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管理制度(通用3篇)

商店管理制度(精选3篇)

商店管理制度 篇1

一、校园商店经营者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否则,不得经营。

二、学校只许开设一家商店。经营者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公开招标后确定。学校必须与经营者签定符合工商、卫生法规和校园管理规定的《校园商店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经营者必须遵守《八不准》规定:不准设置音响进行广告宣传和发放经营广告;不准经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饮料;不准销售自制食品;不准销售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响制品和玩具;不准销售伪劣商品;不准赊欠商品给学生。

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县乡镇卫生监督部门、学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所有购进的商品必须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验收核准后方可进店销售,凡违规经营的商品,一经发现立即登记并无条件销毁。

五、凡不遵守上述制度者,不得经营校园商店。发现学校监督管理不严格的,将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执行《校园商店管理制度》不严格酿成安全事故的,交由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店管理制度 篇2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商店主要负责人为本店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店特点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组织制订防火工作计划,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进行防火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落实。

三、各重点防火部位,实行昼夜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吸烟;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加强防火水源管理。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将防火专用水源挪作它用。

七、加强对易燃、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八、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九、保障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送风、自动喷淋、火灾事故广播、火险报警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商店管理制度 篇3

私立中学商店管理制度

根据董事会及校委会有关精神,结合家长的要求及师生的反映,为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特针对本校商店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商店经营者必须以方便和服务全校师生为主要目的,文明经商。

2、买卖公平,不允许强行推销,不允许借学校活动为名,向班级集体推销,买卖学生自愿。

3、不允许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过期产品;不允许搞摸奖等不健康销售方式,不能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如造成重大事故,所有责任由经营者一律承担。

4、不允许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安全隐患的商品(如激光灯、碰碰球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所有责任由经营者一律承担。

5、不允许向学生出售烟、酒及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辣条、瓜子之类的小商品,学校有权监督,发现一次,罚经营者五十元。

6、不允许出售扑克之类的娱乐商品,发现一次,罚经营者十元。

7、不允许出售除方便面、面包、蛋糕、水果、奶制品、酱制品及矿泉水之外的食品商品,不能影响学校卫生。发现出售违规制品,一次罚经营者三十元。

8、做好店内及店门前卫生工作,在学校检查中,不能因卫生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有家长反映的,一次罚经营者五十元。

9、学校厨房属学校所有,有一切经营权,商店经营者遵守厨房管理制度,不允许干涉。

10、开店必须不能影响教学。在店门上公示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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