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管理制度(通用35篇)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一、一般规定
1、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教育”的人员不得入井;
2、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准入井;
3、带病者、精神不饱满、疲倦者不准入井;
4、酒后人员严禁入井;
5、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者严禁入井;
6、穿化纤衣服者严禁入井。
二、入井前的安全准备
1、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好矿灯及自救品;
2、领取矿灯时要认真检查矿灯是否良好,检查内容:
(1)灯头有没有损坏,灯圈是否松动,玻璃罩有没有破裂。
(2)矿灯壳是否损坏,破漏电解液。
(3)灯线外皮是否完好,有无明接头,灯线接头是否良好。
(4)灯锁是否良好,灯光是否亮。
3、必须准备好当班所用工具、材料和检修用零配件。
4、随身携带的啄子、锯、斧头和钎子的锋利工具的尖锐部分要包好防护套,以免碰伤自己或他人。
5、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入井时自觉遵守纪律,排队接受检身工的检身检查。
7、上级机关入井检查,应先与矿方取得联系,待作好安全安排后方可入井,并遵守矿方的安全规定。
8、生产班下班必须统一出井,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出井人员应在检身房翻过入井牌,及时到灯房交回矿灯。
三、井下行走时的安全
1、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信号,并能正确判断各种信号的规定内容,听从信号指挥。
2、自觉爱护各种信号设备,不利随便拨弄和损坏信号设备,更不能擅自发出信号,以免造成事故,甚至引起事故。
3、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矿井下各主要巷道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免迷失方向。
4、在井巷中行走时,发现矿车驶来,应站在躲避洞或宽处让车,不得与车辆抢道。
5、斜巷(井)内,禁止行车时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6、井下人员除安排的检查、检修人员外,不得跨越设置的栅栏、危险警告牌等隔离设施。更不得私自拆除所设栅栏或破坏标记,以防他人误入。
7、井下人员通过风门时,应及时随手关门,禁止邻近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8、井下人员应爱护机电设备,除检修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弄机电设备。
9、井下人员不得随意敲打水管、电缆等设备,以免损坏引发事故。
10、井下人员遇有风筒损坏,电缆掉落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上报。
11、井下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不得离岗、串岗、擅离职守。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10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1、项目部所有外雇人员本着适用、经济、少量的原则进行雇用。
2、各部门所需外雇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雇用。
3、各部门所有外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制定、统一支付。
4、所有外雇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和项目部签订外部人员雇佣合同。
5、所有外雇人员及用人部门应服从项目部对人员岗位的调整,否则项目部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各部门外雇人员的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记录,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
7、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和项目部不在需要的外雇人员应及时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经理审批后交财务,解除劳动关系。
8、所有外雇人员出现安全、质量等事故,项目部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外雇人员承担其相应责任。
1、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总则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职责
3.1安全监察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2设备动力部是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改造、报废,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4、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5.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5.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5.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安全监察室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5.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研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研发中心办公室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室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6、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6.1各部门、分厂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6.2设备动力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3各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凋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各有特种设备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全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6.4设备动力部每年12月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安技部。
6.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6.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监察室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
6.5.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安全监察室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交还安全监察室。
7、定期检验
7.1安全监察室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7.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设备动力部或各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安全监察室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河北艺校”)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有效防范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期或临时进入河北艺校工作的非河北艺校员工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章定义和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描述的第三方人员包括来自软件开发商、产品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备维护商和服务提供商等非河北艺校人员。第三方人员分为临时第三方人员和长期第三方人员。
第四条临时第三方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的技术支持服务而临时来访的第三方人员。
第五条长期第三方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河北艺校内部办公的第三方人员。
第六条第三方人员的访问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远程网络访问。
第七条接待人是指河北艺校相关部门派出的,负责接待和管理第三方人员的员工。
第八条信息安全执行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管理员定期评估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必须防范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以下信息安全风险:
1、第三方人员的物理访问带来的设备、资料丢失。
2、第三方人员的误操作导致各种软硬件故障。
3、第三方人员导致的资料、信息外传泄密。
4、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滥用和越权访问。
5、第三方人员给计算机系统、软件留下后门。
6、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恶意攻击。
第四章进出安全管理
第九条临时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时,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在其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由接待人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代为申请临时出入证。第三方人员服务期结束或人员更换前,应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
第十一条接待人应向第三方人员告知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不应透露与第三方人员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任其任意走动和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工作完成后,由河北艺校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除预定的工作内容外,接待人员不得为第三方人员安排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对接待人员的接待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其他人员有责任进行监督。
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第三方人员必须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后才能进场工作。
第十六条在确认已与河北艺校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人员如因业务需要查阅河北艺校资料、文件、实物和访问信息系统,必须获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提供资料时应由河北艺校开具清单请第三方人员签收,签收清单由资料提供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移动设备或移动存储介质进入河北艺校,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接待人的监控下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第三方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摄影、拍照。摄影和拍照内容要经过主管领导许可和接待人确认。接待人需要对拍摄内容审核。
第十九条禁止第三方人员试图了解和查阅与工作无关的河北艺校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第三方人员必须遵守与河北艺校签订的保密协议,严禁向任何人员透露河北艺校内部敏感信息。
第六章安全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的计算机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人员如业务需要必须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的,必须由网络管理员为其分配固定IP以便进行管理,并报安全管理员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人员开发测试环境只能连接测试网,且必需采用防火墙进行有效隔离,严禁接入信息系统实际运行环境。确需在线测试的项目,应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安全管理员进行备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人员如因维护工作而需要远程访问,必须报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审核、批准,由安全管理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并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远程网络访问结束后,应马上切断外部连接,检查服务器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后开启应用。
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人员直接对网络设备和主机进行操作,第三方人员可以协助(如口述操作过程)相关管理或操作人员完成所需操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人员在机房内的所有工作情况,都必需说明该工作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并由接待人确认后才能操作。接待人必须对第三方人员的操作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第三方人员的操作内容,操作完成后由第三方人员和接待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接待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人员更换硬件设备前需向接待人员指出硬件损坏的证据,由接待人员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员对设备的信息备份及相应的处理后,方可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需要采用必要的设备和手段(如防火墙、IDS等设备。认证、审计等手段)对第三方人员的各种操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限制。信息安全执行小组需要不定期对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进行抽查,确保河北艺校信息安全。
第七章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与本制度相关的其他文件及表单包括:
1、《安全运维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信息安全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4、《培训及教育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统一检查和评估本制度,并做出适当更新。在业务环境和安全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将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
1、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
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积
极参加交通部门召开的安全教育例会和有关活动。
3、驾驶人员对所开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开车。
5、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违规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当事人和车辆驾驶员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各项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③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④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给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日开始到当月的××日为止,并以当月的××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给付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第十条 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核定为优秀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为了发挥部长、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员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岗位工作效率,使企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特制定部长、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员岗位纪律及日常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大家对每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岗要求
1、上岗时间一律以一楼石英钟时间为准。
2、行政科室人员必须在早晨点名前五分钟到服务台前整队,然后到指定点名场所参加点名。
3、上晚班人员上、下班,早班人员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正常班人员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必须准时到营运部签到。签到要求,(1)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到,对未履行签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2)不许代替他人签到,一经发现,对代签人与被代签人员均视同迟到或早退,分别给予10元处罚。
二、外出规定
1、出差要求:因公事出差,要求各营运部由一位部长带队同去,另一部长在单位主持工作。填好出差动态表由本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提前一天送交到公司办公室,以备核查。如发现未能履行上述手续而先外出后补单者一律按事假对待,并不享受本次外出补贴,更不允许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如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2、市调要求:因业务需要作市场调查,先经本部负责人批准填写好市场调查外出动态表。由本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出。经检查没有按规定填写市调动态表而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3、离岗要求:工作时间个人确实有事需要离岗时,由本人书写离岗假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对于离岗的'往返时间办公室做好详细纪录,以备考核。离岗处理办法:正常履行离岗手续的,累计200分钟扣半天工资;累计400分钟扣一天工资,以此类推。如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中途私自脱离岗位30分钟以内者,按中途脱岗对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对待。
三、请假规定
有事(病)需请假,本人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提前一天将假条送交办公室。(主任请假由本部负责人批准;部长请假由公司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应先打电话与主管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委托同事代理填写假条。委托代理人第一时间填写假条交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公司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周六、周日要求不许休假,特殊情况上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用车规定
因业务需要用车外出、进货,由营运部长向公司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提前申请,经审批后统一安排外出车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许私自雇用车辆或乘坐公交外出。如私自雇用车辆或乘坐公交外出者,费用自负不予报销。
五、部长、主任值勤规定
1、要求各部部长,要以身做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所有部长必须在早7:30前到岗(经批准休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由每个营运部每天派一位部长配合公司领导(早7:30-7:50)在公司门口迎接员工,另一位部长与员工一起进店,负责主持早会工作。
2、要求部长、主任全部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任何人决不允许私自上连班,如有私自上连班,一经查出,处以2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午连班,必须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各营运部正、副部长必须分别按早、晚班值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勤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如有出差、休假)方可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否则不允许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如不按规定值勤,一经查出,处以2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员工餐时间的规定:上午:9:30-10: 30下午:4:00-5:00;晚餐:10:00-11:00。应准时准点、不得拖延、违者厨师长扣10分、主管厨师扣10分。
2.主管制做员工餐厨师应合理安排食单,经常更换品种、花样、口味。并提前将下周的员工餐食单交于厨师长、经理审核决定。
3.做员工餐的厨师应遵循节约能源、合理运用原材料、不准浪费及禁忌食物的使用原则,按员工就餐标准制作。如有发现浪费及其他问题,厨师长及主管厨师扣10分。
4.制作员工餐过程中,应保质保量,初加工清洗、摘拣原料时,要干净卫生,应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如有发现清洗不净卫生现象,扣主管厨师4-6分。
5.做员工餐的厨师禁用正餐的调味品、色拉油及其他原料,应在规定范围使用调味品,违者主管厨师扣4分。
6.员工餐主管厨师应在所规定原材料、灶具、用具范围使用,如有急用应请示经理、厨师长方可,违者扣主管厨师4分。
7.员工餐制作完毕,必须将其用具、灶具、餐具及区域卫生清理干净归位,违者扣4分。
8.制作员工餐人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干净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勤洗衣帽,违者扣1分。
9.就餐的员工必须排队刷卡进入餐厅,不得一卡多刷、不得用他人的卡刷,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方便、私免餐费、打人情餐、更不许剩饭倒饭,违者扣2分。《遇特殊情况应请示上级领导》。
10.制作员工餐人员必须服从主管厨师的工作安排,不得拖延或拒绝。如有问题,工作结束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如有违者根据员工守则处罚。
一、办会要求
加强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做好本单位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服务质量,做到周到、严密、高效、得体。
二、办会程序
(一)会前准备工作
1、拟订方案。各分局办公室应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文件要求拟订会议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会议方案应考虑: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日程、议程、参会人员范围和人数、会议经费预算等。
2、会议通知。主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报有关领导审定下发。对于时间紧迫、来不及下发通知的,可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综合部门或直接通知参会人员,并讲清楚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要求。
3、材料准备。由主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会议需要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领导讲话参考材料、会议事项的相关材料等,根据参会人数印制分装。必要时,主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先行下发与会人员酝酿、准备意见或建议。
4、会场布置。
(1)桌椅摆放。根据会议具体情况和领导要求,在没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场所摆放桌椅。如果有设主席台,需要了解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人数并据此摆放,主席台下桌椅的摆放根据具体会议人数而定。不设主席台的座谈会等会议形式,桌椅摆放成“口”字形,如果人数较多,可在领导席的两面和对面增设2—3行桌椅。
(2)制作台卡。各单位可参照目前使用L形透明有机玻璃台卡制作台卡,根据具体会议要求,制作人名台卡或单位名称台卡。制作时一般使用红色打印纸双面打印,切割成卡面大小插入台卡。以台卡内容居于卡面正中为美观。
(3)座位安排。摆放台卡,做好主席台座次安排和与会人员座位安排。与会人员座位安排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顺序,按居中、先左后右进行排序。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室的座位安排参照以上做法。
主办单位需要事先了解应参会人员中实际能够参会的人数,并据此合理安排好座位、摆放台卡,尽量避免开会时会场出现空席。
(4)重大会议经领导同意后,可摆放花木,布置横幅会标,横幅一般为红底白字。
(5)调试好会场的话筒、音响、录音、投影等设备,如果有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还需布置好电插座。
(6)事先搞好会场卫生,落实卫生清理工作。
(二)会中服务工作
1、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必要时联系办公室落实专业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2、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在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应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在没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可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
3、落实服务人员,做好茶水供应工作。根据会议具体要求和参会人数,确定供应饮料或热茶。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一般供应饮料,并事先放置在每个座位上。如有供应热茶,应每半小时加1次热茶。
(三)会后整理工作
1、清理会场,主要包括撤下会标横幅、收走台卡等用品、通知有关部门清扫场地等。
2、起草会议纪要、整理领导讲话、编发信息等,根据要求及时制发文件下发。
第一条 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第三条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 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 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条 工厂员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条 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协调和控制。
第九条 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第十二条 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情况表》,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 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提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熟悉社区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项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认真参加军体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
1.保安员纪律
1.1爱岗敬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积极主动、勇敢无畏、坚守岗位、提高警惕;
1.2按保安员着装规定着装上岗;
1.3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熟悉社区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项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1.4认真参加军体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
1.5严格按交接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误岗、空岗、漏岗。
2.保安人员请销假制度
2.1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2.2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2.3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2.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2.5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2.6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3.宿舍区内务制度
3.2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
3.3床位铺面保持干净平整不摆放杂物,被褥应统一要求折叠方正,床下的鞋子摆放整齐。
3.4宿舍内设卫生监督员随脏随扫,每周六全天大扫除。
3.5室内严禁放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品。
3.6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喝酒、喧哗、打闹,以免影响其他队员休息。
3.7室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热水器等电器设备。
3.8室内各班人员不准随意乱串,不准留客人住宿或让无关人员进入宿舍。
3.9宿舍门钥匙由各班长管理,未经队长批准,不准私自家加锁、换锁或把钥匙转交他人。
4.勤务交接登记制度
4.1必须按时接岗,不准误岗、脱岗;
4.2每班岗必须提前半小时叫岗,督促接班人员,整理服装备勤;
4.3接岗时做好交接,是否有通知及上级的代办事项等,警戒区域内是否正常;
4.4领班监督各岗位警员进行交接,交接时注意观察当班设备是否正常完好;
4.5领班必须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并详细记录本班警员执勤情况;
4.6领班必须将执勤情况上报保安主管。
4.7就寝时间:每晚22点之前下岗所有队员必须熄灯就寝。
5.保安备勤、应急制度及紧急集合演练方案
5.1备勤制度
5.1.1工作日期间控制警员外出及休假,并保证备勤率在50%以上。
5.1.2节假日及重大节日期间,所有人员严禁外出,停止休假,保证备勤率在80%。
5.1.3保证警戒区域内警用器械的完好。
5.2节假日应急制度
5.2.1在各节日之前组织全体警员进行节日动员。
5.2.2全面地组织学习有关执勤消防等业务知识。
5.2.3保安部负责对执勤区域内进行彻底安全检查,找出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解决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
5.2.4执勤人员必须每5分钟巡视一次所辖区域,保安领班须不间断地查岗,夜间须轮流在门卫值班,并不间断查岗。
5.2.5组织紧急集合及消防演练。
5.2.6加强请销假制度,保证备勤率在80%。
5.2.7加强区内员工、保姆、司机、民工的管理,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及出门条,控制闲杂人员在区内流动。
5.2.8密切注意警员思想动态,控制警员流动、保证内部稳定。
5.3紧急集合演练方案
5.3.1紧急集合的目的
加强纪律性和警惕性,锻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5.3.2要求
A.每名队员在接到紧急集合的命令时,必须迅速到达集合地点;
B.集合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
C.各宿舍安排值班人员;
D.每月紧急集合演练一次。
5.3.3演练流程
A.主管通知各宿舍领班,紧急集合的准确地点;
B.由主管掌握到达紧急集合地点的时间;
C.控制社区、大门等交通要道;
D.各领班集合、整理队伍;
E.主管对紧急集合进行讲评;
F.将队伍带回。
6.巡逻检查制度
6.1保安队负责公寓管理区域、内保人员负责公寓楼宇公共区域内24小时不间断巡视工作。
6.2巡视人员要分区域沿指定线路进行巡视,使用巡更器进行确认。
6.3每班下岗时应将《巡视检查记录》填写完整。
6.4白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次日6:00将巡更器领出使用。夜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从中控室领出,次日6:00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
6.5巡视保安员接到门岗通知有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时,应对其进行引导。
6.6在巡视中,遇住户应面带笑容主动问好。遇有住户车辆经过时,应主动礼让并行军礼。
6.7遇有老年人携物应主动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并将其护送至门口。
6.8遇有儿童在车行道、水池边、车库等危险区域玩耍时应主动上前劝阻并与其家人联系送至安全区域。
6.9遇有住户反映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将情况通知客服部。
6.10发现衣冠不整者、推销人员应及时劝离公寓。
6.11对单元外施工堆料、车辆停放进行检查。
6.12户内发生报警执行《户内安防报警处理程序》。
高速管理所收费人员行为规范
1.四大禁令
(1)严禁贪污、挪用通行费票款、截留发票和通行卡。
(2)严禁私自放行车辆。
(3)严禁私自挪移监控设施,逃避监控。
(4)严禁与司乘人员发生吵闹、殴打、辱骂或使用服务忌语。
2.上岗纪律
(1)准时上下岗。
(2)上岗期间如临时有事,应事先征得班长同意,落实顶岗人员后才能离岗,并按时归岗。
(3)因故不能按时归岗,因提前一班向班长提出调班申请,落实好替岗人员,填写调班单,经双方班长同意签字,报管理所批准后,由替班人员顶岗。
(4)因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因电话向所领导请假,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如事后发现情况不实,按旷工处理。
(5)不得隔日、隔班缴款,不得代缴款。
(6)接受稽查人员稽查。
3.文明服务规范
3.1文明接车
有主动接车意识,车到收费亭时面视司机,微笑服务,态度亲切、自然,并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遇司机提问、求援等做到有问必答。
3.2规范用语
3.2.1文明用语
使用文明用语应正视司机,面带微笑,口齿清楚,使用普通话,因时因境选择用语。
(1)收取通行费简捷用语:您好;您应付××元;收××元;找××元;谢谢!
(2)当需要驾驶员协助,均应“请”字当头。例:请您把票拿好,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开到边上等候等等。
(3)当工作有差错需要驾驶员配合时:请原谅;麻烦您;对不起;谢谢合作(支持)等等。
(4)当驾驶员因故出现急躁时:请不要着急,有话慢慢说。
(5)当驾驶员要求无法满足时:对不起,。
(6)当驾驶员向我们致谢时:不用谢;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7)其他符合情景的'简捷、恰当的礼貌用语。
3.2.2服务忌语
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服务忌语是指不礼貌的语言,或他人忌讳的语言,或会使他人引起误解、不快的语言)。
3.3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
(1)上岗时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外场人员加着安全标志服。仪表、仪容端庄大方。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员工上岗不施浓妆。
(3)穿戴整洁,徽章佩戴规范,不戴饰品上岗。着春秋装时,内着工作衬衫,系工作领带。
(4)严禁将工作服和各种徽章借给他人使用。
(5)穿着工作服时,不准袖手、插兜,不准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准进入商业性舞厅、夜总会、酒吧间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3.4服务忌语
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服务忌语是指不礼貌的语言,或他人忌讳的语言,或会使他人引起误解、不快的语言)。
3.5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
(1)上岗时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外场人员加着安全标志服。仪表、仪容端庄大方。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员工上岗不施浓妆。
(3)穿戴整洁,徽章佩戴规范,不戴饰品上岗。着春秋装时,内着工作衬衫,系工作领带。
(4)严禁将工作服和各种徽章借给他人使用。
(5)穿着工作服时,不准袖手、插兜,不准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准进入商业性舞厅、夜总会、酒吧间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人员、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在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
1.3职责
合肥师范学院第三方信息安全管理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
2管理细则
2.1解释
(1)本办法所指第三方包括第三方公司、第三方系统、第三方人员:
(2)第三方公司是指向我院提供设备、产品、服务的外部公司。
(3)第三方系统是指为我院服务或与我院合作运营的系统。这些系统可能不在我院机房内,但能通过接口与我院的系统发生数据交互。
(4)第三方人员是指为我院提供开发、测试、运维等服务或参与合作运营系统管理的非本单位人员。
(5)对第三方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
2.2总体要求
(1)对于与我院开展合作运营的第三方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要求其按照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日常安全运维、检查制度,确保不发生信息泄密、重大安全漏洞。
(2)信息技术中心须要求在我院开展现场长期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在派驻现场设立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国家法律及我院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派驻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派驻现场人员的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违规行为;接受我院的监督和考核等。
(3)第三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1周将有关变更信息报送我院信息技术中心。
(4)信息技术中心要督促指导第三方公司及人员遵循我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安全要求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双方合作协议,定期组织对第三方安全检查。
2.3第三方公司及人员管理
(1)第三方公司必须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第三方公司应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员工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
(2)第三方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客户服务的要求和规定。
(3)第三方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相关敏感信息(下面简称敏感信息),应保证不损害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
(4)第三方人员管理的范畴包括临时人员和长期人员:临时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技术支持服务的人员;长期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的人员。
(5)由第三方公司参与开发并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如系统或程序能接触到客户敏感信息,应要求将第三方系统开发文档提交信息技术中心留档,文档应注明分发范围,并要求开发人员、测试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分发控制要求。
(6)第三方公司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应落实版本管理工作,并主动在上线验收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其源代码或代码审计报告、以及安全测试报告,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备案存档。
(7)第三方公司应对其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源代码进行妥善保管,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访问权限,避免代码泄漏。
2.4第三方接入管理
(1)第三方人员进入我院核心区域或者登录我院各业务系统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2)第三方人员工作区域与我院的教学、内部办公、维护区域分离,在安全域中划分独立的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系统开发接入区、系统维护接入区等,并应采用更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和管控手段。
(3)第三方用户接入区部署的常驻终端,应有严格的接入认证,并满足我院相关终端安全合规性检查标准。
(4)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内的非常驻终端,需按照相应申请审批流程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并按照我院终端相关安全合规性标准进行检查,获得授权后方可接入,信息技术中心应将申请审批记录备案。
(5)信息技术中心应组织对现场服务的第三方人员终端进行安全审核、检查,不定期抽查。
(6)禁止第三方人员在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方式接入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第三方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远程登录,须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批授权后,临时开通远程登录功能,并及时撤销。远程登录必须通过堡垒机系统等进行集中认证、授权和审计,应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控制用户访问的系统及权限。
2.5第三方帐号及权限管理
(1)第三方人员需与所属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后,方可申请相关系统帐号(不含超级帐号和系统帐号管理员帐号)、接入或访问我院内部的生产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
(2)第三方人员申请新增或变更帐号时,必须符合专人专号原则、权限最小化原则。帐号申请应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并批准方可生效,帐号申请授权书应约定使用者、权限、使用期限等事项。
(3)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的第三方人员临时远程接入帐号,其帐号及权限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3天,帐号到期或者接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删除临时帐号并审核。
(4)第三方人员的帐号口令不得使用弱密码。帐号口令必须是在必要时间或次数内不循环使用。口令不得以任何形式明文存放于可公共访问的设备或物理界面上,保证帐号口令在传输和存储时的安全。
(5)在运维和运营环节,由于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频繁接触敏感信息的第三方人员,必须提前获得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被授予相应权限,信息技术中心应备案申请审批记录及事后审计。
(6)第三方人员访问我院信息系统时,第三方人员的帐号、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审计应纳入堡垒机系统集中管控。
3附件
附1:第三方人员保密协议
1.管理目的
项目实施完成后,完善外包人员的规范化作业.保证系统正常生产.
2.运维人员要求
乙方在完成项目终验后,直接转到项目维护, 乙方指定的工程师由甲方直接管理.乙方运维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外形象制度,该岗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本公司职员或外包商职员,一律以我公司员工对外。
2.1 运维人员资源要求.
乙方必须给运维人员配备电脑及上网环境及居住环境(要求到达现场,不超过5分钟路程). 必需配备可移动热线电话,24小时保持开机,处于能接通状态.
2.2 人员技术要求.
按附件五中人员的要求,该名运维人员必须参与过该项目的实施,有从业经验一年以上.
2.3 运维人员考勤要求
要求早8:30到现场,晚5:30离开.得到最终用户同意,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2.4 运维人员的考核
每一个季度,甲方会针对运维人员的巡检情况,故障解决能力,项目的稳定性等综合情况打分,纳入到考核,按考核分值付款.
3.项目运维双方接口
甲方管理接口人:
许胜凯 (甲方一卡通小组组长), 电话: ,邮箱:
甲方客服专员 :
4. 客户关系处理要求
1. 直接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配合直接客户的业务推广,让直接客户零投诉。
2. 终端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做好维护巡检及故障及时处理,让终端客户零投诉。
3. 潜在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合理详细的解说一卡通相关业务,让潜在客户有良好的印象。
5.工作内容
主动巡检要求:
1.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天20:00前提交项目日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2.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周五20:00前提交项目周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3.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季度最后一天20:00前提交项目季度总结报告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4. 主动巡检内容及表格,详见本规范附件。
故障处理:
维护工程师接到故障任务,要求在10分钟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电话或现场),按最终用户的要求时间内解决故障,并提交case报告。
4. 客户回访
1. 甲方客户专员,每月电话回访移动及最终用户,并统计回访结果,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 甲方每季度的回访结果,发送到乙方运维工程师及乙方高层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方用户在共享学校内部信息、或访问内部信息系统时的行为,保护学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用于内部管理对第三方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的第三方包括学校的其他部门、相关的教育机构、网络监管部门、网络信息的'产品供应商、代维服务商、合作厂商等,制度的执行和责任由与第三方接触的相关部门承担。
第三条第三方合作伙伴在涉及到共享内部信息、或访问内部信息系统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本管理办法是指导第三方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相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遵守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做好第三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来访出入管理
第五条第三方人员进入学校中心机房或相关实验室时,应遵守学校相关安保制度。
第六条接待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来访预约制度和接待记录制度。对第三方人员的访问应进行登记,详细登记来访原因、工作单位、出入时间、会见人、目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第三方人员访问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陪同,不得任其自行走动。
第八条未经特别许可,第三方人员不得在机房、实验室内摄影、拍照。
第九条如因业务需要须向第三方提供含有学校内部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或实物的,接待人应当在获得相应的批准或授权,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后再行提供,提供时应开具清单请第三方签收。
第四章机房出入管理
第十条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引领和允许第三方人员访问机房等重要区域:
1.学校领导批准的参观活动;
2.必要的仪器设备现场安装、维修、调测;
3.第三方因业务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第三方人员访问机房须遵守机房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方人员进入计算机房或进行上机操作,须经信息化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相应登记,记录原因、目的及操作内容,指定专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网络访问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人员不允许私自连接学校内部网络。如果必要,必须提出申请,征得允许后方可接入。第三方人员连接网络要进行相应登记备案,并签订网络使用安全协议。
第十四条第三方人员如果需要访问网络资源,须提前明确申请要访问资源的类型、范围和方式,以便管理员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的访问权限和访问方法。除了明确授权可以访问的资源以及相应访问方式以外,其他所有资源和资源访问方式都应该理解为禁止的。
第十五条第三方人员操作服务器或网络设备,必须使用临时帐号,使用之后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有权对第三方人员在内部网络的活动进行检查、审计和监控。
第六章标准维护与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部门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复核一次,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并颁发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信息管理中心。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九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依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二)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团体的义工援助;
(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有关考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六)申报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侵犯流动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侵犯的`流动人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引。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动人员办事。
第十二条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向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要求其立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承租人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其暂住证上添加计划生育验证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7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员,应当凭暂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防疫机构登记,为儿童及时接受计划免疫。
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在接收入托、入学儿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应当在及时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
第二十六条不能出示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四章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流动人员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或者要求其立即办理。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收到备案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为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核发劳动用工备案凭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录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者转移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员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录用流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进城务工教育,所需经费在流动人员管理经费中列支。
进城务工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劳动力输出基地,定期通报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化远程招工,为已登记招用流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经输出地培训过的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与其他省、市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招用有组织经培训的流动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招工简章,注明招用数量和工种,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化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从其他省、市招用经过培训的紧缺劳动力,并对经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或者为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以招用流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对流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在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并将所采集、生成的各类有关流动人员的信息传输到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送流动人员信息:
(一)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资料;
(三)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接受流动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四)对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动人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五)对居住在空置房、违章搭建的窝棚的流动人员,由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前款所称基本情况指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员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员居住情况,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员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可供免费查阅。查阅的场所和方式由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流动人员查阅本人信息的,应当出示暂住证。流动人员认为对本人信息记录不实的,可以要求信息记录、传输单位更正。
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六条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流动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流动人员暂住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规定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没有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变更登记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员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或者为其介绍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绍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件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违反劳动用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收取费用或者附加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发放暂住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查验、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管理职责和信息传输、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机构和小学未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查验制度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者不履行用上预测、用工计划登记职责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暂住登记、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流动人员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按照准备充分、严密组织、服务周到、确保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会务工作。
(二)负责会务安排。会务安排前切实做到“八清楚”,即会名、会期、与会人数、会场布置要求、是否用餐及标准、筹办会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根据需要确定会场,作出安排,并放置会议指示牌。
(三)做好会场布置。根据会议要求,检查落实会标和检查话筒、音响、灯光、空调、茶水供应等准备情况,同时按照筹办单位的要求,注重做好周围环境的布置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人员提前到达会场,同时,做好会议期间的服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要求注意保密。
报表回传:
1.所有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回传至公司。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3、报表有不报者,除处罚责任人外,区域经理附带50%的连带责任。
4、《业务周报表》区域经理、业务主管都要回传,业务主管的《业务周报表》可以没有区域经理签字网络传送。业务代表的《业务周报表》可以直接上报致区域经理。传送《业务周报表》必须体现准确性数字。不报或者报告不清楚的.一张罚款20元。
5、《月度生产计划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回传,正负准确率在75%,经过核准后不报或者低于标准的,罚款100元。
6、《进场费》、《堆头陈列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市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的申请表格,否则不予审批。其他日常的申请如果没有正规表格的用公文审批卡。
7、《竞品动态表》每月25号要求所有业务人员严格上报至公司邮箱,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区域经理负50%的连带责任。
10、《月度生产计划》、《单口味统计》每月26号由配送部汇总完交给销售内勤、市场部、销售部、营销总监各一份,每月30号销售部给配送部下准确的下月生产计划。
11、每月15号、30号各区域经理分别上报各市场经销商库存表至总部销售内勤处。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
12、凡已经审批的文件,要求区域经理必须留有存档,以便将来进行帐务核销。
13、销售内勤要对所有表格进行编号存档,并负责对报表回传进行落实、追踪。
14、市场部每周一把促销品的库存以及发往各地促销品的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传给区域经理和营销总监,每月5号前市场部要把当月产生的费用详单上报。
出差:
1、区域经理每月出差天数不超过15天,出差要填写《出差计划表》,经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2、出差业务人员在途中一律不允许逗留(除特殊原因外)不允许游玩,更不允许借机探亲,访友,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作解聘处理。
3、业务人员出差按工作行程计划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说明,同意后方可顺延。
4、业务人员在异地要保证每日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时间进行运作,否则出现一次罚款50―200元。
手机:
1、手机晚10点前不得关机,早7点以后必须开机。
2、月度关机一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10%,关机二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50%,连续停机、关机5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3、手机换号要及时汇报公司。
出勤管理:
1、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17:30(具体时间可根据各区域情况进行调整)
2、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内依人资考勤标准一次扣除10元;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3、旷工:
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旷工超过3天开除。
4、离岗:工作中发现离岗1次,按旷工1天处理,发现离岗3次被开除
5、请假:在外人员请假需填写假条传至总部内勤处,报给综合部备案,由总经理批准。
1、总则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
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一、各留宿单位自选一名宿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0住宿人员的管理及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治安防范等方案方面工作的`管理,该负责人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维护好宿舍区域的公共秩序,各单位负责人将此管理规定张贴于本宿舍内并签属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各单位宿舍负责人每周向保安部报一次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数量、宿舍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使用物品摆放整齐。
四、禁止使用明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危险物品。
五、禁止躺在床上吸烟,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喝酒、大声喧哗。
六、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搭电线。
七、男女宿舍分开管理,严禁出现混居及违法行为。如有发现,物业公司视情节处理。如情节严重,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如夜间留宿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向本单位负责人请示,得到批准后,到保安部备案后方可留宿。
九、保安部将不定时对各单位宿舍的安全、消防、卫生、人员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目的
1.1 为规范和完善运维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了解及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原则
2.1 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2.2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标准说话,避免带入个人主观因素。
2.3 反馈原则: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必须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于当月月底前提交于综合管理部。
绩效考核对象
3.1 绩效考核的方式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两类,绩效考核对象为部门、班组及个人。
适用范围
4.1 本考核适用于公司运维部全体员工。
考核小组
5.1 组长:运维部经理
5.2 组员:值长、设备员(兼职安全员)
考核依据
6.1 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级调度规程规范及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6.2 依据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责任书
绩效考核的周期
7.1 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门目标指标、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务、督办的事
项和协作配合等部门职责的履行或常规工作完成情况。
7.2 年度考核:部门月度考核的汇总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7.3 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组对部门的分管变电站安全、技术培训和生产运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以运维部月末绩效考核指标情况为基准。
第一条目的为本公司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以下简称支援人员)使其善尽工作而无后顾之忧,对其调迁、年终考绩、晋升、年终奖金、退休金、抚恤金及福利等的办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资关系、营业往来、技术援助、财务融资等政策上必须派员前往协助经营管理三个月以上的本关系企业外的公司均属于此。
(本关系企业系以包容于连锁商标内的各公司为标的)。
第三条人员派遣
(一)支援人员应为本公司编制内人员,如为本关系企业内其他公司编制内人员时,可先调属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员由派出部门拟定,科长级(不含)以下人员呈本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呈董事长核准并在本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年资照计)手续后派赴之。
第四条支援人员的籍隶支援人员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隶部门,视情形的需要可归属于总经理室或其他部门(如投资部门)其人事异动悉由归籍部门节制。
第五条支援人员的管理支援人员在关联公司必须遵守各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则外,本公司应保留其职位、底薪;至于其年终考绩、薪资调整、晋升、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抚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及其他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年终考绩、薪资调整及晋升于每年年底由归籍部门会同派遣于关联公司中的最高职称(位)人员研核后办理。
(二)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当年度的底薪及职位为准并按归籍部门的标准由归属籍部门会同人事、会计部门办理。该等金额在关联公司实际给付额少于前项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时,由本公司弥补其差额,上项差额弥补期限,于办理派赴手续时,由主管视实际情况预定改善所需时间一并呈核,但最长以三个年度为限。
(三)派遣人员除有关宿舍部分经呈准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派遣人员的归建
(一)派遣人员奉准返回本公司服务时,即予办理复职手续,其复职时的薪资职位以复职年度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定者为准,职称则依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另行呈请核定,原在关联公司的职称(位)薪资等均不予认定。
(二)关联公司归属关系企业内公司之一时,如本公司认为原派赴的人员已无继续留任的必要即予调返复职,否则溯自原派赴日期视同自本公司调任该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额弥补期限尚未届满部分仍得续予给付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目的:使商场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商场管理水平;
第二条 方式:以商场物业检查标准'为依据,对商场各操作工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由商场和集团考核两部份组成,集团考核主要采取抽查方式;
第三条 实施:每月各商场可在综合考核基础上,从各操作工种岗位中评选出最多a级一名、b级二名、c级三名的优秀员工,上报经集团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予以公布,并分别给予50、30、20元奖励;
第四条 商场物业主管有权对违反物业检查标准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罚款,罚款等级对应检查标准所列级别。分别为a:20元、b:10元、c:5元,所开具的罚单由主管登记后交所属财务部收取;
第五条 实行对违规违纪连带责任人采取层层加倍扣罚的办法,具体:商场经理查处一次,除扣罚当事人外,加倍扣罚相关物业主管;商场管理部查处一次,则再追加扣罚商场经理;若集团总经理查处一次,商场总监一并受连带扣罚(举例:保安:10元,物业主管:20元、商场经理:40元、商场总监:80元);
第六条凡当月有一次罚款者不参予评选当月优秀员工。
水电工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按规定着装、佩戴齐全
2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举止文明
3不袖手或将手放入衣袋、不勾肩搭背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有较强奉献精神
4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顾客服务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脱岗旷工
3不在岗位上闲谈、吃东西、嘻笑打闹
4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5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6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
7不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打斗事件
工作要求1熟练掌控商场管理范围内基本情况,如:商家用电基本情况、商场房屋结构、防盗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具体位置、配电房、水泵房等重点位置
2能分析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
3遵守配电房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4定期或不定期检测配电、水泵房
5开展商场巡场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巡场记录'
6保证商场灯箱广告照明正常
7保证商扬内所有电动设备:如电梯、广播设备运行正常
8及时更换商场内已坏照明灯,保证公共通道、过道照明正常
9保证商场内所有电线穿越pvc管
10保证商场内无私接电源、无使用1000w以上电器
11对新入场商家装修用电进行监督、检查
12保证商场所辖区内不漏水、漏电,不出现停水、停电现象
13不用对讲机闲谈并保证对讲机及时充电
14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清场
15不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16能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洁工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穿规定工作服、戴规范工作牌上岗
2精神饱满、仪表整洁、不蓬头垢面
3上班时间禁止闲谈、吃东西、打毛线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奉献精神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脱岗
3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4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5不私自承接商家装修垃圾的清运
6不用公司垃圾袋为商家装运垃圾
7同事之间不在公众场所发生争吵
8各楼层分工清楚,认真记录并向物业主管上报
9认真交接班、保证不脱班
工作要求
1每天巡场不少于12次
2保证商场停车场、自行车车棚内无杂物、纸屑、油污及积水
3保证停车场通道、人行道内无杂物堆放、无明显泥沙、污垢
4保证排水沟无明显污垢、泥沙,排水畅通无污水
5及时清运垃圾箱,保证无隔夜垃圾,垃圾筒周围无污垢、积水,离垃圾箱2米内无异味
6保证商场内地面无垃圾、油污,通道、过道、楼梯、空场地无明显纸屑、口痰、烟头
7保证商场内通道无挂放拖把、乱置垃圾筐,电梯、楼梯扶手无明显灰尘,电梯两侧无卫生死角
8保证消防栓、灭火器、报警按钮、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处无蜘蛛网、明显痰迹
9若发现有商家乱扔杂物、纸屑、烟头,应及时劝阻并立即清扫
10保证每日午后1:30前商场通道、过道内无饭盒堆放
11保证对商场内外广告、指示牌及灯箱、宣传栏每周清扫不少于1次
12保证各楼层公共门窗、墙面无蜘蛛网、积尘及不规范张贴画报
13保证卫生间无积水、污渍、杂物、尿垢 ,便槽、尿槽无堵塞,同时一楼保洁员须兼顾各出入口及周边清洁
14若发现有外来人员散发资料、摄像或有可疑人员、小商贩、乞丐等闲杂人员在商场内外徘徊,应即时通知保安予以处理
保安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按规定着装、佩戴齐全
2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举止文明
3不袖手或将手放入衣袋、不勾肩搭背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有较强奉献精神
4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顾客服务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脱岗旷工
3不在岗位上闲谈、吃东西、嘻笑打闹
4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5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6保守内部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打斗事件
工作要求
1熟练掌控商场管理范围内基本情况,如:商家基本情况、商场房屋结构、防盗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具体位置、配电房、水泵房等重点位置
2能分析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具备一定分析、处理问题能力
3保证正常交接班、停车场保安须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
4每日须进行商场巡场,同时保安须按规定填写'巡场记录'
5不用对讲机闲谈并保证对讲机及时充电
6每日清场后保证无无关人员滞留,同时公共门窗、卷帘门必须关好
7商场清场后半小时内必须进行复查,若商家加班应有保安在场
8不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9能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商场广播员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穿规定工作服、戴规范工作牌上岗
2精神饱满、仪表整洁、不蓬头垢面
3上班时间禁止闲谈、吃东西、打毛线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奉献精神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脱岗
3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工作要求
1播音前须先预习,熟悉广播稿后方可播音并保证广播流畅
2不擅自广播、传达错误信息,不播放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3播放音乐应以能听清为宜,不应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营业
4应配合公司促销重点,收集商家有关促销活动的广播稿上报后予以播放
5不无故停止广播,遇重要事宜须重复播放相关内容
6保证严格遵守商场固定播音时间
7保证不带无关人员进入播音室
8不无故请人代播,遇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批准
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车辆调度
第四条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一节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仪表仪容(5分)
(一)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奖惩
第四十八条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其它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加强行为规范和约束,将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管理纳入法院日常管理体系,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驻院人员)是指法院购买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及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派驻法院从事司法辅助事务人员。不包括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办法》规定的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双重管理的要求,第三方驻院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法院规章制度及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规定。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服从法院及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的“双重管理”,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履行管理的“第一责任”,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法院履行管理的“属地责任”,协同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对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进行辅助管理。
第二章法院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治部主任任组长,政治部(督察室)、综合办、审管办(研究室)、行装办、法警大队、立案庭、执行局及相关人员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督察室)。
第五条领导小组协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统筹监督管理,使用部门做好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负“属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沟通反馈等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适时召开第三方驻院人员座谈会,听取驻院人员意见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研究第三方驻院人员相关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我院成员单位情况汇报;每年向院党组专题汇报一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条成员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治部(督察室)牵头全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修订完善本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办法,参与第三方驻院人员招聘,联合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督察,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查处;
(二)审管办(研究室)牵头庭审速录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负责宣传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立案庭负责送达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法警大队牵头安检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
(六)综合办负责档案数字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行装办负责科技法庭维护、驻场运维、财务派遣、物业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负责对所在部门的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部门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全员全程”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第三方驻院人员的业务工作,对工作成效、完成质量进行督查检查;
(二)负责加强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纪律、考勤纪律、保密纪律、安全纪律意识等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密切关注其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敬业态度,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四)每月向外包公司通报第三方驻院人员考核评定结果(或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报),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业绩、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情况及时反馈,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安排第三方驻院人员参加我院组织的法纪教育会议;
(六)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离职空缺,应及时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进行沟通反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针对人员情况变动,应及时更新部门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报牵头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管理职责
第九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负“主体责任”职责,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应立足服务项目内容,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明晰第三方驻院人员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工作纪律、保密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奖惩制度、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细则,应加强对人员日常考核管理,规范用工程序。
第十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我院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或向我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要求,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合理配置,规范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
第十一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服务项目要求,根据我院工作实际需求,严把进人关、择优聘用,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严格审查派遣至我院的第三方驻院人员信息,需符合我院服务人员岗位条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对身份信息、无犯罪信息、学历信息、廉政承诺、保密协议、业内外行为规范、安全承诺等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到法院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与我院使用部门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加强业绩评价、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法纪法规教育、逗硬日常考核、严格奖励惩处,确保第三方驻院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针对驻院人员政治面貌等组成情况,加强临时党小组、临时团支部等组织建设,积极参与法院机关党建、机关团建工作。
第四章第三方驻院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求及配置由我院司法辅助服务项目协议内容确定,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岗位相关的文化程度和经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培训后具备的职业技能,具体标准由我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作出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或行业、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范围,由所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界定,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在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人岗相适应。
第十九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法院相关工作纪律和制度,严格保守法院工作秘密,规范业内外道德行为,自觉维护法院良好形象。
第五章退出及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人员直接退回第三方公司及机构:
(一)连续旷工3次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
(三)工作业绩不合格的,或者经我院提出,拒不改正;
(四)违反司法礼仪规定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被我院通报批评或被办事群众投诉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法记录的,不宜继续工作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点名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终止服务关系,并视情况追究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入职条件;
(二)严重违反我院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司法礼仪;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责道德;
(五)业内外品行不端、作风不正、行为不当;
(六)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细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有服务协议的所有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及驻院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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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环科报告;
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8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安环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为了维护x名优建材城(以下简称公司)的终端服务形象,本着公司与商户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对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市场流动售后服务人员做如下管理要求:
(一)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需到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备案。
(二)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库管人员、物流配送人员、售后安装人员、售后维修人员等
(三)商户售后服务人员须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公司上岗证方可上岗(详见流程图):
1、至财务交相关费用:
1、管理费(元/月)
2、押金元整
3、工装费(以公司服装成本价计收)
4、胸卡制作费贰拾元整(20.00)
2、所有费用交财务部后,售后服务人员持管理费、押金、胸卡制作费及工装费凭单到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领取工装、上岗证。
(四)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我公司的.营运纪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营业流程,否则不准予以上岗。如其有违纪现象,被处以罚款时应在24小时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
(五)公司与商户双方对售后服务人员、设计师共同负有培训责任,商户对售后服务人员应掌握的产品知识、服务技能等知识培训应做到资料保证、教师保证、时间保证。
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办理流程
(一)上岗手续办理程序:
1、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售后服务人员持商户介绍信、彩色照片二张,至客服售后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售后服务人员持售后部证明至财务缴纳相关款项;
3、凭财务相关费用单据至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
2、流动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流动售后服务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职称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售后服务部填写申请;
2、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客服售后部评估合格后、交齐相关费用持单据到客服总台部办理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