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
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x按上级规定设立兼职会计、出纳人员,负责所有收支帐务,做到依法立帐、正确核算、严格管理。
二、经费管理
1、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健全会议报表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费用开支报销程序:开支计划请示—局长同意—经办人办理—办公室主任核实—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出纳付款。
1、旅差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办公室登记,差旅费报销实行每月按规定标准填报一次,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从严查处。
2、文英复印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赶制的,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统一结算,办公室主任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
3、通讯费:按区委、政府的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单位电话费、邮寄费凭正规发票和凭证报销,办公室具体承办。
4、招待费:各种接待,须事前向局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经手在标准内开支;标准由局长确定。凡不事前请示或超标开支的由经手人自负。
5、小车修理费。小车修理由办公室主任会同驾驶员一同到修车单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须事前向局长请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出纳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回单位5天内必须结清手续。出纳员要加强现金保管,严禁现金丢失和被盗,对现金不存银行、私自放在办公室而被盗,后果自负;出纳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不能“白条顶库”,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7、工作人员不准用单位资产等为他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8、票据管理。xx使用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据。不得白条收款。购买和使用票据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经手人,每月结一次帐据,每年十二月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清查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局长。
9、单位任何经费的开支,未经领导同意,先斩后奏擅自决定发生的费用及白条报销费用,一律不予以审批报销做帐。购买办公物品和生活招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经手。
10、公共财物管理。财物分为固定财物和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财物有小车、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空调机、电话机、饮水机、电脑设施等;日常办公用品有纸、笔、墨水、文具、书籍、电脑打印机耗材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登记管理。每年底由办公室对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理。
购置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室、股、队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领用登记。
第一条收入管理
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的房屋出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租金。
第二条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略)
第三条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3、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家属楼家庭用水用电和单位出租的门面房暂未向供电(水)部门直接交费的,由办公室2人以上抄录各用户电(水)表数,据实收费后统一交机关财务。
4、车辆维修费。机关车维修应由司机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将车辆交付定点维修厂维修,如发现有新增维修项目,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修好结束后,司机应将维修单带回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维修单,定期与维修厂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票据(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转交给车辆管理人员履行结账报销手续,经领导审签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维修款项。司机补助按机关规定执行。机动车保险按财政局要求统一办理。
5、交通费。按照办公会研究制定的费用标准,单位的具体规定(略)……全年费用总额不能超支,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
6、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领导审批。报销内容主要由交通费(车、船、飞机等)和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餐费等作单独列支)组成。外出进行招商考察活动经费支出须经领导批准,并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报销时不允许超出预算。如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和食宿,可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票据,报销凭证需附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
7、会议费。各科室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报办公会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领导同意后应按当地现行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标准由经办人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据实到财务部门报销。
8、接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每周将接待情况列出详单,报请领导审批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接待清单,定期与饭店核对,无误后由接待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报销手续,最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款项。
9、慰问费。在职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人事科提出慰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科级干部200元,处级干部300元,离退休人员另行规定。
10、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条往来款项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7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条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六条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5、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系,负责公司财务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全面控制;
3、主持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有效地监督检查财务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的调整;
4、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完成税务申报以及年度审计事宜;
5、精确监控和预测公司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6、对公司重大的投资/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7、负责与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8、负责本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及日常/培训/考核;
9、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它事宜。
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x按上级规定设立兼职会计、出纳人员,负责所有收支帐务,做到依法立帐、正确核算、严格管理。
二、经费管理
1、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健全会议报表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费用开支报销程序:开支计划请示—局长同意—经办人办理—办公室主任核实—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出纳付款。
1、旅差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办公室登记,差旅费报销实行每月按规定标准填报一次,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从严查处。
2、文英复印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赶制的,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统一结算,办公室主任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
3、通讯费:按区委、政府的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单位电话费、邮寄费凭正规发票和凭证报销,办公室具体承办。
4、招待费:各种接待,须事前向局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经手在标准内开支;标准由局长确定。凡不事前请示或超标开支的由经手人自负。
5、小车修理费。小车修理由办公室主任会同驾驶员一同到修车单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须事前向局长请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出纳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回单位5天内必须结清手续。出纳员要加强现金保管,严禁现金丢失和被盗,对现金不存银行、私自放在办公室而被盗,后果自负;出纳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不能“白条顶库”,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7、工作人员不准用单位资产等为他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8、票据管理。xx使用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据。不得白条收款。购买和使用票据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经手人,每月结一次帐据,每年十二月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清查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局长。
9、单位任何经费的开支,未经领导同意,先斩后奏擅自决定发生的费用及白条报销费用,一律不予以审批报销做帐。购买办公物品和生活招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经手。
10、公共财物管理。财物分为固定财物和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财物有小车、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空调机、电话机、饮水机、电脑设施等;日常办公用品有纸、笔、墨水、文具、书籍、电脑打印机耗材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登记管理。每年底由办公室对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理。
购置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室、股、队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领用登记。
(一)机关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小的,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分管同志承办。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需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所有开支,均实行先审批后承办,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切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管理,各委室需要时到办公室领取。非易耗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各委室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三)会议经费开支。 办公室编报预算,报有关领导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招待费开支。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安排。本市来人联系工作,一般不安排食宿。上级或外地来人,严格按市委、市府制定的接待标准执行。外地有关单位参观来访,一般只招待一餐,其他食宿等费用自理。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五)所有经费的开支实行每周签字制度。 承办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同志说明开支来由,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原则上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周的发票不予报销。
(六)坚持日清月结。 办公室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关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每月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服务质量。
一、办公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在限额内由各科科长自行掌握使用,超额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二、文印费:打印文件资料,一律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并严格控制打印份数。不经批准的,所有费用由打字员个人负担。文印所需纸张、油墨等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报请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
三、电话费:各科室电话一律取消长途功能,继续推行费用包年制度。费用缴付由财务科统一办理,每季考核一次。
四、照明费:除夜间加班,值班外,其它时间,宿办室电灯一律关掉,做到人走灯灭。机关大院及楼道由警卫人员负责,出现常明灯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
五、探视费:系统内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慰问探视的,由县社领导安排,不经领导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准用公款进行探视。
六、招待费:上级或职能部门来人需要招待的,必须提前报请主任批准,主任不在报付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安排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和用餐地点。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用餐标准每人不得突破30元,财务科凭领导和经办人注明招待原因的收据予以报销。
七、医药费:工龄在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龄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医药费一元,有重病住院需要检查治疗的,必须取得县以上主治医师证明,并报县社主任批准,所需医药费,由县社根据情况酌情解决。
八、维修费及低值品购置:机关需要购置家俱或房屋设备需要维修时,事前由办公室造报预算,报主任批准后购置或施工。在家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原则,由办公室、财务科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明确责任。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对无故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按现价包赔损失。
九、费用开支批准权限:除电话费、办公费实行包干外,其它费用开支在1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签字,科长批准报销,超过10元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报销;凡购物超过100元的,由主办人汇同财务科共同办理。
十、建立财务内审和公开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机关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通过上栏或召开职代会的形式进行公布,增强透明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促进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财经审批:根据新修订《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结合我局实际,全局上下财经审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收支分线、单位负责人分别予以委托。对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一律由财务部门首先审核,然后由主管行政的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否则,出纳一律杜绝报销。对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和开支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财务部门的权责:负责财务预算和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度并及时修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挥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财务人员的分工。出纳员负责掌握财经政策,搞好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收、付凭证并予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保管好相关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会计或主管领导分别保管)。会计员具体负责编制转帐凭证,审核出纳员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做好财务分析和其它会计事务。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1、现金管理:局属各单位库存现金必须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库存现金不超过三至五天的开支。收入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超过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2、银行存款管理。
(1)遵守银行各项结算规定,保证银行结算业务正常进行。
(2)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保证帐实相符。
(3)健全银行存款控制系统,对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核对、清查等,严格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各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
3、往来户结算登记制度。局属各单位必须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动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户款项的余额列出清单。
4、往来户结算定期核对与清理。各单位每月、季终对往来款项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对应收帐款按其帐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必要时并及时函证核对,采取必要的催收措施,加快资金周转。
5、坏帐损失的确认、审批、财务处理。对于坏帐损失的确认条件按制度规定运行,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逾期两个以上的应收帐款,对于坏帐的处理方法,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按3-5‰的比例并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
办公室应做好局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定期与财务科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遗失、毁坏固定资产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1、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应由业务工程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申报、转报各类专项资金的请示、报告,由申报或转报单位、业务科室负责拟稿,报分管领导签发。上报市、区政府的专项资金请示、报告,报局长签发。
2、项目专项资金安排。
(1)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按下达的实际金额和使用范围,由工程业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研究提出该专项的预算安排方案,包括支出细项、支出金额、执行单位。报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
(2)项目资金安排经审定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的,由财务科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方案;由局转拨或直接支付资金的,在项目执行前,分管项目的科室须向财务科衔接用款计划,并按项目进度填报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查后,交财务科审核支出内容、金额与审批的方案一致,报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予以拨款。
(3)专项项目资金有管理办法的,严格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由分管该项目工作的领导牵头,分管项目的科室负责,财务、监察、审计配合,对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单位整改。项目执行完毕后由执行单位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报送局长和分管项目、财务的领导。
五、拨款与工程结算管理
1、财政拨款预算包干经费:根据市、区拨经费计划和拨款进度,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按年度计划和逐月考核、验收的结果,对各单位进行拨款。
2、工程管理:(指计划内所有的工程)
(1)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由局统一研究确定施工单位,并下发任务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出工程预算和施工图纸报局审批。
(2)开工后,根据上级预拨进度款,结合施工单位实际进度,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度拨款。拨款前由施工单位填好进度表,由工程部门签字、财务部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字,方可付款,手续不全者,出纳一律杜绝支付。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提交竣工资料,由局验收合格方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同时办理有关管理费,工程结余等上缴手续。
六、专用资金管理
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按一定标准和比例计提,然后专款专用,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1、职工福利基金:根据财政统一规定,按每月工资总额的2、5%计提。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费、慰问病号等。慰问病号一次不超过200元,上级部门控制在300元以内,由单位领导带队,党群具体组织看望,不得多次看望,重复报销。
2、工会经费:按照上级要求,各单位的工会经费要设专帐,单独核算。计提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交局40%,单位留用60%,由各级工会组织控制使用。
3、职工教育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主要用于干部职工学习先进技术,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控制使用。
七、费用管理
经费开支必须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支出”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经费,优先安排好水、电、通讯和交通等各项开支,对专项经费实行专项专用。具体规定如下: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按局办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招待费、旅游费:按局纪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差旅费:(因公出差:含住宿费、长途补助、交通补贴)按照东财[1996]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一次性抚恤费:按武人[20xx]42号文件执行。
5、丧葬费:按武人[20xx]2号文件执行。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武人[20xx]17号文件执行。
7、探亲路费:按鄂人[1994]50号文件执行。
8、独生子女费、书抄费: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按报销发票中书抄费的全额父母双方各报一半;计划内二胎,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按报销发票中书抄费全额的80%父母双方各报一半。
9、独生子女托幼费:独生子女托幼费按每月50元标准,凭发票父母双方各报一半;计划内二胎按每月50元标准的80%父母双方各报一半。
以上办法各基层单位根据经济情况,可参照执行也可以从严执行。
以上管理办法,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如该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
一、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计财科负责编制全局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二、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一)实行民主理财。成立局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机关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二)计财科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汇报局机关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年终公开接受区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有效合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对所属单位和个人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各科室擅自收费。凡属地方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范围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可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商物价、财政部门会签下文,据此文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使用非统一收据或不开收据向单位、学校和个人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各科室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种代管款项,如考试报名费、资料费、职评费等,均由各科室提供明细清单,并要求缴款方及时缴款。属收费项目的,通过相应银行缴入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属代管项目的,缴入本局基本帐户。计财科根据银行盖戳的缴费凭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科室,每年初应编制全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收坐支。
(四)预算外资金可用于弥补预算内事业费和办公经费不足等。支出由各科室根据业务活动的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编制用款计划,经局长审核批准。
四、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
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一)借款: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必须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计财科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算、归还。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二)购置:(1)机关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器具、汽车配件、劳保用品、设备、汽车维修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订购以及信封、信笺、公文用纸、档案袋、表格印刷等,应事先由办公室编报计划,经局长同意后,由计财科列入预算,再交办公室统一办理。(2)凡属控购商品,要先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购置。
(3)大宗办公用品、高档耐用消费品、贵重设备等购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相关科室,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选购。
(三)报销:(1)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栏目(食宿自理的会议按住勤费报销时,须持召开会议单位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支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连同出差申报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销。(2)白纸条、代办条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3)数额在1000元以上较大的和特殊性的开支,需事先编报计划送计财科审核,并经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主管区长签字后,方可报销。(4)邮寄公文、信件、专递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
(一)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出差的,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报单,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
(二)出差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申报单由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
(三)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距离过远,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单飞一趟。
六、文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凡需打印的材料,必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凡需到外单位打印的材料,事先征得办公室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否则,不予报销。在外打印材料报销时间限在10天以内。
七、强化财产管理
(一)计财科应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总帐。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二)资料室必备图书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负责购买,再由资料图书室验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三)机关车辆、电话、办公用品等管理与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负责;房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房产与水电设施的维修和配备由基建科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四)机关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动支权限进行审批,由计财科统一办理。
(五)加强电话管理。
原则上每科室安装一部电话。平时因工作需要挂拨长途电话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确定动支权限,严格审批制度
机关一切资金收支活动都要在进行财务收支审批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九、规范会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一)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二)建立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
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初审,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研究中心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服务工作需要、质优价优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研究中心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类项目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预算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 坚持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原则。提出的用款计划,应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应对拟用款项目一次性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应分次报批。
第七条 计划使用经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用款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出纳人员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行为应当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借款人员一般应当在相关工作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借款人员调离研究中心,须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借款人员应当为研究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实习人员及上挂、跟班学习、抽调人员不得为借款经办人。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借款,对久拖不结的借款要及时催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借款,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条 坚持报销前审批原则。报销费用原则上要求一个项目一次报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十一条 报销费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万元的,除常规性的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日常项目外,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所有报销票据应先经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对报销凭证的财务审核,确保凭证完整、合法,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报销,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工资卡)制度。执行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对已纳入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工资卡)结算;公务卡(工资卡)不能结算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对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开支和服务等项目支
出,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出差人员在外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销后,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存入出差人员的公务卡(工资卡)里,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对外支付的各项社保经费、劳务费、购置费、印刷费、暂(预)付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加强对本部门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对超过库存限额10000元以上的现金应及时存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 以下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差旅审批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会议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培训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其他费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经费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的物资购置、印刷费用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采购目的和质量要求,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各类物品的内部管理,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存账薄,实行“一领一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恢复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纳入经费使用计划重新购置,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不得私用或交由与中心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 条 研究中心由财务会计负责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 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财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一人兼任和支票、银行印鉴一人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新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研究中心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计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四条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人平60元/餐,市级来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局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娄财行[20xx]374号《娄底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出省出差一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借款管理
(一)办公室借备用金限额2万元以内,于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
(二)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八条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局领导(含副处级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干部职工按240元(不含司机),凭票按月限额报销。
第二十条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干部职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
(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七)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九)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乡机关财产物资的安全,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二条 乡机关所有财产,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并由管理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存档。
第三条 各项经费必须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 乡机关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乡上一切费用支出、款项划拨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及用途,经财务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是:
(一)所有报帐要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日常用品购置要附清单。
(二)购置固定资产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工程项目实行按进度支付款项。
(四)超1000元资金,应按要求进行转帐支付。
(五)经费支付方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项目支付方面:支付额度未超过2000元,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额度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支付额度超过10000元,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到财务室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用途及还款日期,经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财会人员支付;对于额度超过3000元的借款,财务主管领导批签后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支付。
(七)对于合理性支出,每周集中一次进行审签。
第六条 经费报销的措施是:
(一)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接待用品由专人负责统一购置。各工作队需购置物品时,先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工作队长、财务主管领导审签后由专人集中采购。 (二)对于各工作队无法制作的版面、横幅、奖牌等需外出制作的物品,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工作队长签字,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并由专人签字。结帐时财务室凭凭证及清单进行核算。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予报销。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等事宜,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参加。乡上按有关规定报销来回车票,给予出差补助。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办发{2015}117号)文件{省外:40、50、60元(西、中、东),外市州:30元;市内及县区:15元}执行,凡未经领导批准、文件未规定报销事宜、超标的部分费用自理。由上级组织或单位委派的培训、学习等活动单位予以报销,其他属于个人行为的,单位不予报销。
(四)各工作队因业务需要发放给农户的财物,应造册报请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律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五)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购置,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商定、财务主管领导审批、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后方可购买。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对不经审批私自购置、不办采购手续、不签订采购合同、票据不规范、无清单、单价、数量不详、用途不清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坚持日清月结,每月财务报表必须于次月向乡主要领导和账务主管领导提供,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帐目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公共财产实行集中存放、统一调配、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各工作队领取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时,由保管员按需发放。
第十条 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财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若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调离、退休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适用范围:局机关及会计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20xx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批。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办公用品采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1)局领导和各股室(含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
(2)办公室将全局办公用品需求情况向局长请示汇报,待批准后确定全局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并填写《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办公用品采购登记单》;
(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0xx元的国有资产。
采购办法:
(1)单项价值在20xx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
(2)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十三、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 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税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六)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此条废止)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更好的贯彻《会计法》,正确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使本公司的财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合理合法的经济核算,通过增收节支的原则,加强财务计划管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由指定股东直接领导,工作人员配置为主办会计、出纳(销售会计)。
四、财务部的职能是:
(一)向公司负责,向所有股东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财务管理制度
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三)负责制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四)协同公司领导共同组织编制公司年、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的实施;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填制凭证、等记账薄、对账和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的、有计划的调整占用资金;
(七)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批手续,正确的计提折旧,会同行政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八)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九)定期编制年、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运行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预警和风险控制实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十)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及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等重要票据;熟练掌握、领会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纳税,按时上交税款;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十二)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十三)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推动会计工作现代化管理进程;
(十四)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主办会计职责
(一)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工作;
(二)负责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审核,严格控制成本;
(三)负责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编号、装订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各类明细分类账和总账的登记、核对好保管工作;
(五)协助、监督出纳现金盘点工作,确保现金帐实相符;
(六)负责应收款、发票的催要工作,正确核算各项往来款;
(七)参与仓库实物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对存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存货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报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八)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正确归集、分配开发成本、费用,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
(九)负责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相关明细报表的编制、分析、解释和汇报工作;
(十)负责办理与税务部门的相关事宜,合理筹划纳税,保管好各项发票;
(十一)对会计资料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
(十二)其他与会计处理有关的事宜。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填报资金日报表;
(三)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
(四)负责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负责仓库实物的计量、收发、领退、保管和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登记实物出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类账务处理工作;
(八)配合行政部做好办公用品及食堂用品的采购工作;
(九)其他与出纳工作有关的事宜。
一、公司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账统一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并编号。
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开设总分类账、明细账及日记账、
四、会计人员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正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或补充。
五、记账凭证填写的内容、数量、金额、附件张数必须与所附的原始凭证相符,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正确,连续编号,字迹清晰工整,有关人员印章齐全。
六、月底终了,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七、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等记账薄,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登帐及时,按月结出余额。
八、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九、按规定设置和编报会计报表,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纳税申报表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部还有:股东投资及利息结算明细表、费用支出明细表、存货明细表、销售成本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报表编制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十、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财务负责或总经理负责监交。
一、经营收入的实现按制度规定确认,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计入当期损益。加强对营业外收入等的管理。
二、实现是收入、按实际价款记账,应全部记入本期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用。
三、收到款项时,必须想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收款人或出那人员办理收款手续。
四、开票人与收款人员原则应分设,收款金额或收支票按规定及时送交出纳及开户银行,然后将缴款单和支票回单交财务人员。
五、财务和业务人员应经常注意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如发生拒付、拖欠等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由当事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清理。
一、报批流程,所有款项支出实行付款审批制度,必须由经办人填报签章报部门经理审查、会计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公司股东的费用报销实行股东互签制。
二、报批时间每星期三、五由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支付。如果公司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三、各种款项支出一般需凭收款方提交的内容完整并且套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收据予以报销,发票抬头必须与公司抬头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四、广告款、工程款等大额支出必须填制《资金支付申请单》,并查验相关合同。
五、日常用品(包括食堂用品)采购由行政部与财政部根据采购申请单一同采购,由行政部汇集发票统一报销;
六、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一)公司员工外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二)公司职工出差根据需要选用交通工具,除股东外的员工不得乘火车软卧;
(三)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一下规定执行:
1、房费标准:
①.部门经理住宿标准为120元/日;总经理以上住宿费实报实销。
②。一般职员住宿标准为80元/日。
2、伙食补贴: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省内);省外每人30元/日。
七、电话费报销制度
(一)公司员工根据岗位需要可享受电话费补贴;
(二)公司员工凭正规发票按核定标准实报实销,超出不补;
(三)核定标准为部门经理200元/月,助理级100元/月,一般职员50元/月,特殊岗位申请电话费补贴有公司领导审定。
八、严格执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错付、多付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应加强本公司的发票管理,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为了确保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发票管理员须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收到货币资金、收据金额是否一致。
二.在收取各项收款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三、本公司使用发票的购领,有指定人员去税务机关办手续,按规定缴销和领用。
四、对领用发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未用发票和已用发票存根要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领用制度。
五、使用发票时,开具的发票内容真实、数量金额正确、字迹清晰、印章齐全、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涂改发票。
六、发票不得拆本实用,不得分联使用低、面不一致的发票,作废发票各联必须齐全,并注明作废标识,不得随便撕毁或遗失。
一、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原则上应以库存现金额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那人员库存现金额为xx元/天,最高不炒锅5000元/天,大额现金个人不能随便携带,由会计人员不定期进行盘点,以确保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二、出纳支付现金,必须经有关负责人签批、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付款凭证支付。收付现金做到认真、仔细,加强复核,现金如发生短缺,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严格支票管理,银行印章由专人负责,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防止空白支票的遗失和被盗。
四、为了确保银行存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出纳员须逐日结出银行存款余额,由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帐单,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正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发现未达账项。
五、会计人员定期与往来款对方单位核对往来款余额,制止各种挪用货币资金的情况。
六、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均须公司领导签字。公司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先付款后补签。
七、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静会计审核;交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职员借用的现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八、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查,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九、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十、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部每月提供的考勤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次月20日)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企业的概念。.。工商企业制度的。.。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用制度约束、规范财务运作,确保机关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的管理范围
乡党政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如计生服务所)
二、机关财务的管理内容
1、经费开支安排的原则。预算内安排的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其它经费;预算外收入安排,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方可安排其他经费。
2、经费报支渠道。机关经费报支渠道原则上随工资关系,按照“谁承担工资,谁报支经费”的原则,预算外单位人员报支经费在其单位列支。
3、出差实销制。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到县外开会、学习参观、招商等用车的,由党政办申报乡长同意后,再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安排公车或者租车接送。县内除四个一把手用车外,其余原则上坐中巴车。县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物品领签制。机关运转所需的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蚊香、蜡烛等),每月初到党政办进行申报登记,列出清单后报财政副乡长审核,由书记安排,经乡长签字批准后,由财政所安排专人(两人以上)统一购买。报销票据时必须附具清单,如不附具清单则不予报销(个人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主任清点验收后交党政综合办统一保管。物品领用统一实行领签制,办公室凭党政一把手签字方可发放。
高档用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方可统一购买,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预算外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照执行,明确专人购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来客接待制度。①机关来客招待。原则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由机关事务线线长申报,办公室发出就餐通知单,报书记(乡长)同意后再送食堂。不报告或者事后报告的一律自负。②招待餐标准。每人每餐15元,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酒水由财政所统一购买,由办公室主任验收后保管,并对使用情况予以登记。③接待实行对口陪餐,原则上不发整包香烟,上级多部门来人,能合并接待的应合并接待。
6、经费支出报销。①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三者齐全。②严格执行“谁经办谁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杜绝饭店业主、出租车驾驶员等持发票到相关签字人员处审批。③票据报销实行月报制,当月票据当月结清。每月的28-30日安排一天为审批时间,逾期不予审批,费用自理。该条款作为一条铁的纪律,将严格执行,一视同仁,一抓到底。
7、财政所要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每月将收支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以便领导掌握财政运行情况。
8、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政行为,坚持财务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加大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直接责任人工资挂钩,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管理原则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两统两分”的原则,即统一管理、分类记账、分级把关、统一审批。凡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一律纳入机关账户,由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类记账,区别资金性质用途分别支出,按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分级把关,最后由局领导统一签批。
二、审批程序
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财务人员票据审核,主任把关,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属专项开支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把关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批;属于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开支或非正常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借款规定
因公外出借款,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四、经费开支
(一)差旅费开支
严格因公外出告知报告程序。局长外出要告知办公室;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要报告局长;科长(主任)外出要报告主管局长;副科长、科员外出要报告科长(主任),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否则机关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特殊情况,事后要主动汇报。国内出差需乘飞机者,须经局长批准。
(二)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机关购置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列出计划,填写《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购置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把关,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大项物品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各科室未经批准自行购买办公用品,财务一律不予报销。所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交保管人员查收后,双方在购置发票和入库清单上签字,按审批程序报账。严格办公用品发放领用制度。建立实物库存账,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签字手续,每半年清仓查库一次,并公布办公用品购置、发放情况。
(三)文印费开支
各科室起的文稿原则上由起草科室自己打印,特急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打字员帮助或外出打印。复印资料须在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方可到复印室复印。
(四)招待费开支
机关一切公务接待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经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对口陪餐、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安排。凡未经批准自行接待的,办公室一律不负责结算。
(五)电话费开支
本着“节约开支,不影响工作”的原则,根据工作业务量的大小,核实各科室的话费定额。节余留用,超支自负。机关所有办公电话话费结算,
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宅电话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六)机关车辆费用支出
1、车辆在市内实行定点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卡,实行“三联单”,分别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司机和加油站三方签字,每月累计耗油,由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结账。单车耗油量每月公布一次。
2、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3、车辆维修: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报1000元以下的小修须报主管局长审批。车辆大修必须由修理厂做出预算,报局长研究批准。汽车维修费发票连同用料清单,由修车方和司机签字,经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后,再按程序审批。
(七)其他开支
1、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本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按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慰问品,并组织有关人员表示慰问。
(八)物业管理
1、基建维修。投资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凡投资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装修项目,先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施工。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等大项开支,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者,签定合同,按合同办理。
2、国有资产的出租、转移、变卖处理,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按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3、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对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彩电、音响固定资产,逐人逐室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帐,帐物相符。对给各房间配备的办公用品,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由使用人签字,谁使用谁负责,行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丢失由使用人赔偿。
五、财务预算和财务公开
每年年初、年末,办公室财务人员要编制出全年的财务预、决算表,并定期写出财务分析报送有关领导。为使局领导及时了解机关财务收支状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实行机关财务月报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每月初将上月经费支出情况报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通报一次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按指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从财政领用的正式收据,不得自行购用其他收据。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所收取的资金必须直接缴入财政结算专户,不得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不得直接或变相坐支。
二、财务审批制度
镇政府机关所有支出(包括报销、发放津补贴、拨转经费和往来性支付)一律由常务副镇长一支笔审批,除特别授权外,否则财政不予受理和入账。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1、镇机关后勤费用支出1000元以内的需经经办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常务副镇长审批,经财政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2、各站办所费用支出需站办所长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报销实行三手制,即由经办人签明具体事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应经使用(或保管)人签字,财务同时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除工资和对个人补贴性支出以外的支出,应开具正规发票,严格控制白条支出。
1、办公费:一般办公用品的购置,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经常务副镇长同意,由财政负责购买,并建立领用手续和分发记录。
2、旅差费:旅差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领导审批。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应该在出差归来七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及时办理报销,外出进行招商考察活动经费支出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列编制经费预算,报销时不准超出预算。
3、交通费:车辆维修必须到指定的汽修厂,经常务副镇长同意后方可修车,修车费用由财政安排专人定期结账,如需租车时,必须经常务副镇长同意,否则不予结账。
4、招待费:政府来客人一律在食堂就餐,标准按实际需要安排。食堂费用要每月同财政结一次账,用食堂报销单核销入账。特殊情况需在饭店招待的,或需在饭店要菜的必须经常务副镇长同意方可招待,标准按领导安排意见办。
五、现金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借款的,必须经常务副镇长批准,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前次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千元以上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不得超范围留存,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做到日清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