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性能良好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DCS控制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闭路控制计算机系统、汽车装车站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
一、电仪工段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根据责任区划分进行点检和定期维护。
二、 系统周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刻组织人员处理解决。
三、由电仪工段专业人员按照实际进行备品备件储备,并定期对软件进行备份。
四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爱护机器设备,严禁任何人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计算机必须专人操作,严禁串用或随意调整,操作人员和其他非电脑维护人员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光盘和其它有可能带来病毒的工具,严禁使用系统电脑进行上网。
五 、工艺参数、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或办理联锁工作票后(申请和工作票要由生产部审批),由电仪专业人员或厂家人员进行修改并做好记录。
六、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控制室,控制室人员应按规定着装。进入控制室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七、控制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控制室吃东西,机柜上下不得堆放杂物。
八 、控制室内必须经常清扫,消防、安全设施要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
九、系统供电及接地系统必须符合标准,UPS电源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室内的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空调机用电及其他临时性用电一律不得接入计算机电源系统。
十、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运行其他与生产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和其他非电脑维护人员不得私自退出监控系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支用电脑设备。
十一、工控电脑是我公司生产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凡因个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事故。
一、电仪工段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根据责任区划分进行点检和定期维护。
二、系统周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刻组织人员处理解决。
三、由电仪工段专业人员按照实际进行备品备件储备,并定期对软件进行备份。
四、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爱护机器设备,严禁任何人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计算机必须专人操作,严禁串用或随意调整,操作人员和其他非电脑维护人员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光盘和有可能带来病毒的工具,严禁使用系统电脑进行上网。
五、工艺参数、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或办理联锁工作票后(申请和工作票要由生产部审批),由电仪专业人员或厂家人员进行修改并做好记录。
六、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控制室,控制室人员应按规定着装。进入控制室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七、控制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控制室吃东西,机柜上下不得堆放杂物。
八、控制室内必须经常清扫,消防、安全设施要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
九、系统供电及接地系统必须符合标准,UPS电源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室内的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空调机用电及其他临时性用电一律不得接入计算机电源系统。
十、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运行其他与生产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和其他非电脑维护人员不得私自退出监控系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支用电脑设备。
十一、工控电脑是我公司生产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凡因个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事故。
一、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其他为B类联锁。
二、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车间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 B类联锁生产部审核,A类联锁厂领导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四、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五、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六、新增联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七、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在操作过程中应与相应车间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八、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九、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十、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十一、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十二、B类联锁的解除由车间技术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车间主任批准;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车间主任提出,生产部长同意,生产厂长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装备处审批。所有审批报生产技术部存档。
一、联锁系统摘除(变更)申请
(1)因生产工艺变化(包括生产异常)或生产设备(不含仪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需要摘除联锁,必须办理联锁摘除工作票。由生产车间所在班组的班长或车间技术主管提出申请,填写联锁摘除工作票,由车间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生产部进行审核,生产部审核同意后送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生产车间与电仪人员均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待各项措施落实后由电仪人员执行并签字;
(2)因生产需要,对工艺联锁参数进行调整,应办理联锁变更工作票,由生产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填写联锁变更工作票,报生产部进行审核同意后送总工程师批准,相关生产车间与电仪人员均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电仪人员执行并签字;
(3)因仪表设备故障、变更,或联锁系统须进行维护、检修、操作等需退出联锁状态,应办理联锁摘除工作票,由电仪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联锁工作票,经生产车间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生产部审核,后由总工程师批准,相关生产车间与电仪人员均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电仪人员执行并签字;
(4)因生产实际,暂时不允许进行摘除联锁或变更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同意部门要组织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并落实。
二 、联锁系统摘除后的恢复申请
(1)联锁系统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前提下摘除后,使用单位相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分析,拿出整改方案,积极整改。
(2) 整改后,原申请部门要及时提出恢复联锁的申请,填写联锁恢复工作票,审批手续与摘除联锁程序相同。
(3)恢复工作票与摘除工作票要做到一一对应,无论是生产过程中还是大检修之后恢复摘除的联锁回路,均应按要求填写恢复工作票。
三、联锁工作票在填写过程中,要求做到每摘除一个联锁回路,填写一张联锁工作票,不得出现一张工作票中有多个联锁回路的情况。
四、电仪人员对联锁系统执行摘除、恢复或变更动作前后,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车间,执行完后,及时将联锁工作票原件交到生产部。
五、生产部及时将联锁工作票原件收回存档,其他部门(如申请部门)也应将工作票(或工作票的复印件)及时存档;
六、 严禁各部门在没有办理联锁工作票的情况下进行联锁的操作。
一、高处作业的一般施工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完善或重新设置。
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9、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在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上杆离地面高度一般为1.0-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防护栏杆必须自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2、对于洞口作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
3、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要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能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进行悬空作业时,要设有牢靠的作业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杆,搭设架手架、操作平台,使用马凳,张挂安全网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技术鉴定方能使用。
5、进行交叉作业时,注意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6、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的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应设双层。
7、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