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通用16篇

为了规范地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制定规范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危险品、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外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单位,如带此类物品必须交由单位保管人员管理。

三、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危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六、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贮存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质分批、分类、分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发生爆炸时造成更加惨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

八、经常对本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超过有效期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解决。

九、实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制度,单位防火防爆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当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灾事故的危险时,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入抢救和扑救工作,对危险品能撤离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无法撤离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无法扑救的,要设危险区域严禁其它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及患者、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科室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科、保卫科、药剂科、设备科、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等,负责全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物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采购前,相关部门需提交采购申请,明确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安全要求等信息,经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到货后,由总务科或指定部门组织验收,核对物品数量、质量、安全标签及说明书等,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

第八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第九条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稳定安全。

第十条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环境通风良好,避免火源、静电等危险因素。

第十三条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剩余物品妥善储存,不得随意丢弃或遗留在工作区域。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运输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物品交付给接收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七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第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废弃易燃易爆物品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品的名称、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确保废弃处理过程可追溯。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医院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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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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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后勤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爆炸品等。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决策、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及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记录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全过程信息。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索取相关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

第八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需经保卫处或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安全标签等。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一条 储存时应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危险性、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第十四条 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归还至专用仓库,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保存。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五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十六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理。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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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准超过三天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3)易燃易爆物品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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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8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

品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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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厂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炸药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

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二)易爆物品

储气罐、压力管道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四) 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选拔具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五、管理职责

1、 安全员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2、车间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生产科负责对压力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4、库房保管员按规定发放、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出库。

六、 管理程序

(1)安全员负责建易燃易爆物品档案;

(2)生产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每年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1次检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安全评估。 (5)车间对易燃易爆物品一次领用一次用完,不过夜。 (6)每月对压力容器进行设备设施检查;

七、 隐患整改管理

3.3.1 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 库房、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3.3.3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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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引起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财、物的安全,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宗旨,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洗油加工岗、油分析岗等。

(一)组织及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时,全体在岗员工统一编入中心化验室应急组织,必须服从全室的统一指挥。

2.在岗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岗位检查,发现事故险情,应立即上报化验室主任,并及时通知与本岗有关联的岗位,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二)报警方式

1.发生火灾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和××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2.实验中由于大量使用可燃有机溶剂,在加热抽提、溶剂回收、明火操作时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在灾害较大,无法控制时,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要立即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报警。

3.发生人员烧伤、中毒或窒息等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20或110求救,同时立即向院有关部报告灾情。

(三)应急措施

1.实验操作中发生着火时:火势小时,在岗人立即用消防器材灭火,火势大时其他人马上用消防器材灭火,另一人应立即拨打电话向化验室、院生产运行安全科报警,启动所有灭火设施。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化验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看是否需要疏散周边居民和员工)。

3.通讯、物资供应组成员打电话报119火警后,立即指派专人负责到研究院大门前迎接和引导消防车进入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汇报研究院指挥中心;同时打电话120,请求医疗支援。

4.现场疏散组立即前往各既定路线疏散附近围观居民和员工按指定路线进行撤离,同时安排人员在各路口阻止前往事故地点的无关人员和通行车辆。

5.室科研生产运行员立即调度各项化验生产工作停止,全力投入抢险。

6.操作人员立即切断事故发生地和邻近实验间的总电源、气源及一切可诱发事故的因素。

7.中心化验室总指挥带领全体员工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奔赴现场灭火

8.在事故无法控制时,现场指挥立即组织全体员工撤离事故现场。

9.专业消防队到达后,由现场指挥负责报告火情,火场发生地连带不安全因素等,并负责指挥消防车供水,协助灭火,听从指挥。

10.医院人员对伤员进行包扎,利用救护车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四)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0小时,重伤以上重大事故的报告不超过1小时(从发现起计算)。

2.发生事故的次日,应将事故基本事实情况、结果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发生事故的负责人在事故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所属单位、部门大力宣传,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4.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5.责任分析:划分事故责任,确定是突发的责任,人为责任,还是仪器设备、材料、结构和试剂等自身缺陷引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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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地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地铁车站区域、列车车厢及地铁沿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旨在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携带、存储、运输及处理行为,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禁止携带物品清单

第四条 下列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入地铁区域:

1. 各类弹药、爆炸物品,如炸药、***、***、烟花爆竹等;

2.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油漆、松香水等;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

5. 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农药、放射性同位素等;

6. 其他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处置

第五条 地铁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易燃易爆物品识别及应急处置流程。

第六条 发现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时,安检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乘客应配合安检人员,主动将违禁品交出或按安检人员指示处理。

第七条 对于拒绝配合安检或故意隐瞒携带违禁品的乘客,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乘客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及本制度要求,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地铁员工应接受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培训,掌握易燃易爆物品识别、应急处置等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行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地铁运营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铁运营单位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地铁运营管理的需要,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2

为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意外损失,根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严禁任何部门、厂商驻场人员及其他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二、禁止任何部门、厂商驻场人员及其他人员将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停入单位停车场内。

三、任何人如发现可疑物品均应即时报告单位的安全人员,单位的安全人员在专兼职消防员的监护下在室外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其周围环境不得有火种。

四、厂商若经营列入国家规定的'危险品种类的商品,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必须具备国家及地方安全部门及消防机构颁发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与此相关的证明、证件和文件、资料等。否则严禁在本单位经营。

五、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有关单位临时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种、数量以当天用量为限,必须书面报经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员同意,且不得在单位范围内存放过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其周边环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燃品必须集中保管;对于装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据本规定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3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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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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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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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后勤等部门及师生员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和完善学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2. 组织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3. 定期对全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 协调处理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 部门安全管理员职责:

1.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登记、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理等工作。

3. 定期检查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配合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严禁混存。

第七条 储存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 储存时应控制储存量,避免超量储存。对于易挥发、易泄漏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的密封性。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防止泄漏、溅洒和火源接触。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妥善处置废弃物。

第十一条 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需使用的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记和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震动、碰撞和高温暴晒。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四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第十五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切断火源和泄漏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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