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汇总3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精选3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篇1

一.各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审批,组织落实工作;通风区、段长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二.严格执行汇报制度。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风部门领导应现场跟班组织排放。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进风侧开始往回风侧的.排放顺序,避免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通风部门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篇2

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通风部门、安监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技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局通风处。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技术矿长组织审查,并经技术矿长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措施报公司通风科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安技部。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技术矿长审签后,方可报公司审批。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8)排放措施要报总公司备案。

4、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

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

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6、排放已密闭区

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篇3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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