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范文通用3篇

2024年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范文(通用3篇)

2024年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范文 篇1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财务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审判服务效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财务运行机制,不断适应财务管理工作新形势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财务室全力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对我院xx年度政法专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法专用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审判效益。

二、努力学习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xx年元月,我院被县政府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面对全新的支付管理制度,财务室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努力使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财务保障。

三、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

坚持全面完整、科学规范、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党组要求,重点向审判执行倾斜,为提高审判质量、改善我院环境提供财务保障。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支出安排上做到有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支出。对部门发放给个人的福利费、劳务费进行严格审批;加强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管理,切实强化成本意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工作方法,方便群众诉讼

财务室承担收发执行款、保证金,退诉讼费和发放司法救助款的工作,

20xx年现金收执行款xx余万元,保证金xx余万元,发还执行款xx万元,退诉讼费!x人次,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为增加案件达成和解可能,财务室被告先垫付退费资金,司法救助款。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工作

20xx年,我院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力度。自行采购方面,财务室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为我院顺利采购了办案用车三辆、全院干警制式服装等大宗商品,同时保证日常办公耗材的供应,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六、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xx年4月份开始,历时近半年时间,对我院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在全院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各工作组按照资产清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申请报废车辆三辆,计算机44台。清理暂付款70000元。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了家底,促进了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七、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让领导的工作思路顺利实现。

2024年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范文 篇2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财务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改善办公条件,我对一年的工作进行了两方面总结:

一、完善财务运行机制,不断适应财务管理工作新形势。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财务室全力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对我院20xx年度政法专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法专用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审判效益。

二、努力学习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我院被县政府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单位,面对全新的支付管理制度,财务室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努力使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财务保障。

坚持全面完整、科学规范、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党组要求,重点向审判执行倾斜,为提高审判质量、改善我院环境提供财务保障。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支出安排上做到有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支出。对部门发放给个人的福利费、劳务费进行严格审批;加强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管理。

切实强化成本意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年法院财务个人年终总结范文 篇3

一、 法庭工作的各项数据

截止20xx年6月22日我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1件,其中上年积转6件,新收105件。与20xx年同期50件相比增长61件,增长率122%,与20xx年同期87件相比增长24件,增长率27.6%。

立执行案件15件。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58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1件,抚养权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婚姻财产及彩礼纠纷13件,合伙协议纠纷1件,名誉侵权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7件。

上半年法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98件,结案率88%。

上半年审结的98件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1件,简易程序审理的8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9%,其中判决14件,调解、撤诉80件,中止4件。调解、撤诉率为81%。

上半年年法庭审结的98起案件中,有执行内容的案件51件851560元及财物,移送执行庭执行的5件,本庭督促执行清结的24件,其余为未到期。

上半年法庭共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094元,已经上解县院10116.50元。

案件质量:上半年本庭参与评查案件71件,均被评为一类。

完成论文书写一篇。

完成了院内安排的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剖析材料、整改方案等各项工作。

二、 主要做法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今年以来,法庭干警积极参与院内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五个严禁”教育活动,通过两大活动,使干警认识清楚,目标明确,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即为我们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春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我们认识到五个严禁的规定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止司法腐朽、保证司法廉洁的有效措施。法官要时刻秉承公心,忠实履行职责,杜绝腐朽,要勤勤恳恳做事、明明白白办案、干干净净做人。“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心怀公心,才能明辨是非,只有廉洁自律,才能威严不阿。“五个严禁”再次说明了我们的工作准则,时刻提醒我们要自警、自盛自励、自爱,它是一个高压线,是法院系统反腐的重拳,他要求我们要求真务实,讲实活、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为应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平的需求,“五个严禁”要求我们要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二)加大案件审理、执行力度,确保工作任务和社会效果双赢。

结合辖区实际,以法院调解为案件审理主线,加大案件审理力度。农村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最基层的审判机关,位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今年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中,注重妥善处理四种关系,为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一是妥善处理现代司法理念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基层法庭在司法过程中将现代司法理念与案结事了统一起来,在法庭的司法实践中不必教条地拘泥于现代司法理念,要在乡土文化的基础上,用现代法理去审视每一起纠纷,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以农民能接受的司法方式将现代司法理念逐步融入到日常的审判活动当中,着力提高法庭法官的亲和力,以案结事了为价值取向,走下高高在上的法台,和群众心贴心,以公心定案,以诚心感动,以热心帮助,以耐心沟通,将当地风俗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德、讲天理、讲人情世故,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人一个人地真诚劝解,真正让当事人内心想通,心病去掉,通过一次次现代司法理念与不良习俗的碰撞,通过一朝一夕、一点一滴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渗透,使农民从思想上真正理解和接受现代司法理念。如刘忠孝诉彭建平、彭新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是妥善处理发挥司法职能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

经对今年工作调查分析,涉农案件呈现司法手段有限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性、地区发展不平衡性、化解纠纷多样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不仅要“坐堂问案”,履行自身职能,而且要“送法下乡”,拓展综合职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案件,及时定纷止争。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果园、化肥、种子)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西瓜、蔬菜)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生产资金及时到位、不误农时,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拓展法院综合职能,转移重点,重心下移,通过抓好农村调解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坚持巡回办案、加强司法救助等工作,把实用法律送到农民手中,送到田间地头,把法治理念和风细雨渗透到农民的思想中。三是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一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提倡公正优先。二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更应倾向实体公正。三要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倾向客观真实。

严禁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割裂开来,坚决杜绝将法律真实当作草率下判借口的做法。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行为才能够让农民信服,才能安定人心,进而为构建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矗四是妥善处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一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二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联络制,对人民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或困难,由法官及时上门协助调解,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涉农案件,先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庭起诉的,应当支持,不得干涉和阻止;三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注意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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