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检查工管理制度(精选3篇)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搞好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把事故消灭在未发生之前,结合鑫铜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巡回检查内容

第一条巡回检查一律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情况及时填入巡回检查记录本,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人员汇报,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记录。

第二条采、掘、开移动设备的司机,除认真操作好机器外,还必须坚持进行巡回检查,每小时巡检一遍,维修工必须在交接班时间进行巡检,机电队长应保证每周五次所管设备检查工作。

第三条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工应保证每两小时巡检一遍,维修工每人每班巡检一遍,机电队长每天巡检一次,主管部长、技术员每月巡检不得少于四次。

第四条巡回检查一定要按巡回检查图表认真进行,由表及里,采取听、视、嗅、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预防事故,不得空班漏检,如因不坚持巡回检查而发生事故,要分析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2

为了防止由于与检工迟到、早退、使分工地区无人检查、监管的状态,为了便于瓦检工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保障瓦斯检查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检工交接班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矿瓦检工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交接班,如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将依据本矿《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接班地点: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工作面风巷入口处,瓦斯检查工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处以50元罚款,连续三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此制度的学习教育。

(二)交接班时间: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30,早班8:30,中班16:30,前后相差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到接瓦检工到交接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许离开。

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时间交接的(特殊情况除外)或接班人未到指定交接地点擅自离开的处以50元罚款并批语教育,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接受本制度学习教育。

(三)交接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待清以下内容: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及生产情况是否有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处理完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情况如何,如何处理的.和如何继续自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交接的工作内容。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第3条关于交接班内容的规定,不报、漏报、假报交接班内容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四)交接班原始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

瓦斯检查员如未在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五)交接班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记录应标明交接班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分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了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工作从严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第三条分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各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安委会领导带队,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第五条安委会随时对各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第六条安委会每月将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上报分公司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上报分公司安委会,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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