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食品卫生安全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及学生营养配餐等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食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饮食安全。
二、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五常法管理要求。
3、省、市、县相关食堂管理文件精神。
4、食物中毒的预防及控制。
5、学生膳食营养配餐知识。
三、培训安排
1、每月安排一次进行集中培训和学习,提高食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2、每天召开班前例会,强化五常管理细节。
3、及时派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技能培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每学期进行一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问卷答题。
5、每学期至少定期组织一次食堂人员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水平。
6、从业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通过不断的苦练基本功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对业务骨干和进步明显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其学业务、学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为,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自身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现就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制度,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检测人员负责自检工作。该人员须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检测人员负责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操作前应对快速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试剂)完好,符合检测条件;同时,仔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执行其中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自检结果的可靠性。
三、检测人员在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检测前,应先对待检样品进行初步感官检查,判断是否新鲜,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予以初步筛眩
四、检测人员应随机抽取样品,保证待检样品的代表性。发现抽检样品不合格时,应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为不合格,通知食堂主管领导,停止使用该批次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五、各学校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的项目和频次。如农药残留的测定应尽可能每天测定,粮油、调味品等应按进货批次进行检测。
六、对于日常卫生管理中的一些动态指标,如餐具洁净度、紫外线照度、消毒液余氯浓度等,应结合日常的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测工作;
七、中高考等重大考试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测频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八、检测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记录表》,并定期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