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奖罚制度(精选3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_____市(区)、___县、____乡镇(村)及___街____道门_____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内缴足。
股东3:______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储运危险物品,且危险特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的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器和放射源等。
四、职责
矿长是重大危险源检查和预防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危险源负全责。
总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定性负技术全责。
其他副矿长对所分管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性及其数量,通过危险辨识评价结果,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我煤业公司重大危险源。
2、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危险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位置,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3、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科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纳入危险源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对重大危险源矿将定期检查,并24小时值班,遇有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针对上月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加以整改。
6、重大危险源备案,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7、变更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得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以班表为准,违者按考勤制度处罚
2.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同意,擅自离岗、串岗,扣10元/次;
3.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同意,擅自调班,扣10元/次;以上三点店铺管理人员有违着双倍处罚;
4.所有店铺每班次必须提前15分钟到铺休整,保证工作状态;
5.上下班必须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罚50元,当事人每次罚100元,并以双方当事人旷工一天计算;
6.充电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违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违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请假必须要有医生证明或药房购物小票(标准时间),没有相关内容作旷工处理,并扣50元/次;
9.正式员工上班严禁穿着其它竞争品牌的服装,鞋子。违者20元一次。试用期员工店铺要拿我们的衣服给实习员穿,在达到要求后第一时间申请工衣、工鞋;
员工仪容仪表仪态
1.工服统一穿着,工牌统一配戴,仪容仪表整洁,logo统一颜色,违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妆,佩戴好工牌,不得在卖场照镜子(如有需要补妆,仓库自备小镜子),违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铺内嬉戏、打闹、争吵、粗言秽语、聚众聊天、出现两手叉腰等不雅动作,违者扣10元/次;
4.门口迎宾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确,迎宾语清晰宏亮,不做小动作、靠墙及不雅举动,违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间所有同事应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卖场挖鼻孔,照镜子、整头发等等,如发现将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将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6.开b、收b应该认真对待,所有同事必须统一穿着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损形象的扣10元/次;当班店长/副店/当值20元/次;
员工行为准则
1.早上上班不得将早餐带回店铺吃,违者扣5元/次;
2.上班时间不允许带零食、香烟、打火机等物品,违者扣10元/次;当班连带责任,罚10元/次;
每月例会所有同事一律不许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须提前申请会假,如无申请并缺席者将处以50元一次罚款。
3.工作期间一律不许在卖场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发呆。如违例者处以5元一次罚款。
4.上班时间要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震动状态或统一上交收银台保管,不得随身携带手机,违者扣10元/次
5.每个班次由当班店长/副店/领班(最多2人)带手机,拨打与工作有关的电话内容,其他同事不允许接听与拨打电话(特殊情况要报当班店长/副店/领班批准),违者当班店长/副店/领班扣20元/次,当事人扣20元/次
6.所有同事必须爱护店铺所有设施,出现不爱护公物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实价赔偿;
7.不得欺诈公司以谋取个人私利,不可以泄漏公司的一切资料(数据、培训资料等),违者扣当月工资并立即开除;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本公司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并保证能够提前发现产品质量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制订;
(三)仪器管理;
(四)原辅材料质量管理;
(五)生产前质量条件复查;
(六)制造工程部质量管理;
(七)成品质量管理;。
(八)质量异常处理;
(九)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十)附则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附图。
第四条:质量管理责任
㈠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确定企业质量目标,组织制订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3、督促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4、随时掌握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5、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6、经常分析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负责产品质量的奖惩工作,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出了废品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对待,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降职处分。
7、负责组织抓好质量管理教育,领导全公司员工开展产品质量活动,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攻关。
8、为使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由总经理组织进行征求用户意见,搞好信息反馈工作,将用户意见向全公司公布,并根据用户意见及时研究改进提高质量的措施,认真解决用户所反映的问题。
9、带领全公司员工,高标准、严要求,统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㈡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责任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3、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的规划目标。
4、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性难题,制订有关方案计划,并负责领导实施。
5、针对产品质量薄弱环节,发动员工进行质量攻关,大搞技术革新,切实解决有关影响质量的问题,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6、组织全公司质量攻关活动,认真总结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制订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7、协助总经理处理重大责任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经常听取质量检查的汇报,积极支持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9、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10、协调生产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㈢管理统筹部的质量管理责任
1、协助副总经理组织全公司质量活动,总结交流提高质量的经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制定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和提高产、质量的计划,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并把有关情况向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汇报,经常组织检测、化验人员参加学习,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
2、针对我公司产品生产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学习,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
3、积极推行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负责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技术情报,并建立技术档案。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原材料、成品及生产过程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严格执行,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5、专职质检、化验人员要认真负责,按规定操作,并及时将检查、检测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共同把好质量关,对出厂成品检测结果负直接检查的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6、负责所用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接受公司计量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反映解决。
7、对市场企划部反馈的用户质量意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督促解决,并检查改进情况。
8、企业生产所需各种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产品质量的优劣。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采购人员要积极地采购符合企业质量标准的材料,确保生产正常。备品备件、专用器材、化工原料等的采购,必须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经检验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必须办理退货手续。经化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不准入库、更不准投入生产。
㈣市场企划部的质量管理责任
1、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组织发货,产品质量要符合用户要求,不得有误,如造成因误发而产生的损失,将追究责任。
2、定期访问用户,负责收集用户对我公司产品质量所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至管理统筹部。
3、在办理生产所用原材料入库时,要查验是否附有质量化验分析或检测报告单,没有报告单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4、入库原料及成品要分类存放,要根据原料的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到防霉烂、防变形、防损失等,以确保储存过程中不损坏、不变质、不变形。
5、采取措施,尽力避免成品周转、装卸车、运输等环节所产生的挤压、变形,努力减轻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㈤财务管理部的质量管理责任
认真开展质量成本的核算与分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产品质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工作。
㈥制造工程部的质量管理责任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随着生产条件变化及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工艺规程要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必须经过分管副总经理的审批,对与工艺规程有关的质量负责。
2、应向采购部门提供符合工艺要求的原料质量标准,对不合格的原材料经过加工仍达不到使用要求,为确保质量应提出措施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投产。
3、在领料时要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对原材料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有关技术标准。
4、在投料时要按工艺规程规定的原料配比进行,按计量的要求进行精确计量。
5、认真做好生产流程中工序质量检测的分析工作,接受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6、严格按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对整个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负责,同时也必须对产品在用户使用时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质量负责。
7、负责实施对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8、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汇报生产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9、在提出备品备件的技术要求时,应做到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性能要求等需求信息准确、清晰,不得有误,以保证所购备品备件的技术要求。及时对所购进备品备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备品备件不得入库。
10、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检测仪器及检测设备归口管理,应定期进行校正,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及维护状况,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使用,为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㈦制造工程部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
1、深入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认真执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好自检、互检,支持专职检验人员的工作,把好质量关。
2、严格贯彻执行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有组织、有秩序的文明生产,保持环境卫生,提高产品质量。
3、掌握质量情况,表扬重视产品质量的好人好事,对不重视产品质量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组织车间员工参加技术学习,针对主要的质量问题提出课题,发动员工开展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和质量事故要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方案,认真组织解决。
5、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不合格产品,要负主要责任。
㈧制造工程部运行科长的质量管理责任
1、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对本科运行操作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认真贯彻执行质量制度和各项技术规定。
2、尊重专检人员的工作,并组织好自检、互检活动,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开好班组质量分析会,充分发挥班组质量管理的作用。
3、严格执行工艺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员工的质量责任制,重点抓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岗位以及组织有序的文明生产,保证质量指标的完成。
4、组织本科员工参加技术学习,针对影响质量关键因素,开展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帮助员工练好基本功,提高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5、组织本科员工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办法。
(九)制造工程部员工的质量管理责任
1、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思想,不断提高精品意识,工作中精益求精,把好本工序质量关。
2、要积极参加技术学习,做到四懂:懂产品质量要求、懂工艺技术、懂设备性能、懂检验(自检、互检)方法。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本工序的设备、仪器、仪表做到合理及精心使用,精心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遵守工艺规程,按要求作业,及时解决或反映工序问题。
5、认真做好自检与互检,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下一个岗位,做到人人把好质量关。
6、对产品质量要认真负责,确保表里一致,严禁弄虚作假。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制订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范围
包括:
(一)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
(二)工序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
(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制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
1、成品质量标准:管理统筹部负责组织制订。
管理统筹部、制造工程部、市场企划部及有关人员依据“企业标准”,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或水准③本身实际生产能力④片烟原料质量水准、其它原辅材料供应水准⑤客户需求等制定成品质量标准,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呈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相关部门按此执行。
2、工序质量标准由制造工程部参照行业标准、本身实际能力等自行制订。
3、原辅材料质量标准:管理统筹部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制订原辅材料质量标准。
(二)质量检验规程
成品、工序质量检验规程执行行业规范。
原辅材料质量检验规程由管理统筹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
第七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程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2、每年年底前,制造工程部、管理统筹部参照以往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标准及规程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修订时,制造工程部、管理统筹部应分别填写“质量标准修订表”及“检验规程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副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仪器管理
制造工程部为公司仪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计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检定
制造工程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制造工程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制造工程部计量管理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存于制造工程部。
2、仪器外协校正:制造工程部无力或无资质进行校正的仪器,应依据校正周期或实际情况,按照外协审批程序,申请委托校正,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十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程”及设备(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公司计量管理人员、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查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状况,如有使用与操作不当现象,应予以纠正、教育,并作为岗位考核扣罚依据
4.仪器维护保养
(1)仪器维护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执行维护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记录”内。
(2)仪器外协维修:因设备、仪器维护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时,计量管理人员应办理外协审批手续后安排外协维修。
原辅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原辅材料质量检验
1、原辅材料进入厂区时,库管部门应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收料,对需要检验的原辅材料,应书面通知管理统筹部进行检验,管理统筹部安排检验人员,依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规定完成检验。
2、检验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验结果分送相关部门及人员,用于办理相关入库、付款、存档等。检验结果应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内,用于供应商的定期评价。
3、对于因故无法实施质量检验的原辅材料,管理统筹部应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向供货厂商落实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该类“出厂检验报告”视为厂内检验。
第十二条:原辅材料使用管理
使用部门应依生产计划、按相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原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责任部门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制造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三条:生产通知单的拟订
1、新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
新牌别是指第一次生产、无参考工艺、质量标准的全新配方牌别。
市场企划部接新配方生产要求后,应提前向管理统筹部提交相关配方组成、客户要求等相关资料,管理统筹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市场企划部、制造工程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与新配方生产相关事宜的讨论确定。与会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讨论确定:
⑴审核生产要求是否明确:
a.配方组成是否明确;
b.各项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本公司“企业标准”及公司质量相关规定;
c.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程,客户要求的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
d.是否使用特殊的原辅材料;
e.是否需要特殊的检测指标。
⑵以上要求如果不明确,由市场企划部立即落实,落实后再行商定;
⑶以上要求已明确,首先由制造工程部参照原料配方接近的牌别提出生产工艺及暂定工序质量标准、暂定成品质量标准方案,与会人员讨论确定后,由管理统筹部拟订“生产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生产日期、投料生产量、片烟原料配方组成、包装等辅助材料要求、暂定成品质量标准、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检测安排、其它规定。“生产通知单”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正常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
市场企划部根据生产计划,分牌别拟订生产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应包括生产计划日期、投料生产量、片烟原料配方组成、包装等辅助材料要求。
3、试生产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
试生产牌别指新配方已经过初次生产、但尚未最终确定成品质量标准的牌别。
试生产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按“正常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的规定执行,质量标准执行新牌别暂定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通知单的下达
1、试生产牌别、正常生产牌别由市场企划部按照“试生产牌别、正常生产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规定拟订“生产通知单”后直接下达至制造工程部。
2、新牌别由管理统筹部按照“新牌别生产通知单的拟订”规定拟订“生产通知单”后下达至制造工程部。
第十五条:生产通知单的审核及质量标准复核
制造工程部收到“生产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生产通知单的审核及处理
制造工程部接生产通知单后,应审核相关内容是否齐全,要求是否明确。如有疑问,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2、质量标准复核
制造工程部接到相关部门的“生产通知单”后,须由工艺员先查核确认下列事项后始可进行生产:
(1)该牌别是否订有“成品质量标准”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
(2)是否有特殊要求。
工艺员确认无误后拟订生产工艺质量执行标准,按规定程序下发作为生产依据。
制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制造工程部对生产过程中的制品应严格质量监控
应做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制品不进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入库。要及时发现异常,迅速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第十七条:加强工艺管理,保障制程质量
制造工程部作为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工艺管理,要不断地提高工艺质量,强化工艺纪律,要做好工艺文件的控制、工艺更改的控制、特殊工序的控制、不合格品的控制、工艺状态的验证工作,使生产过程处于稳定的控制状态,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废品、次品。
第十八条:制程中的质量把关
制程中的质量把关应实行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相结合的形式。
1、自检:在生产过程中,由操作者自己按照工序质量标准对本工序进行控制把关。
2、互检:流水生产线下工序接到上工序的制品时应检查上工序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作业。
3、抽检:由制造工程部工艺质量管理人员对工序质量进行把关检查。
4、专检:对于装箱前的膨胀烟丝成品,由检测部门专职检验人员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成品方能入库。
第十九条:制程中的报检
1、在自检、互检、抽检中发现异常又无法确认是否合格时应及时向检验部门报检。
2、新产品、试验产品生产时,制造工程部应提前向检测部门报检。
成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质量问题,确保成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成品暂存管理
成品装箱后不能入库需在生产区暂存时,由制造工程部负责管理。
1、暂存成品应按牌别、生产日期区分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能够予以区分。
2、运输、摆放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挤压,防止成品烟丝质量降低。
第二十二条:成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1、成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制造工程部与库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入库手续。
2、成品入库应按牌别、生产日期区分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能够予以区分。库管部门应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到防霉变、防损失等,以确保储存过程中不损坏、不变质、不变形。
3、成品出库时,库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出库手续。
4、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尽力避免成品周转、装卸车、运输等环节所产生的挤压、变形,努力减轻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出具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市场企划部业务人员应填写“检验报告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转交管理统筹部。
2、管理统筹部应将客户成品的检验结果汇总,按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盖章,由市场企划部转交客户。
质量异常处理
第二十四条:原辅材料质量异常处理
1、原辅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上报与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辅材料经批准使用时,检验部门应通知制造工程部生产管理人员注意使用,并填报使用反馈意见交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商交涉处理。
第二十五条:成品质量异常处理
1、检验部门在进行成品装箱前的正常检验过程中发现水份等关键检测指标异常,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制造工程部有关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人员停止成品装箱作业;制造工程部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成品质量;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时,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作,不得延误。
对于其它非关键指标异常,检验人员应下达“质量异常通知单”,通知制造工程部有关工艺质量管理人员;制造工程部相关人员应将其列入“质量异常分析改善”,采取措施以改善成品质量。
2、对于成品出厂前的成品库存抽检质量异常状况以及确认成品质量不合格时,质量管理部门、制造工程部应及时汇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进行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制程间质量异常处理
1、制造工程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生产,待找出异常原因并加以处理、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生产。
2、制造工程部工艺质量管理人员在抽检中发现异常时,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生产。
3、异常原因与相关部门相联系时,制造工程部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加以解决不得延误。
4、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直至总经理予以处理。
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七条:制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通知单”经制造工程部列入改善者,制造工程部应拟订改善对策并按计划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八条:质量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指标、质量异常状况的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公司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重点工作计划并批准实施。
2、制造工程部应加强装箱前成品质量等制程质量指标、质量异常状况的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提高制程质量、解决相关问题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为提高人员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共谋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内部逐步组建各质量管理小组,以推动改善工作。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施与修订
为了更好地支撑公司招投标业务,收集有效的、精准的项目信息,不断开发新的业务,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章术语
第一条项目信息管理是指对项目信息筛选、收集、分析、汇总、上报、备案及后期对有效项目信息的跟进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把项目信息作为管理对象进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得有效信息,并根据信息作出有效决策。
第二条项目信息是指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关联的项目信息。收集者首先要熟悉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资质、公司业绩,准确地去判断有效信息。
第二章项目信息收集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要求所收集到的信息要真实、精准,准确性是对收集工作最基本要求,收集者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准确的辨别,不断审查。
二、全面性原则
要求收集面要广泛,全面完整,只有广泛、全面的收集信息,才能确保我们占得市场先机;
三、时效性原则
项目信息的价值在于该信息是否能及时地提供,即时效性。招投标项目均有时限性,只有项目信息及时有效,才能把握机会,做充分准备。
第三章项目信息收集的方法
一、客户群体:我公司主要面向的客户有刑侦(公安、司法)、医疗疾控(医院、疾控中心等行业或单位。
二、市场范围:目前我公司业务面向全国市场,主要的业务布局在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云贵川、广东省、重庆市、上海市、深圳市。
三、收集渠道:目前项目信息主要从各类招投标网站中去收集,目前我公司常用的招投标网站如下:工程大数据平台、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优质采、信E采这几大招投标网站,也可以通过各代理机构网站及目标客户群体的官方网站。
四、项目阶段:包括立项批复、勘察、设计招标(包含大楼设计及实验室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包含大楼设计及实验室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标前公示、施工招标(含大楼土建及专项实验室)、中标公告等,通过项目不同标段落实查找不同时期的进度和招标信息。
五、查找方式:首先快速地浏览可用信息,没有的再在每个网站上面进行关键字输入查找,例如:实验室、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网站会把这类信息统一列出来,便于查找,关键字可参考客户群体内容。查找信息要求收集者要做到对我公司的业务范围及业绩内容非常了解,能够敏锐、精准地抓取关键字,快速筛选有效信息。有的网站还需要VIP会员才能够查看的,可以将项目信息名称或关键字复制到百度进行详细搜索,或进入其官网查找。
六、筛选汇总:将有效的'项目信息按查找时间进行有序登记,包括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项目进行阶段、信息发布时间、超级链接等关键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领导,领导要求重点关注的项目做出醒目标记,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有最新情况应及时更新项目登记表并向总经理汇报。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
七、查找时间:鉴于招投标信息量大,信息收集人员每工作日下班前应至少重点浏览以下网站:重点浏览以下省份:安徽省、山东省、云贵川、广东省、重庆市...
八、项目信息收集注意事项:1)浏览当日的项目信息最好在次日的早上再进行一次查漏补缺,避免招标代理机构当日发布信息时间太晚而遗漏,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给领导;2)学会抓住关键字快速浏览,某个关键字搜索不到可以调换关键字或减少关键字再次进行搜索;3)不能因我公司资格条件达不到而放弃项目,不能因项目小而放弃项目。4)熟悉掌握我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
第四章职能职责
项目收集工作应该配备1~2名项目信息收集专员,其工作职责为:
1、常用网站的维护及新网站的拓展运用;
2、负责每天浏览相关网站收集有用项目信息;
3、负责对项目信息的筛选、评审;
4、负责有用项目信息的汇总、呈报;
5、将上级要求关注的重点项目进行标记,实时跟进最新项目进展,并汇报给上级;
6、项目信息的归档、整理;
7、协助领导下载所需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
完成领导临时交待的其他事宜。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
(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更好地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管理目的,科发公司决定将坚定不移的推行“5S“管理运动,使其能持续并且卓有成效的运作下去。公司特制定如下5S管理奖惩制度,要求全员参与,共同提高。
一、适用部门:生产现场(装配A区/装配B区/机加区/钣金区/油漆区/电工区/仓库区/质检区/退货区/公共区域)
1、“5S“委员会成员随时到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下达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并跟踪确认改善效果,必要时记录并做总结报告。若口头警告或书面整改要求期限内容未达到者,给予责任区域负责人10元/次罚款,罚款现金结算,无现金结算者在工资中双倍扣除,并在每周“5S”检查评分中扣除2分/次;
2、每周六17:20举行一次全公司“5S“检查,并通过详细的评分,对优良部门、落后部门实施全厂通报表扬或批评并予以记录。每周5S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到场(提前请假者除外),迟到者罚款10元/次,无故不到场者罚款30元/次,罚款现金结算,无现金结算者在工资中双倍扣除;
3、在月底对每周检查结果进行总评,并评出优秀和落后部门。优秀区域将获得公司颁发的“5S流动红旗“一面,落后区域将挂红牌,并限期整改。“5S流动红旗“和红牌必须保存完好,遗失损坏者罚款50元。
4、每月评比的结果将予以全厂公布,并对获得第一名(要满足总平均分>=90)的部门集体予以200元奖励;最后一名(总平均分=95)的个人予以50元奖励;最后一名(总平均分<90)予以50元的处罚(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5、对连续三次(月评)都表现为最差的个人,将对其个人并降一级工资(50元),若考核后三个月评分不为最差者将恢复原工资。
6、各办公室实施“5S“之成绩将会作为各管理人员在以后晋升,薪金调整,奖金及人事变动的依据。
二、奖惩具体细则
1、奖金可由部门自行安排,获奖统计结果由检查组统计和总结,以《5S奖罚通告》的形式呈交组长批准后生效,财务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获奖单位;
2、日常5S现场处罚现金结算,其他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由检查组以《5S奖罚通告》的形式呈交组长批准后生效,财务部门执行扣款;
3、所有检查结果由5S检查组统计出数据后,每月底提交综合部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三、科发制造5S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1、5S管理执行委员会成员
5S管理组长:胥飞
5S管理顾问:刘尚忠
5S管理文员:杨阳
5S管理委员:余红梅
吴先军
胡正武
李周亮
高红兵
赵开江
2、区域负责人
装配A区
第一责任人:高红兵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装配B区
第一责任人:高红兵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机加区
第一责任人:赵开江
第二责任人:操作者
油漆区
第一责任人:高红兵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钣金区
第一责任人:赵开江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电器区
第一责任人:高红兵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质检区
第一责任人:李周亮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退货区
第一责任人:吴先军
第二责任人:岗位人
仓库区
第一责任人:余红梅
第二责任人:班组长
公共区
第一责任人:马向红
第二责任人:岗位人
3、5S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
5S管理组长职责:
1)、对5S活动的重大问题进行核准;
2)、宣布5S的重大问题和召开5S会议;
3)、批准5S活动所需要的资源;
4)、召开5S会议;
5)、对5S工作进行远景规划;
6)、检查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确认;
7)、相关5S工作的主持和批准;
5S管理顾问职责:
1)、对5S推行做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支持5S的相关工作;
3)、协助推行组长对5S进行整体规划;
4)、对持续改进提出好的方案;
5S管理文员职责:
1)、5S管理工作会议登记整理发布;
2)、5S管理检查评分登记整理发布;
3)、5S管理制度资料的整理;
4)、协助5S组长/顾问5S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5S管理委员职责:
1)、5S的总体规划与推行;
2)、5S的实施与推广教材的编制与培训;
3)、5S的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的.组织、参与、评分、确认;
4)、定期向组长/顾问汇报5S的实施情况;
5)、拟定5S活动开展的优秀集体进行评比和奖励方案;
6)、拟定5S工作出现的不符合执行处罚的方案;
7)、负责对公司5S活动进行推广、宣导、组织、实施、总结;
各区域负责人职责:
1)、代表本部门出席和参与5S活动;
2)、配合组长的一切5S决定和方案;
3)、指导下属对5S检查不符合的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本部门的5S工作进行积极进行指导和监督;
5)、配合5S检查组完成日常检查工作;
6)、相关5S工作的协助与支持;
4、5S人员范围
现场人员:
本人所负责工作的区域(谁操作,谁负责),物料、工具、一切相关工作物品没有按照5S标准执行的个人,日常检查时发现扣除所在集体的分值,并累积在每周固定检查的总分值之内;
办公室人员:
本人工作的办公桌、办公用具、用品、文件、资料等不整齐、不干净、未按照5S操作标准规范管理的个人,日常检查时发现扣除所在个人的分值,并累积在每周固定检查的总分值之内;
后勤人员:
本人工作的区域不整齐、不干净、未按照5S操作标准规范管理的个人,日常检查时发现扣除所在区域的分值,并累积在每周固定检查的总分值之内;
四、公司将根据管理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将重新公布。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生效。
岗位职责,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加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
一、财务负责人岗位
1、财务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据岗位分工、内部牵制原则,提出财会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负责组织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确定操作使用人员,并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负责会计电算化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各电算化岗位的工作关系,常常检查计算机输出帐表、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准时性;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准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1、仔细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订正,如发觉重大问题,应准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依据本单位的进展规划、业务工作方案和及上级下达的各项掌握指标,按年度编制各类财务方案、预算,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预算分析,准时供应信息,调整预算,加强业务收支管理。
4、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应交纳的税金、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款项,并督促准时办理交纳手续,做到按时、足额上交。
5、运用会计资料,采纳科学方法,进行经济猜测,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充分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6、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组织对单位各经济活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发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准时制止和订正,对问题重大的准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7、组织和督促财会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会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并对所属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检查考核,奖惩分明,公正处事,促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出纳岗位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进行仔细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有权拒绝受理或退回要求重制。
1、遵守现金保管有关规定,确保库存现金平安。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挪用资金。保守保险箱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管。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准时存入银行。
3、保管和使用好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空白收据。随时把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需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要准时办理挂失手续;对空白收据要妥当保管,并仔细按规定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4、准时确认记录收付款凭证,核对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根据规定管理好银行存款,每月与银行对帐,保持双方余额的全都,未达帐项要准时查询、清理。
5、负责收取酒店的各项收入,按实收金额开出收款收据,并将收取的款项准时缴存银行。
6、负责酒店职工夜班费、差旅费等日常报销及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7、仔细完成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制单岗位
依据审核无误的各类原始凭证,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软件的要求编制和输入记帐凭证。要求科目运用正确。
为确保生活区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养成良好习惯,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生活区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如: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木头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如: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如: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二、垃圾处理的办法
1、在生活区南侧设置垃圾桶,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桶内。员工自带垃圾袋。
2、废纸及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放入可回收垃圾处(生活区车棚南侧小屋内、按标识存放)。
3、食堂垃圾:剩饭剩菜、废弃油脂等废物由餐厅人员集中统一处理。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公司保洁集中统一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行政人事部充分利用公司微信群、员工入职培训等做好宣传教育,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垃圾桶由行政部每周喷洒药物,防止蚊、蝇、鼠栖息繁殖,扩大污染和危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20__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振军出资设立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X年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___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
股东乙:____________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路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责任公司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时间:每周六个工作日,鉴于公司全体员工每周调休一天,暂行规定作息时间为冬季:10月至0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夏季:03月至09月: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加班的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
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十分钟之内未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无故离岗的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月超3次,酌情予以批评或扣款。
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每次扣款10元;超过十分钟,按每分钟增加1元累加。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2.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
3.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旷工连续十天者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采取逐级审批制度,员工请假1天(含)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报备方可休假;员工请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部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归档。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提前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四、请假、休假申请规定:
1、请假
1)、病假(病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①.员工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假一天(含)内下,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病假休假,需填写《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领导请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日基本工资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二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紧急情况,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④特殊情况需报公司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⑤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2、休假
4)、婚嫁
工龄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休假。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办公室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0天,难产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⑥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晚育者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⑦产假期间薪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准发放。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事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
①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年休时间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办公室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五、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办公室员工出入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签名。
2)、外出时间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记,外出时间超过半天的,需让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主管领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主管领导,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六、加班
不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内,而部门负责人要求该部门延长时间上班的可视为加班,加班可发给加班费。
一、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相关方。
三、制度的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和法律部门共同制定,并经过公司领导和员工的确认和签字生效。
四、规章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1.职工考核制度
名称:职工考核制度
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考核方式,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考核结果,促进员工的成长发展。
内容:员工职责及评分标准、考核周期、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公示、申诉及处理流程等。
责任主体:人事部门
执行程序:每年底开展员工考核,由人事部门监督,部门主管建立员工考核档案。
责任追究:对于考核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于恶意评分者或被评分不合理者,予以处罚。
2.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名称: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范围:公司内部所有离职人员
目的:规范离职人员退出公司的流程,保障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同时要倡导离职员工的良好形象。
内容:离职申请及处理流程、离职工资及福利结算、离职员工保密义务等。
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门
执行程序:离职人员应在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办理。
责任追究: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迟延宣布提出责罚,对于对公司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制度
名称:安全生产制度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保障员工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
内容: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检查和整改等。
责任主体:安全监察部门
执行程序: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修复安全漏洞。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员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务管理制度
名称:财务管理制度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安全,预防经济损失的发生。
内容:财务业务管理、财务决策、财务支出、现金流管理等。
责任主体:财务部门
执行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流程和标准,重点关注投资预算与执行、成本分析和费用控制、税务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结:
公司规章制度是一家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这份规章制度是其文化和精神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严谨、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的整体运营,并且可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管理人员需要仔细地考虑和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和目标。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 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子公司章程范本子公司章程范本。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子。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业文化子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工程技术部
1.工程技术部是公司工程的项目之首,技术部对工程效果和施工进度以及原材料的节约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首先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出客户满意,即迎合客户心理又切合实际的施工效果图,在客户满意的情况下,编写工程合同计划安排,报请总经理审批。
2.对公司每项工程首先必须亲临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大小,准确无误制定出施工计划。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计算出此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的规格数及各项工程所用的时间,并经常进现场检查监督指导。在施工中与甲方协调好技术问题,如有施工方案更改,要做好记录。
3.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要认真学习、牢固掌握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要敢于创新,勇于创新,要不断研究探讨新技术。
4.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要进行培训、指导,定期进行考核。
5.对每项工程的图纸及合同等档案材料要认真编号、登记、保管。
6.对公司工程在技术上出现问题负主要责任。
7.不准泄漏公司技术资料及机密资料。一经发现按公司制定的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8.不准制作、复印或打印各种非法证件和资料,严禁干私活。一经发现按公司相关条例严肃处理。如因制作、复印或打印各种非法证件和资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制作、复印或打印人自己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注意节约用料,减小纸张的浪费,工作时间不许上网聊天。
10.对库存材料每月清点一次。
(二)景观工艺部
1.工艺部是工程的美化师,工艺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对外形象及工程的质量,工艺部首先要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艺流程及要求,对艺术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规律,贴近自然,达到逼真效果。
2.要与工程部长积极配合,协调好各工序的`流程,不要因本工种影响整修工程进度。
3.要加强公司的艺术力量,以老带新,注意培养年青人,要让艺术人才在我公司遍地开花。
4.根据当前市场的需求注意工程工艺的创新,要走出一条新路,让我们天缘公司的园艺艺术在全国独领风骚。
5.在工艺施工中充分利用工时,合理安排工艺,节约原材料。
(三)综合业务部
1.业务部是公司的龙头,代表公司的形象,一言一行都对公司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业务部要开展好公司的对外业务联系工作,要经常注意收听收集对外的业务信息,并及时反馈,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主力军作用。
2.根据工程所需的材料计划,按购料单进行购物。首先要看是否有库存,如没有才可外购。20xx年购物一律要剪口的正式发票,并在发票后面标明购货的联系人、单位、电话号码,赊货要填写一式三份的赊货单,业务员一份,商家一份,财务一份,赊货单要填写好赊货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要一次一清,填明经手、验收等,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挂帐。各种票据报销要及时,当日事当日毕,最多不能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发现质次价高不符合质量的商品,要及时退货,否则造成损失由购物者本人负责。
4.要保证供货及时和供货质量,要货比三家,必须熟知市场行情。尽量购买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电话购物时要定好验货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价格、数量的货物不予付款,购货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不予审批报销。不许从中捞取个人好处,一经发现按相关条例处罚。
5.一切从公司的利益出发,注意节约,合理安排时间,能一次办完的事不要跑两趟,能骑车办的事不要等车,能在食堂就餐不在外面就餐。
6.做好工作日记,记好当天购料情况。
7.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履行验收手续。
8.需购进设备、用具、材料款项较大,超过1000元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需签定定货合同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的“四控”(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两管”(合同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述的项目工程管理是指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工程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维修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工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二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
根据公司制订的项目开发计划(或项目开发方案),工程管理部按公司相关制度或规定负责办理有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比选、签约过程的工作。
一、设计单位的确定:
1、根据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关于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公司项目发包领导小组比选确定2-3家设计单位为意向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酌情增加设计单位)。工程管理部再依照公司有关设计意图发出书面邀请函,邀请确定的意向设计单位参与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
2、通过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比选,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开发项目的设计单位;
3、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设计单位办理《项目设计合同》事宜。
二、施工单位的确定:
1、参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对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施工投标单位对项目方案优化情况,同时根据项目公司有关管理权限界定之规定先由项目公司评标小组比选,项目土建总包单位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分包施工单位由董事长最终确定即可。
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施工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宜。
三、监理单位的确定:
1、根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根据项目公司有关管理权限界定之规定由项目公司评标小组比选,再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经股东最终确定审定的项目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办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事
宜。
四、在办理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外协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须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开工时机的把握和相关单位交换意见的反馈情况,提前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项目工程设计管理
一、申领《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1、根据上述意向设计单位提交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营销服务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审批意见。
2、工程管理部将其中经股东审批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图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审查。
二、《项目设计委托书》的编制与审批:
1、根据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和经股东批准的《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销服务部编制)的内容,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编写《项目设计委托书》初稿后分别送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初审。
2、《项目设计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等。其中,设计要求须明确项目限额、功能设置、平面布局、户型面积、户型比例、立面风格及其它要求等。
3、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分别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设计委托书》初稿提出初审意见,返工程管理部于两个工作日内修订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
4、工程管理部根据股东作出的审批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后提交给设计单位。
5、对于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同意,工程管理部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设计委托书》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三、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分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审查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工程管理部为主要审核部门,监理单位、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为参与审核部门。
(一)规划设计审查
1、根据本章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管理部须分别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意向设计单位提交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审查时,须重点审查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建筑覆盖率、建筑指总面积和容积率等项标是否满足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整体方案是否符合公司设计委托意图。
3、工程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
(二)方案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开发项目方案设计图后,由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营销服务部、监理
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查。而后,工程管理部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如审查过程中出现反复,每次审查后均应形成《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2、工程管理部将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设计单位。
3、工程管理部视审查意见情况,如与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图歧义较大时,必须要求设计单位重出设计方案图。
4、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图,由工程管理部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门审查。
5、方案设计图待政府规划国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工程管理部将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规划国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并通知其进行项目工程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图后,由工程管理部、营销服务部、监理单位和财务部分别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要求为:
1)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和消防管理部门《建筑方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民防管理部门《建筑方案民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要求;
3)设计范围是否与《项目设计委托书》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主要功能设置方案、结构方案、设备安装方案是否经过优化选择;
5)是否满足物业管理功能设置的要求;
6)设计图内容是否存在笔误、错误、疑义等。
2、工程管理部根据各参与审查部门提供的书面反馈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3、工程管理部将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设计单位。
4、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图,由工程管理部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民防管理部门(必要时)等部门分别审查。
5、工程管理部将我司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意见、消防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民防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如有)等职能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并通知其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项目工程施工图后,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财务部、营销服务部
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查。审查要求为:
1)设计范围是否与《项目设计委托书》一致,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民防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图审查意见的要求;
3)其它方面:
(1)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经济与可实施;
(2)设备选型是否具有良好的性能价格比;
(3)主要饰面材料是否满足公司设定的建筑风格及标准;
(4)设计图内容是否存在笔误、错误、疑义等。
2、工程管理部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3、工程管理部按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批复意见办理,如批复意见要求重新出施工图时,必须尽快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重出施工图。
4、在设计单位送交施工图予我司审查的同时,工程管理部须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民防管理、专业审图机构等部门审查。
(五)在设计审查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须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开工时机的把握和设计审查中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的反复情况,积极做好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在各个设计审查阶段中,如果相关部门因审核图纸量大、问题较多,从而可能超出上述规定的审核时间时,相关部门须提前知会总经理和其它相关图纸审查部门,以便工程管理部在不影响整个开发项目总体计划的前提下,对图纸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项目工程施工图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通过后,工程管理部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交一式八份施工图纸给公司。工程行政文员将其中两份存档(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营销服务部均可借阅),同时下发施工单位五份、监理单位一份。
二、项目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应主动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助其到政府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会议记录(标准文本由施工单位提供)。会议记录完后,须由施工单位将记录稿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并复印四份分别送上述与会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给工程有关各方。
四、工程管理部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须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记录的答复情况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五、工程管理部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须督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分别将图纸会审记录中除须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外的图纸修改内容及时反映到施工图上,以便指导施工和绘制竣工图纸。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监理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于项目工程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分为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单位将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提交监理单位后,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共同审查,并于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施工单位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共同审查,并于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与施工流程、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项目组织架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
3、经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行政文员将其返回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我司审查意见予以修订并签章确认后,再返回工程管理部,由工程行政文员将施工组织总设计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定(盖公司章)、将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副总经理审定(盖工程部章)。
4、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指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同时,工程行政文员须将其复印二份,分送监理单位、财务部各一份。
5、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如在施工中与实际采用的施工组织方案有较大出入或对结算价格有较大影响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书面报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同时报总经理批示后转财务部备查。
6、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组织方案与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变更时,相关部门除按上款执行外,还应按公司《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
二、施工技术方案审查
1、施工条件复杂或施工技术难度大或施工单位没有施工经验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技术方案(一式两份),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及时组织本单位各专业工程师从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可行性、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三方面,对其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难以判断实施效果的施工技术方案,在公司组织审查的基础上,工程管理部在经申请并获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后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论证。
3、工程管理部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同时,工程行政文员须将其复印二份,分送监理单位、财务部各一份。
4、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为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与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有较大出入或对结算价格有较大影响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书面报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同时报总经理批示后转财务部备查。
5、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与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有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变更时,相关部门除按上款执行外,还应按公司《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项目工程管理
一、涉及工程开工、暂停、复工、工期顺延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重要事项,结合相关权限,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总经室、股东等行使审核、批准和决断权限,并在将要报批的相关制度和表格以及本合同中均有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则行使初审和执行职能。
二、工程管理部成员须团结并配合好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小组成员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三、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征得工程管理部同意和批准,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管理部作出书面报告。
1、项目工程《开工令》发出的前提条件:
1)按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包括临建设施搭设、场地三通一平等)已经得到满足;
2)根据有关法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的各项开工许可证明已经齐备;
3)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2、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事项获得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事项获得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并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复工令》。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4、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后,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与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总监及时协商开工事宜。
5、经请示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并确定开工日期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知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并要求其按项目工程监理标准表格向施工单位发出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4、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一式三份,工程管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5、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须作为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和计算工期的依据,以便备查。
四、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须认真执行各地市建设相关条例和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重点抓好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对照检查、督促落实。
2、钢材、水泥、砌块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管材、设备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查验其出厂合格证、化验单或准用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3、所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送检的材料,在其使用前需由已办理《见证卡》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材料送检员按规定共同到现场随机取样和见证送检,经最终检验合格后方允许使用。否则,项目监理成员须填制《不合格工程材料清退通知书》(按监
理公司提供的标准文本执行,以下简称《材料清退通知书》)勒令施工单位两天内将不合格材料清出现场。清场后,工程管理部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须共同在《材料清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材料清退通知书》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成员两方各留存一份,送达施工单位一份。
4、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常巡视检查或测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监理公司提供的标准文本执行),要求其限时改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立即报告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成员两方各留存一份,送达施工单位一份。
5、凡属隐蔽工程,须要求施工单位提前12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重要工序应通知质监站质检人员、设计单位代表和工程副总经理参加)组织隐蔽验收。
1)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又未按时验收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隐蔽,其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监理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经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直至合格。否则,不允许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如对已经使用的工程材料或已经隐蔽的工程质量有异疑,可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取样或将隐蔽的工程剥离裸露,以检测或观察、评定其质量情况。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项目监理成员应按签发《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办法办理(管理方式同上述),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合格工程材料或返工,工程管理部经理同时须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副总经理。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总监应将事故状况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汇报。后者视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口头或书面向总经理汇报并决定是否指令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令。
2)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分析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会同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设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后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汇报,再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定后,返回施工单位执行。
3)项目监理成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我司批复意见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4)事故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总经理备案。
(二)工程进度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进度保证措施》的内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对照检查、督促落实。
2、每周工程例会上,监理单位总监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上周施工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周施工计划。对计划未完成部分,应分析原因,制定补救措施并跟踪落实。
3、每月末,由监理单位召集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对工程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小结,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由项目监理成员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
4、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经施工单位提出并获监理单位和我司确认后,工程管理部经理应会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原施工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影响总工期延长的调整须报总经理批准,并依据《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之相关内容执行)后,再由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5、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五天及五天以上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工程管理部,共同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工程投资控制
由公司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控制项目总投资额度,做到不超额,不透支(减少或消除实施中的工程变更;认真审批工程签证;防范工程索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工期顺延、工程进度款支付、预结算工程量、材料设备选型进行初审并签暑意见。工程管理部保留对上述工作的最终批准权。
第七章项目工程会议管理
一、项目工程会议包括项目工程开工预备会议、项目工程例会以及其它各种专题会议。
1、项目工程《开工令》发出之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项目工程开工预备会议。会议重点明确工程参与各方沟通、协调方式,明确我司工程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宣布公司对有关人员的授权等。
2、项目工程开工后,每周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施工单位(含总包及分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和设计单位代表参加)于工地现场召开一次项目工程例会。会议主要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现场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
3、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工程有关各方召开项目工程专题会议,主要听取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二、项目工程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记录,由监理单位文员交工程行政文员备案,于会后两天内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审定后,返回监理单位文员签收。
第八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
(一)工程竣工初验
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于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的《工程初验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本单位专业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初验的工程项目予以检查初验,同时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4、监理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议,汇总并整理初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下发给参与工程初验的有关各方,同时项目监理成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限期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报告。同时,由工程副总经理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燃气、民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项目工程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须由项目监理成员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下发《专项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通过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监理单位总监督促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单位,并报工程管理部。
(二)工程竣工核验
1、工程管理部经理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及专项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十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2、工程管理部经理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组织项目监理成员编制《工程竣工核验方案》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同意的《工程竣工核验方案》,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竣工核验的工程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4、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召开工程竣工核验会议,形成《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后,责成监理单位下发给相关施工方。
5、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成员督促并跟踪相关施工单位按《工程竣
工核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工程管理部经理应及时向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对整改结果予以终验。终验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须督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会同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和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项目作质量等级评定,并填报相关质量评定表格。
三、项目工程终验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须编制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标准文本执行),经我司、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后,连同其它验收资料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章竣工物业移交管理
一、竣工物业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按移交物业的不同专业或类别,分步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
1、分部分项工程移交,采取逐项检查或测试的方式;
2、设备移交,采取试运行的方式。
二、竣工物业移交时,工程管理部须按我司与物业公司订立的《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过程中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责任界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竣工资料移交管理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行政文员须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文档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由我司下发或由施工总包、分包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资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政府建设档案部门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存档规定,工程行政文员须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供给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附上列明所提供工程资料的清单。
三、工程管理部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我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须一式四套,并每套附有列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清单。其中,一套送政府建设档案部门,一套送政府规划国土产权部门,一套存公司档案室,一套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四、工程管理部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除施工总包单位和各专项分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以外,还应包括由工程行政文员保存的政府建设档案部门存档规定以外的其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特别是各专项验收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原件)。移交时,工程管理部须按项目一次性地完整移交并附上列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清单。其中,公司档案室留存原件,物业管理公司留存复印件。
五、工程竣工资料须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图光盘、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其它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许可证、使用证)等。
六、本章所述的工程资料或工程竣工资料在移交或接收时,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在移交资料的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章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工程管理部须负责办理我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确定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一式三份)送交各施工单位,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原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后返回三份,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送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二、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业主或客户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时,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督导物业管理公司按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直接联系相关施工单位前来维修。
三、如原施工单位未能按《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执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请专业维修队伍进行维修的,其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我司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专业维修队伍。
四、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管理部须定期书面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业主或客户对工程质量的投诉及维修情况。其中,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前半年每月咨询一次,半年后每季度咨询一次。
五、在工程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须发函给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将工程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情况、质量现状及物业管理公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司,以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和结算工程尾款或工程质保金。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制度未曾提及的公司有关维修、改造、翻新等项目的工程管理也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经董事长及股东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总经理室。
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二OO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对子公司控制)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办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证券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以合法公开宣传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三章宣传推介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包括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撰写和形式的确定、宣传推介材料分发与公布的方式、时间及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的相关审核流程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在制作、分发与公布宣传推介材料时,首先要严格自律管理;产品部负责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实施监督。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6、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的奖项,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3年前的奖项。
第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第十六条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第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第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应载明,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我司发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条宣传推介材料的内部审核流程:
1、宣传推介材料经撰写人撰写完成后,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
2、初审无异议后提交公司风控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结合合规部门的修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确认;
3、将合规部门确认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销售业务与合规业务的高管确认,并签署合规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产品部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负责,确保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销售部门应当审查销售募集机构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不得通过无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公司产品或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对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及时的整理、备份和归档等。
第二十四条如某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等未明确做出相关规定的,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推动基金行业更健康发展的角度,遵从相关原则,按照严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总裁办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______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______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__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______公司等_________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______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______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
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自得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时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