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32篇)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3手工考勤制度
3.1.3.1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3.2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3.3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3.4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各类假期规定
3.2.1病假
3.2.1.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2.1.2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2.2事假
3.2.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2.2.2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2.2.3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3.2.3婚假
3.2.3.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2.3.2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2.3.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3.2.3.4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3.2.3.5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4丧假
3.2.4.1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3.2.4.2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2.4.3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5产假与哺乳假
3.2.5.1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3.2.5.2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3.2.5.3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2.5.4 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3.2.5.5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3.2.5.6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3.2.5.7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2天陪产假。
3.2.5.8 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2.5.9 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2.5.10 计划生育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医院有关手术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按规定批准。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2.6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为保障电梯设备的安全使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电梯设备安全检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责任制度
1.1安全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各部门遵守电梯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各部门对电梯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电梯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电梯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电梯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电梯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梯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电梯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电梯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电梯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电梯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电梯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电梯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电梯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电梯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电梯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3水电中心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梯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制定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3.3按规范订购、安装、验收电梯设备。做好电梯设备档案归档工作。
1.3.4经常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1.3.5参加电梯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3.6参加电梯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3.7协同对电梯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3.8协同实施电梯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
1.3.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3.10参加电梯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同事故调查和处理。
1.3.11协同对电梯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3.12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13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电梯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3.14把员工电梯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4班组长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梯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4.3掌握电梯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4.4经常检查电梯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4.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4.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4.7参加电梯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5操作工人职责
1.5.1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5.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5.3掌握电梯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5.4定期检查电梯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1.5.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5.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5.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8参加电梯设备事故的救援。
2、电梯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电梯设备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电梯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公司电梯设备操作人员是指:电梯驾驶或维修工。
2.3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电梯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4安全责任人对电梯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电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5电梯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6电梯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
2.7电梯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7.1电梯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7.2电梯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7.3电梯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7.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7.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8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9.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9.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水电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9.3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电梯设备三个月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10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1电梯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保存。每年由后勤处综合科对电梯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2.12不参加电梯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安全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3、电梯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电梯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电梯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电梯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且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电梯设备检查实行水电水中心电梯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3.6对电梯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培训后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运行
3.8定期检查维护,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维护保养工作。
3.11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电梯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4.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电梯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为适宜的版本,制定本制度。
4.2文件管理
4.2.1职责
4.2.1.1安全责任人负责审核电梯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4.2.1.2后勤处综合科负责电梯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电梯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4.2.1.3后勤处综合科负责电梯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4.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4.2.2电梯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4.2.2.1电梯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4.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电梯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后勤处综合科识别其适用性,并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4.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4.2.2.4当公司电梯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后勤处综合科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4.2.3公司制定的电梯设备管理文件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组织编写,安全责任人审核批准。电梯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水电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后勤处综合科审核,安全责任人批准。
4.2.4后勤处综合科负责电梯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4.2.5电梯设备文件由后勤处综合科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4.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综合科审核,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后勤处综合科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4.2.7文件销毁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书面向安全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后勤处综合科借阅。
4.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后勤处综合科请示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4.3记录管理
4.3.1管理职责
4.3.1.1后勤处综合科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自行制定的记录。
4.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后勤处综合科备案。
4.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后勤处综合科制定的记录,由后勤处综合科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4.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4.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后勤处综合科备案;后勤处综合科制定的记录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更改,由后勤处综合科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4.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管理上的需要等。
4.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后勤处综合科,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人书面向安全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5、电梯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5.1总则
5.1.1为避免电梯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5.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5.1.3在单位发生事故时,全体员工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5.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单位领导。
5.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5.1.6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5.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5.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5.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5.2.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邓志坚
成员:梁斌、林超、侯晓兰
5.2.2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5.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5.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5.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5.2.3.1安全责任人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2.3.2安全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2.3.3后勤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5.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5.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5.2.3.6水电中心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2.3.7水电中心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5.2.3.8后勤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5.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5.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5.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5.2.3.13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5.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5.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5.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单位领导和后勤部门。
5.2.4.3后勤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5.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5.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5.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单位的路段。
5.2.5020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5.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5.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5.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5.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5.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5.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5.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5.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5.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5.2.5.10检查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5.2.5.1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6、电梯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6.1为有效地做好电梯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6.2电梯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6.2.1爆炸事故是指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受外在因素发生的各类爆炸事故。
6.2.2严重损坏事故是电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6.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电梯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的事故。
6.3发生电梯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设备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后勤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电梯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6.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单位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6.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6.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6.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电梯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保存。
7、电梯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7.1电梯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安技部门负责。
7.2每年年初由后勤处综合科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电梯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7.3电梯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电梯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7.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7.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7.3.3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4后勤处综合科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后勤处综合科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使用部门。
7.5电梯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电梯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7.6电梯设备检验时,后勤处综合科、水电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7.7电梯设备检验后,由后勤处综合科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电梯设备存在问题时,后勤处综合科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7.8电梯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后勤处综合科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7.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10电梯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电梯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设备,还应当向电梯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7.11电梯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7.12电梯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3电梯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7.14电梯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5电梯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6电梯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电梯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8.1为做好电梯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8.2电梯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8.2.1定期检查即单位每月检查、部门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单位每季检查由后勤处综合科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单位领导、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8.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8.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8.3检查内容:
8.3.1电梯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8.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8.3.3电梯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电梯设备管理人员和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8.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8.3.5电梯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8.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8.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3.8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8.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8.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安技部门存档。
8.5隐患整改:
8.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安技部门存查。
8.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安技部门。
8.5.3后勤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安全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保安人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核准执行。
三、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穿制服,保持仪容整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等员工下班后上锁;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四、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案);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为;
4、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批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5、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6、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门保安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车辆进出管理
1、本公司车辆进出,须登记进出时间和驾驶员姓名;
2、外来车辆入厂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厂时须持有有效人员签名的《车辆出入登记表》。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负责人在《货物放行条》出厂货物内容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出入厂门,必须下车推行。
(三)物品进出管理
1、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厂门时,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与登记;
2、携带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出厂,须有负责人以上审核,在《货物放行条》携带物件一栏上注明,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厂;
3、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
4、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四)严禁进厂的外来人员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谈公务人员与车辆,或是洽谈公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员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五)严禁进厂的公司员工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衣帽不整,上班穿拖鞋、短裤、背心者;
3、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六)严禁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1、人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厂无放行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符合者;
3、外来人员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负责人签核者;
4、员工上班外出,无《公司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准行条》、《请假单》者;
5、员工出厂,携带物品,《货物放行条》上无负责人签核者;
6、员工携带物品有《货物放行条》,但物单不符者。
(七)检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可触及人身;
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3、检查时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严禁有公报私仇、故意刁难等不妥行为。
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1、遇火灾、水灾、台见等自然灾害时要积极救护,情节严重应迅速向有关部门和主管汇报,如遇台见警报,保安人员应时刻准备着;
2、遇打劫、偷盗等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与保安队长及其它保安联系,并立即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报警,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情经过详细记录在保安日志上,严重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
3、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或有不轨行为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劝阻,并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本厂员工与外厂员工发生争吵、斗殴等行为时,应协助调解,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处理;
4、员工发生急病或工伤时,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和管理部,以便迅速安排厂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六、工作交接
(一)值班状况交接
1、接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次值情况;
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情况;
4、上级规定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二)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时,仔细检查对讲机、警棍和充电器、手电筒的使用状态;
2、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玩耍;
3、接班时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保安负责。
七、查勤及巡逻
1、队长对保安岗哨及人员要坚持不定时查岗查夜,及时纠正保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查岗查夜的时间由队长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于2次;
3、在查看时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每日查勤情况应详细记录于查勤日报告上,次日交管理部审查;
5、查勤项目主要包括:保安仪容仪表;当班保安日志;物件签收事宜,人、车、物出厂稽查;异常事件的处理;保安巡逻的内容等;
6、保安巡逻内容:员工衣着、穿戴及厂证佩带;上班员工有无睡觉、抽烟、闲聊等违纪现象;员工的上下班打卡;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压力是否够,有无超过有效期;消防栓是否供水,防火标志、疏散方向标志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作业现场有无隐患;水电设施是否正常,门窗安全及卫生,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食品销售公司广告的投放和管理
根据公司20xx年的销售目标任务,特制定20xx年广告投放管理条例,目的是加强对广告、促销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使之真正起到促进销售、服务销售的作用。
一、广告投放的实施规则:
1.20xx年广告费按公司年销售额的8%额定。其中中央电视台按2%年销售额提取,由广告部统一安排。全国卫视台联播或省级电视台的广告按年销售额的1.6%提取,由广告部统一洽谈、签订协议,按照各类产品促销推广的需要,有重点的进行投放。公司统一集中安排的促销活动及形象宣传费计划为2%;其中一个点为公司全年的统一促销活动,另一个点用于20xx年支持各市场进行大型公益或促销活动等。大商场、大超市按销售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约0.5%;各省销售分公司的地方媒体的广告投放以及促销活动、促销用品的投入按公司规定的额度实施,详见20xx年各市场广告费分配表。
2.广告部负责制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省级卫视台或省级电视台的全年广告投放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具体实施各项广告投放工作。
3.大型户外广告由各市场填写申请表,报大片区经理审核同意,由广告部统一洽谈合同、制作画面,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落实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场进行验收并监督该广告的全程投放。
4.促销活动费用由销售分公司按3%的额度与客户共同策划、使用。太阳伞、冷柜等配送性带广告促销用品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二、投放媒体选择原则:
1.广告所投放的媒体须确保是收视率或收听率高的媒体。
2.必须能实施监听、监播的媒体。
3.能享受到最低优惠价的媒体。
4.能提供新闻宣传等全方位服务的媒体。
5.特殊原因,必须要投放的媒体。
6.地级媒体有选择的投放,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媒体,原则上不考虑投放。
3、广告协议的签署与审批
(一)广告协议签订要求
1.广告协议需明确签署刊播媒介,并加盖介公章。
2.广告协议格式应以我公司统一制定的协议书为蓝本,并且用电脑打字填写,不得随意改动。所有涂改过的协议或手工书写的协议,一律无效。
3.各市场签订广告经办人资质:
(1)省级媒体由广告部或省级经理签订;
(2)地级媒体由省级经理与地级经理签订;
4.广告协议到期后,如该媒体仍需继续投放,应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5.广告协议由经办人签字后,段经省级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再上报广告部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
6.不能与经销单位签订广告协议,也不能由经销单位垫付广告款。广告费不能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须报请总经理批准方可破例。
(二)广告协议审批程序
广告协议具体审批程序为:各市场省级经理审核签字------广告部审核、部长签字------总经理批准-------总经办盖章。每一个广告协议签订后必须完成广告审批手续,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出差可委托他人办理。)未经审核盖章,擅自执行广告协议,扣罚当事人相当于协议总额的30%的奖金,同时扣罚省级经理相当于协议总额20%的奖金,如经办人为省级经理扣罚相当于协议总额的50%的奖金。
4、广告投放实施要求:
1、广告部和市场必须根据每个月的销售情况按月制定月广告投放计划(附计划表),确定广告播(刊)出时段、次数、投放额度、广告内容等基本要素,经广告部整理、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2.广告实施后,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当月计划将已投放广告汇总上报(附实投表),并书面说明该月广告投放的效果。
3.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核定的全年广告计划制定每月投放计划,确定投放频率、投放额度、广告内容、播出时段等。电视广告要按计划上报并按规定版本播出。协议中的赠播条款必须按规定播出。如赠播未播,视同购买广告一样,公司有权拒付相应的广告费。
4.报纸广告的内容原则上由广告部统一制定、统一老刊登。特殊情况,由各市场自行刊登的报纸广告,要求广告刊出的内容正确清晰,不能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否则广告费由执行者自付,公司一律不予承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纠份等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金;省级经理则扣除相当于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0%的资金。
5.由公司洽谈、实施的大型户外广告需各市场指定专人实地验收,并填写验收表格,同时要作不定期抽查。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广告部督促发布单位在一周内整修完毕。
6.电台广告由各市场实施监听,广告部抽查监听。
5、广告计划与实投
(一)、广告计划
1.各市场在每月18日前根据上月的销售额定的广告投放金额上报广告投放计划。广告部对各市场上报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审批通过后,广告部对按时上报的各市场广告的审批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销售公司。各销售分公司须根据批准的广告计划实施广告投放,并确保实施率达到90%以上。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广告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则须在投放前做好补报手续。广告补报计划必须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投放广告,须扣罚经办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以及省级经理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的年终奖。
2.广告投放计划要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并且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经广告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计划,各市场须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二)广告实投
1.根据各市场当月计划内实际投放的广告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实施结果,实施结果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按规定处罚后,由广告部部长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补报手续。每个市场全年不能超过2次。
2.凡因实施结果上报不实,造成统计数据不准,则扣罚当事人每次200元。凡实施结果未报的已播出广告,原则上作为赠送广告处理,费用一律不予支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的纠纷,由经办人负责解决,造成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投放总额的30%的资金,省级经理20%的资金。
3.上报广告投放实施结果,要做到及时、正确,并且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不符合要求的实投表,广告部有权退回,各市场须在1个工作日内重做。如超过规定上缴的时间,则扣罚省级经理每次500元。
4.各市场每月上报广告实投时,须同时广告投放进行分析,总结本月广告投放效果,以利于次月能更合理、有效的投放广告。
5.每季度,名市场须向公司提供所投放媒介收视
(或收听)情况调查报告1份,供公司考核评价广告投放的效果。
6、广告费承付必备7、条件
1.广告计划、广告实投。
2.播出通知、播出证明(必须加盖电视台,日报公章,或以上单位广告部公章,但不能是代理公司公章)。
3.广告监播相符。省、市地方电视台由广告部落实监播,工保留监播录像带2个月。
4.广告发票。发票必须真实,绝不允许我公司经办人自行填写。广告发票必须按规定要求详细注明月广告费及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台头统一填作''三个字。
5.具备承付条件的广告费,由广告部负责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凡手续不全者,广告部每2天1次书面通知销售公司,由各经办人负责补齐相关手续后,广告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付款手续。谢绝销售人员自行来广告部办理广告费。特殊情况需经销售公司部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前来办理,否则广告部有权拒办。
8、促销活动实施细则
(一)、审批
各市场根据当地市场实际销售的需要,在公司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可自行制定促销方案,促销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实施细则、费用预算、效果预测等,如涉及配置促销用品的还需填写促销用品申请spanclass='grey'表,促销方案需经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地区经理制定的促销方案,省级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地区经理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明确的审批意见,可直接向总经理申报。
(二)、报销
1.所有促销用品原则上一律由公司供应部联系厂家制作、购买,如确实由于活动时间紧迫,在不高于公司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可在促销方案中提出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予以当地制作、购买。所有当地购买、制作的促销用品回公司报销时必-15%的奖金,严重者依法查办。
公司统一制定抽促销方案销售公司应根据方案精神在各市场具体操作中提出要求并制定统一的报销表格,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要求填写报销表格外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明、清单,销售公司财务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未按要求执行的市场公司将不予以报销活动费用,并扣罚当事人及省级经理5%-20%的奖金。如确实系实际销售的需要对原定方案进行变通或调整,必须提前报请公司同意。
促销活动如涉及经销单位垫付费用或产品,报销时还需认真填好'代垫费用客户清单'、附经销单位出具的有效'收据'、'产品出库凭证',所以报销单据均需经办人、分管地区经理、省级主管签字确认后公司才视同有效,予以审核报销。
所有促销活动的批件均需提前交销售公司办公室备案,报销期限最迟不超过活动结束20天以内,否则公司将考虑不予报销并对责任人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进行扣罚。
(三)、监控
销售公司负责对促销活动的监控,采用'市场----业务员----公司'和'公司-----市场'的双向检查,借此考查促销活动效果和促销用品的实际投放。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场在促销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并拍摄活动执行情况作为凭证。详细做好促销用品分发使用记录,并于活动结束5天内将活动情况总结,促销用品实际投放数量、明细和结余数量按统一格式报销售公司,以便公司检查、备案,。促销用品一经上报,公司将予以登记,市场予以封存,由公司统一调配。
2.公司根据各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定期进行抽查,以考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出现与事实不符合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及主管5%-50%的年终奖。
一、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劳而尽力者酬;劳而失误者罚;劳而有功者奖
二、业务部工资计算办法
薪金与佣金:
见习业务代表期限三个月,按考核工作量计算工日,工资1000元,实习期间可以没有合同签订,但每日的有效拜访量不得少于6个,包括新信息的发掘,已有信息的跟踪,如实习业务员工作努力积极,能够完成安排的工作和拜访量,公司补助30元电话费,80元车费,80元餐费,其它费用自理。
正式销售人员,每月完成业绩(含新签合同和回款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为A档,工资1200元,享受300元补助;完成业绩10万以上的(含10万)为B档,工资1600元,享受400元补助;完成业绩25万以上的(含25万)为C档,工资2200元,享受500元补助,完成业绩50万以上的(含50万)为D档,工资3000元,享受600元补助;完成业绩200万以上的为E档,工资4000元,补助1000元;完成500万以上的为F档,工资5000元,补助1500元。完成工资和补助按利润的实际回收比例发放、负责各县区业务的享受完成业绩级别补助的150%(注:回款额为除去预付款、提货款的质保金、维保费和其它应收帐款),不再享受公司的绩效奖。合同额与收款额不能重复计算业绩。
技术员的工资根据完成工作的准确率来确定,如果出现差错,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且扣发当月工资,如果连续两次失误,承担损失外,警告处分;如全年工作无失误,享受公司的绩效奖,及业务部利润资金。
1、组装梯:
提成=(合同额—设备总价—安装费—运费—税金—招待费—公司管理费—财务费用)
毛利润x20%
(高于公司标准报价的部分,扣除税金后,五五分成)
2、项修、改造、杂物梯销售
严格执行合同流程,技术人员现场确认所需更换的配件,签字确认后转到预算部,预算部签字确认后转到报价部,报价部做出准确报价,保持这个报价,业务员可拿到毛利润的20%的提成,高于标准报价部分,扣除税金后,公司与业务员五五分成。
3、政府招标项目(三菱电梯)
以询价为准,设备价下降幅度超过18个点,不计算佣金仅算业绩,18个点以内,由三菱直接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的,佣金按照配套合同计算,计算比例为配套合同额2%。
4、维修保养
新签维保合同提成=税后合同额x8%(公司销售的电梯新签维保合同算此类);从竞争对手的手里争取来的客户,新签的合同提成=税后合同额x30%;续签的维保合同 提成=税后合同额x6%(公司安排的业务不计算提成,算业绩)合同签订低于3000元的不计提成。
5、信息费
合同额50万元以上,信息费500元;
合同额100万元以上,信息费1000元。
注:项目初期业务员提供具体信息,后期因某种原因公司出面进一步协商而签订的合同,此种情况有信息费,其它情况无信息费,无提成。
6、奖励政策:
自签率达到60%以上计算业绩,业务员实习或新年伊始的当月,签订合同的,设立猎狗奖,奖金500元;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额,客户拜访量最多,设立骆驼奖,奖金1000元;连续半年业绩排名第一,并且完成销售额,设立骏马奖,奖金3000元;全年工作成绩突出,销售额达到400万元,奖励港澳游;销售团队全部完成当年计划,奖励队成员海南双飞五日游(云南丽江游)。对正式员工每季度发放服装补贴或公司定做服装。
7、处罚措施:
个人负责跟踪的项目,因为跟踪力度不够、客户关系处理不到位又没有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另行分配导致业务丢失的,对业务员处于500—20__元不等的罚款;销售人员认真填写工作日志,管理人员每周抽查,如发现落实情况与汇报情况不符,取消此项目的跟踪资格。对当地所有招标信息必须了如指掌,如果在专人负责的区域内出现招标不知情的情况,根据业务情况对负责人员进行处罚,如果没有专人负责,则对业务部所有成员进行处罚!
另:总经理助理根据完成总经理交待事情的百分比,自评工作成绩与工资,工资幅度1800—4000元,上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提成:
1、组装梯: 毛利润x12%
2、项修、改造、杂物梯:毛利润x12%
3、配套合同x0.8%(三菱)
4、维修保养 新签维保合同=税后x5%
开拓新的维保市场提成=税后x20%
续签提成=税后x3%
不计业务信息费 、总经理安排的收款和业务不计算提成。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管理规章制度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宿舍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订本细则。
一、员工申请住宿及入住
1、员工为非本地居住者或员工在本公司所在地距离10公里以上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向办公室提出住宿申请。
2、住宿批准获得办公批准后持入住通知单,到后勤助理处办理入住事务。员工宿舍执行统一管理。
3、原则上副主任级以上人员可以申请单间住宿,组长级四人一间,且必须为晚上常住人员。临时休息不安排单独房间。普工为8人一间(前期以6人为基数安排)。
4、收费标准:公司不收取房租,所有房间基本电费为10元/间,超出部分由住房人自己承担;员工可以申请夫妻房(单间),需提供相关证件,但需另交80元/月/间的房租,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员工宿舍指定专人管理,其工作任务如下:
1、负责宿舍的管理工作,负责分配、调配宿舍,房间钥匙管理。个人领用物品的发放。
2、后勤助理负责公共卫生的清扫任务,检查保洁工作,维持秩序。管理水、电,及门户安全。
3、监督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4、整理登记员工个人资料,如所在部门、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血型等。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直至总经理:
5、1擅自留宿亲友者,男女宿舍混住者。
5、2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有外来侵扰时。
5、3员工身体不适应时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上级主管并送医院治疗。
6、员工宿舍每间宿舍制定舍长一名,主要负责:
6、1协助公司宿舍管理人员进行宿舍管理。
6、2在本宿舍内维护住宿员工的生活环境及生活秩序。
6、3组织宿舍员工每周五进行宿舍大扫除。
三、员工应付责任
1、员工应保持宿舍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2、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电热水器、桌椅、风扇、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3、如发现设施损失、应立即向后勤助理报修,不允许私自拆卸宿舍内设施,损失照价赔偿。
4、男工严禁随意进入女工宿舍;
四、住宿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不得随意装接电暖气、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
2、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不当行为。
3、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洗漱用品,需放置床底指定位置,并排放置。
4、烟灰、烟蒂不得随意丢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不得放置寝室。
5、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或箱内。
6、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7、收音机、手机等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妨碍他人休息。
8、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9、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探访应由门卫登记姓名及进出时间。
10、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员工自行负责。
11、不得在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12、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值日清洁整理。
13、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电热水器用毕即关闭。
14、员工须严格执行此行为规范,服从公司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违反上述各条款者,由宿舍管理人员通知公司办公室开具违纪处罚单
(每人次50~100元),并由办公室在公告栏张榜公布。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住宿资格直至公司除名处罚。
五、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1、不服从后勤助理的管理、指挥者。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斗殴、偷盗及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擅自于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者。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7、无正当理由每月在外住宿超过7日者。
8、有偷窃行为者。
六、考核
1、公司将每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宿舍卫生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2、公司将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员工宿舍进行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七、离职退房
1、公司仅为在职员工提供宿舍,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保安负责跟进和监督;
2、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公司宿舍管理人员检查。收拾房间时,需有保安员全程跟进和监督,直至离厂;
3、经后勤助理检查相关宿舍设施完好时,员工交还房间钥匙,公文网后勤助理在离职清单上签署意见。
4、保安有对以上管理规范执行状况检查和督促的职责。对违规行为,有履行不到位或经员工投诉未于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和解决的,追究后勤助理、保安人员及相应管理者的责任;严重者,承担相应损失或其它。
八、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解释公司诉讼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二)审核超出省级分支机构权限的保险诉讼,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查、调解;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险诉讼网络;
(五)承担保险诉讼管理中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涉诉部门参与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完整地将诉讼相关事实报告风险合规部;
(二)积极、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配合风险合规部或外聘律师开展起诉或应诉工作;
(四)承担其他配合诉讼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实行总分支机构分级管理。诉讼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分支机构审批;诉讼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公司审批。
公司各级机构主动发起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0万且对公司声誉、监管关系维持、整体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关系维护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应当通过诉讼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公司风险合规部,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请示控股公司是否发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应按照权限报请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送达公司的司法文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涉及非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签收;涉及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理赔部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的,应当区分情况立即转交风险合规部或理赔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发生诉讼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并录入律师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各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各类诉讼案件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诉讼管理平台,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以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非保险类诉讼,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纠纷事由”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或“某支公司诉张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基本情况,应当简明扼要描述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
保险类诉讼案件,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险种”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件”。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中支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上报前,法务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级机构的处理意见,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分析等。
对保险诉讼,还应当对案件承保、出险、理赔等相关单证进行收集并作为证据上传至诉讼管理平台,并就案件涉及的人伤医疗、财产评估等专业问题向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拟定赔付意见及应诉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对基层公司上报的诉讼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答辩、证据分析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涉诉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不属于受理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诉讼相对方提出诉前或诉中保全,应及时提出异议;
(三)诉讼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保全;
(四)诉讼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应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充。
第四章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应诉为主、外聘律师出庭应诉为辅的原则,逐步提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聘请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或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案件管理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控。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权书仅限一般授权,授权范围限于“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摘抄本案有关资料;代为提交证据,出庭质证、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和转送各种法律文书等”,未经上一级公司审批不得将“调解、上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公司实体权益的权利授予代理律师。
第二十三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出庭前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形成清晰的应诉策略,并准备证据目录、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庭审阶段,应严格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第二十五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向所在诉讼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法律文书(电子版)录入诉讼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对跨地区诉讼案件,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员应诉或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对于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委托异地机构应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任何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得缺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因未出庭应诉导致公司败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结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笔录、诉讼各方的答辩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对理赔所需要的证据,应当上传至理赔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从以公司各级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案件,总结诉讼经验,加强交流,提高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在案情清楚、损失明确、有利减损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一)拒赔可能性较大,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预期好于调解结果,或双方调解诉求差距较大;
(三)调解结果可能对同一案件的理赔或追偿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调解结果可能明显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不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解的请示及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后,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财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公司应及时审核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若不属于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及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对法院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决定。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公司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由各分支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就法务人员或诉讼承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诉讼表现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诉讼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法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诉讼中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未能认真负责做好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工作,导致法院罚款、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及时将诉讼案件有关信息录入诉讼管理平台、未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报送诉讼案件的,导致公司在诉讼案件统计、准备金提取、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编报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风险合规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公司已发布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严格按货物规划位置摆放物料,保持库房整齐、干燥、清洁。
二、本着少投入、周转快的原则,做好材料需用预测和计划供应。
三、把好材料入库验收关,作好日期标识,按材料性能、用途不同对号入架,定额发放,保证供应。
四、推行限额领材料,材料发放按先进先出之原则,降低消耗成本。
五、发放材料坚持四不放;无采购计划、无材质证明、无合格证明或名称、规格不符一律不放。
六、做好巡检工作,坚持按月进行材料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七、电梯配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
1目的
对生产产品的工作现场进行管理,保持生产设施处于清洁、整齐、有序的状态,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工作环境的条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确保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储和厂房区域等工作环境的控制管理。
3职责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生产现场、办公场地、厂房区域等的工作环境执行、维持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公司的工作环境对人员的能动性、满意程度和绩效/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以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业绩,各单位、部门应对产品生产现场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生活的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
4.2各单位、部门应识别和确定对产品质量及其实现过程有影响的工作环境,并按照工艺要求,对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
4.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并管理为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中人和物的因素,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并提供必须的作业场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包括:
4.3.1创造性的工作方法和更多的参与机会,以发挥公司内人员的潜力;
4.3.2设备设施的管理,并力求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安全性;
4.3.3提供适宜的劳保和防护用品;
4.3.4工作场所的位置;
4.3.5与社会的相互影响;
4.3.6热度、湿度、光线、空气流动;
4.3.7卫生、清洁度、噪声、振动、防静电和污染。
4.4工作环境区域划分:
各单位、部门根据各单位内部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并赋予其职责和权限。
4.5工作环境的维护
各区域负责人负责对工作环境进行保持维护以达到生产经营的需要,可通过使用看板管理、目视管理、定置管理和7S管理等各种方法实现。
4.6工作环境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部门根据各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照前期策划的工作环境要求对其内部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按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由缺失责任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对其执行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符合规定要求。
4.7工作区域环境要求
工作区域环境要求应符合《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_)要求,主要包括:
4.7.1通道的环境要求:
a)通道宽度要求:
1)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分割线应清晰、准确;
2)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
3)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
b)通道规划的颜色要求:
1)通道线颜色:黄色;
2)通道线表示法:用黄色胶带粘贴或黄色油漆涂刷。
c)通道的'其它要求:
1)尽量避免弯角,考搬运物品的方式采取最短距离;
2)通道的交叉处尽量使其直角;
3)左右视线不佳的道路交叉处尽量予以避免;
4)在通道上不可停留和存放任何物品;
5)要时常保持通道地面干净,有油污时应立即清除;
6)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不可堵塞,并且要有“安全出口”标示。
4.7.2工作场所的环境要求:
a)使用清扫工具定时清扫工作场所的地面、塑料板、工作台、机器设备、测量设备等;
b)工作场所内不可放置3日内不使用的物料;
c)易损零件、产品或材料应将其置于容器或存放设施内,不可直接将其置于地面上,并且对其要有一定的标识;
d)零件、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不可掉于地上;
e)经常清理地面,使其清洁、干净,不可有油渍(油污)或水渍;
f)消防栓、配电柜与公告栏前均不可有障碍物;
g)工作场所内不可有“没有必要”的架子或障屏影响现场的视野;
h)车间现场车行道、人行道及安全通道要畅通,地面应平整无破损;
i)地面、墙壁、工具箱内外,工作台上下,机床内外均需保持整洁,无散落套圈,机床周围不准放置与本机台无关的物品;
j)检测仪器、器具、标准件应放置有序,位置适当,便于使用和操作,防止变形和工序磕碰伤;
k)工位器具(工具箱、工作台、在制品塑料/筐板等)均需按规定位置摆放,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线;
l)工序间产品要摆放整齐,在加工摆放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磕碰受损,并及时交检;
m)生产现场严禁吃零食,吃饭,看书刊杂志,不准将雨具带入生产车间;
n)厂区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o)生产现场不准穿拖鞋,不准穿高跟鞋,穿好工作服,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可在某区域集中放置);
p)对暂时不用的物品,全部清理出生产现场。
4.7.3工作区域的标示要求:
a)区域线的颜色规定:
1)合格区:绿色油漆或绿色胶带,5cm宽;
2)不合格区,可疑品区或安全警戒线:红色油漆或红色胶带,5cm宽;
3)待检验区域、定位线或通道线等:黄色油漆或黄色胶带,5cm宽;
4)办公区、工作区、作业区域,待作业品区域等:白色油漆或白色胶带,5cm宽。
b)区域定义:
1)合格区:指专用来存放本制程检验员判定为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之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2)不合格区:指专用来存放本制程检验员判定为不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之物品存放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3)可疑品区:指专用来存放因无标识或标识不完整而无法辨别产品名称种类或无法明确产品状态(合格或不合格)之产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4)待检验区:指专用来存放等待本制程检验员检验的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需要所而定;
5)暂存放区:指因需流入下一流程或等待电梯或等待出货等物品暂时存放的区域,暂放时间限为一周内,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6)×作业区:指某一流程正在或即将作业的区域,如进货检验区等,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7)×放置区:指用来定位某些非质量体系类物品的区域,为了现场的整体美观,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如清洁用具放置区、文件柜放置区、报废产品放置区等。
4.7.4仓库、储存室的环境要求:
a)仓库、储存室须有管理责任者的标示,仓库、储存室管理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应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领发作业,并确保其“帐、物、卡一致”;
b)光线的照明亮度应适适宜,且仓库、储存的区域应通风、不积水、不潮湿、干净、整齐;
c)必要时,仓库、储存室需有贮存平面布置图标示,其内储存、存放的物料、材料等应以标签、标识牌等作明确的标识;
d)仓库、储存室存放的物品、材料如以纸箱储存,须有叠放高度的`限制;
e)对仓库、储存室所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化学药品等储存须以明显的标识牌进行标示,并对其予以隔离、防潮及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f)贮存区或其料架上不允许有好几种材料、零件、配件等混淆放在一起;
g)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对仓库、储存室等内材料进行盘点和检查,清理呆料和已经生锈变质过期的材料;
h)贮存区料架上不准存放呆料、废料或其他非材料的物品;
i)已生锈或变质的材料或零件、配件不准放置于贮存区内或其料架上。
4.7.5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管理的环境要求:
a)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须有管理规定:如编号、目录、存放处定位;
b)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须有专用的文件柜,并有管理责任者之标示;
c)文件档案实行目视管理,让人能随时使用;
d)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保管须有目录、有次序、且整齐,让人很快能使用;
e)个人资料(卷宗)不可放在共用文件柜内。
4.7.6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的环境管理要求:
a)生产现场各单位的机器设备摆放必须整齐、干净;
b)建立机器、设备的责任保养制度(包括:机器、设备的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机器、设备润滑系统、油压系统、空压系统、电气系统等;每一台设备都要有保养记录,设备使用者及管理者均需作明确标示;
c)建立机器、设备的操作指导书,要求所有人员按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操作,并扫除一切异常现象;
d)不可有短期内(二周内)不使用之设备存放于生产现场,如有则需以“停用”等标牌进行标识。
4.7.7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要求
a)实验室必须按防火、防灾害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负责人为责任人的管理机制;
b)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动力电源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c)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d)实验室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注重防火防爆;
e)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坏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f)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工作结束后,关闭所有用电设备、设施,注意关好门窗,方可离人。
4.7.8用电安全管理
a)配电房管理
1)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2)高压电房只准合格电工操作,并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经常监视变电房和低压室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生故障由电工处理;
3)变电室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4)配电房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b)生产过程用电管理
1)每台生产设备开机送电前,要检查所开设备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闸送电;
2)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3)有接地要求的设备,使用前一定要接地,使用者要经常检查接地线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4)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
5)屏柜调试过程中应按照要求将屏柜接地。
4.7.9饮食管理要求
a)地面、台面、用具及就餐环境管理要求
1)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
2)定期对食堂各个功能间进行彻底清洁大扫除,包括:墙面、地面、餐饮具、公用具、案台面、冰箱(柜)内外壁等,保持干净整洁,特别是放假结束后的食堂清洁卫生;
3)餐桌应当餐前擦净,餐后除油清洗干净,桌面、桌腿及各部位无灰尘、无油腻感。应当有专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应当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4)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暖气、空调机清洁整齐;
5)餐厅安装灭蝇灯、紫外线灯、门帘、风幕及其他防菌、防蝇、防鼠、防尘等措施;
6)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摆放整齐,放于原位;
7)配餐过程快餐公司职工服装要求整洁,挂胸牌,戴帽子、口罩、手套;
8)运餐车辆要求清洁,盛装饭、菜、汤的器具必须加盖或用保鲜薄膜包裹,严禁人货混载;
9)全体员工就餐时应保持就餐环境的清洁卫生;
10)各加工产生的废料、废弃物及泔水等应存放在加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11)饭菜留样48小时,每份重量不低于150克;
12)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日常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与监督。
b)食品采购和储存管理
1)应当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记录。要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和便于监督;
2)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设立专职仓库保管员,要严格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索取有效证件(票记要与食品批号相符);
4)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
5)储藏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列整齐。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6)储藏场地,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
7)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坚持先进先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c)饮用水安全管理
1)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内茶水间的开水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记录;
2)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生活水箱内的水一年换水两次,并保存相关记录;
3)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生活水箱内的水质每年做好水质化验,并保存化验记录。
4.8工作环境管理的实施
4.8.1各单位上班工作前及下班生产结束后,须对其工作区域地面、工作(办公)桌内外、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物料存放区、废料箱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并在工作过程中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有序。
4.8.2必要时,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环境可以设专人每天进行清扫。
4.8.4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及其他生产废料等必须整齐放置于指定区域,并对其进行标识,严禁将其凌乱堆放,其具体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8.4生产所需要的推车、电瓶车、叉车等各类转运工具必须分类停放到存放区,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4.8.5各单位建立工作环境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第一条会议室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公司会议室包括大会议室、小会议室。
第二条各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提前一天到办公室申请使用会议室,并登记。
第三条会议室内的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如麦克风、音响、空调等,办公室负责设备调试。
第四条会议期间损坏设备,须由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第五条会议必须要有纪录,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
第六条做好会议的贯彻执行工作,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第七条公司重要会议、年度总结大会等,不得无故缺席、迟到,不能到会者,需提前向分管副总、总经理请假。
第八条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振动状态下。
第九条开会人员应注意保持会议室卫生清洁,会后打扫卫生,关好门窗、空调,整理好会场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员工的各项考勤制度,通过对员工各项考勤情况的统计,为所员工月、年度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引导员工考勤行为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保证公司、所整体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所在监理市场竞争环境中的竞争实力。
二、考勤管理的原则
考勤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人性、灵活、赏罚分明”的原则。
三、考勤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监理二所所有员工及由参与监理二所主办项目的其他所部员工。
四、考勤管理制度内容
(一)作息制度和工作制
依据公司相关文件精神,作息时间安排如下:
(1)所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
(2)每周周日为公休日,
(3)其他工作时间制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所需,调整工作时间及安排加班。
(4)法定节假日各项目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的休息时间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酌情按排。
(5)所属各项目(含主办项目)的加班情况必须在安排加班当日的下午17时报至文员处进行登记,由文员将加班情况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如遇不确定加班情况,必须在加班后的次日报文员登记。除此之外,加班的起止时间必须在考勤表中注明。
每周由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所属各项目(含主办项目)进行抽查(每周抽查不得少于二至三个项目,每季度必须确保所有在建项目抽查一次)。
各项目考勤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负责。
各项目必须在每周六将周考勤表交至文员处登记,有文员进行汇总。
所属人员(含所主办项目的其他合做所部的人员)请假,请假1天的由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直接批准,请假时间超过2天(含2天),需书面报所长批准。请假未被批准的,人员不能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者,手机必须开机,以保证公司、所能随时联系上。
(二)所周例会签到制
所属人员(含合作项目人员)如无特殊原由,周例会必须参加并签到(参加非本所主办的合作项目,参建人员应参加主办所周例会),确属无法参加的,应向所属项目负责人请假。无故不参加周例会的记缺席,记入当月绩效,缺席达到10次的记入当年绩效。
(三)周报、月报制度
周报、月报的编制也列入到本制度。
所属各项目(含主办项目)必须在周六将形成正式文本的周报交至所文员处。
月报,必须每月按时编制,每月25日至次月2日为上交月报时间。
对周、月报逾期未交的项目部,记为缺勤。周报缺勤记入当月绩效,月报缺勤记入当年年终绩效。
各项目部可根据所监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周、月报的编制时间,并报文员备案,未审请调整的项目一律按上述时间安排执行。
所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增加日报和旬报的编制时间,时间安排依照项目情况确定,由文员登记备案。
(四)学习签到制
将所组织的各项学习签到纳入到考勤制度。
每次学习前,由所拟定出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由文员通知到个人。参加学习的人员无特殊事由不得缺席,参加人员必须签到,参加未签到者一律视为缺席,记入月绩效考核。
五、奖惩制度
(一)迟到、早退
以上下班时间为标准,以公司制式考勤表时间为依据,超过上班时间十分钟视为迟到,提前十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且没有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者,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早退一次处罚人民币1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扣除当月全勤奖。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2)伪造出勤记录者,一旦查明以旷工论处,并追查考勤记录者与总监/项目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3)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超过七日者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所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辞退、除名等处罚。
(三)缺席
对无故不参加所周例会、学习的行为,视为缺席。缺席一次处罚人民币10元,一个月周例会、学习累计达3次,扣除当月全勤奖。
(四)缺勤
(1)周报无原由的未按时将正式文本交至文员处的视为缺勤。缺勤一次处罚人民币10元,月累计达2次,扣除当月全勤奖。
(2)月报无原由的未按时将正式文本交至文员处的视为缺勤。缺勤一次处罚人民币20元,年度累计达3次,年终绩效奖扣10%。
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防灾防损服务,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控制财产险业务赔付率指标,使公司财产险业务经营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职责、时限、总方案内容、流程及相关格式。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业务分管领导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指挥者,全面负责防灾防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为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方案制定者,全面协调部署防灾防损工作。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种规定,一经查出,将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务、记录或其它物品;
4、擅取或干扰公司的财务;
5、在公司楼房、车辆、轮船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论,赌博或使用侮辱语言;
6、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组织,社团或工会;
7、违犯任何安全条 件或从事任何是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8、未获准许而缺勤或迟到、早退;
9、无故旷工;
10、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11、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工作;
12、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制命令或检查;
13、未经总经理允许而为其它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
16、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它情况。
一、公司形象制度
1、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制度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00——18:00
午休时间 12:00——14:00
下班时间 18:0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 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8、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9、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 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1、不得早退、迟到,在工作时间内,严格自觉接受监察系统的监察,着工作服,私人物品按规定位置摆放,私人钱币禁止进入点钞室。工作台面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个人兑换任何钱币,不得谈论或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任意一项扣款30元;中途离岗视为旷工,考核100元/次。
2、每日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填写每条 线路的单车营收,营收包括姓名、大小写金额,如有错填,一次扣款5元,以此类推;
3、认真清点每日各条 线路车辆营收,错账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如超过此数的50%,扣点钞员5元,以此类推;
4、复核员和点钞员每日入库有错账,50元以下每次扣5元,50元至100元扣款10元,100元以上扣款20元;
5、如发现点钞员有自己留存钱币的行为,按公司有关票务管理规定处理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为规范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培养和锻炼一支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队伍,提倡敬业爱岗,发扬团队精神,零奢侈、不浪费,创造出一流的产品,提供高品质的服务,特制定《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一、公司实行双休制。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2:00-6:00(5月1日-9月30日)
二、办公室指定考勤员负责公司人员的考勤工作。
三、员工考勤实行签到制。员工上、下班均须到指定地点签到,上班时间以签到为准,下班未签到或有特殊情况而事先未向领导及办公室说明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工资50元,迟到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工资100元,一月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员工因私请假,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将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办公室每月统计,满事假一天,按月工资/21.5天扣发工资。
五、请假批准权限:各部门经理有一天批假权,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请假,需总经理批准。临时离岗须通报办公室去向,以便工作联系。
六、请假人员逾期不归,又未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不可抗拒情况,有证明者除外。
七、员工病假需有医务部门的病假证明,病假按月工资/21.5天×天数扣发工资,病假超过15天,全月无工资。职工因违反纪律,打架斗殴造成病、伤者,休息治疗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
八、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由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另给予十天晚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后事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十、产假。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3.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员工在产期内,发基本工资,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十一、员工在批准的婚丧假、产假和路程期间,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等费用全部自理。
十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以便随时同公司保持联系。
十三、凡中午不回家的员工,公司统一准备午餐。准备了又未吃的员工,公司将午餐费在其工资中扣出。
本制度从x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一、总则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自身的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公司实行“绩效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
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与奖励。
7.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室内规范
1. 公司的文件由行政部拟稿,文件形成后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2. 业务文件已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经理审核签发。
3. 以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4. 公司的文件由行政部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送结果。
5. 经签发的文件原件送办公室存档。
6.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并于接见当日,按领导批准的要求送交有关部门,文件阅亦部门和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不能办理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三、保密制度
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所有保密事项。
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四、办公用品购置、领取规定
1. 公司所需办公用品,由行政部填写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
批后购置,各部门和人员所需领用物品,由行政部造册表出库办理签字,对部门用品需部门负责人填报购置表,报办公室统一购置,由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购置并使用。
2.办公用品购置后,由行政部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
表,购置发票,清单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到财务室予以报销,手续不全不予报销。
3.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做它用或私用。
4.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5.个人领取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外借,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五、考勤制度
1.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报总经理。
2.工作时间按双休制,假日由公司统一安排。
3.严格请假、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批准假条报办公室。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假超过一天扣一天工资以此类推。
4.上班时间开始后十分钟至三十分钟内到达,按迟到论处,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下班提前三十分钟以内者按早退论处,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5.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者,扣发五天工资,累计五次以上十次以下者扣发十天工资,累计达十次以上者扣发当月15天的工资。
6.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工资,每月累计旷工一天者扣发五天工资,并给予一次性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两天者扣发十天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三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每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六天以下扣发所有工资和待遇,每月累计旷工六天以上(含六天)予以辞退。
7.参加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体活动、商务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8.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请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只发月工资的70%,工伤除外。
9.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求秉公办事,公司实行统一考勤办公室每月统计报告一次,对有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如实上报,按公司制度执行扣款,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进行处罚。
10、对于有必要在外派公司挂职的岗位,以外派公司的考勤考核制度为准进行考核。
六、人事管理制度
1.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应该与公司签订聘用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
2.由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3.公司各职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其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决定。
4.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5.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6.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经教不改,公司有权与其解聘辞退。
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者。
8.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9.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聘用者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餐旅费管理制度
1.本办法仅限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差旅费的员工。
2.出差费分膳食费、住宿费两项。
①膳食费每天40元。
②住宿费每天120元。
3.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报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出差,如因事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后应立即办理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①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②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③出差人返回后,填写差旅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止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报销时冲销预之数。
4.差旅费按业务需要,以总经理批准同意后进行报销。
八、报销制度及流程
1、公司报销时间:每周一和周五
2、报销流程:填写报销单——统一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汇总到财务部门——最终经由签字后下发报销款到个人。
3、报销制度:
(一)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
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 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九、办公财产管理
1、行政部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行政部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厉行节约,遵循领用定时、限额、限量原则。领用者应妥善保管并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4、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领取物品,并在领取单上签字,由行政部登记造册保管。
5、各部门办公用品或财产要认真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办公财产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如因部门原因或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6、单位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8、行政部要将公司所有财务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依据、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械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接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机构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必答(根据'条理'中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见上面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设备不能带病、不能过期投入给业主使用,更具体的法律以各地地方法律保护为准,楼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咨询。
------电梯司机必答管理
1.电梯行驶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开启层门进轿厢前,应注意电梯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每日电梯工作前将电梯上下行驶个数次,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3、保持轿厢、机房及电梯设备清洁。保持机房温度在设备允许围内。
------电梯司机必答管理
2.电梯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除以上电梯司机需注意的问题外,电梯在使用时还需注意电梯开、关门是否有异常,电梯行驶时井道里或电梯运行舒适感有什么异常,机房噪音是不是也有异常,凡发现与平时使用不一样的情况或现象时应待维修单位人员过来正常维保时说明一下情况,感觉情况很差时需立刻通知维修单位上门维修检查。
------电梯司机必答管理
3.电梯司机的责任和义务
1、做好日常卫生清洁
2、检查机房温度
3、做好电梯使用每日的运行状况记录
4、配合电梯管理人员备好电梯管理档案工作
5、异常现象或故障报修、反馈业主投诉问题
6、维护公司物管形象
7、爱惜设备
第一条领导
1、安全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必须亲自抓,做到全面按国家及市技监局相关安全规范及标准落实各项要求。
2、指定专职安全干部负责公司具体安全工作。
第二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遵照公司的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组织落实,对电梯这一特种设备严格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随时检查各部门在贯彻公司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中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坚决正确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对违规的行业进行纠正,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一般员工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种安全措施。在工作中遵守安全守则,使每个员工的职责。
1. 电梯三角钥匙由专人保管,并仅限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按规范要求使用;
2. 各工种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有违章行为发生;
3. 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必须严守岗位,禁止离岗办私事;
4. 坚持持证上岗,无操作证人员严禁违章使用电梯及维修电梯;电梯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要保持镇静,稳定乘客情绪,并用呼救电话与外界或电梯修理人员联系;在故障恢复前应停止使用电梯。
1、热爱公司、尽忠职守。
2、爱护公司财物,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3、维护公司荣誉,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的行为。
4、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
5、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同事间的良好。关系。
6、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7、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8、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工作期间须穿公司工作服。
9、严禁用公司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0、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1、病假休息者在上班前一小时内须向公司请假。
12、职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且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械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接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机构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存共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员工工作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和员工。
第三条员工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员工”一词,是指公司基于其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包括劳务合同等)使用的受雇于人才派遣公司并受人才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
第四条人才派遣公司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人才派遣公司”一词,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具有合法经营向其他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等输出劳务或者派遣其雇佣的员工等业务的公司或者组织。
第二章关于员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员工个人资料的提供
员工应当自派遣之日起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址;
2、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健康证明;
6、资格证书(适用于有特殊技能者);
7、本人报名照片(最近三个月拍摄);
8、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通知义务
员工的姓名、国籍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个人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当在发生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
第七条保证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擅自公开的禁止
负责管理员工个人资料的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公开员工的个人资料。
第九条使用关系的确定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的确定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员工就使用关系另行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试用期
公司对员工设定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随时与试用期内的员工终止使用关系。
第十一条使用期限
员工的使用期限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员工的试用期包括在使用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使用关系的终止
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
1、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无延长或者更新使用期限之意时;
2、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3、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4、公司被其总公司决定关闭时;
5、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时;
6、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员工的生日为准,其中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十三条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以及使用关系终止不当的后果等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以及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如存在的话)的约定。
第十四条员工的工作内容
公司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表现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工作移交
与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向公司移交工作,归还公司物品。如对公司负有债务,应当向公司清偿。
被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指定的员工办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员工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十七条考核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和奖金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员工权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员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一、各部门的职责
一、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安全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或督促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5、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示,确保齐全清晰;
6、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10、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11、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13、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14、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15、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16、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17、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8、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梯程序
1、开梯之前认真阅读上一班交班记录,打开厅门时慢慢拨开,弄清梯厢是在本层厚才踏进;
2、进厢后,认真检查各控制开关及照明通风是否正常;
3、用手试安全触板开关、光电开关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4、把各开关打成正常位置,选顶层、中间数层及首层来回走一趟,没有异常后方投入正常运行。
(二)关梯程序
1、关梯前乘梯检查一趟,如有异常及时通知维修工轿厢处理;
2、检查电梯无异常后,把电梯停在首层,便于次日开梯;
3、断开轿内所有控制开关及照明开关;
4、把梯门关好后方可离开;
5、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第二、电梯自行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一、电梯设备的运行自查监控管理
巡视监控管理,是由电梯值班人员实施的,定时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管理方式。电梯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视,根据巡视情况填写《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1、建立自查监控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部的电梯管理员,根据电梯的性能和运行情况制定出电梯巡视管理制度。
①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的主要部位巡视一次。
②巡视时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巡视检查。
③及时处理巡视中的问题,并做好巡视记录。
2、自查内容
值班人员巡视应注意:曳引机是否有噪声、异味,是否烫手;轴承螺栓是否松动;减速箱的油位、油色是否正常,连轴器是否牢固可靠;指示仪表、指示灯、各继电器动作是否正常;变压器、电抗器等是否过热;制动器是否正常;曳引轮、曳引绳、限速器等是否正常;通讯设施、标示牌、盘车手轮、开闸扳手等救援工具是否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电梯保养
一、公司维修保养服务制度
维修部对本公司客户实行24小时服务制。其中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针对用户需要实行定点定员保养方式,其余时间实行紧急招修服务,绝不推迟怠慢,维修部员工针对客户不同梯种维保内容,严格按公司维修保养质量标准完成,维修部经理将直接参与维修保养质量指导、监督及检查工作,并按客户要求不断提供完善服务。
所有维修员工必须一丝不苟地工作,对维修结果、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方法、防止发生措施,一一记录备案,实践公司:“我们的工作为用户,服务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方针。
1、工作职责和要求
(1)公司维保电梯按地理位置划分区域,各区域由片区主管负责,片区主管下设各个班组。
(2)各个维修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完成各电梯的维修、保养及其它任务。
(3)工程维修班组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工作。
(4)贯彻执行电梯技术条件和机械设备维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使所维修、保养电梯能够达到国家、本企业的现行标准要求。
(5)对维修、保养电梯的资料保管及收集工作,资料交工程部存档备查。
(6)认真做好例保、维修、季检工作,协助公司做好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7)片区主管必须配合工程部经理管理好电梯,及时向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做好电梯的调试工作及解决维修上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电梯维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安全守则
(1)各施工班组应定期检查本组的工具、设备及各安全用品,确保其工作可靠,排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如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2)各班组在日常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如有发现违反相关的制度将受相应的处罚。
(3)注意日常生活用电安全,切忌麻痹大意造成人身伤害;应有防火意识,杜绝火灾隐患。
二、《维修保养》质量反馈信息处理
1、公司设立质量投诉电话,专门接受在用电梯的质量反馈信息,电话号码:;联系人:
2、质量保证部负责信息的处理工作,维修保养队专门提供期内保修服务,维保人员应业务精湛,行动迅速,服务优良。
3、电梯急修
(1)在接到客户反映的电梯质量问题通知后,相关人员应即填写《电梯故障维修记录卡》,在相应栏目中如实填报客户名称、联系人和电话、相关人员、时间和报障内容。将用户反映的质量意见和问题,尽快报告给片区主管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2)维保人员在维修过程,要求急用户所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维修时必须挂检修停用牌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尽可能以最快速度解除故障。
(3)维保人员应填写“故障修理记录”中维修记录及建议内容,交用户确认签字,并于完成任务一个月内交回工程部,重大或未能及时解决的质量问题小时内呈报工程维修部、由工程部召集技术骨干、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4)工程部每月初应将上月处理好的《电梯故障维修记录卡》收集整理交资料档案室入档。
三、保修期内的保养工作制度
1、由片区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安排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常规的维护与检修工作例行检查、检修和调整、使电梯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2、维保人员在接受任务后,应带好《电梯保养记录》,根据表中内容进行保养,完工后填好记录并在客户签名确认后交回工程部。
3、工程部每月初应将上月处理好的《电梯保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表》收集整理交资料档案室入档。
电梯是特殊设备,并是公司的重要设备,事关生产、安全,如发现电梯人为损坏情况,请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设施工程部及人事部安保课,并提供事故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恶劣者将取消其使用电梯的资格。如无法找出事故责任人,则有本电梯负责的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未尽事宜另行告知。
电梯公司库房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货物规划位置摆放物料,保持库房整齐、干燥、清洁。
二、本着少投入、周转快的原则,做好材料需用预测和计划供应。
三、把好材料入库验收关,作好日期标识,按材料性能、用途不同对号入架,定额发放,保证供应。
四、推行限额领材料,材料发放按'先进先出'之原则,降低消耗成本。
五、发放材料坚持'四不放';无采购计划、无材质证明、无合格证明或名称、规格不符一律不放。
六、做好巡检工作,坚持按月进行材料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七、电梯配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电梯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等内容。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电梯困人的援救管理等。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好坏直接影响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危,所以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居物业管理的首要地位。电梯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规范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电梯设备的维修管理是规范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电梯各项性能指标达标,消除电梯的故障隐患,以减少运行费用。
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
为防止电梯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引起伤亡事故,必须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员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一)实施安全教育
由电梯管理员负责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则。
(二)电梯司梯人员操作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司梯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梯人员安全操作守则:
(一)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2.要求司机坚持正常出勤,不得擅离岗位;
3.电梯不带病运行、不超载运行;
4.操作时不吸烟、不闲谈等;
5.执行司机操作规程:
(1)每次开启厅门进入轿箱内,必须作试运行,确定正常时才能载人;
(2)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钮和警铃。并及时要求修理;
(3)遇停电时,电梯未平层禁止乘客打开轿箱门,并及时联系外援;
(4)禁止运超大、超重的物品;
(5)禁止在运行中打开厅门;
(6)工作完毕时,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并切断,关好厅门。
(三)加强对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
制定电梯乘梯人员安全使用乘梯的警示牌,悬挂于乘客经过的显眼位置。敬告乘梯人员安全使用电梯的常识。乘梯须知应做到言简意赅。警示牌要显而易见。乘梯须知内容是:
(一)
1.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2.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3.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4.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5.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6.若遇危险,请按警铃
7.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8.儿童乘梯,成人携带
9.楼内火灾,切勿乘梯
二、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救援管理工作的目的,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5分钟仍未到场,工程部经过训练的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一)援救程序:
1.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
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箱外。如果轿箱属于半开闭状态,电梯管理员应设法将厢门完全关闭。
2.准确判断轿箱位置,作好援救准备
根据楼层指示灯等判断轿箱的所在位置,然后设法援救乘客。
3.救援步骤:
(1)轿箱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时的援救步骤:
①关闭机房电源开关;
②用专门外门锁钥匙开启外门;
③在轿箱顶用人力慢慢开启轿门;
④协助乘客离开轿箱;
⑤重新关好厅门。
(2)轿箱远离电梯口时的援救步骤:
①进入机房,关闭该故障电梯的电源开关;
②拆除电机尾轴端盖,按上旋柄座及旋柄;
③救援人员用力把住旋柄,另一救援人员,手持制动释放杆,轻轻撬开制动,注意观察平层标志,使轿箱逐步移动至最接近厅门为止;
④当确认刹车制动无误时,放开盘车手轮。然后按1)的方式救援,遇到其它复杂的情况时,应请电梯公司帮助救援。援救结束时,电梯管理员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
三、电梯设备的运行巡视监控管理
巡视监控管理,是由电梯机房值班人员实施的,定时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管理方式。电梯机房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视,根据巡视情况填写《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一)建立巡视监控管理制度
电梯管理员根据电梯的性能和运行情况制定出电梯巡视管理制度。并监督机房值班人员执行。
(二)巡视内容
机房值班人员巡视应注意按照提示内容检查。
(三)巡视中发现不良情况的处理
当巡视中发现不良状况,机房值班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如果问题严重则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协同主管进行解决。整修时应严格遵守《电梯维修保养标准》。
四、异常情况处置管理
当电梯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都要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寻求比较安全的解决方案。
(一)发生火灾时的处置:
1.当楼层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机房值班人员应立即设法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电梯运行到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箱。电话通知工程部并拨打119电话。
2.井道或轿箱内失火时,司机应立即停梯并疏导乘客离开,切断电源后用干粉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同时,电话通知工程部。若火势较猛就应拨打119,以便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电梯遭到水侵的处置:
电梯的坑道遭水侵,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然后断开电源总开关并立即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试梯正常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电梯机房的管理
电梯机房值班人员,在公司工程部电梯管理员的领导下工作。电梯管理员负责制定电梯机房的管理制度。机房值班人员严格执行电梯机房管理制度。
(一)电梯机房管理制度:
1.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准进入机房,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公司工程部经理同意,在机房人员的陪同下进入;
2.机房应配足消防器材,免放易ran易bao品;
3.每周打扫一次机房卫生,保持机房清洁;
4.为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机房要随时上锁。
(二)交接班制度:
1.正常时,按时交接班。并签署《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2.当遇到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应请示工程部电梯管理员寻求解决;
3.电梯发生事故后,未处理完,应由交班人员继续负责事故的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
六、电梯维修保养标准
(一)机房:
1.机房通风良好,温度在5―40度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85%,保证没有雨水侵入;
2.机房的干粉灭火器应保持正常压力;
3.机房的紧急救援操作规程、注意事项齐全,并挂在明显处;
4.轿箱平层标志明显可见;
5.机房门锁良好,告示牌清晰挂于显眼处;
6.机房电源、插座良好;
7.机房不得进入,应保持清洁;
8.曳引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小于2.0mm;
9.限速器调节部位应有铅封,非劳动局专业人员禁止调整;
10.限速器、安全开关灵活可靠;
11.限速器-安全钳-安全开关连动可靠;
12.曳引轮标出的运行方向清楚;
13.各轴承灵活,运行时无异常声音,温度不高于80度;
14.导体各相间和相地之间的绝缘良好,电器设备外壳接地良好;
15.供电电压波动在上下7%范围内,频率波动上下2%范围内;
16.制动装置制动良好,轿箱以额定速度空载上行至行程上部范围内断电时,应能完全停止。
(二)底坑(保养参照GB7024.1-86)
七、电梯的维修保养制度
为使电梯安全运行,需要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修理。电梯管理员和电梯机房值班电工负责电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维修工作,公司工程部主管负责电梯故障维修的组织监控工作,并负责建立电梯维修管理制度。电梯维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月维修保养制度
检修完成后填写《电梯月维修保养记录》。
(二)季维修保养制度
针对机房内的主要设备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填写《电梯季度维修保养记录》。
(三)年维修保养制度
每年对电梯的整机运行性能和安全设施作一次检查。整机性能包括乘坐的舒适感、运行的振动、噪音、运行速度、平层准确性。安全设施包括超速保护,断相、错相保护,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限位置的保护等。整机检修完成后填写《电梯年维修保养记录》。
八、电梯常见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电梯出现故障后,电梯维修人员应能迅速、准确的判断故障的所在,及时排除故障。电梯的故障可分为机械故障和电器系统故障。
(一)机械系统的故障和排除
机械系统的故障比较少见,但机械系统发生故障时,造成的后果却较严重。所以,作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减少机械系统故障是电梯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1.机械系统的常见故障
(1)润滑系统的故障。由于润滑不好或润滑系统某个部件故障,造成转动部位发热或抱轴现象,使滚动和滑动部位的零件损坏。
(2)机件带伤运转。忽视了日常的预检修,未发现机械零件的转动、滑动和滚动部件的磨损,使机械零件带伤工作,造成电梯故障,被迫停机修理。
(3)连接部位松动。电梯的机械系统中,有许多部件是由螺栓连接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振动等原因使螺栓松动、零部件移位造成磨损或撞毁机械零件,被迫停机。
(4)平衡系统的故障。当平衡系数与标准要求相差较远时,会造成轿厢蹲底或冲顶,限速器、闸瓦动作,被迫停机。
2.机械系统常见故障的预防与修理
加强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是减少或避免电梯机械故障的关键,对机械故障的出现起到预防作用。一是要及时润滑有关部件;二是要紧固螺栓。做好这两项工作,机械系统的故障就会大大减少。发生故障后,维修人员要向司乘人员了解故障时的情况和现象。若电梯还能运行,维修人员应到轿厢内亲自控制电梯上下运行数次,通过眼看、耳听、鼻闻、触摸等实地考察、分析和判断,找出故障部位,并进行修理。修理时,应按照有关文件的技术要求和修理步骤,认真地把故障部件进行拆卸、清洗、检查、测量。符合要求的部件重新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件一定要更换。修理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试和试运行后,才能投入使用。电梯轿厢被安全钳卡在导轨上,使其不能上下移动是电梯的一种特有故障。出现这种故障后,必须用承载能力大于轿厢重量,挂在机房楼板上的手动葫芦(导链)把轿厢上提150mm左右,一般情况下安全钳可复位。经过这样的处理,一般电梯可恢复运行。但是,必须查明故障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修复导轨卡痕后,才能交付使用。
(二)电器系统的故障和检修
1.电梯出现系统的故障多种多样,但大致分为四类型:
(1)门系统故障。采用自动开关门的电梯,其故障多为各种电器元件的触点接触不良所致,而触点接触不良主要是由于元器件本身的质量,安装调整的质量,维护保养的质量等存在的问题所致。
(2)继电器故障。用继电器组成的电梯控制电路,故障一般出在继电器的触点上。触点通断时的电弧使触点烧坏,使其不能闭合或长期粘连,造成断路或短路。
(3)电器元件绝缘老化。电器元件受潮通电时产生的热量,都加速了绝缘的老化,使绝缘击穿造成短路。
(4)外界干扰。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可编程控制器和计算机等先进设备应用在电梯的控制系统中,发展为无触点电器控制系统。这种控制系统避免了继电控制系统的触点故障。但是,这种系统中的控制信号较小,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如果屏蔽不好,常使电梯产生误动作。
2.电器系统故障的排除
电梯的电器控制系统结构复杂而又分散,要想迅速排除电器系统的故障,维修人员应做到:
(1)掌握电梯电器控制系统的电原理图、接线图、安装位置图。
(2)熟悉电梯的起动、加速、满速运行、到站提前换速、平层、开门等全部控制过程。
(3)掌握各电器元件间的控制关系,继电器、接触器接点的作用。
(4)了解各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和机电间的配合关系。
维修人员还要不断分析、研究和总结经验,做到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点,并迅速维修好电梯。
电扶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大厦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扶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具有电扶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维修技术人员必须经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扶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队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bp做到随叫随应,各应急维修人员bp机应随时保持开机状态,从接到电扶梯故障投诉起不得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尽快赶赴现场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尽快采取措施救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周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并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研究解决,队长及人员对巡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签字认可。
7、未经公司书面批准,电扶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队认真执行电扶梯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扶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保养报告及召修报告。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牌告示。
10、每月初公司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员外),并作记录。
11、每季度公司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各电扶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所提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