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总结(通用3篇)
20xx年以来,为全面掌握食品卫生工作动态,我镇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县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
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和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安办工作人员和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市场、五小食品加工作坊、餐饮业、群体性聚餐等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排查和监管。
二、加大宣传、落实责任
通过各种会议和场镇活动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宣传,向各村(社区)和镇属部门下发了《箭板镇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一岗双责的通知》和《箭板镇关于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成立社会监督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进行督查。5月28日,对乡村流动厨师和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强调群体性聚餐必须在3天内申报,且签订承洛书,协管员做好监管并每月上交检查记录;7月16日,召开了有社会监督员、学校和敬老院负责人参与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动员会,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了科学的分析和政策的讲解;10月20日、22日,在竹海大酒店分别对辖区内乡厨和协管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10月26日,再此召开了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就安徽餐馆爆炸事故做了通报,要求大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开展食品监管,并强调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三、认真排查、强化管理
20xx年12月28日——20xx年3月5日,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1月5日,对辖区内的餐饮业、伙食团、食品经营户、群体性聚餐和市场上的粮油、水果、肉类、奶制品、酒水等进行了安全检查;2月xx日——3月5日,分别对八哥饭店、箭板酒楼、小林副食、桥东副食等9家经营户进行了安全检查;3月12日,对辖区内的“五小食品”加工作坊进行了安全检查;4月28日——5月5日,开展了“5.1”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6月12日,去庆元村一农户家协助监管群体性聚餐;7月28日、9月8日,与食监所一起检查了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户;9月30日-10月12日,开展了两节期间及旅博会等重大活动安全专项整治。
现我镇群体性聚餐共计163次,无一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不足之处、整改意见
由于乡镇人员缺编,安办人员都是兼职,排查和监管存在精力不足的问题;百姓聚餐意识淡薄,极少群众存在侥幸心理,摆酒设宴不及时申报或3天前申报;部分餐饮场所地面卫生不清洁;市场上的水果、菜类摆放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经营户对责任保险认识不够。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严格监管制度,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申报和审批,对不合格的食品经营户和监管不力的社会监督员给予相应的处理;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食品卫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课堂和食堂是幼儿园管理的两大阵地。食堂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幼儿园的社会形象。因此,我园本着“服务、规范、高效、一流”的原则,对小朋友的健康负责的态度,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把食堂办成家长放心的食堂。加强对食堂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食堂炊事员团结一致积极工作。本着从卫生、营养、科学的配餐为出发点,尽可能做出适合幼儿口味的营养餐,让幼儿吃得卫生、营养、吃出健康。
一、严格膳食管理,认真做好饮食卫生工作。
我园本着卫生、安全、富有营养、利于消化的总要求,每周为幼儿制定营养食谱,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并保证按量供给。为了提高伙食质量,我们在菜肴的搭配、烹饪上下功夫,保证幼儿吃饱吃好,同时还为体弱儿童增加了营养菜、肥胖菜。每月我们还及时做出营养分析,我们对营养分析结果,及时让幼儿园伙委会了解,广泛听取伙委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共同讨论,调整食谱,保证幼儿各类营养素摄取均衡。同时我们还将每天菜肴向家长展示,让家长了解自己孩子在园的用餐情况,增加幼儿伙食的透明度。定期有保健医生、营养员巡视幼儿进餐情况,了解食物是否符合幼儿的口味,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在饮食卫生方面,我园严把了采购、验收关,同时由保健医生严格按照预防性消毒及烹调加工的要求进行日常操作,对每餐的食物进行48小时留样,并做好了留样登记。因此,幼儿园从未发生过一起食物事故。
二、规范日常操作细节,不断提升炊事员工作质量。
加强炊事员的理论学习,按照操作规范,强化细节、规范、严谨操作,增强服务意识。认真组织好每月一次的理论实践学习活动,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理论学习及技能展示来切实提高理论操作水平。并做好活动记录,以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从而提高工作质量。通过政治学习,提高了食堂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服务意识。通过学习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和食堂操作规范,让大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在膳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根据每月营养分析,不断改进,取长补短,使幼儿园的营养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三、做好炊事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年按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并与炊事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做到有岗就有人,有人就有责。
四、高度重视卫生安全工作,加强检查、及时反溃。
1、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把好食品的采购、验收、入仓、烹饪、运储、分发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卫生关。严格按规程操作各类设备,不违章违规操作。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设备出现异常立即维修或报修。
2、严把进货关。做好食品的进货关与检查检验关,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食品进入食堂;坚决杜绝采购过期、腐烂变质、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做好购买食品的索证工作。
3、严格做好食品的加工关。对所加工食品做到煮熟煮透,尽可能做到色香味俱佳。制作过程中注意生熟分开,注意交叉污染,特别是豆制品食物严格烧熟烧透。
4、食品生熟分开,用专用工具、专用冰箱存放食品。
5、认真做好食堂内外的卫生。每天做好食堂各功能间、餐厅及食堂外场地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6、每天做好消毒工作。餐具必须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保洁厨中。严禁使用未消毒餐具及加工用具。营养员按照一条龙操作程序进行。
总之,我们将本着思想到位、管理有力、服务超前的意识,使幼儿园食堂工作沿着更完善更规范的轨道发展。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
4、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96年8月27日发布实施。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