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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社保室在岭东分局、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下,在兄弟科室的协助下,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创造性地完成了200年度的工作任务。在过去的一年里,社保室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
一、夯实基础,抓内业
社保室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面对各种复杂的局面,在以闫春荣为首的全体工作人员,以高昂的热情、忘我的工作态度,舍小家为大家,建立建全各种帐、卡、薄、表。为分局整体工作开创了和谐的环境,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参保率、建档率、个人帐户收支率等几个100%的数字表明社保室基础工作的扎实。
二、各项制度,抓巩固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闫局长为社保室,医保室建立了报表审察制度、有事请假制度、卫生责任制度、查房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服务人的理念在工作人员心中扎下了根。
三、创新工作,抓举措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站在时代的前沿,闫局长非常重视创新工作的开展,鼓励各部门,各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比如:桑振杰同志们数据库编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在全局推广。
四、强化素质,抓学习
社保室全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学习;把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有机地整合为一体。使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个人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不断的提升。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在科室内掀起了比学习、比创新、比奉献的热潮,人人心中都有一股劲。
五、保先教育,抓延伸
借轰轰烈烈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东风,社保室开展了党员示范岗、党员奉献日、我为党旗增光等活动,注重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巩固和延伸,提升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并激发了进步同志入党的愿望。提高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六、文明服务,抓规范
在科室的全体成员中掀起了文明服务、热心服务、规范服务的风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来有迎声去有送语。条理清晰,规范有序,文明整洁。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畅开展,减少了上访的人次数。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为百姓谋福利,为上级领导的工作创造条件。
七、窗口单位,树形象
社保室的工作是属于窗口工作性质,一天来访人员多文化背景不一,需要的是细心、耐心的说服工作有时不厌其烦地做解释,把政策上的东西送到参保人的心坎上。以理服人。把机关工作人员公平公正、有理有据、文明办公的形象,树立在参保人员中,让他们放心满意。
八、以企为家,做主人
一、全年主要工作重点及目标
1协调好医院同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关系。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对各科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坚决杜决冒名顶替和挂床事件的发生。3进行各科室的人证核对工作。
完善各项考核指标。4起草本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保障医院的正常的运转。5及时催要医疗费用。
做到月月有奖励。6严格控制各科平均费用。
7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促进了医院政令畅通。紧紧围绕医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1落实督查职能。开展督查工作。
按照医保考核的内容制定了大量的考核细责,2加强本科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并做到月月有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按月会同院医务科、物价员对出院病人的病历进行检查,3重点突出对各科室病历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对连续出现同样问题仍然不改的科室进行全院通报。并将违规问题急时向院领导进行反映。
定期和不定期对科室进行检查,4按季度对临床科室进行奖罚。坚决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尽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5及时和上级审查部门沟通。通过努力全年社保部门共奖励我院5万余元。
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三、工作中存在不足和下一年的打算。今年以来。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办的事坚决不办”坚决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大政方针,和院领导同心协力为共同发展医院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自我评价优点及不足。
能奉献、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强,1优点:爱学习、肯钻研、能吃苦。对工作认真负责。
2不足: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医学方面的专业还很欠缺、对问题的发现和处理还需要加强、政策理论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平时的工作中要多行成文字行的东西。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二、努力方向。
突出重点(医保政策的把握和医院的双赢方面)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1要围绕自己的工作中心。
注重实践,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关键词:新农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实困境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约占人口总人数的一半。为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农村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国务院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新农保”)试点,截止2012年新农保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1新农保的构成及实施现状
1.1新农保的构成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构成,基础养老金中包括中央政府补助和地方政府补助,中央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中西部地区中央进行全额补助,对于东部地区中央补助50%,由地方政府补助另50%[1]。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外,每个参保者均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是个人缴费部分。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个人账户中还包含集体补助部分和地方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部分以“多缴多得”为原则,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助的越多,以鼓励农民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2]。
1.2新农保制度的实施现状
新农保自2009年推行以来迅速发展,在2010年参保人数达1.02亿人,2011参保人数达3.26亿人,在2012年参保人数达4.6亿人,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全覆盖。见图1。
2新农保政策存在的现实困境
2.1政策理解不到位
农村地区对于政策宣传的方式较单一,宣传力度有限,部分地区为提高参保率,村干部会采用强迫方式要求农村居民参保,这使得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农保政策产生了抵触情绪,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以“完成任务”。这种略带强迫性的行为,不仅使很多农村居民没有正确理解新农保的政策内容,还使得新农保政策中“多缴多得”机制不能发挥出其激励作用。
2.2保障水平较低
目前,新农保政策还处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发展阶段,保障水平较低。随着农村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很多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农村居民原本“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方式已负担不起养老。新农保政策虽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会养老的途径,但目前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每月仅为55元,远远不足以保障老年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2.3待遇地区差异较大
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方面,新农保给予了个人和地方较强的自主性。在政府补贴方面也有所倾斜,对于西部中央政府的补贴力度最大,其次为中部地区,再次为东部地区。目前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养老金待遇相对较好,中部地区养老金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这主要是由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较差,而国家对于其补贴力度又不及西部地区力度大。
3完善新农保政策的对策建议
3.1加强新农保政策的宣传
加强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政府公告栏或者印发政策宣传单等方式,使得农村居民对新农保政策形成正确认识。另外,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支部会议的方式,为农村居民解答其对于新农保政策不理解的问题,从而使农村居民真正认识到新农保为其带来的保障,自愿参与到新农保政策之中。通过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新农保“多缴多得”的实际意义,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从而在未来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3]。
3.2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为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政府应在财政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补助金额,使新农保政策真正可以发挥出社会养老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国家应通过政策鼓励引导在个人账户中集体补助方面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水平。
3.3降低新农保的地区差异
为促进农村居民参保,提升政策的可行性,新农保政策给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制定相关待遇的权力,导致新农保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性。为保障社会公平和调节各地区的收入差距,应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消除地区差异,提高中央直接补贴到居民个人的标准。与此同时,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政府对各地区补贴的力度,利用政策调节来促进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李婷婷。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社会保障,2016(23):217-218.
[2]杨致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新农保”实施现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7(45):218-220+226.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与社会结构使城市与农村的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也在潜移默化中产生。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作法在改革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农村的生产制度与组织结构变迁并没有朝着好的态势发展,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然也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发展,而且还要以当前农村所处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程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在一系列政策和有效措施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
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236-237。通知颁发以后,2007年已覆盖全国86%的县(市、区),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在2013底,全国开展“新农合”县2489个,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8.02亿人,参合率达到98.7%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也逐年增高。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新农合”的不断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经济,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各个农村立足于现实发展状况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国农民都能够享有新农保。中国的老年人口75%都生活在农村,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对他们的老年生活起一定的保障作用,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快速发展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就为在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3]。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农村参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为5209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为2939.2万户,财政支出为84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27776.6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为125.3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实施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与经济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不具备城市所拥有的优厚条件与资源,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以采取整体推进的策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满足农民最低的需求出发,一步一步地达到满意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可能经历较长的时期,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包括: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金的来源。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收入不高和缺乏市场化的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何而� 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富裕农村,虽然存在一些完全由村集体承担的第三方保险模式,但仅仅是个别现象,大部分的农村还处于贫困状态,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是资金的管理。大部分的农村普遍缺乏现代市场化的管理组织,用怎样的方式管理资金,使资金得到增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本来就有限,怎样管理这有限的资金需要政府部门结合现实的发展趋势与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计划。三是资金的合理运用。资金能否得到合理的运用,这一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在短期内农村的低收入状态不可能得到改变,广大农村只能解决最为紧要的问题,例如现阶段农村最为急迫的需求可能是农民的养老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支付模式,使资金合理有效运用。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撑,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商品与服务体系。因此,需要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提供资源供给。中国总共有8亿多的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提高,逐步缩短城乡差距,但这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和信息闭塞等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相对落后,如大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很差,仅拥有简陋的基础医疗设施和常见疾病的药物等,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那些还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甚至这些也没有,这深刻地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管理。当代社会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到法制管理,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法制化程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和多数发达国家相比,其立法层次还不高,法律监督不足,依法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整体上呈现管理混乱的局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但在遇到问题时它们互相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较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高。如广东和山东等省份,到1998年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达到80%以上[4]。然而位于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包含了中国大多数的贫困人口,其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完善,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已有的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有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原因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水平低,覆盖的人群少,保障水平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只能起到一种生活补贴的作用,很多制度缺乏法制化的规范与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整体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
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基础薄弱,在此背景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存在较多问题。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生活水平也逐步改善,但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城市,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原因在于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各种资源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农村地区,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中国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这就是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5]。这种“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的资源分布不平衡,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投保能力也受到限制。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也表现为“二元”结构,即高水平的城市社会保障与低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并存。
(三)农村资金不足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并存
资金问题始终是阻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截至2005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23%,即相差1倍多[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就造成了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足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用于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资金比例太少,对于庞大的农村贫困人口来说就是杯水车薪。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落后
中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缺少法律约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即使已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大多是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另外,缺乏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普遍性与规范性等,这使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
(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依然认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比较慢,很多人持怀疑或观望的态度,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的周期很长,他们怕国家的政策发生改变,不愿意做当时见不到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冒这种风险;另外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没有必要参保等。农民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功能差和法制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措施,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众多弊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
任何情形下,政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国处于转型期,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都需要科学的界定,需要做到分类、分项、分层和分级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必须明确划分,清楚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不但无法正常发挥政府的作用,还会影响民间作用的发挥。政府还要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积极地为农民提供最合理的社会保障。
(二)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和覆盖面较窄,严重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近几年来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应尽快改变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城市偏向,根据城乡的发展状况,适时地调整财政支持结构,相对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农村的重点项目入手,如农民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可以调整财政支持的比重,重点支持这两个项目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内容包括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要作到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可靠地运营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增值,坚决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另外,社会保障资金怎样以最有效的方式支付给最需要的农村人口,这需要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农民自身的深度参与,才能实现公正与公平。
(四)积极推进现代市场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
现阶段,中国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效率低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另外,由基层政府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也不利于充分借助现代市场体系的力量。因此,可以通过现代市场中的保险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支撑。农民可以向保险组织购买具有公共财政资助的医疗保险,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农民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并通过这一产品将政府的资助传递给农民,这样可以保证政府的资助的确支付给了那些最需要资助的农民。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民政部.2014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74-78.
[4]贺清龙.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再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8,(1):21-23.
[5]黄清峰,刘艺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演进逻辑与路径选择———从路径依赖到路径创造[J].社会保障研究,2014,(2):38-45.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
1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治国际研讨会上,主题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会后,记者采访了该报告的撰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戚东祥处长。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
记者:戚处长,你好。我国已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你们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写成的?
戚东祥:2004年10月下旬,为借鉴欧洲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组织考察组,赴德国考察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情况。参加考察的成员有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人员。我是这次考察团的成员和考察报告的执笔人。考察组在德国期间,前往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联邦健康与社会保障部、德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
记者:你们把考察国家选在德国是基于什么考虑?
戚东祥: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德国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这三项法律合并为帝国保险法。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总的来说,德国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因为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有一定借鉴作用。
记者:能具体谈谈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吗?
戚东祥:德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5个险种组成。
先谈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几乎在德国的所有居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或者自愿投保者约占居民的88%。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
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而实行的—种社会保险项目。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法定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7%,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同医疗保险一样,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所有学生和日托儿童都受事故保险保护。承办事故保险的机构主要是包括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各行业合作社,保费由雇主单独支付。
记者:难怪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一些德国专家对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此自豪了!
戚东祥:是啊。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服务网络,议会、政党、法院、工会、行业协会、大量的社会政策组织和公众团体共同工作,通过建立功能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公民自由生活。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充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于就业人员税前及交纳社会保险之前全部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支付所有大病的治疗费用。由于工作者参保而全家受益(即一个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投保,投保人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可受同样收益),目前法定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为全国人口的90%左右。
在德国,政府及人民都有这样一种观念:“没有社会保障,心灵的安宁和个人的自由都是不可想像的。将现有制度保持下去并使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挑战
记者:社会条件瞬息万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否也遇到了挑战?
戚东祥:从考察期间和这次国际研讨会德国专家介绍的情况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的确面临着一些问题。
德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长势头缓慢。高工资、高福利、高税收日益成为企业负担,造成产品成本高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就业的稳定性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整个社会又将发生从不充分就业到部分就业的结构性转变。这样从社会保险的总收入来看是减少了。
另一方面,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从2002年大约4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发展到2030年大约2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有可能增加,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从社会保险的总支出来看是增加了。
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这势必引发矛盾。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目前德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应对?
戚东祥:改革的逻辑出路是或者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或者控制社会保障的水平,或者双管齐下。
德国政府计划采取短期改革措施和中长期改革措施。短期改革措施包括开办、鼓励并促进养老商业保险,减轻法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退休的福利政策进行微调,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延长劳动时间,推迟退休年龄。中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在基本维持现有养老、医疗、失业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保持雇主和雇员交费水平的稳定性,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中增大个人责任,严格失业保险条件,减少个人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性。养老保险要最终实现收支平衡,控制养老金的领取水平,限制养老保险交费的增长幅度。
■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的启示
记者:戚处长,你曾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如今又是国家立法机构的官员,对国内社会保险实践相当熟悉。在了解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后,�
首先,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已经形成完整、复杂的体系,不仅仅是一两件单独的法案。这个体系不仅包括原则性的指导思想,也包括具体细致的制度规定。这种做法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运行层面看,社会保险制度在全国应该是统一的,在长时间内应该是稳定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这个要求。
其次,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允许为社会提供很高的保障水平。因此,建立国家有限责任、个人保障充分这一可持续并且可承受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要的。我们在一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就要明确基本思路,尽量明确法定社会福利的范围、程度和占财政负担的比重。
再次,要建立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社会保险机构,这是搞好法定社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难点所在。社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多个品类,在保费收缴、发放等各个环节上,每个人的情况又都有所不同。这需要庞大、准确、及时的基础数据,高效、敬业的经营机构。这对现在我国机构的管理水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德国数据库建设及时可靠,组织机构设置清晰有序,法定养老保险的经营费率占1.4%,工作的质量是很高的。他们以雇员和雇主各占一半的比例设置了各类保险的理事监督机构,全面公开其经营情况,避免暗箱操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第四,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老龄化和部分就业的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在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充分就业也不可能,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此充分注意。
第五,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职权,应纳入中央财政管理。社会保障面向全体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制度、标准都是统一的。而且,社会保障工作万一出现失误,地方政府承担不了责任,最后还是需要中央政府处理。因此,中央政府应负责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工作。
【关键词】京津冀;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
京津冀协同发展已� 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实现京津冀城市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人才与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不同区域的公共政策壁垒,确保每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服务。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京津冀城市群内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北京、天� 河北作为毗邻京津的省份,长期以来一直是奉献和牺牲的角色,各种资源和要素源源不断地输入京津,无形中拉大了河北与京津的差距。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实现京津冀经济、社会、人才、民生各领域的协同发展,这样才能打造一个现代化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我国其他城市群的良性发展树立典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建共享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京津冀社会保障共建共享是指建立覆盖京津冀城市群所有民众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职业的人群。各地区要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打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的藩篱,使各公民在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待遇、管理体系、经费等方面共建共享,实现京津冀城镇群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发展。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存在的困境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对策
(一)做好京津冀社会保障顶层制度设计,建立社会保障协同发展的机制。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的推进,各地也认识到顶层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因此,京津冀地区在产业、交通、环保、旅游等方面率先出台了协同发展的机制,促进了三地在经济、社会、交通方面的协同发展。但是,京津冀社会保障协同发展机制还未建立。首先,国家应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努力在缴费基数、费率、待遇水平、经费来源等方面实现统一。其次,应成立京津冀地区社会保障专家和政府骨干人员组成的公共政策研究小组,通过民意调查和理论研究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共建共享的方案,为三地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个战略指导。再次,各地区各经办部门应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京津冀三地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提高办事效率,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透明,简化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最后,应该建立京津对河北省的横向经济补偿机制,以平衡地区利益,缩小河北与京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二)提高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城市的高楼大厦、广场、马路多是由外来务工人员修建的,城市的发展凝聚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心血,他们的青春与汗水都留在了城市,政府也应该为这部分城市的贡献者提供应有的保障。首先,政府部门应督促每一个企业都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原居住地已经参加社保的,做好跨省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政策衔接工作,避免社保关系转移导致个人待遇受损。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每位公民都意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积极主动地参保,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参考文献:
[1]马珍珍,尤龙。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机制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9(04):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