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秀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次为您整理了202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秀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查主要内容 篇1

检查主要内容

严厉查处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一)检查重点内容:

(1)药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和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台账制度。做到“八不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家地址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通用名同名或名称相仿的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不得经营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不得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标识;不得在店堂张贴、悬挂和发放未经审批的各种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开设30人以上的健康产品讲座要进行备案。

(二)重点整治四类产品:

一是名称与《中国药典》收载的常用药品通用名完全相同或名称相似、包装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相近的“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

二是非药品却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或暗示、明示有治疗效果的“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有的产品在外包装上直接标示杀菌、消炎等功效,有些产品说明书不直接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而是标识为“适宜人群”

或“适用范围”,内容为适用于某某疾病或对某某疾病有疗效。

三是在非药品产品中未经批准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在减肥、降糖、改善性功能等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份,在包装、广告宣传上明示或暗示药品的功能和疗效。如:标示国食健字却添加了“西地那非”等。

四是对于卫生部明确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品的。

整治措施

在整治行动中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1)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用品、保健食品、维生素补充剂、化妆品冒充药品的,汇总后统一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未标示文号(或假冒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

(2)对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要以国家局、省局、市局和日常监管中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作为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按照分类分级、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日常监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企业要重点排查。重点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企业经营中违规宣传和违规标识行为进行重点排查。

(三)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特别是经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易发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品种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美白、祛痘、抗皱类化妆品品种的经营企业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等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区域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在此基础上完善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监管档案。

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篇2

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要求,特按如下标准检查。

1、采购的食品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卫生合格证,过期食品不得销售。

2、粮食霉变不得加工销售。

3、食品腐烂变质不得销售。

4、油质酸败不得用来加工食品销售。

5、主、副食库中存放的物品要摆放整洁,有防霉设施。

6、加工副食间,要有生、熟分开的菜板、菜刀、菜盆。各种用具要清洁卫生。

7、餐厅地面、桌椅清洁,无杂物。

8、主食间要清洁卫生。

9、小菜间要清洁卫生,夏季凉拌菜类,要当天加工当天销售。

10、熟食品,如:肝、酱肉、肠等等,如是自己加工最好要当天加工当天销售,当天销售不完的要冷藏保管。夏季时,需彻底加热。

11、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

12、杂物与食品分开。

13、冰箱内的熟食品与生食品分开。

14、环境卫生要清洁,无杂物。

15、有防蝇防尘设施。

16、个人卫生要衣帽整洁,按规定着装,不留长指甲。

17、销售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18、患有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的,暂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当餐厅从业人员发烧,临床症状怀疑有如下疾病:痢疾、伤寒或病毒性肝炎时,暂隔离检查治疗,明确后再做决定

20、餐具要一餐一用一消毒。

21、每餐必须留样。

车间检查内容 篇3

车间检查内容

1、作业环境

1.1.车间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1.2 进、出口处应根据车间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并符合GB2894—82的规定;

1.3 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1.4 车间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特殊情况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1.5 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标志线应用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晰。行人通道大于或等于1.8m;电瓶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m;汽车或叉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5m。

1.6 进入车间的铁路线轨道顶面应与地面平齐。

1.7 厂房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照度应不低于50Lx。 1.8 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11 天窗应有机械开启装置,并启闭灵活、可靠、关闭严密,无漏雨现象。 1.12 车间厂房应有排水系统、保证在当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时,排水畅通,阴井不冒水。

1.13 设备上的工作灯和手提式工作灯均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并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14 厂房内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干线,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属构件,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管道。

1.15 接地线埋入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导电性及热稳定性、连接应牢固、可靠、并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1.16 起动机的供电滑接线的两端应有电源相线信号灯,并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装接临时线路应先填写“装设临时线申请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超过规定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1.18 临时线路需用良好的橡套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m,线上不得有接头。 1.19 临时线宜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在通行汽车、叉车的通道上,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m。

1.20 煤气、蒸气、热水、回水、压缩空气、乙炔、氧气、天燃气和燃料油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加套管保护。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石棉绳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动力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和办公室,乙炔、氧气和煤气管道不能通过烟道、通风管、配电室和易燃易爆物仓库。 1.22 氧气管道不宜与燃料油管道共架敷设。

1.23 氧气、乙炔、燃料油、天燃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24 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1.25 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1.26 管道的外表油漆涂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饱和蒸气管基本色:红色;色环:黄色

压缩空气管基本色:浅兰色消防用水管基本色:橙黄色乙炔管基本色:白色氧气管基本色:深兰色低热值煤气管基本色:黄色。

1.27 压力为(0.86~14.7)×104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装夹具等存放场地不得侵占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的规定。

1.30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1.31 对粉尘浓度高的场所,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区(点),震动噪声严重的作业区(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32 车间地面的油污及铁屑应及时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车间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随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

2.2 新入厂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2.5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带手套操作。

2.6 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2.7 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2.8 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2.9 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得超限使用。

2、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2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2.13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2.14 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2.15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

2.16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或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

2.19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在高空投掷工具、材料。

2.20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2.22 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2.23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24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域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2.26 发生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后,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27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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