地管理员的批准办好动火证,并做好动周圉的安全、防火工作,特别是油漆、化工材料、木花、木屑等易燃物,一定要清除后才能进行作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xx小区在装修期间的管理,保证小区内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使业主拥有一个更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装修承诺书》和本协议对小区内所有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2、如发现任何违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如行为人不听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暂扣工具、下发装修整改通知单、违规搭建通知书,将行为人清离小区、联系相关行政部门等),情况紧急时保留采取一些特殊方法的权利。
3、如以上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房屋内、毗邻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等损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责令行为人予以修复、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联系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4、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义务在装修管理期间为装修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特约服务。
5、如装修单位有任何疑问、质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义务提供相应咨询服务。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规定的装修流程配合装修单位办理装修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2、业主在施工期间有义务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装修承诺书》及本协议的所有规定与内容。
3、业主在施工期间有义务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如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4、如装修单位提出任何违规、违法要求,业主有义务劝阻装修单位。
三、装修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及特约服务。
2、依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规定的装修流程协同业主办理装修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装修承诺书》及本协议的所有规定与内容。
3、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装修管理期间的各项工作。
4、对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
5、业主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而装修单位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通知后未能及时制止的,则装修单位需与业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有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和《施工单位装修承诺书》中之规定的行为,并对房屋、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并要求业主限期恢复改正及赔偿,同时通知装修单位,装修单位有义务责令业主按照小区有关管理规定施工,逾期不恢复改正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业主承担。如业主无能力恢复,可书面申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帮助恢复,所产生费用由业主预先交纳,多退少补。如装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制止业主的违章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装修单位责任。
2、如因装修装饰造成房屋或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损害已无法恢复或虽经整改但仍危及房屋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或危及到其他物业的安全,或影响其他业主的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向房地产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按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同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相关支持性装修管理制度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须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补充协议》、及本制度的内容,认真审核装修方案,严格执行。
2、对未办理装修手续或擅自拆改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让装修人员退场,并通知该装修业主,要求其补办手续,对不听规劝的施工单位和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规定。
3、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超时施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暂扣施工工具,无声响、无震动的施工作业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
4、装修单位装修施工前应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同对其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确定其合格后装修单位应进行签字确认。如有渗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返修。如装修前未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进行闭水试验或试验后48小时未进行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卫生间防水合格。卫生间地面严禁打眼开槽。因施工造成渗漏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并承担其造成的后果。
5、装修单位装修过程中,若需拆改必须在《装修申请表》上填写清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擅自拆改,后果自负。钢筋混凝土梁板、构造墙及剪力墙、承重墙均为重要部位,严禁拆改。
6、煤气管道应按煤气公司要求,不得封包,若未按规定装修发生安全事故及影响通气,后果自负。
7、如需迁移室内燃气设施,请拨打电话申请办理,业主和装修单位不得擅自拆改移动。
8、采暖设施不得拆改移位,如拆改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由装修单位自行承担。
9、自来水、下水道、电路、煤气、暖气、对讲门铃、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系统及墙体内预埋管线等,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改。擅自拆改造成系统损坏的由装修单位负责赔偿。
10、厨房、卫生间下水管道如需封包,留出下水道检查孔的位置即可,厨房顶检查孔预留在管道集中处下方,预留尺寸为30CM×30CM,如封包过严不便检查维修,业主应无条件拆除装修给予配合解决。如不配合,出现问题业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1、室内供暖系统地埋管为PPR管,严禁在地面剔凿或钉钉子。室内采用了性能优越的采暖系统,墙角、部分地面有暖气管道处不能有剔凿等任何破坏行为。严禁私自增加移动暖气片及移动管路阀门,装修时阀门部位不得封死,进行可打开式装修,以便于日后的维修和调节。严禁将暖气片供暖设备改为地采暖。室内卫生间地面采用了1.5MM厚的聚氨酯防水,并上卷到墙体20CM高,禁止业主在装修过程当中破坏防水层、地面及基层。凡因装修造成结构损坏,跑、冒、滴、漏影响其他住户使用或造成他人装修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
装修材料如:木地板、瓷砖、石材等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12、烟道分为主副烟道,且主副烟道之间夹壁很薄,严禁在烟道内埋线、走管、打孔、悬挂重物及拆改。
13、框架结构的房屋室内墙面砌体部位采用了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砖混结构的房屋室内墙面砌体部位采用了页岩砖。业主/住户在装修过程中避免在墙体部位钉钉子,建议使用专用涨管,装修过程中建议不要铲掉墙面腻子。
14、首层地面铺设石材厚度不得超过12CM,二层(含二层)以上地面严禁铺装超过5CM以上的瓷砖、天然石材等过重材料;楼板、墙面钻孔打眼时应防止损坏暖气管道、穿线管及电线,并不损害相邻业主的`利益,如因装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15、严禁在外檐墙剔凿、加窗、设门。为了保障小区整体环境的美观,小区建筑物外墙或露台、阳台、小院禁止搭建及安装附属物,(例如:封建露台、阳台和一层小院;安装护栏;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卫星天线、雨蓬;展示、悬挂带有广告性质的招牌等)。禁止将装修材料、家具等物品从楼宇外檐运送至室内。
16、因野蛮装修或装修不当造成装修单位及相邻业主上下水堵塞、渗漏、停电等一切损失,由业主自行修复,并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17、业主或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材料(沙子等)袋装,运往室内,不得随意堆放于小区内、楼门前、甬道、绿地、楼道内。对随意堆放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开具《装修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对不及时整改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扣除其装修保证金500元。随意堆放的建筑材料按无主物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18、装修施工场所只限房屋内部,不得在小区及楼道内架设施工器具等。一经发现,暂扣工具。
19、运输装修材料过程中,如对墙面、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失,应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20、施工人员须把装修垃圾袋装封好后直接送到指定地点,如未送到指定地点的,将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派专人清运,费用从业主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21、装修过程中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电炉、明火,如经发现予以暂扣。用电时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因为违反安全用电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自负。
22、装修过程中如需进行电焊施工,必须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3、装修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业主自负。
24、为保证全体业主利益,维护小区外观整齐统一,严禁对外檐墙进行任何装修、装饰,窗外不允许加装护栏、遮阳罩等。
25、安装空调,必须严格按照空调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安装后缝隙应用防水材料封好以防漏水及室外部位须加装空调孔护套。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指定安装位置(外檐位置应做到“双顺线”,即空调外机顺线,空调眼顺线)。未按规定安装空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其违约安装行为,并令其将位置改正及补偿对楼宇外檐的损坏,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装修单位负责。
26、装修单位安装空调、抽油烟机等应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安装,如擅自安装对外檐造成损坏,装修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7、装修完毕后,由装修单位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验收,业主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验收合格后一年后装修无遗留问题,无息退还。
28、业主、装修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暂扣保证金,待业主装修单位装修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按规定退款。
29、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赔偿,对拒不赔偿的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通过必要渠道催缴。
30、装修施工前,业主应陪同装修单位对毛坯房基层,以及水、暖、电等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检查,如未提出异议并进行装修,事后出现问题的由业主负责。
31、因拆改震动会产生墙面开裂、空鼓、管道破损,出现此类问题带来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32、装修单位在装修前一定要自行对墙面起砂、空鼓、开裂检查(填充墙结构与混凝土受力结构交接处由于材料收缩容易出现裂缝,这种裂缝只会影响您的观感,不会造成任何结构安全问题),如果有以上问题,一定要提前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避免装修后出现墙皮脱落、开裂等问题,造成纠纷。
33、业主与装修单位对卫生间闭水一定要检查,确保不漏水后在施工,铺完地砖后若出现漏水等问题由业主与装修单位负责。
34、若因装修施工,给邻居造成了损失应由装修单位负责,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5、冬季供暖时,装修单位家中长期无人的情况下,一定避免经常开关造成冷热冻胀,因为热胀冷缩会使您的暖气管接头薄弱环节出现跑水现象,因装修单位家中长期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出现跑水漏水等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装修单位自行负责。
1、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所采用材料均按国家建材规范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材料决不使用在工程上。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材料员为辅的'材料采供组,严格按照标准及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严格材料进、出手续,健全材料管理制度,按计划采购、供应。
3、贯彻执行质量采购控制程序,建立合格分供方名册,通过合格分供方处长期获得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物资。
4、所有现场材料,半成品均执行质量体系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分门别类堆放,并按先进先用原则进行使用。
5、工序作业前,对材料进行复验(核查现场材料质量及原始报告),若属不合格,立即禁止使用,搬离施工现场。
装修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
1、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配能减少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2、保障安全:严格的安全规定能降低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3、确保质量:通过质量控制,确保每个工程都达到预期标准,维护公司声誉。
4、促进团队建设:行为准则和培训机制有助于培养团队精神,提升员工满意度。
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则
1、为增强投资写字楼租赁后的装修管理,保证大楼修建主体构造的稳定与全体作风的完好、一致,保证租赁单方的权益,参照国度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为写字楼租赁契约之附加商定文件,签署契约即视为认同本规则一切条款;租户在对租赁的写字楼停止装饰装修必需无条件恪守本规则。
3、本规则由投资广场物业管理处担任解释,其中内容与国度或中央同类规章有异同之处以国度或中央法规为准。
4、租赁单方另有商定各项不在本规则的商定范围之内。
二、普通规则
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进程中,制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同意或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化大楼修建主体和承重构造。
②扩展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减少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衔接等的尺寸,撤除衔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备,降低节能效果,损坏挪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备、监控设备。
⑦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局部及设备。
⑧改动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构造,颜色、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修建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赞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搭建修建物、构筑物。
③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备。
④拆改电照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运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相似行为。
⑦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
3、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必需向物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施工方案及图纸,并由物业管理处同意,方可施工。
①装修超越大楼设计规范或规则,添加楼面载荷的,应经大楼原设计单位或许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以及改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应依照防水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并做漏水实验。
③对本区域内的用电容量添加,应对照原大楼设计容量制定增容方案,对空开、维护安装的调整应有调整方案。
④对房间的隔离,水、电、暧、消防、监控、通讯设备的装修正动,都须有完好、详细的方案及立体图。
⑤装修施工平安措施,动用明火和停止焊接作业。
通过招投标获得施工权的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我公司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自己承包项目的施工,保质、保工期、保安全的完成施工任务。
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尽职尽责完成国家规范和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
二、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三、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及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必须设专职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施工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中有不称职或在其他工地兼职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有关人员及项目经理,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四、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质量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施工场地划分及场地布置标准:
(一)按现有的场地及道路在基础施工前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经监理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审阅签字后,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图架设电缆、安装水管、搭设临时设施(工棚、仓库等)。
(二)①临时设施、设备等不得私搭乱建;
②堆放材料不得妨碍交通;
③不得随意改变施工平面布置;
④现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实施;
⑤临时办公房统一标准。
六、各承包单位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控制工期,如第一层没有按计划完成视推迟天数进行罚款,到二层、三层如把损失的工期赶出来,可把罚款如数退回,依此类推否则加倍罚款。总工期必须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如延误工期,严格按合同处罚。
七、各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对取样试验的材料要由甲方、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试。
2、实行取样,试验、审样制度。(对照检查)所有用料均应先取样,报经甲方、监理送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留样(包装样品送甲方留查),保证现场所用材料和送试的用料一致,不一致者不得使用。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出场外不准以任何理由堆放在现场,甲方、监理发现并提出清理的应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者由甲方派车进行清理,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双倍扣除。更不准重新使用在建筑工程结构中,如发现使用到工程中,除拆除返工外并处以双倍罚款。
八、承包单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
1、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承包单位违规作业造成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受损影响建筑安全,形成事故隐患,又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报验制度:
(1)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返工并处以罚款。
(2)屋面、泛水、管道出屋面、窗口、门洞口、内粉刷钉网等重要节点实行节点报验制度,不报验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否则全体通报批评并给以重罚。
(3)进场材料必须经监理及甲方认可后方能使用于工程,凡发现未经认可材料或者以次充好的,拆除并处以重罚。
(4)现场存放材料必须有标识牌,并应注明型号、产地等。
九、屋面防水和厨房、卫生间防漏是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主要指标,因此各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不合格者应及时补修或返工。如不服从监督,有偷工减料者,不论暂时或表面上造成损失与否均扣除此项全部工程款留作以后返修用。
十、门窗安装及装修工程是影响建筑物形象的工程,作工不细致不求美,达不到设计效果及使用功能的必须返工,否则将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十一、水、强电、暖、气、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使用功能和安装合理等都直接影响住宿条件和酒店的形象,承包单位的各项选材、配件必须保证质量(选样报甲方监理批准),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未经认证的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设备一律不准使用,若发现(抽查)使用者除返工外,视数量大小给以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是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的保障,各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在编制施工措施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和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不执行安全规范,甲方、监理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所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在施工过程中,每个主要环节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现场会,对一些发生的建筑通病提前预防,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十四、资料必须紧跟工程进度(特别是保证资料),须签字盖章的必须当时签字,过期不补,材料及构配件进入现场应有合格证、试压报告、复验报告等手续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使用(注:保证资料报甲方一份备用)。
十五、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阶段工程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各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检查,如有不合格者每次每项扣罚乙方100元,各项累计计算(从阶段付款中扣除)。
十六、关于现场管理:
⑴、凡进入现场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管理,执行现场管理规定,场地、电源、水源使用由甲方统一安排,不准乱占。
⑵、各单位之间应互相协作,互相兼顾,不能因自工作方便,影响别人工作,要爱护别人的劳动成品,损坏别人成品者必须赔偿,小区配套工程开工后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有意刁难者视情节从重处罚。
⑶、道路是各施工单位必须共同维护(需修理时各单位必须积极参加),不愿意参加者,现场办公室有权从工程款中扣付费用。不准在路边堆放建筑材料、机具、停放车辆,违者将酌情处罚。
⑷、场地内用水、用电由现场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不得占山为王,乱拉、乱挖乱接,不听指挥者,将给以重罚。
⑸、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a、施工现场,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必须摆放整齐有序,场地经常清理。
b、各种材料堆放,有计划,有固定位置及设施。
c、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文明施工标志。
d、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不准长时间存放,杂物按指定地点堆放。
e、项目部各项制度健全,工地临时仓库存搭建按甲方指定地点临建,不得自己乱建。
f、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也就是承包人)以每天到工地1~2小时与监理及甲方代表见面,好处理当天发生的问题,应经常教育自己的工人,注意安全、搞好团结、互相配合、相互学习、爱护他人的劳动成果、取长补短,使自己的工人不断提高操作技能,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的完成施工任务。
g、项目经理、施工员24小时不得关闭手机,有事通知不到的每次罚款100元。
十七、安全管理:
1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绳等护具,否则罚款50元。
2午间不得饮酒,酒后不得进入工地,否则罚款200元。
3各项目部必须设专职值班电工,所有拆、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否则每次罚款200元,且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4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工地的安全教育、巡查、验收、技术交底、应急情况处理等。
5电焊、气焊、气割等有高温作业、易燃作业的工作面必须配备灭火器,否则不许作业,违者重罚;如因此出现后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损失。
十八、竣工备案资料在该工程安装工程竣工前10天由乙方收集各方资料表格报甲方审验。因乙方原因延误备案时间,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九、项目经理例会制度:
1、每周二的上午10点为项目经理例会时间。
2、项目经理、施工员必须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准迟到或者不到,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者罚款50元,30分钟以内者罚款100元,当场兑现,超过30分钟或不到者罚款200元,拒不配合者加倍处罚。
二十、小区变更必须经甲方领导及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否则后期不予决算。
二十一、实行周报制:
监理、施工单位每周五下午18点以前必须把周报报至工程部,逾期不报者每次罚款50元。
以上望项目部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