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精选4篇)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行政班子会议制度
1、由校长主词,每周开一次,行政班子成员参加。
2、会议前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校长与办公室商议会议的议题,再由办公室起草好下周的工作要点。
3、会议任务:
(1)、就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策;
(2)、讨论教学、教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3)、听取各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学校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4、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学校会议制度
1、家长会议:每学期按年级定期召开l—2次家长会议,报告学校工作,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密切家长与学校联系。
2、教职员:由工会主席掌管,教职员工代表加入。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通过教职员作出决议。
3、群众代表会议:由书记召集,校领导参加。向各民主党派人士及部分教师征求意见,畅谈学校大事。
4、中队辅导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大队辅导员召集,研究、讨论、总结、通报各中队开展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少先队工作方法及理论”的辅导报告。
5、班主任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由教导主任召集,研究指点工作,听取意见,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期末由主管校长掌管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评选先进。
6、教研组长会议:由办公室召集。每个月一次,汇报年级教学研究情况,交流教学经验,落实教改尝试项目,讨论教学中呈现的问题。
7、年级组长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每月一次。汇报年级组教师的思想、教学、协作等方面的情况,交流年级管理经验,布置年级工作。
8、党团员会议:由党、团支部书记主持,每周召开一次。研究时事政策,研究组织内的各项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骨作用,起到领导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9、行政、校务会议:每周五上午召开,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正、团、队、后勤负责人参加。总结本周学校工作,讨论、决定下周工作,解决本周学校具体问题。
10、党政工团队联席会议:由书记或校长主持,每月末举行一次。学校党、政、团、队、后勤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教研组长或班主任参加,征求意见,研究学校重要问题。
学校周会制度
1、校周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教研组组长及各年级组长参加,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一晚上进行。
2、周会由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校周会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都要总结本周工作,积极发言。
4、校周会会议主持人,要总结各部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称号: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照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造就本领,开展学生本性和拿手。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点和监视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范围: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第八条办学条理: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工具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研究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推举,部分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归并、停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订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同意票和否决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职校长;
(二)点窜学校章程;
(三)制订开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归并、停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部分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部分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跨越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政管理
1、出资人民币xx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xx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xx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活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调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节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获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节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开展资金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用度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开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答应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停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用度;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用度;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点窜,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点窜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为了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根据省、市关于教师校本培训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业务研究制度:要求教师每周使用业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或网络系统进行自培自练;同时,积极勉励教师加入各种学历和非学历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2、分层培训、整体推进制度:针对我校教师教龄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培训。共分为三层次:年轻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计划,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3、校本教研培训制度:教研组开两周集中半天时间,确定主题,由专人主讲,研究教育教学理论,最改动态,探讨教育教学体会;组织全组成员按照学校工作要求有序组织集体备课,技能培训,三课汇报课、研究课、示范课,活动和课题研究。
4、活动考勤制度:在开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的过程中,将设置考勤登记表或手册,对全体参加教师进行严格的考勤,无故旷缺者作为旷课处理。
5、学分登记制度:参加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的教师,教研处和教研组共同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整理评定,上报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按校本培训规范性学分登记办法申请相应的学分。
6、进程督查制度:学校对和培训工作实行静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自动参与态度;一切为了学生态度;团队合作态度;勤于研态度;善于反思态度;合理使用业余时间厚实本人专业的态度。坚持做到好研究、勤研讨、勤反思。
7、资料建档制度: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活动和教师加入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的认识和变化、播种和感悟记实下来,做好教师个人专业成长进程资料的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