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1.目的:规范油品的使用和现场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日常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检修、设备改造过程中油品的使用和管理.
3.油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人指定油品堆放场地.
(2)负责日常油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油品的现场存放
(1)油品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标识.
(2)存放油品的容器应加盖.
(3)存放油品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放泄漏设施,木屑、抹布、空桶、油桶下应配备集油盘.
油品使用
(1)油品使用时应小心,尽量不致使油品泄漏、打翻.
(2)一旦发生油品泄漏和打翻,应及时用木屑、抹布吸干,然后装袋放入含油废物箱.
(3)设备维修调换下来的油以及清洗零件的柴油应分别倒入废油桶.
(4)含油抹布、回丝、手套用完后放入含油废物箱.
(5)开启油罐、油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油面或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的工具,防止产生火花,防止发生火灾。
(6)矿内属车队管辖的生产用车油料领用,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保管员登记车辆车号、行使里程、加油数量后,由保管员开领料单,主管队领导签字后,保管员凭票加给所需车辆,驾驶员签字认可。
(7)非生产方面用油,由用油单位申请并经矿主管部门签字批准,主管队领导签字后,保管员给予发放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认可。
搬运及储存管理:
(1)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库房内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2)氧气、乙炔瓶口螺丝禁止上油,不能和油脂和可燃物接触。(高压氧遇油脂及有机物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搬运时不得顺道滚动,拖拉。装车时应平放,要有防滚动措施,搬运人员不要戴油污手套操作。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库房(棚),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
(3)油品库内除保管员、上级领导、被上级领导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4)任何人员进入油品库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易燃品。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内。
(5)油品库区域严禁吸烟,油库周围50M内禁止使用明火。
(6)油品库区域内电气设备,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装置,夜间停电进入油品库应使用手电筒,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7)油品库区域的防火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一贯的完好性,油品库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及时灭火,禁止使用水灭火。
(8)油品库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9)油料采购由保管员根据需求油料名称、数量、型号报核算员,经核算员审核,队长签字,矿主管部门同意后,联系矿指定的油料供应点供油。由矿经营主管部门、车队主管人员、保管员共同验收后,交保管员按规定供油程序使用。
1、油品库内除保管员、上级领导、被上级领导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2、任何人员进入油品库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易燃品。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内。
3、油品库区域严禁吸烟,油库周围50M内禁止使用明火。
4、油品库区域内电气设备,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装置,夜间停电进入油品库应使用手电筒,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开启油罐、油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油面或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的工具,防止产生火花,防止发生火灾。
6、油品库区域的防火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一贯的完好性,油品库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及时灭火,禁止使用水灭火。
7、油品库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