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会章程示本(精选3篇)
一、总 则
xx市老乡联谊委员会是全体在xx市上学、就业、生活等居住的老乡的群众性组织, 是一个凝聚众多和政精英的组织,是老乡进行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的联谊组织,接受当地政府指导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老乡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加强老乡的联系。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以团省委青春创业行动为指导,紧密团结和依靠全体老乡,充分调动老乡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在老乡会和广大老乡的支持下,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交流和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为不断加强老乡的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广大老乡的素质,推动和政在全省、全国的形象宣传活动的开展,发挥积极能动作用。
老乡会必须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提高老乡会在全体老乡中间的威信。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的领导保持一致;在活动中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政策为准绳;充分发挥老乡会在社会交际与老乡学习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二、要树立全心全意为老乡服务,踏踏实实为广大老乡办实事的思想,虚心听取广大老乡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广大老乡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工作并起到老乡会的组织带头作用;第三、要充分体现老乡会机构的群众性,加强老乡会的民主建设,增强老乡会的透明度,增强广大老乡的主人翁意识;第四、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以促进我会工作的蓬勃发展。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凡具有或曾经具有和政县籍贯的,不分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宗教信仰等,愿意为老乡会积极工作,为广大老乡服的务同志,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根据本章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5. 会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公开(个别要求不公开的除外),由老乡会统一印制通讯录,人手一份并按时更新通讯录信息,以便于各会员的及时联络,随时交流;
6. 免费享有老乡会会刊及其他本会内的内部资料及信息;
7. 因个人原因受到处分者或受到国家法律约束制约的,在受制约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条:会员在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争做“新时代创业标兵”;
3、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策,遵守本会章程;
4、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5、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6、老乡会负责人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和工作,热心为
老乡服务,从个方面、各角度发挥自己所长,充分体现和政县人民的传统美德与现代创业精神。任何人不得以老乡会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条: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他荐或自荐,并经考察肯定后正式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加入本会前必须明确老乡会指导思想及工作任务.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对于不遵守老乡会的章程,不执行老乡会的决议, 影响老乡会的声誉的会员,经老乡联谊委员会讨论后予以除名。
第二章 委 员
第七条: 老乡联谊委员会委员是老乡会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全体老乡中的忠实代表,是值得广大老乡信任的老乡会骨干力量,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2.工作或学习成绩优良,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业绩。
3.思想作风端正,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品质优良。
4.热心为老乡服务,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敢于接受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努力出色完成。
6.团结老乡,有较好群众基础,在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
7.在学习工作中谦虚上进,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二、目的和意义
河西地区和政联谊会是所有在河西地区学习、工作的和政老乡的公益性组织。我们的目的是要把河西学院医专所有的和政老乡团结起来,把老乡会建设成为我们河西地区和政人在家。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助的平台。我们可以经常联系略慰思乡之苦,互相帮助以解他乡无助之忧,展开种种活动丰富课余生活、锻炼能力。具体的讲:
1. 团结老乡,加强老乡内部交流。
2. 组织各种活动,丰富课余生活,为老乡们展示才华锻炼能力尽可能的提供舞台以进一步增进老乡之间的交流。
3. 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度大学时光,必要时可以由联谊会出面维护老乡的合法权益,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三、老乡会的组织原则及职权
(一)老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基本内容是:联谊会的组织机构由老乡会(总会)和河西学院、医专两校建立的各校分会两级组成。原则上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服从集体,全体会员服从老乡联谊委员会。全体老乡代表大会(简称乡代会)为老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在乡代会召开期间,乡代会享有如下权利:
1. 乡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乡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老乡会负责答复。
2. 就上一届老乡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咨询的权利。乡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按时出席乡代会、认真履行职责。
3. 乡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老乡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老乡会的工作方针,审议并通过老乡会章程。
4. 选举新一届老乡会委员会。
5.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6.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乡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老乡联谊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和常设权力机构,由乡代会选举产生,实行会长负责制,主持老乡会日常工作。
(二)老乡会的职权:
1.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
2.积极协调各校老乡及各相邻县间的关系;
3.指导、帮助和监督各位老乡的工作与生活;
四、组织机构及人事安排
1.和政老乡联谊会(总会)
总会负责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整个老乡会的活动、协调各分会之间的关系、管理整个老乡会的档案等。
(1)会 长 (一名)
总体负责老乡会的各项事宜,在2—3名副会长和各校分会长的协助下展开老乡会的各项工作。可自行招聘助理2-3名。
(2)常务副会长(一名)
领导老乡会办公室协助会长处理老乡会各项日常事务。可自行招聘助理1-2名
(3)分管副会长(二名)
河西学院副会长分管照顾17个教学系,医专副会长分管照顾其学校同学。分管副会长主要负责与所辖兄弟保持联系。协助各校分会展开活动,并负责向所辖分会传达总会的决定。可自行招聘助理1-2名
(4)老乡会办公室
a.人员组成:其成员由总会会长、副会长助理和各兴趣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助理一方面可以根据会长和各副会长的需要自行招聘,另一方面可以由各校分会长推荐。原则上选择一些有兴趣有能力的低年级老乡组成。
b.职责:办公室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是总会的执行机构,老乡会有活动时办公室应该负责策划、宣传、协调、组织的具体实施。办公室是老乡会的人才储备库,通过长期的实战培训,使其成员的能力和声望将来可以承担起整个老乡会工作的重任。老乡会的各兴趣组织应该挂靠于办公室并接受常务副会长的领导。
(5)老乡会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
a.人员组成:总会会长、副会长和各校分会会长。
b.职责:联席会议是老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老乡会重大的决策。如老乡会主要负责人的选举,重大活动的决策,老乡会章程的审议等。
联席会议由会长负责并在适当时机(有重大活动或总会换届选举等)由会长联系召开。
2.河西学院、医专老乡联谊会分会。
老乡会各校分会是相对独立的组织。其会长、副会长由该会自行选举,只需将结果告知总会即可。其活动组织,经费使用收集均可自行决定。但其活动需告知总会以免和总会活动冲突。必要时各分会可要求总会提供可能的帮助。各分会应建立本校老乡档案,并提供给总会以便总会建立全部老乡档案。各分会应配合总会的活动,并向总会推荐人才。
五、活动安排
1.常规活动
(1)总会
每学期长假(5.1 、10.1、元旦等)期间,总会应当统一组织一些规模较大的有意义的活动,这应该形成惯例。
(2)分会
迎接新同学,欢送毕业生等聚会应当由各校老乡会自行举办。
2.其它活动
任何学生组织判定它生命力的无疑总是它所开展的活动够不够多,有没有吸引力。因此,总会和分会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多的开展活动。特别是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时机。无论总会还是分会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不可一概而论亦不须拘于一格。
六、外宣和外联
1.老乡会宣传平台:松鸣情缘论坛和政专区,,老乡会总群和各校分群,和政管理群,会长飞信。老乡会有活动或重要决定及人事变更等应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结束后应该在这些地方作相应报道。各分管副会长应该加入其所分管的各校群并担任管理员,以便和各校老乡保持联系并及时将老乡会的信息传达给各校老乡。和政管理群是总会和各分会负责人议事专用群,应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同管理。总会负责人、各校负责人、办公室成员都应加入此群。
2.老乡会的外联:老乡会的外联不必以拉赞助为主要目的,外联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老乡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扩大老乡会的影响。我们有很多老乡在学校的学生会和各个社团任职,以后的负责人应收集这些信息并善加应用。
3.关于兴趣组织:老乡会应该根据老乡的意愿建立一些兴趣组织。比如篮球队、足球队等。对于那些有可能发展成为社团的我们应该大力扶持,使之成长为一个社团,并与之保持联系。这样我们对外合作就会容易的多。
4.关于老乡会的活动:老乡会的活动应分两个层次进行。总会只需在每次长假期间定期举行一系列活动或者在需要时(特殊意义的活动)或和其他的组织(其它老乡会、社团等)展开合作举行活动即可。总会的活动不搞则已要搞就要搞好。各分会的活动原则上由各校自行决定,总会不予干预。迎接新同学,欢送毕业生等聚会都由各分会自行展开。跨校的活动可由分管副会长协调。
5.选举:老乡会各级负责人应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分会负责人由该会自行选举。总会的负责人主要从办公室和各市推荐的人中选举产生。现任负责人应该负责提名并召开联席会议以便选举下一任负责人。
6.关于河西学院、医专沟通: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以河西学院为主要活动根据地。我们开展活动时应有意识的把医专邀请规划进来,甚至可能的话进行两校老乡的互访。我们的组织机构中应有意识的请一些医专的老乡来参与,总会的负责人和办公室都应有医专的老乡参与。
七、其它;
1、本章程经老乡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和政老乡联谊委员会所有
3、会员违反章程,老乡会有权根据情况轻重给与警告、关闭资料、解除会员资格、开除会籍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实现公司制度文明的宪法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做优、做强的根本保证。
一、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这表明,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或者说,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鉴定机构一项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权由章程的制定者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即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也是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几种情形
从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和当前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践,笔者归纳出需要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设立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制定章程;(2)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制定章程;(3)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应当制定章程;(4)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时,原公司解散,他立后的各公司者应当制定章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章程的内容与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董事会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程序
根据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体应当是:(1)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公司筹建机构等代为起草。(2)广泛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内部各局(处、科)、董事、监事、经理等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后,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内部有关会议审议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正式行文印发章程,并加盖国资监管机构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应当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个别条款。二是因章程的结构和内容过期,或者公司诸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章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
仅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其程序比较简易,即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后,或者董事会、董事、监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议,或董事会、监事会等关于章程机构采纳后,国资监管机构决定修改章程,印发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修正案。
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的,因类似于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国资监管机构一般采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当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国资监管机构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监管国有资产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观念不强,少数董事,监事,经理依照章程经营公司的意识淡薄。对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章程的学习、宣传和执行、监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后文本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难见到章程,缺乏学习章程的主动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觉性。
2、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理性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当前能够对照法律法规、结合国资监管和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公司章程研究铁相关人士太少,现有的研究成果未能过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未能充分发挥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实践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理论研究滞后于现行章程立法和制度体系建设,滞后于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有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不清章程“制定权”和“制订权”的区别,对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存在一些模糊的、错误的认识,对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认识也与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存有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顶层制度设计有等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和企业为有资产法中,相关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特殊性体现不足,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专门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建制性、约束性条款偏少,这对章程的制定质量以及修改的及时性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国有独资公司处在一个过于宽松、难以完全避免获得垄断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环境中。
4、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执法层面,中层制度设计的基础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和配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质量章程、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过于简化,规范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内容和结构的随意性较大,各公司章程之间共性不足、个性有余、个性不足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公司章程重视不够、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未给章程应有的地位,不重视发挥章程应有的作用。有的国资监管机构执法不严格、守法不自觉,内宣传部内部所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导致同一个机构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间时有矛盾和冲突,超越章程、违反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行为仍未绝迹。
5、在具体操作层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质量参与不齐,有些章程经不起法律或实践的检验。有的章程草案未经过周密的研究论证、未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而仓促印发,导致章程的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大,内容不科学、逻辑不严谨,经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经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会起草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由于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审查不力、加盖单位印章了事,导致章程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错位、章程质量不高,国资监管机构的章程制定权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将修改权或解释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章程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维护章程的严肃性权权威性。总之,章程内容和程序上的这些瑕疵对章程实施效果和作用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笔者建议组织、引导、鼓励有关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各极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修改、完善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建议将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的规定,将制定、修改章程的职责全部、完整地交给国资监管机构。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别规定,提升章程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创立国有独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章程列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之一,保证任何公民均有权利、有途径查阅、复制、监督国有的独资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建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章程这一制度资源,加快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尽快出台、完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文体、程序、条件以及章程的执行、确认公司章程在国资监管机构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长效动态机制。建立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把国资监管行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同的履职行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都统一到章程的轨道上来,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作为是否办理如何办理审批和备案等事项的依据,逐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质量。要稳妥有序地清理、审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对部分制定时间较早、内容陈旧、可操作性不强的章程要尽早修改,确保章程能够反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变革、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相关制度体系符合国有出资人意志。同时,要以章程修改为契机和突破口,促进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涌进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尚未完成公司化的个别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章程观念深入人心。建议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文本发本公司的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独资子公司,发国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内部所设机构。要通过章程制定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制定后举办讲座组织学习等形式,强化依照章程监管国家出资企业的意识,强化依照章程组建和运作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意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局(处、科)工作人员了解章程的自觉性,把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章程对国准则监管以及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树立和维护章程在国有独资公司各类文件中宪法性地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乡在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同乡会,英文名: 简称“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加拿大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对有联系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联合会员,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对、对有联系有感情现居住在加拿大境内和向往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家庭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在本会网站上发表信息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六)有在本会网站优惠登载广告的权利。
(七)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拥有本会网站登陆密码,可查阅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11-15名,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助人,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聘请荣誉会长1-2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况,同乡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各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第二十五条 被当选的各位同乡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加币10元,家庭会员每年会费加币15元,每年6月30日前缴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当选理事必须给予一定的捐赠。
(三) 本会网站和其他创收。
(四) 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网站维护,用于对外联络。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和中国联系,让xx人了解 、让x人了解;
(二) 组织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把这里变成同乡的乐园;
(三) 帮助来的新移民安家定居,免费接机,为来的观光者免费导游,把这里变成老乡在接待站;
(四) 为来的留学生做好服务咨询工作,使他们身在异乡有家的感觉;
(五)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老乡在中国和加拿大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海内外和上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六)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
(七)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八) 组织中华传统节日聚会,鸿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加拿大多元文化增光添彩;
(九) 根据老乡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如免费报税、财务、教育咨询等;
(十) 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x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