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管理制度(精选4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 使用、 保管单位及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一)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废液;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 未经许可, 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