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精选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20__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蓝光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蓝光地产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方法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 离职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一条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遁序渐进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xx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深圳咨询公司是xx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xx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xx年9月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协议出资;
2)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内部合伙人指认同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职级T3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三条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能力互补,但尚未完全满足基本条件的员工,可由合伙人申请,给合伙人会议破格吸纳;
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如下,具体操作参见《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配比流程》如下表:
1)符合条件员工向总办提出合伙申请或合伙人推荐,填写员工合伙申请及认购表;
2)合伙资格由总办进行初审,并由相关部门核算当期内部股价、额度及认购系数;
3)合伙资格及持股方式审核,并经合伙人会议复审后予以确认;
4)合伙人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到财务部确认持股额并缴款;
5)公司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每年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工商变更。
6)成为内部合伙人,行使合伙人权利,享受分红。
购股权额度确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购股权额度主要由担任的职位职级决定,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具体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如下:
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公司资产总额x职位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因职务调整,其持股额度按调职后的职务比例变动,根据新变动比例进行认购或回购,其中:
1)合伙人升职后,根据增加职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认购价格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2)合伙人降职后,根据减少职位分配比例算出期减少股份比例,减少股份由公司负责回购,回购价格亦按本年新股价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实际运营需求,公司可协商委托某一合伙人受让其他合伙人股权,购股权额度可短期高于职位分配比例,可受让限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购股权限额=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可受让限额
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资产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知识产权、团队、业绩及获利能力等,其评估由内部价值链记分板来衡量,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实行存量不动,增量激励原则,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原存量值时,合伙人应同比注资补足,当公司资产价值持续增长时,原合伙人可享受转让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带来溢价激励。
第二十条股价根据当期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份数决定,每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为内部合伙人购股标准。
核定股价=公司资产价值÷股份数
股权认购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按职务级别、个人资历、能力不同认购系数,股权认购系数越高则代表相对重要性越高,实际出资越少,计算公式如下表:
股权认购系数= AxKxK1十BxK2十CxK3
第二十二条股权认购系数的评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需求调整,每年由合伙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权由合伙申请人有偿购买,合伙申请人实际购买价格和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如下:
实际购买股价=核定股价÷股权认购系数
实际认购出资额=合伙人购股权额度x实际购买股价
认购权行使及个人奖励股份转换
第二十四条购股权的实施时间为半年度业绩考核评定后一个月内,根据认购系数确定实际认购出资额,股权认购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到期未到帐则视为放弃本期购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价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励计划、放弃或曾失去购股权的合伙申请人应以当期新核定股价购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当期未有足够股权出让合伙申请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价格购持续认购,内部股价下降时有权按新股价购买股权。
第二十七条合伙申请人因年度业绩优秀获得公司股权激励的,该激励股权可转入合伙人名下,参与下年度分红,参见《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如合伙申请人已达到购股权最高限额,激励股权超出部分将转为现金激励;
超限额回购和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5%为内部股权回购准备金,从创始合伙人及超出职位可购股权限额合伙人回购股权,以激励新合伙人,回购价为当期核定股价。
第二十九条股权回购顺序依次为创始合伙人、降职合伙人、超额合伙人,合伙人应以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得反对股权回购。
第三十条股权可在合伙人间协议转让,转让股权应符合配比比例并经全部合伙人会议同意。
利润分红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公司事业计划达成,合伙人在三年内分红不超过净利润的30%,每年实际利润分红比率依据年初合伙人共同确定的《年度目标及分红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权比例分配,三年后视企业规模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对未加入公司合伙人计划的专家、优秀员工,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可采用分红权进行长期激励,该员工离职则分红权自动失效,《内部员工分红权配发通知书》。
经营权利与义务内部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内部合伙人不仅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共同创业的伙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合伙人权利;
1)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业务战略的调整等重大决定的股权表决
2)公司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分红与配股计划等的股权表决
3)公司组织变革及核心制度表决
4)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查阅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议决议
6)合伙人会议拟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四条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合伙人可选举管委会代行合伙人会议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合伙人担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经授权内部合伙人可代表公司拓展业务,组织谈判,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业务运作流程及职权划分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内部合伙人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履行合伙人分管职能,完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管的工作任务或业绩指标
3)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就公司经营发展出谋划策
4)接受制度约束,根据个人绩效和公司需要的职务调整
5)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股份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内部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对吸纳新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
3)监督公司内部及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
4)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红利,优先享有合伙人分红或股利等优惠政策
5)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第三十八条内部合伙人根据持有股权承担以下义务:
1)按本制度及合伙协议完成股权认购、转让
2)退出经营时出让持有股权
3)公司增发,存量不足或亏损时同比注资
4)以自己的出资承担风险
其他合伙人共同决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公司的名称;
2)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内部创业合伙人发展计划
第四十条内部合伙人可依据公司业务规划积极筹备、拓展咨询业务,承担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激励,详细规定参见《公司发展规划及内部创业计划》。
独立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独立合伙人指的以个人身份与顾问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对双方合作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操作,双方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参见《独立合伙人协议》。
第四十二条内部合伙人有个人发展意向的,双方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后,成为咨询公司的独立合伙人,自负盈亏、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双方在工作中采取平等协商的机制。
分公司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内部合伙人可随公司发展转做连锁分公司合伙人,分公司合伙人可持有分公司60%股权,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参见《分公司合伙人协议》。
二、三级合伙人发展
第四十四条公司合伙人负责独立核算的业务团队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在自己股权范围内发展二、三级合伙人,具体参见公司相关规范。
内部合伙人退出内部合伙人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正常退出程序
1)当事人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离职和退伙
2)所有合伙人签字同意
3)办好必要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本公司(包括自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等情况下,不再参与内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购。
1)合伙人自愿离职,提出申请后,不能行使股份购股权。
2)自离职之日起不享受股东权利及分红权,已定分红由财务结算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延期支付。
第四十七条股份的回购程序:
1)申请人员工个人填写回购申请单;
2)人力资源部向合伙人会议提供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清单;
3)合伙人会议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格;
4)回购其个人出资部分;
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根据内部合伙人不同退伙原因,将采取不同的回购方式:不同退出原因的回购方式
第四十九条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合伙人管委会所有。第五十条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实施日期自起。
第五十一条方案未尽事宜及实施细则,由管委会拟定合伙人会议审批。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 某某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某某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 深圳某某咨询公司是某某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某某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某某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某某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某某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某某“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2.3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某某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__年9月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按协议出资;
2) 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 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2.5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 内部合伙人指认同某某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第3章
3.1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 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职级T3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 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 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某某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SOM建筑设计事务所是美国最大的建筑师-工程师事务所之一,1936年,Louis Skidmore和John O.Merrill在芝加哥开始合作,1939年 Natha-niel Owings加入,事务所按三人的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取名为SOM。
斯基德莫尔是一位思想敏锐的设计师,梅里尔是工程师,奥因斯则是一位组织者。对于每一个重大项目,这三位合作者中有一人负责同业主打交道,一人负责具体事务,一人负责选择和支持设计师做出尽可能完善的设计。
随着中国建筑设计日益全球化,对SOM的研究兴趣与日俱增,SOM的合伙人制度是其发展成为球知名建筑事务所的秘诀之一。
SOM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跨国设计公司,从事城市规划、建筑及园林设计、室内设计、结构工程、设备与市政工程设计等多项业务,在华盛顿、芝加哥、旧金山、纽约、洛杉机、伦敦、香港、上海设有机构。
该公司有850~1000人,分布在世界各地。该公司在世界各地设计过许多超高层的标志性建筑,包括在中国设计的北京国贸中心、上海金茂大厦、南京绿地大厦等。在最近建设部组织的美国、英国建筑师事务所及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的考察过程中,我们调查了美国SOM设计公司的一些相关情况。
SOM设计的全球最高建筑哈利法塔
SOM设计的上海金茂大厦
SOM公司注册在纽约州,该州规定公司的拥有者必须100%有设计执照(包括建筑师执照、工程师执照等)。该公司由30名合伙人拥有,合伙人中建筑师27名,结构师2名,设备师1名。尽管该公司结构设置与国内的大型设计院相似,但却采用了有限——合伙人制公司(LIP)的公司性质。
有限合伙人制公司(LIP),是采用合伙人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一种企业性质,在这种形式下,如果企业出现问题,由图纸上签字的合伙人承担法律(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全体合伙人按照占有公司的股份的数额来享受收益及分担赔偿金额。
机构设置及管理
SOM公司中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拥有股份,只有其中的20人拥有股份。公司最高领导层是三人决策委员会,从合伙人中选出的三人进行决策,包括决定公司投资等经营活动。下设的财务总管、计算机总管、人力资源总管都为聘用。
SOM公司的职员从一般设计师开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一般设计师→管理层或主设计师→副合伙人→合伙人。SOM公司采用上述管理机制,不同于有的美国建筑设计公司是所有雇员都拥有公司,也不同于有些建筑设计公司是所有雇员都不拥有公司而代表其拥有者工作。
SOM公司有另外3名合伙人成立的一个办公室,对公司提名的合伙人人选进行考核,及对现有合伙人工作等情况进行考评。合伙人的股份根据其工作量进行变化。合伙人资格不是终身制,如果有70%合伙人同意,则可解除某一合伙人的资格。
新加入的合伙人,如没有购买公司股份的经济实力,可以不占有股份。如果有合伙人达到退休年龄(该公司合伙人入伙时约定,65岁时合伙人退休),不可以再拥有股份,公司会在5年内将其股份买回来。
另外一些合伙人制公司还有顾问合伙人,顾问合伙人不能代表公司签合同,也不参与分红,是以支付工资形式出现的。
图纸签字和责任管理
SOM设计图纸上每个专业只有1人签字负责,而且并不是公司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都有图纸签字权,该公司只有每个工程的管理合伙人才能签字出图,并承担责任。
美国许多州政府对图纸责任都有严格规定,如伊利诺伊州规定管理合伙人签字时要注明,图纸是在他管理监督下制作出来的。设计公司出现法律诉讼时,诉讼对象是建筑设计企业,企业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签字人(或管理合伙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建筑责任是由建筑管理合伙人负责,如结构有问题,由签字的结构工程师负责,设备的问题由签字的设备工程师负责。
一般的工程建筑管理合伙人签字,其他专业都是副合伙人或注册人员签字,并对自己签字的工作负责。如果因公司内的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公司承担经济责任,SOM不再追究合伙人的经济责任,但刑事责任要个人承担。公司规定,各专业的合伙人都必须对所属专业审图。目前,该公司只有30名合伙人才能在该公司的图纸上签字。其他人不能签字。如果有些专业没有合伙人,则由该专业副合伙人签字,合伙人审核。
在美国,法律责任上是先追究管理合伙人,然后再逐级追究责任。美国很多建筑师事务所是只做建筑专业设计,业主与建筑专业事务所签订全部设计合同,建筑专业事务所再与结构、机电等事务所签订分包合同。如果出问题,业主起诉总包的建筑专业事务所,建筑专业事务所再起诉结构、机电事务所。
另外,也有业主委托建筑、结构、机电专业事务所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则建筑、结构、机电专业事务所各负各的责任。
第一条 总则。
(1)城市合伙人合伙期限一般为二年,城市合伙人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城市合伙人。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城市合伙人(以下称城市合伙人)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城市合伙人经公司授权并自合伙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城市合伙人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城市合伙人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城市合伙人在各自合伙城市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合伙要求。
(1)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2)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3)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4)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5)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城市合伙人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6)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合伙预付货款10万元。
(3)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 合伙人申请程序。
(1)城市合伙人评估表打分通过
(2)城市合伙人政策的确认
(3)城市合伙人协议签订
(4)业务执行
(5)每年一需重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权限。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城市合伙人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销售运营公司产品。
(2)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地区销售任务;
(3)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4)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5)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城市合伙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6)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7)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8)全面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运作
项目立项报备
(1)城市合伙人在市场开拓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2)城市合伙人在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后,应填写“项目报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项目报备,公司经过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应在当天回复(特殊情况要求时应立即回复),若报备有效,公司给予登记号并填发“项目报备登记号通知单”,再登记在“项目管理台帐”上,无登记号的项目公司不予保护。
a.公司应按“项目报备申请表”逐栏详细填写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b.报备的项目名称必须是使用方(终端客户)所用的详细的项目名称。
c.项目所涵盖产品为公司标准产品或经初步确认为公司力所能及的非标产品。
(3)项目报备的原则是谁报备谁负责,取得项目报备登记号的城市合伙人即对该项目负责。对报备以后执行不力的,公司有权强制调剂。
(4)城市合伙人应与该项目保持联系,认真评估项目的成交热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在项目跟踪台帐上。
(5)对于报备有争议的项目,应按下列原则,由各城市合伙人部自行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由公司最终裁决,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有争议的项目由总部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6)未设合伙的地区公司鼓励城市合伙人积极开发市场,对已设城市合伙人的市区公司禁止城市合伙人跨地区从事业务活动。若特殊项目确需跨地区操作的,应严格按照如下制度办理:
a. 应先经得项目所在地区城市合伙人同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的业绩、提成、费用及相关配合支持等事宜的分配方案,报总部备案。
b. 对于有争议的项目按“所属地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在所属地分部未报备及介入的情况下,按“报备时间优先”原则,属后续项目按“已操作成功的城市合伙人(业务员)优先”;非所属地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地区仍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7)项目报备申请表自报备成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报备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应重新报备。在重新报备前,应认真检查项目最新进展和最新资料,以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严禁窜单、卖单、抢单及违规跨区操作,一经发现,责任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
(9)负责项目立项报备的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对项目的报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如因为经办人员或知情人员的泄密造成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或项目信息的外泄,经办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城市合伙人由于立项报备手续不齐全或立项报备不及时,造成下列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1)在业务所属地内部,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盲目代表公司竞争性地开出价格条件和商务条件,造成公司销售收入和商务条件的降低或损失,一经查实,由责任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立项报备规则重新决定项目的归属。
(12)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在自身业务所属地以外地区,有意或无意地、竞争性地开出价格条件和商务条件,造成公司销售收入和商务条件的降低或损失,一经查实,由责任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立项报备规则重新决定项目的归属。
(13)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将原本可属于自己的业务项目转卖他人(公司内部或外部),替他人伪造销售业绩,套取现成的经济利益,一经查实,公司将追回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双方追加其非法所得1~2倍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城市合伙人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半年(6月底)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合伙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合伙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城市合伙人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城市合伙人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城市合伙人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城市合伙人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城市合伙人资格使用。
第八条 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城市合伙人不得多头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合伙协议终止与否,城市合伙人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城市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城市合伙人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城市合伙人在销售合伙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合伙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城市合伙人的权利。
①年终汇总清算时,城市合伙人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城市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城市合伙人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城市合伙人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城市合伙人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合伙资格,终止其合伙协议。
(4)城市合伙人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城市合伙人的地区,其他城市合伙人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城市合伙人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城市合伙人。
(6)各城市合伙人须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城市合伙人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城市合伙人,将考虑取消合伙资格。
(7)城市合伙人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城市合伙人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销售返点(年度销售额合伙价计算的销售总额)
(一)第一年成市级合伙年销售额未达到200万元的按银牌合伙。
(二)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晋升为金牌合伙。
(三)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晋升为钻石合伙。
(四)年度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的退级为铜牌合伙。
(五)年终按年度销售额返点:钻石合伙返10%;金牌合伙返7%;银牌合伙返5%。
第十一条 交易与结算。
(1)合伙预付货款。城市合伙人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预付货款,并在合伙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货款金是城市合伙人的发货、资信保证。合伙关系终止时,将预付货款退还原城市合伙人。
(2)交货。公司会依据城市合伙人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供货。
(3)价格。城市合伙人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出厂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
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二条 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城市合伙人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城市合伙人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③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④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⑤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城市合伙人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城市合伙人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城市合伙人管理制度。
②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③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④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城市合伙人,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⑤协助各城市合伙人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⑥接受各城市合伙人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
(1)各城市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合伙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合伙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合伙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合伙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合伙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合伙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城市合伙人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城市合伙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合伙关系。
(9)城市合伙人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合伙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与合伙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城市合伙人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合伙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合伙保证金。
(4)城市合伙人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阿里巴巴在向纽交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中对合伙人制度作了详细说明:从xx年,阿里巴巴公司成立时起,马云等人就以合伙人的精神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xx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将这种合伙人协议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每年合伙人可提名新合伙人,新合伙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在阿里巴巴或关联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的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度是作为商业上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其他公司制度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合伙人在权利义务与一般公司股东的区别,另在税收方面也存在差别。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与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制度,即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
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资金的杠杆作用,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用很少的资金就可以撬动上百倍资金来为其所用。与此同时还能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并且获取超过其出资比例的超额收益。
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
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
普通合伙人(GP)=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有限合伙人(LP)=99%的资金+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利润分配。
阿里巴巴的这种合伙人制度无疑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司管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制度设计,使管理层可以基于较少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较大的控制权。
正是在新型合伙人机制的基础上,阿里巴巴形成了以使命愿景价值观驱动的独特文化和良将如潮的人才体系,为公司传承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了此次面向未来的领导力升级。
这一新型合伙人机制,在行业被人津津乐道,在于其优势非常突出。任何一家公司,创始人想要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必须足够控制权,但在其成长过程中又需要天使投资人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稀释自己的股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借鉴双层股权结构优势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创新,避免了双层股权结构的一些不足,因此,加大制度的包容性实为必要。
折射高净值人群背后的财富传承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被称道,很大原因在于企业家们对财富的传承焦虑。
高净值人群中很大比例是企业家,民营企业家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具时代色彩的人群,胆子大、敢于冒险、有责任感。对于一手打造的企业及事业,企业家内心是希望后人有能力继承衣钵,继续经营下去,甚至打造百年企业。随着第一代企业家的年事渐高,财富传承也迫在眉睫。
这里所提及的财富传承,主要包涵有形财富及企业传承。
有形财富包括房子、股权、金融资产等,是一代辛勤奋斗积累的家业,非常珍惜,希望获得保障与圆满传承。
在面对这些财富的继承问题上,不同的财产,选择的继承工具不同,最好的继续方式是金融工具与法律工具配合使用,以实现继承的目的。目前被人们广泛使用的继承方式有四种:遗嘱安排、法定继承、人寿保险、家族信托。
传承有形财富面临的问题适合所有积累一定资产的家庭,如中产阶级、私行客户、超高净值客户,这些问题是共通的。这些问题解决了,是惠泽子孙后代的安排。
而企业股权能否传承,企业衣钵是否不会面临三代而斩?才是企业家们颇为头痛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以下的一些案例来作参考:
第一条道路——家族拥有股权,家族成员经营;典型案例如李嘉诚家族,已经顺利完成传承,长子继承衣钵,次子另辟江山。
第二条道路——家族拥有股权,职业经理人经营;典型案例是美的集团,目前第二代掌门人不是创始人何享健的儿子何剑锋,而是他一手培养起来的职业经理人方洪波。何剑锋专注于投资领域,目前没有回归家族管理。
第三条道路——家族成员经营,家族股权稀释。典型的`案例是日本丰田汽车,由于家族成员对于品牌的影响力,虽然股权早已稀释很小比例,但是还担任企业高管。
第四条道路——企业出售,家族转型。典型案例是香港永隆银行被股东出售给大陆招商银行,在家族经营金融进入萎缩时代及时家族财富变现,也是一种传承的选择。
第五条道路——阿里巴巴的新型合伙人制度,以专业团队来接过创始人手中的棒,一整套维系阿里巴巴生态健康的决策、人才,治理安排制度,却在马云不断远离「一线」的十年里逐步确立。公司如何挑选接班人?如何平衡短期与长远利益?如何保障股东权益大小问题都由这套机制,以及机制下产生的管理层、员工共同解决。
这不仅是财富的传承,更是大型企业创始人沉甸甸的责任感,找到合适的接班人、把企业传承下去,企业传承的问题解决了,造福的员工和社会一方,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平稳发展。
回归传承的本源,财富是对未来家族能力的储备,有超越数字的意义。物质财富容易传承,但创富的软实力和家族精神无法物理性传承。如果那些无法带走的财富终将归还给社会,在兼顾亲情、权衡经商兴业的利义之时,就应更多地造福社会、反哺社会。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所有权的“风骚”与经营管理权的“风骚”不一定非要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