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合集(精选30篇)
为提高工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减少车间的'生产制程不良率,工厂将在每月推出:勤工奖,优秀员工奖,突出奉献奖,优秀管理奖。
奖罚条件:
(1)勤工奖:指当月未发生过迟到早退及请假的。
(2)优秀员工奖:指上班期间未发生过迟到早退,月生产之产品不良情况未发过一次。
(3)突出奉献奖:指及时发现管理及品检未发现的生产问题和可以减少工厂生产本钱的实用方法。
(4)优秀管理奖:指能及时安排并完成生产任务,及时处理工厂的内部问题和客诉问题。
(5)员工上班未按生产平安操作标准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员工每次打坏模具及生产的产品不良情况,按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处理。
(7)员工每天下班前未清扫干净自己工作岗位者罚款10元/次。
(8)所有吸烟人员上班时间到指定吸烟区吸烟,每次吸烟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烟头必须熄灭后丢进垃圾桶,下班后厂区内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如有发现罚款5元/次。
(9)车间洗手间、吸烟区、通道楼梯间每天值日人员必须清扫及清理垃圾,凡当天值日人员未清扫者罚款10/次。
以上条款望大家积极配合,以免后续发生错奖错罚的现像。
一、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四级培训中心72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科队出具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员定位系统主管领导审核。
二、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待发放卡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三、识别卡的.更换、挂失、解挂失和注销
1、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当卡需要暂停使用,可提出申请由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暂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时,可在挂失的列表中“解挂失”。
3、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四、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人员、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在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
1.3职责
合肥师范学院第三方信息安全管理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
2管理细则
2.1解释
(1)本办法所指第三方包括第三方公司、第三方系统、第三方人员:
(2)第三方公司是指向我院提供设备、产品、服务的外部公司。
(3)第三方系统是指为我院服务或与我院合作运营的系统。这些系统可能不在我院机房内,但能通过接口与我院的系统发生数据交互。
(4)第三方人员是指为我院提供开发、测试、运维等服务或参与合作运营系统管理的非本单位人员。
(5)对第三方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
2.2总体要求
(1)对于与我院开展合作运营的第三方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要求其按照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日常安全运维、检查制度,确保不发生信息泄密、重大安全漏洞。
(2)信息技术中心须要求在我院开展现场长期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在派驻现场设立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国家法律及我院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派驻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派驻现场人员的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违规行为;接受我院的监督和考核等。
(3)第三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1周将有关变更信息报送我院信息技术中心。
(4)信息技术中心要督促指导第三方公司及人员遵循我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安全要求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双方合作协议,定期组织对第三方安全检查。
2.3第三方公司及人员管理
(1)第三方公司必须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第三方公司应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员工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
(2)第三方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客户服务的要求和规定。
(3)第三方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相关敏感信息(下面简称敏感信息),应保证不损害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
(4)第三方人员管理的范畴包括临时人员和长期人员:临时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技术支持服务的人员;长期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的人员。
(5)由第三方公司参与开发并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如系统或程序能接触到客户敏感信息,应要求将第三方系统开发文档提交信息技术中心留档,文档应注明分发范围,并要求开发人员、测试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分发控制要求。
(6)第三方公司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应落实版本管理工作,并主动在上线验收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其源代码或代码审计报告、以及安全测试报告,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备案存档。
(7)第三方公司应对其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源代码进行妥善保管,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访问权限,避免代码泄漏。
2.4第三方接入管理
(1)第三方人员进入我院核心区域或者登录我院各业务系统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2)第三方人员工作区域与我院的教学、内部办公、维护区域分离,在安全域中划分独立的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系统开发接入区、系统维护接入区等,并应采用更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和管控手段。
(3)第三方用户接入区部署的常驻终端,应有严格的接入认证,并满足我院相关终端安全合规性检查标准。
(4)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内的非常驻终端,需按照相应申请审批流程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并按照我院终端相关安全合规性标准进行检查,获得授权后方可接入,信息技术中心应将申请审批记录备案。
(5)信息技术中心应组织对现场服务的第三方人员终端进行安全审核、检查,不定期抽查。
(6)禁止第三方人员在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方式接入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第三方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远程登录,须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批授权后,临时开通远程登录功能,并及时撤销。远程登录必须通过堡垒机系统等进行集中认证、授权和审计,应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控制用户访问的系统及权限。
2.5第三方帐号及权限管理
(1)第三方人员需与所属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后,方可申请相关系统帐号(不含超级帐号和系统帐号管理员帐号)、接入或访问我院内部的生产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
(2)第三方人员申请新增或变更帐号时,必须符合专人专号原则、权限最小化原则。帐号申请应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并批准方可生效,帐号申请授权书应约定使用者、权限、使用期限等事项。
(3)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的第三方人员临时远程接入帐号,其帐号及权限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3天,帐号到期或者接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删除临时帐号并审核。
(4)第三方人员的帐号口令不得使用弱密码。帐号口令必须是在必要时间或次数内不循环使用。口令不得以任何形式明文存放于可公共访问的设备或物理界面上,保证帐号口令在传输和存储时的安全。
(5)在运维和运营环节,由于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频繁接触敏感信息的第三方人员,必须提前获得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被授予相应权限,信息技术中心应备案申请审批记录及事后审计。
(6)第三方人员访问我院信息系统时,第三方人员的帐号、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审计应纳入堡垒机系统集中管控。
3附件
附1:第三方人员保密协议
报表回传:
1.所有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回传至公司。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3、报表有不报者,除处罚责任人外,区域经理附带50%的连带责任。
4、《业务周报表》区域经理、业务主管都要回传,业务主管的《业务周报表》可以没有区域经理签字网络传送。业务代表的《业务周报表》可以直接上报致区域经理。传送《业务周报表》必须体现准确性数字。不报或者报告不清楚的.一张罚款20元。
5、《月度生产计划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回传,正负准确率在75%,经过核准后不报或者低于标准的,罚款100元。
6、《进场费》、《堆头陈列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市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的申请表格,否则不予审批。其他日常的申请如果没有正规表格的用公文审批卡。
7、《竞品动态表》每月25号要求所有业务人员严格上报至公司邮箱,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区域经理负50%的连带责任。
10、《月度生产计划》、《单口味统计》每月26号由配送部汇总完交给销售内勤、市场部、销售部、营销总监各一份,每月30号销售部给配送部下准确的下月生产计划。
11、每月15号、30号各区域经理分别上报各市场经销商库存表至总部销售内勤处。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
12、凡已经审批的文件,要求区域经理必须留有存档,以便将来进行帐务核销。
13、销售内勤要对所有表格进行编号存档,并负责对报表回传进行落实、追踪。
14、市场部每周一把促销品的库存以及发往各地促销品的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传给区域经理和营销总监,每月5号前市场部要把当月产生的费用详单上报。
出差:
1、区域经理每月出差天数不超过15天,出差要填写《出差计划表》,经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2、出差业务人员在途中一律不允许逗留(除特殊原因外)不允许游玩,更不允许借机探亲,访友,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作解聘处理。
3、业务人员出差按工作行程计划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说明,同意后方可顺延。
4、业务人员在异地要保证每日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时间进行运作,否则出现一次罚款50―200元。
手机:
1、手机晚10点前不得关机,早7点以后必须开机。
2、月度关机一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10%,关机二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50%,连续停机、关机5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3、手机换号要及时汇报公司。
出勤管理:
1、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17:30(具体时间可根据各区域情况进行调整)
2、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内依人资考勤标准一次扣除10元;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3、旷工:
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旷工超过3天开除。
4、离岗:工作中发现离岗1次,按旷工1天处理,发现离岗3次被开除
5、请假:在外人员请假需填写假条传至总部内勤处,报给综合部备案,由总经理批准。
一、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各负其责。
二、来校从事教学、留学、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将外籍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通报保卫部。
三、外籍人员到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证件,凭证出入校门、公寓等场所。
四、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外籍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要求外籍人员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五、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保国家秘密,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违纪。安排好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切实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外籍人员公寓,外籍人员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保卫部进行处理。
八、保卫处需完善对外籍人员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预防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外籍人员公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对窃密、泄密和涉外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第十九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档手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材料,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及其亲属因办理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事项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流动人才党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和流程,推进服务规范化和精细化。探索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六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及时更新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办事清单,结合服务内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并通过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开。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重点单位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强化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强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数据统计分析和科学预测,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第二十八条 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相关规定,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三)严禁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
(四)严禁丢弃、销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五)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六)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七)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和政审材料;
(八)严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拒收或推诿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九)严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与其他经营性服务相挂钩;
(十)严禁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日常监管范围,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的管理,保证信息网络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院数据等机密不被窃取,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凡来信息网络中心联系工作或接洽业务者,需持本人有效证件,私人来访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征得接待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2、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员无关的部门,如办公室及其他场地。
3、凡需进入中心机房参观或学习的外来人员,应征得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的同意后,由信息网络中心领导安排办理相关手续,按相关程序进入中心机房;并应在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带领下,方可进入中心机房。
4、来访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入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时必须进行相关注明,以便出门时核对。
5、外来人员不得在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与工作人员闲谈、嬉笑、影响工作人员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河北艺校”)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有效防范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期或临时进入河北艺校工作的非河北艺校员工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章定义和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描述的第三方人员包括来自软件开发商、产品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备维护商和服务提供商等非河北艺校人员。第三方人员分为临时第三方人员和长期第三方人员。
第四条临时第三方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的技术支持服务而临时来访的第三方人员。
第五条长期第三方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河北艺校内部办公的第三方人员。
第六条第三方人员的访问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远程网络访问。
第七条接待人是指河北艺校相关部门派出的,负责接待和管理第三方人员的员工。
第八条信息安全执行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管理员定期评估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必须防范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以下信息安全风险:
1、第三方人员的物理访问带来的设备、资料丢失。
2、第三方人员的误操作导致各种软硬件故障。
3、第三方人员导致的资料、信息外传泄密。
4、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滥用和越权访问。
5、第三方人员给计算机系统、软件留下后门。
6、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恶意攻击。
第四章进出安全管理
第九条临时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时,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在其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由接待人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代为申请临时出入证。第三方人员服务期结束或人员更换前,应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
第十一条接待人应向第三方人员告知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不应透露与第三方人员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任其任意走动和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工作完成后,由河北艺校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除预定的工作内容外,接待人员不得为第三方人员安排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对接待人员的接待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其他人员有责任进行监督。
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第三方人员必须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后才能进场工作。
第十六条在确认已与河北艺校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人员如因业务需要查阅河北艺校资料、文件、实物和访问信息系统,必须获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提供资料时应由河北艺校开具清单请第三方人员签收,签收清单由资料提供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移动设备或移动存储介质进入河北艺校,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接待人的监控下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第三方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摄影、拍照。摄影和拍照内容要经过主管领导许可和接待人确认。接待人需要对拍摄内容审核。
第十九条禁止第三方人员试图了解和查阅与工作无关的河北艺校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第三方人员必须遵守与河北艺校签订的保密协议,严禁向任何人员透露河北艺校内部敏感信息。
第六章安全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的计算机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人员如业务需要必须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的,必须由网络管理员为其分配固定IP以便进行管理,并报安全管理员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人员开发测试环境只能连接测试网,且必需采用防火墙进行有效隔离,严禁接入信息系统实际运行环境。确需在线测试的项目,应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安全管理员进行备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人员如因维护工作而需要远程访问,必须报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审核、批准,由安全管理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并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远程网络访问结束后,应马上切断外部连接,检查服务器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后开启应用。
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人员直接对网络设备和主机进行操作,第三方人员可以协助(如口述操作过程)相关管理或操作人员完成所需操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人员在机房内的所有工作情况,都必需说明该工作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并由接待人确认后才能操作。接待人必须对第三方人员的操作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第三方人员的操作内容,操作完成后由第三方人员和接待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接待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人员更换硬件设备前需向接待人员指出硬件损坏的证据,由接待人员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员对设备的信息备份及相应的处理后,方可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需要采用必要的设备和手段(如防火墙、IDS等设备。认证、审计等手段)对第三方人员的各种操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限制。信息安全执行小组需要不定期对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进行抽查,确保河北艺校信息安全。
第七章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与本制度相关的其他文件及表单包括:
1、《安全运维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信息安全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4、《培训及教育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统一检查和评估本制度,并做出适当更新。在业务环境和安全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将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
1、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
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积
极参加交通部门召开的安全教育例会和有关活动。
3、驾驶人员对所开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开车。
5、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违规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当事人和车辆驾驶员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1、室内应保持清静,整洁,进入室内,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并佩戴有关劳保用品。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仪器仪表使用前,应慎进行检查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测试结束后,停机,切断电源做好仪器仪表的清洁工作,盖好罩布。凡使用用电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下班前务必检查切断所以电源。
3、测试中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如实地记录测试数据,不得涂改。测试及分析报告应保留存档。
4、化验室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溶剂溶液要有序放置,并有标识。溶液要现配,测试结束后,做好样品处理和玻璃仪器的清洁工作。
5、仪器要有固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进行使用时应经质检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操作。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仪器。
6、每天下班前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切断电源,管好门窗,关水,熄灯,锁门。
7、每周未必彻底大扫除一次,并对关键仪器仪表维护保养一次,由主任负责检查。
一、办会要求
加强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做好本单位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服务质量,做到周到、严密、高效、得体。
二、办会程序
(一)会前准备工作
1、拟订方案。各分局办公室应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文件要求拟订会议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会议方案应考虑: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日程、议程、参会人员范围和人数、会议经费预算等。
2、会议通知。主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报有关领导审定下发。对于时间紧迫、来不及下发通知的,可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综合部门或直接通知参会人员,并讲清楚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要求。
3、材料准备。由主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会议需要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领导讲话参考材料、会议事项的相关材料等,根据参会人数印制分装。必要时,主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先行下发与会人员酝酿、准备意见或建议。
4、会场布置。
(1)桌椅摆放。根据会议具体情况和领导要求,在没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场所摆放桌椅。如果有设主席台,需要了解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人数并据此摆放,主席台下桌椅的摆放根据具体会议人数而定。不设主席台的座谈会等会议形式,桌椅摆放成“口”字形,如果人数较多,可在领导席的两面和对面增设2—3行桌椅。
(2)制作台卡。各单位可参照目前使用L形透明有机玻璃台卡制作台卡,根据具体会议要求,制作人名台卡或单位名称台卡。制作时一般使用红色打印纸双面打印,切割成卡面大小插入台卡。以台卡内容居于卡面正中为美观。
(3)座位安排。摆放台卡,做好主席台座次安排和与会人员座位安排。与会人员座位安排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顺序,按居中、先左后右进行排序。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室的座位安排参照以上做法。
主办单位需要事先了解应参会人员中实际能够参会的人数,并据此合理安排好座位、摆放台卡,尽量避免开会时会场出现空席。
(4)重大会议经领导同意后,可摆放花木,布置横幅会标,横幅一般为红底白字。
(5)调试好会场的话筒、音响、录音、投影等设备,如果有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还需布置好电插座。
(6)事先搞好会场卫生,落实卫生清理工作。
(二)会中服务工作
1、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必要时联系办公室落实专业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2、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在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应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在没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可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
3、落实服务人员,做好茶水供应工作。根据会议具体要求和参会人数,确定供应饮料或热茶。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一般供应饮料,并事先放置在每个座位上。如有供应热茶,应每半小时加1次热茶。
(三)会后整理工作
1、清理会场,主要包括撤下会标横幅、收走台卡等用品、通知有关部门清扫场地等。
2、起草会议纪要、整理领导讲话、编发信息等,根据要求及时制发文件下发。
为了保障您和大家的安全,竭尽全力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我省现阶段防控工作需要,制定我院疫情期间病区陪护、探视管理规定:
一、医院住院部实施24小时出入管控,原则上禁止探视,鼓励亲友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
二、若病情允许原则上不留陪护,必须陪护时需要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申请,通过核酸检测排查后,可安排固定一对一陪护,不得随意更换。
三、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凭陪护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进出院区。
四、在陪护期间,陪护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不得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不得随意离开病区。
五、请主动配合体温监测、流行病学筛查及信息登记。
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放射源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新进、转岗人员的,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为四年,到期前,必须参加复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计划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并报单位批准实施。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
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或者可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或者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其选任管理具体事宜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其所在单位协商确定。有关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负责、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
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及保障激励制度,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
上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
第四条国家层面、省级和地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经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名录库。
第五条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
名录库应当分类组建,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和各专业领域名额分配可以由负责组建名录库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省级以下名录库的入库人员限定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专业人员。因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未达到组建条件的,可以由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相邻地市联合组建名录库。
第六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时间精力,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同意其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持有本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六)近三年未受过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
(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
第七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应当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材料审核、考察了解、初定人选、公示监督、确定人选、颁发证书等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应当在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选任名额、标准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和选任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入库人选。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成员单位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了解核实拟入库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及监督联系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可以通过在拟入库人选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示通知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于收到的举报材料、情况反映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与举报人、反映人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执业(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职务的人选。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向入库人员颁发证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名录库人员名单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明确入库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期满后可以续任。
第三章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根据履职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等有关保密、回避、廉洁等义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指导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涉及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理论实务研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续任或者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给予奖励激励,或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提出奖励激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奖励激励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全面客观记录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主动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巡回检查小组以及涉案企业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作出相应后续处理:
(一)不参加第三方组织工作或者不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分配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存在行为不当,涉案企业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公信力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违反有关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其调整出库:
(一)在选任或者履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情况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五)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或者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考核评价结果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实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形象、公信力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的情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行为涉嫌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惩戒或者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禁入名单制度。对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整出库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的人员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主动辞任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其调整出库。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履职台账、考核情况以及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意见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名录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名录库人员名单调整更新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所需费用,试点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有关部门、组织可以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定名录库人员的具体入选标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组建的各地各级名录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继续试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环科报告;
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8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安环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1、总则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
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1.管理目的
项目实施完成后,完善外包人员的规范化作业.保证系统正常生产.
2.运维人员要求
乙方在完成项目终验后,直接转到项目维护, 乙方指定的工程师由甲方直接管理.乙方运维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外形象制度,该岗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本公司职员或外包商职员,一律以我公司员工对外。
2.1 运维人员资源要求.
乙方必须给运维人员配备电脑及上网环境及居住环境(要求到达现场,不超过5分钟路程). 必需配备可移动热线电话,24小时保持开机,处于能接通状态.
2.2 人员技术要求.
按附件五中人员的要求,该名运维人员必须参与过该项目的实施,有从业经验一年以上.
2.3 运维人员考勤要求
要求早8:30到现场,晚5:30离开.得到最终用户同意,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2.4 运维人员的考核
每一个季度,甲方会针对运维人员的巡检情况,故障解决能力,项目的稳定性等综合情况打分,纳入到考核,按考核分值付款.
3.项目运维双方接口
甲方管理接口人:
许胜凯 (甲方一卡通小组组长), 电话: ,邮箱:
甲方客服专员 :
4. 客户关系处理要求
1. 直接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配合直接客户的业务推广,让直接客户零投诉。
2. 终端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做好维护巡检及故障及时处理,让终端客户零投诉。
3. 潜在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合理详细的解说一卡通相关业务,让潜在客户有良好的印象。
5.工作内容
主动巡检要求:
1.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天20:00前提交项目日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2.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周五20:00前提交项目周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3.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季度最后一天20:00前提交项目季度总结报告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4. 主动巡检内容及表格,详见本规范附件。
故障处理:
维护工程师接到故障任务,要求在10分钟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电话或现场),按最终用户的要求时间内解决故障,并提交case报告。
4. 客户回访
1. 甲方客户专员,每月电话回访移动及最终用户,并统计回访结果,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 甲方每季度的回访结果,发送到乙方运维工程师及乙方高层管理人员。
为保证天然气站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安全、平稳、可靠供气,严格站场进出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燃气站场为易燃易爆场所,进站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 进站人员需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或由公司领导同意,进站前履行登记手续,佩戴发放的临时进站证件,否则站内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内。
第三条 进站人员必须接受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站内危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进站人员的防护要求、行为要求,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进站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配戴安全帽,不得穿高跟鞋、铁钉鞋、裙子等进站,进入站场需触摸静电释放柱。
第五条 进站人员不得将手机、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站内,可将上述物品交由门卫或值班人员暂时保管。
第六条 进站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允许一律不得触摸、操作、使用或移动站内任何生产设备和设施,注意保持站内卫生,同时必须在值班人员指定区域内活动、参观。
第七条 站内严禁使用摄录像设备,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且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进站施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进站生产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站场规定,接受检查并配带防火帽后在值班人员的`引导下方可入内。
第十条 如发生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引导进行抢险或疏散,对于不遵守指挥或规定酿成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站人员进站要持有本人相关证件。
1、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到各组收集垃圾时,每天必须到自己所收集租户一次,有义务给居民宣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好了才有利于我们身心健康。
2、社区环卫保洁人员收集垃圾时,要态度端正,给居民协商好垃圾存放点位,不得乱丢乱放。
3、社区环卫保洁人员,要求当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天清运,不得有积存生活垃圾。
4、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工作期间无节假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向社区卫生管理部门请假社区保洁人员规章制度社区保洁人员规章制度。
5、社区为环卫保洁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收集垃圾,院落保持清洁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懒散不负责,不按时收集垃圾人员,社区先给予警告,不改正者,社区有权辞退。
6、自身身体出现问题和不在工作时间出现的身体问题与社区无关,全由自己负责。
7、保洁清运人员在上班时间每天必须穿上保洁服。
8、以上规章制度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必须遵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一、实施非必需不陪护
医院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各病区严格掌握陪护指征,非必需不陪护。
二、陪护人员需进行核酸检测
患者因病情等原因确需陪护人员的,应限定并固定1名作为陪护人员,在核酸检测为阴性结果后发放陪护证。如有增加陪护人员需要应征得病房陪护管理员同意。
三、陪护人员服从病房管理
(一)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按规定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
(二)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佩戴口罩,不串病房、不串病区、减少人员接触。
(三)陪护人员应减少外出,如有进出院区楼宇要出示陪护证,并核验安康码。
(四)陪护人员应妥善保管陪护证,随身携带,不得转借。
四、病房设置陪护管理员
病房陪护管理严格落实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承担病区陪护制度具体落实管理责任。各病房护理组设置专职陪护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病房陪护管理。主要核验陪护人员核酸检测报告、陪护证管理,陪护人员建档立册,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其他管理工作。
1、人员管理制度
1.1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的规章制度。
1.2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试验操作规程及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认真完成实验室下达的试验检测任务。
1.3实验室人员应做好试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正确取样、分样和备料,核对仪器、设备量值和运转情况,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试验检测条件的要求。
1.4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按标准要求正确处理检测数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工序要及时将检测报告送达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1.5实验室人员应对出具的试验记录、报告的正确性负责,试验状态标识清晰,做到数据准确、规范,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6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做到事前有检查,事后有维护、清理、加油、加罩等,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1.7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检验,离开岗位时检查水电源,防止事故发生,正确处理废液、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1.8实验室人员应认真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新的检测方法,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2、人员培训制度
2.1凡新进入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应首先在实验室经理或主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
2.2新进入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应由专人带领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在培训一段时间后应进行小结并由带教人员评定培训结果(小结及评定应存档),在完成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该人员方可独立进行检验分析工作,方可独立出具分析报告。
2.3实验室每生成一份新的SOP后,应组织SOP中牵涉到的相关人员,在实验室主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在进行培训后分析人员方可按新SOP执行,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并归档保存。
2.4实验室应每年对所有的分析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一次,并考核,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归档保存。
总则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就餐的职工。
一、食堂管理委员会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二、食堂管理实行“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即由食堂管理委员会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三、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五、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六、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七、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八、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九、餐具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十一、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十二、肴标准原则上为2荤4素1汤以下。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十三、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十四、堂管理委员会若接到有效投诉,将对作出100-500元经济处罚再责令整改。
为维护集团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物资计量准确、公平、公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检磅人员要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管理(包括考勤、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将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殊事项交接清楚。
三、严格检查地磅的准确性,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过磅并及时反映。
四、磅秤未归零时,禁止车辆过磅。
五、前车未完全下磅,禁止后车上磅。
六、做到每车必检,严禁漏检或不检,做到准确报车号。
七、严格检查车内、外是否有人或者其他物品。
八、对每天所购进、销售物资情况及车辆内外检查情况做认真记录,每10天做一汇总上报到纪委。
九、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杜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保持地磅整洁,上班时须穿工作服、带工作证。
集团纪委设专项检磅监理人员,对检磅人员工作情况直接进行监管,定时对检磅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希望各检磅人员认真落实并执行好本制度。违反者,情节轻微的,处每次扣考核分3-10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赔偿因此带给公司的所有损失并予以辞退。
扬州路第一小学租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
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积
极参加交通部门召开的安全教育例会和有关活动。
3、驾驶人员对所开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开车。
5、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违规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当事人和车辆驾驶员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