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经费保障制度(通用5篇)
一、指导思想
1.精神文明创建的深入开展,能够有力促进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创建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创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程序管理,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创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制度
1.成立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靠上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建立健全文明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办公室和个人,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文明校园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文明校园创建财政保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文明校园创建健康发展。
三、分工负责制度
1.建立文明校园创建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文明创建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
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四、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文明校园创建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2.每学期召开一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对文明校园创建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广大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五、检查督导制度
1.每学期对文明校园创建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靠重点活动,对文明校园创建进行督导督查督办。
3.学校大队部负责组织学生会干部在日常学习中对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文明校园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六、奖惩激励制度
1.按年度文明校园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学校有关文件给予奖励。对于考核评比不达标的部门或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七、办公室职责
1.根据上级关于文明校园创建的部署,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2.调查了解和掌握文明校园建设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文明校园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做好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工作。
4.对精神文明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协同有关科室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搞好法制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移风易俗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工作。
5.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瓦埠街道文明创建管理,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街区管理职责
(一)、市容管理
1、监管有店面的经营户坐店经营,行商一律进入农贸市场经营,严禁沿街摆摊设点经营;
2、监管所有经营户(住户),不准沿街搭建钢棚、遮阳篷(伞)等;
3、监管各种车辆不准乱停乱放,不准在划定的停车位以外区域占道停车。
4、除政府公益广告以外,一律不准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灯笼等,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5、更换和新建门头牌匾,须报经镇政府审批后,监督经营户按标准施工;督促经营户及时申报更换破损门头牌匾。
6、取缔沿街落地广告,及时清理街道“牛皮癣”。
(二)、卫生管理
1、监督环卫公司保洁工作,对发现卫生保洁不及时、不到位现象要及时督促保洁公司纠处到位,确保街道干净整洁。
2、督促经营户(住户)门前不乱堆乱放,如若发现及时予以清理,确保经营户(住户)门前干净整洁。
3、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督促住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两违”管理
1、严管经营户(住户)沿街乱搭乱建钢棚、遮阳篷(伞)等,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拆除。
2、严管未经审批乱搭乱建房屋,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同时上报镇政府,并配合镇政府予以强制拆除(监管范围:街道辖区内)。
3、危旧房屋需翻新改造的,须经居民申请,报镇政府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原址翻建。
4、严管沿街住户随意抬高硬化室外地坪,一经发现配合镇政府予以强制拆除;
(四)、公共设施管护
对街区内绿化树木、路灯、安装的体育器材、公园内的休闲设备等加强管护,发现人为破坏,要追查到人,严厉处理。负责取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二、小区管理职责
1、保洁。对小区内卫生及时清扫,监管住户垃圾入池(筒),严禁乱倒垃圾,确保小区干净整洁。
2、小区安全。每天下班前,检查各楼道门是否锁好,督促各住户关好自家门窗,确保小区安全。
3、水电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水电等正常运行。
4、住户管理。加强对住户(装潢户)管理,严禁向下水管道倾倒垃圾、建筑废料等。
5、乱搭乱建管理。严禁在小区内及楼体上乱搭乱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严禁在小区内及小区外公共场所种植蔬菜瓜果等,一经发现立即铲除;严禁破坏楼体结构及改变外立面。
6、对小区住户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解决、及时反馈。
7、严禁破坏小区绿化树木及草坪,负责绿化带内垃圾、杂物、杂草等清理和树木草坪修剪。
三、监督管理
1、上述工作职责落实,由街道村两委负责监管到位。
2、所需管理人员由街道村两委负责聘用,每年一聘用,到期后经考核胜任留用,不胜任予以解聘
四、工作奖惩
1、督查发现上述市容和卫生管理职责未落实到位、市容和卫生管理未达要求的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各50元;上级检查考评中,因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我镇工作落后的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各200元。
2、“两违”监管不到位,每发生一处乱搭乱建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各100元。全年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建未及时发现上报的予以解聘管理人员。
3、小区物业管理:因监管不到位,每发现1起乱搭乱建扣除管理人员各100元,并限期拆除。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投诉,经查实每例扣除管理人员各100元。
五、经费保障
待遇采取固定工资+绩效,固定工资1500元/月,绩效根据工作情况由村两委研究决定。
为了让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落实到位,特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一、创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研究会,汇报本人负责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表彰好人好事,使创建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群体创优考核:以教研组为单位,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团结互助,合作交流,开展整体式教研组创优活动的评比与表彰。(每学期一次)
三、班级集体争先考核:把创建文明单位与先进班级评选和特色中队评选结合起来,以“优秀班集体评价标准”为载体,开展“五星文明达标班”考核评比,每周一考核,在晨会上进行表彰颁牌,以此作为评比创建文明先进班集体的先决条件。(每周一次)
四、“满意度”考核:以家长会、学生座谈会、家访、校长访谈日等形式,家长学生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满意度”考核评定。(每学年一次)
五、“六好”老师考核评比,对照学校“六好”老师标准,结合“同事之间、师生之间、家长之间”的反馈意见,每学年评出义仰二小好老师。(每学年一次)
六、教师发展性评价,把创建温州市文明单位作为每学期期末教师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依据进行考核,以等级形式给予评定。(每学期一次)
七、学生“五小形象”评比,把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具体要求融入到“五小形象”大使评选活动之中,张榜表彰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每学期一次)
八、学校各级各类评先活动都要与创建工作联系起来,在创建过程中先进事迹要进行及时的表彰与推广,把创建过程作为推动学校发展的动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做保障,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向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拓展,经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建立如下精神文明创建经费保障制度。
一、全部经费实行统一领导、指标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二、经费仅限于使用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得参与与精神文明创建无关的事项。
三、文明创建经费要切实保障,在可支配经费的使用范围内,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20xx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创文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创文办侧重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侧重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20xx年专项资金规模2200万元(其中,宣传部200万元),包干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保障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整治维修、城市商业广场维修、城区市政道路维修、物业小区整治提升、农贸市场整治、公益宣传等项目。
第五条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急需必办、体现担当的原则,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条线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县创文办汇总并报县长常务会审议。
第六条对经县长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单位重新报县政府研究。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决算审计(评审)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建工作,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条线分管领导、县创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拨款。
第九条县创文办、县财政局定期分别对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套取、截留或挪用它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全县创建工作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得分的,县创文办、县考核办将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创文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