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自查报告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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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自查报告 篇1

今年以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认真规范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现根据《万源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活动,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面开展自查

按照市统计局的文件精神,我乡迅速研究部署,建立健全统计结构。自查活动由我乡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及时传达文件精神,组织检查工作。自查反映出我乡农村统计工作基础可靠,数据来源均为实地调查所得,与实际相符,农村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到如实上报。同时,我乡在进行农村统计工作中,能严格执行统计法,无违反统计法情况存在。今后,我乡将进一步强化措施,继续努力,保持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二、确保统计质量,规范统计台帐

20xx年度全乡共有2819户11570人,其中农业户数2569户11032人,乡村实有劳力6254人。年末耕地面积6010亩,水田3717亩,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9250亩,其中粮食作物播面13200亩,总产4270吨,小春粮食作物播面2400亩,总产750吨。农村经济总收入8371万元,农民所得总额440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995元。

对20xx年年报及20xx年定期报表的数据质量及工作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与上报市农业局数据完全一致,这真实反映了我乡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为今后我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数字依据。

统计自查报告 篇2

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始终把农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强化业务基础,不断创新,圆满完成了农业统计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数据。根据农业厅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对统计法规在农业统计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分析,现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学习

统计法规是统计工作的准绳,是做好农业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局高度重视统计法规的宣传学习,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统计工作职责、任务,促进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法定统计指标项目及统计工作方法

1、我局法定统计指标项目有农业生产统计、农村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统计、乡镇企业统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乡镇企业统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从乡镇企业口上报)。

2、农经统计的基本核算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形成的数据是按照村—乡镇—市级的顺序,逐级汇总而来。

在农产品单位产出、单位成本、单位价格的采集上,一是根据各产业部门提供的测产数据确定单位产出,如农作物单产;二是根据本部门测算的农产品成本核算数据确定农产品单位成本,如农作物、畜产品单位成本;三是根据市场即时信息确定单位价格,如农作物单位价格。

调查中除按照年终逐级汇总形成数据外,还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重点产业、收入重点指标开展调查工作。除此之外,对影响收入形成的因素进行重点调查,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农业生产中涉及到的对粮食、棉花、油料、甜菜、蔬菜及特色农业的面积和产量情况统计,按照自下而上顺序,逐级进行统计,对享受补贴的作物面积,进行基层统计公示,确保无异议后再行上报。

(三)取得的成效

通过自下而上、层层负责开展统计,进一步掌握了农业种植结构情况,了解了各类作物面积和产量情况,农业经济发展实力与水平,为上级领导更全面的了解农业发展问题、科学指导本地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通过落实层层统计责任制,已先后完成了农资综合补贴及四种作物的良种补贴兑付工作,确保了将中央的惠农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统计面广、量大,需要与之配套的硬件设施比较落后,突出表现在计算机、核实工具的配置上,核算手段尚不能实现现代化。

二是统计人员配置较少,除承担统计之外,还承担其他多项工作,难以完成各级政府临时交办的各种专项调查。三是统计工作条件差,经费严重不足,一些调查工作难以及时开展,如种植面积的核实等。

三、改进统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争取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搞好农业部门统计工作,领导是关键。目前,农业统计无编制、无专人负责,严重制约着农业统计工作的开展。要摆脱农业统计工作的窘境,必须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此,统计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农业统计工作情况,使之了解农业统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重要性,让领导们把农业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农业统计工作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加强投入,改善农业统计基础条件。

随着办公自动化,现代化设备的投入、更新成为了农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一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二是结合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农业统计工作专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微机。使农业统计工作的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稳定农业部门统计人员,建设高素质统计队伍。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健全机构,配强人员。市乡两级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此同时,利用行政手段,在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确定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具体负责以村为起报单位基础数据。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市县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统计人员,确保统计队伍人员的素质提高。

(四)加强部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升基层领导、业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执法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正确评价领导业绩,改变领导干部的业绩观,改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全面客观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不单看统计数据。

(五)搞好部门协调,是农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要处理好这些联系,必须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如与统计局、水利、畜牧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联系。

3、近几年改进统计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年终报表采用软件汇总,节省了人力和物力。二是加大对村会计

的培训力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以稳定基层农经统计队伍保障数据核算的真实完整。

四、建议意见

1、建议当地财政在预算时,专项安排统计经费,并保障足额拨付到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使农业统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为确保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2、继续抓好全市农业统计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市乡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提高痛击人员的综合素质。

3、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和健全硬软件配置。

4、建议对统计专干给予岗位津贴。对从事村级会计和农经统计工作多年的人员,退休后参照“四老“人员待遇给予适当补贴。

统计自查报告 篇3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3月7号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公司从3月7号—12号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自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3月7日—3月8日,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建筑、销售、物业经理、督查室、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的自查小组,于3月7日上午开会强调学习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于当天下午和3月8日组织员工学习了《通知》精神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额目的、内容和重要性。

3月 9日—10日,对在建的滨泰·洙河花园项目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3月11日—12日,结合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

1、通过自查,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叁级,企业法人于20xx年6月由李庆友变更为李庆革,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无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行为。

2、我公司今年开发的滨泰·洙河花园住宅小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xx)第108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2852010101000,《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8520111010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青莱施20xx—102,现正在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接近尾声,现正准备办理预售许可证,无更改规划和原设计方案情况。

3、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我公司一直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公司注重售后服务的'宣传效应,并将售后服务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部分,积极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滨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小区内设立专门意见箱,督查室主任负责管理收集业主意见。在设立服务热线(0532-81877555)同时,设立了投诉电话(13589215823),投诉电话为督查室主任电话,专门督促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如果出现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态度不满意,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只要业主拨打投诉电话,所述内容将直接反映到总经理手中,物业经理和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全年接到业主投诉四次以上(含四次)将自动离职,并且物业公司员工都逐级和物业经理签订了责任书,使每个员工都明确了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效地保障了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自查活动不仅要配合上级去查,而且要做为一项长期的自觉行为常抓不懈,通过本次自查给我们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很大帮助,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意识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注重品牌,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并决心坚持贯彻“建好房子,做有责任开发商”的社会承诺。注重品牌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为莱西的房地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统计自查报告 篇4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平妇〔20xx〕1号文件要求,不断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统计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局20xx年妇女儿童工作自查情景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现有女职工3名,但局党组、行政不以女同志少而忽视妇女工作,而是充分认识到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初,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名通知专门负责机关妇女工作,负责组织女职工进行各类学习,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局领导随时关心女职工的思想动态、生活困难、子女成长情景,帮忙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提升综合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更新思想观念。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庸懒散浮拖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全局女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省、市、县领导讲话及重要会议精神,引导女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同时,加强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学习、宣传、贯彻,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爱国主义、团体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引导女职工成为新时代的新女性。

2、加强普法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认真组织全局妇女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本事。定期对女职工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让女职工进取参与局组织的各类业务知识学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竞赛和业务知识考试。经过学习,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本事得到了很大提高,并能从容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景和新问题。

三、开展多种活动

利用“三八”、“六一”等节日组织单位女职工和职工的子女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参观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基地和新农村建设等健康有益的活动,使女职工能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放松的机会,同时教育培养孩子们有远大梦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5

根据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xx年统计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考评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社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就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县供销社不断强化统计工作基础,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及工作水平;认真开展生产形势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较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本单位经济的发展情况扎实做好本单位统计规范化工作。

一是分管领导亲自监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的统计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电子台账的日常工作,统计数据额出有据,有说明、有分析。

三是统计年报和月季度定期报表报送及时、年内无催报现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了按时保质上报。

四是加强业务学习。参加了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也积极参加县统计局举办的统计人员办证及业务知识培训,从而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五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如统计员岗位职责、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工作制度等。

六是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将年度报表、相关资料及分析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分门别类地进行保管,做到有案可查、井井有条。

七是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对企业情况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

八是对上级统计的要求,对统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目标管理。对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按规定、按要求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定报、年报等专项业务工作,能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保质保量,并按要求进行报送。

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6

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关于开展中国农业银行20xx年统计检查的通知》,我行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坚决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并对全行20xx年以来的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计法规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统计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报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临时性调查报表。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统计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报表的项目、金额、项目归属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无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1、20xx年以来信贷旬、月、季报表中的数据与会计月报表、损益表一一进行核对,重点对涉农贷款进行了认真自查, 无串科目、漏报、虚报等现象发生,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进行了认真自查,无漏报、虚报等现象发生。

3、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对现金统计报表的归属,按照用途、款项来源、科目和项目的要求归属,经核查,统计归属准确

无误,无乱用科目现象发生。

4、严格统计管理工作,遵守统计工作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上级行的文件精神,调整、结转科目,无擅自调整贷款统计项目的情况发生,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在日常工作中,各种报表的传输、报送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核,方可上报上级行。

三、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1、 我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在客户部设立统计岗位,由一人专门负责,并配有专用电脑及相关软件。

2、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并能熟练掌握各项统计业务及统计管理软件的操作。

3、执行总行统计制度规定,对总行颁发、制定的用计算机传输上报的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严格使用上级行统一的统计项目代号、计算机程序、编码和上报方式,按规定的时间编制、汇总、上报。

4、按照上级行有关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时打印有关统计报表资料,年底装订统一保管。统计资料保管完整、安全妥当,统计管理系统中基础统计数据有硬盘备份。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严肃性。

2、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统计水平,确保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全面、完整。

3、进一步熟练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术,善于钻研和研究,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7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统字[xx]84号文件和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镇于xx年6月6日召开镇、村两级统计工作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安排部署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落实自查自纠、边查边改措施。现将我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纠改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通过对我镇镇、村两级xx年1月至xx年6月的统计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自查,我镇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1、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没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制印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没有单位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

5、没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6、重点对各项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进行自查、复查。

二、我镇在抓好统计基础工作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了镇统计站、统计站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计生办公室、经管办公室组成。人员有党政办主任、政府统计员、计生统计员、经管统计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政府、计生、经管、教办、公安及9个村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员。

3、镇、村统计工作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档案。

4、统计工作制度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5、政府专职统计员按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1、少数兼职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还不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要求;

2、村级由于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直接影响统计人员的工作情绪,造成部分统计表册不健全。

3、村向各部门上报的表册数据有不统一的情况。

4、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数据失真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经政府及执法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纠改措施:

1、每月统计站对村级统计员进行一至二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村级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2、进一步做好村级统计员的思想工作,尽量稳定统计人员队伍;

3、建议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

4、统一思想,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统一、完善。真正做到向各级领导体统制定政策真实可用的统计资料。

统计自查报告 篇8

xx县林业局根据县统计局木县统〔20xx〕54号《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20xx年以来的统计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验,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林业局一直都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一名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按时参加县统计局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对统计知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学习。

二、县林业局根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对本单位20xx年以来统计工作进行自查。

经自查,20xx-20xx年每季度都能按时向统计局上报统计报表,20xx年年底财政决算报表数与林业局账面数及给统计局上报的统计报表数相符(20xx年本单位全体职工34人,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发放数为115.63万元)。

从20xx年1月开始,按照统计局的要求安装了统计报表软件,在每月20日-22日通过网络及时上报统计月报表(20xx年1-7月本单位全体职工为35人,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发放数为66.8万元)。

通过报表数据,真实反映了本单位职工的收入情况,不存在漏报瞒报现象,也不存在单位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行为。

通过自查和与其他单位统计工作相比较,感到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还有不足之处,个别时候存在让统计局工作人员催报数据的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全力配合县统计局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

统计自查报告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统计自查报告 篇10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xx年四川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xx〕117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统计局组织人员对环境统计工作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系统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保证环境统计工作有序推进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将其落实到区县及相关科室,并由专人负责,以确保环境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此外,我局还不定期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环境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研究对策、确定方案,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组织培训,严把数据质量关

为强化数据填报质量,我市及时召开了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布置会;举办了环境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会,对新版本的统计软件进行了培训,明确了统计、审核口径和工作时间进度要求,并要求区县环保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了培训。此外,为确保统计数据的法定效力,我局着重对填报表格的规范性、相关数据的逻辑合理性、上报数据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进行了细致审查,并与统计部门进行了对接。

(三)规范运行,环境统计制度执行体系畅通

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对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要求,我市环保系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统计报表收、审、汇总、上报的体系:市属及以上企业环境统计年报表,由总量科负责发放、收回和初审;其余年报表由各区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我局对各区县环境统计年报表上报数据进行了详细审核,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修改,对突变指标及时反馈并分析查找原因。至今,我局未发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拒保、迟报环境统计数据的行为,无泄漏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环保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我局及时、规范、定期发布全市的污染减排信息、环境统计信息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并组织有关企业开展自行发布工作。

(四) 保障有力,提升环境统计工作水平

我局依法制定了环境统计工作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置了运行通畅的统计专网及相关设备;并配备2名环境工程专业的研究生和2名环境科学类专业的本科生,为今后的环境统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企业环境统计基本情况

(一)入统企业基本情况。20xx年度,全市共统计工业企业381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96户。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直报企业12户(含5户污水处理厂)。

(二)自查情况。此次检查发现:我市大部分工业企业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直报企业环境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计机构基本明确,表格填报符合规范。但有些单位存在部分统计人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未及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象。

(三)抽查情况。9月初,我局会同市统计局对自贡三生缘纺织有限公司和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的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了抽查;区县对其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各企业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基本做到了由持证上岗的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单位环境统计机构不明确,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及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二)部分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不能满足环境统计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环保专业知识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填报数据的质量。

(三)部分企业在档案管理制度方面还需完善,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督促相关企业明确环境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二)立即着手对环境统计人员进行与统计相关的环保知识培训,确保数据质量。

(三)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工作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加大环境统计检查频次,提高数据质量。

(五)充分利用统计数据,科学制定环境质量控制、污染防治等规划,指导全市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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