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精选三篇)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精选3篇)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 篇1

为认真落实、及时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治工作,确保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校根据上级工作精神,正常有序开展了各项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27个教学班,有在校学生20xx多人。学校无小卖部、食堂等设施。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积极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以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学校食品食物中毒的发生,维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

首先,学校都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切实把学校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学校都成立了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等一套完善的管理责任机制。二积极采纳学生、家长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从检查可以看出,学校基本能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纳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常规管理的轨道,将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与教育质量同等对待。

(二)制度健全

一是学校能把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建设纳入学校综合管理制度建设中,学校建立了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并张贴上墙,接受监督。饮水设施有专人管理;学校器具及时、定期的做好消毒工作,保持室内外清洁,杜绝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二加大对学校食品、饮水卫生等卫生设施的`监管力度,建立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监督学校研究制订重大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应急和预案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目标。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救;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不定期组织专班对学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主要领导亲自参与,真正做到安全无小事,确保了师生的人身安全,家庭的安宁,教育的稳定。三是抓好学生的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开展一年一次的学生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和档案,加强对学生的疾病防治工作。学校通过举办食品卫生知识讲座、参观卫生科普知识展版,以及办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专栏、黑板报等形式,使学生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心理卫生、青春期卫生、疾病预防、意外伤害等方面建立起健康的行为规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食品安全是学校需要长期坚持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特点,既普及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又注重形式的活泼与多样,使他们能够自我保护,健康成长!

孟津县第三实验小学

20xx.11.22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 篇2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

4、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96年8月27日发布实施。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 篇3

三、突出重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1、开展了食品、保健品专项整治。成立了专项领导组,制定了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密安排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先后4次对食品卫生进行专项检查、8次对保健食品进行了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直管昂生医药集团、长治市医药公司、得仁大药房等32家经营单位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均未发现文件要求查处的保健食品,圆满完成了食品、保健品专项整治任务。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xx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通知》(晋卫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全市食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5月份共抽检冷冻食品60份,其中57份合格,合格率95%,对不合格的批次产品均进行了没收与销毁。

2、开展节假日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向市直管餐饮单位下发了《20xx年春节加强食品安全的通知》并开展了两节期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餐饮业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食品经销单位的索证情况和是否经销“三无”产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五一”黄金周期间,国庆、中秋节期间分别向十三县(市、区)下发《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20xx年国庆、中秋节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通知》,重点对市直管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116家餐饮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食品市场的卫生环境。

3、食品样品、餐具采样抽检工作。对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样品采样,采集34份样品,31份合格,合格率91.2%,餐饮单位餐具消毒效果监测采样285份,合格254份,合格率89.1%,对于不合格批项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该同类同件产品进行复检,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4、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根据长卫监字〔20xx〕72号文件,重点对餐饮业开展量化分析评定工作,目前已对70家餐饮单位进行了量化评定,其中A级单位1户、B级单位36户、C级单位17户,余16户新办证从业单位均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

5、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坚持对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回卫生监督,监督340户次,监督覆盖率100%,监督频率达4次/户,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6、全力以赴做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理。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我所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负责接待的餐饮单位的工作流程严格把关,有效保证了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24次,出动监督人员50人次,累计55天。其中国家级重大活动7次,省级10次,市级7次,有效保障了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目前共参加处理3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析科学、处理准确、认真负责,均未发生死亡病例。

四、整顿规范相结合,狠抓医疗市场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成立领导组,制定了《长治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详尽布置落实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先后5次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了打击非法医学美容、打击出租承包科室等专项行动。针对24所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资格,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十一个县(市、区)的2351名卫技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了检查,发现跨类别执业45人,3名非卫技人员,针对存在问题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即整改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人次,检查持证医疗机构68户,清除无资质的药房坐堂医9人,没收价值约6000元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对长治市金海医院超范围诊疗、长治市红十字脊椎医院无资格行医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对复兴花园贾永刚诊所非法行医进行了取缔。对取缔困难、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我们采取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起到了震慑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2、开展采供血、临床用血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和根据市卫生局《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我所于9、10月份开展了对全市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机构血液质量及安全用血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了我市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对市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我市中心血站,康宝生物制药厂的两个单采血浆站从基本情况、血源管理、血液(浆)的存储和运输、血液(浆)的发放和供应、疫情管理、废物处理六个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市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工作,从基本情况、血液来源、血液入库核对和储存、紧急用血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人员192人次,检查单位27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强化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意识,规范了我市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了医疗临床用血及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3月份开始对所辖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人员执业资格、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计划免疫工作、消毒隔离制度及医院感染控制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市医院、和平医院等7所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下达14分现场监督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同时对7所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进行了监测采样,采集样品256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了消毒产品检查。向市直医疗机构、十三县(市、区)下发了《关于对全市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我所重点对市区范围内的超市、卫生用品批发零售企业、眼镜店等23个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索证、建档及卫生用品存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共查7种消毒产品、300余种产品,3份不合格,合格率90%。

五、全面监管,加强其他公共卫生监督。

1、建设和完善了卫生许可便民受理大厅。实行了“限时审理,限时答复”,开展了为从业单位代办一次性报批服务,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的一站式服务,受到广大从业单位的赞誉。截止目前,共登记166家,受理140户,办理卫生许可证112家,其中新办证43家(食品21家、涉水8家、公共场所14家),发放宣传资料60多份、办证所需资料目录单180余份。

2、场所科卫生监督监测。对公共场所从业单位进行了现场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加大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坚持对市直管从业单位单位进行巡回卫生监督,共监督90户次,监督覆盖率100%,对直管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及微小气候监测232份,合格226份,合格率97.4%。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3次对化妆品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了68家专店(柜)、美容店的化妆品,共检查化妆品100余种,各类化妆品360瓶(袋),查处非法化妆品12瓶,圆满完成了化妆品专项整治任务。6月初,对我市7家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制度、设备运行、消毒、健康体检等。

3、涉水卫生监督监测。加强了对市政供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装水的供水水源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我们坚持管理、防护、水质三位一体的监督原则,将现场卫生防护和水质监督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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