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精选30篇)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是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是避免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提升执法覆盖面的有效手段。根据年初《曲靖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麟审改办〔20xx〕2号)的文件要求,麒麟区农业局制定并下发了《麒麟区农业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麟农〔20xx〕2号),明确“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各负其责”四项工作原则,采取五项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确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建立麒麟区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目前,我单位共有73名(包含畜牧28人、农机27人、执法大队5人、水产9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4人)行政执法人员作为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主体,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麒麟区农业局按照要求,建立麒麟区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共3446个(包含畜牧166个、农机2863个、执法大队368个、水产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41个)。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认真梳理本部门监管职责,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逐项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6项抽查事项。
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局属各责任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从“两库”中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以予通报,通过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为加强安全社区创建,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营造社区“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安全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居委会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组长,配备安全员,由该安全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各企事业、居委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居民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促进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安全促进项目的重点应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并考虑下列内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
(三)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不少于一次的防范事故安全工作会议。
(五)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
报告。对发生事故单位的设备和场所,进行现场保护,并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社区安全员要负责社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安全社区监督管理工作,社区消防员要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治安联防员要负责社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置安全宣传栏,张贴安全标语、标牌,营造安全社区创建氛围。
第七条、各企事业、居委会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宣传治安防范,安全用电、用气、出行等安全知识,增强居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与事故发生后自救能力等。
第八条、各企事业、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安全防范、防控网络及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机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灾救援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防范救援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居委会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各项台帐,安全工作应当作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点是提高教师素质,为促进我校教师专业化提高,根据区有关精神和教改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制定校本研培,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化成长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2、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必须及时对个人发展做好全面规划,并写好书面计划统一上交学校。以学年度为单位,凡是未及时上交者,每份扣款10元。
3、学校校长,教科处,教导处随时对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六认真”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其快速成长。
4、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提高,要求45岁以下的教师,小学达专科,中学必须达本科,未达标者,须在三年内,最迟不超过四年达标,否则,将对其所担任的工作进行重点调换。
5、在职参加学历学习达标者,学校给予200元的补助奖励。
6、为新分配教师指定辅导教师,举行拜师会,明确职责。
(1)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诚恳地向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师学习,每周至少听课1节;
(2)新参加工作地教师应提前对所上学科备好课,交辅导教师检查指导修改,认真听取辅导教师意见和建议,才能上课。
(3)新参加工作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地难点和疑惑,应及时向辅导教师咨询请教,讨论解决。
(4)辅导教师应耐心细致地扶持引导新教师上好课,给予思想,课程随时辅导,解疑答惑,促进新教师成长。
(5)辅导教师应随时到课堂听取新教师上课,并给予指导帮助。
7、新分教师或参加新岗位地教师,应上汇报课,听取大家地意见和指导。
8、组织教师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基本功培训、教研活动和各种培训活动,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9、开展校际间的教学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10、请教育专家到校指导教学工作,进行讲座。
11、每位教师必须完成每学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2、各教研组必须有计划地,按时开展好各项教研活动,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组内培训活动、讨论活动等,促进全体教师地共同提高。活动必须有记载,有安排,有重点,有实效。
13、每位教师每期至少完成上交一篇教学论文,教学叙事文章或优质课教案。
一、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帮助家长了解学校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学校的工作。
(二)协助学校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二、家长委员会的人选:
家长委员会的人选在各班推选家长代表的基础上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应热心、关心学校工作,在教育子女方面能起表率作用,在家长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有一定的业余时间。家长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促进学校质量提高,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加强家长自身建设上发挥作用。
四、家长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一)定期听取学校领导对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的介绍,学期结束听取学校工作总结汇报。
(二)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广泛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学工作、教师师德、学校后勤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与学校联系,交换意见。
(四)参与或主持学校的大型活动。
(五)为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出谋划策,提供条件。
(六)参加或召开家长会、家长代表会,协助学校举办家长学校或进行家庭教育讲座。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家庭教育先进经验。
(八)组织专题学习讨论,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带有共性的总是开展研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九)开展评优家长活动,督促家长履行家长义务,提高自身素质,为孩子做出榜样。
五、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年九月略作调整。
一、组成
1七宝中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发挥社区、家庭和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
2学校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分会,年级分会由各年级组建,并报校家长委员会批准。
3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均由家长代表担任。其成员由各年级分会推荐组成。
二、宗旨
坚持“全面发展、人文见长”的办学思想,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实现家庭、社会、学校教育一体化,促进青少年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权利和义务
1家长委员会权力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工作计划,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制订家长学校的办学纲要和计划。
(2)召开家长会议、家长代表会议,研究有关事宜并做出决议。
(3)总结、交流家庭教育经验。
(4)向学校领导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2学生家长委员会义务
(1)协调、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如:听课、评课等)。
(2)宣传学校教育教学的优秀成果和经验。
(3)大力支持学校办学,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4)学习家教知识,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协调社会各个方面支持学校教育工作。
20xx年,区建设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刚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学法活动,建好相关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为有力推进建设事业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计划、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研究具体的行政执法案例等,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年初,结合实际制定了组织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工程检查登记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纠纷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xx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局组织对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着力建立规范、透明的审批运作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条件公开、时限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到位。继续宣传学习《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着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实行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区建设局政务公开制度》,建好我局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继续办好政务公开栏,将建设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等进行了公布,方便了办事群众。全面搞好了政务公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积极督促各单位、各责任人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搞好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对我局的重点工作如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审批、工程开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行政服务收费、党务工作、财务工作等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增大了工作的透明度。建好建设局门户网站,适时在网站上公开建设工作信息。
四、搞好法律法规学习。
积极组织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人员参加全区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和普法依法治理培训班学习,认真开展了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法活动,重点学习了《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招标投标法》、《信访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大力搞好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宣传学习,并将《基准》贯彻落实到平时的执法工作当中。
五、依法推进了城乡建设工作。
通过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逐渐形成。
一是区交办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武陵路东段改扩建工程已基本完成了地下弱电管线临时迁改、房屋拆迁、沿河挡墙施工和给排水工程施工,xx月底前完成道路工程。天子路改扩建工程现已完成工程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选址、初步方案评审、施工图纸审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沙坪安置区一期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分房安排入住。二期工程已签订协议xx户,余下xx户正在努力做工作。生态文化主题公园、城中村改造属于前期准备项目,正在做相关工作。
二是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xx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履行好保护遗产管理职责,巩固了景区综合整治成果。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上半年共上报初步设计项目xx个,建筑总面积共计xx平方米,总投资额xx万元,初步设计报审率100%。坚持招投标保证金、投标行贿档案查询和进场交易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串标、围标行为和哄抬标价的现象。今年上半年共招标xx个项目,中标总金额为xx万元,其中公开招标xx个项目,中标金额为xx万元。政府投资xx万元以下参照招标项目xx个,中标金额为xx万元。全区应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均达到100%。
质量安全监管更加严格,认真吸取“1.28”事故的教训,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核心,按照推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 “四化”的要求,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整治年”活动,采取日常巡查、节假日重点排查、专项整治清理、季度检查等方式,从严格建筑施工许可程序、开展开工前条件审查和停工整改后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开展重大危险识别与控制管理、大力推进“示范工地”“示范工程”创建、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方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上半年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共紧急排除安全隐患多处,重大危险源5处,共下发整改通知书份、停工通知书份,停止使用塔吊台。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目前,武陵源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政府投资工程节能执行率达100%,社会投资工程节能执行率达70%以上。
三是机关效能建设。开展了“转方式促发展、转作风惠民生”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和“惠民服务先锋行”深化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党建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核对。
2、处理医嘱者和核对者(非处理医嘱者)均须签全名。
3、长期医嘱(静脉用药)和临时医嘱执行后均须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4、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5、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6、每周总查对医嘱二次,以病历内的医嘱来校对各治疗单及电脑。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时严格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
2、备药前检查药品的质量,注意有无变质,瓶身有无裂缝,注意有效期及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不得使用。注意查对药物的配伍禁忌。
3、摆药后必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的药物,使用前应询问病人有无药物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便核对。
5、发药或注射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并向病人解释后方可执行,必要时与医师联系。
6、用药后巡视病人有无不良反应。
(三)输血查对制度
l、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块或溶血,血袋封口及配血条是否完整。
2、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3、查输血单和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
4、输血前交叉配血报告必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方可执行。执行各次分别签字,输血单保留在病历中。
5、输血过程中发生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保留血袋及输血器,以备送检,汇报医师进行必要的处理。
(四)手术室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五)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物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六)饮食查对制度
l、定期核对医嘱单、饮食执行单、病人床前饮食卡上的姓名、床号以及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2、配餐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到病人床前再与饮食卡的饮食种类核对。
1.心理辅导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中午12:00--13:00;充分利用课内和课外时间,提高“心理咨询室”的开放率、使用率。
2.心理信箱每天打开一次,咨询信件保证第二天及时回复,同时做好存档。
3.心理辅导室应该营造宽松自由的氛围,让来访学生放松心态,以免影响心理辅导的`效果。
4.学校心理辅导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素质,并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基本的心理辅导技能。
5.辅导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细致和认真,按时到岗接受学生或家长来访,做好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
6.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认真耐心听取学生倾诉,解决学生心理问题,帮助和引导学生保持心理健康;
7.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隐私,切实履行保密原则,在团体辅导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辅导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原则。
8.辅导过程中,如发现对来访者难以适应时,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向来访者介绍其他辅导师。
9.对于疑难病例,难以诊断时,应迅速提交上级辅导师或辅导顾问,申请会诊;对有较为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必要时可通知校领导和家长,取得支持和配合。
10.辅导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经常接受上级辅导师的指导和辅导,不断提高自身的辅导水平,并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
一、简介
1、制定《员工守则》的目的及其用途本守则是向全体员工介绍公司人事制度、工作规章及员工待遇的常备手册。
员工可以从中很快熟悉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以便员工更好地工作,公司更好地发展。
2、由于手册无法涉及工作中的所有情况和问题,手册中陈述的制度条例及待遇应不断完善,所以公司保留按其认为合适的原则修订、增加或删除手册中任何条款的权利。规章制度、工作待遇一经修订,都将通知员工。
二、聘用规章
1、培训制度
(1)职前培训:所有新入公司员工都要进行培训,办公室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概况(组织结构、部门职能、产品、客户市场、企业发展史、发展前景、各项规章制度)。
(2)岗位专业培训:公司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项培训(包括内部及到公司以外的单位),应签定《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违约时按照《服务协议》及《劳动法》规定解决。
2、人事管理公司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平等协商办理合同手续,合同关系形成后,双方必须遵守。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按职工自身具备的不同的条件,纳入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合同内容和有效期限。
(1)转正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调入公司集体户,由公司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保险。
(2)试用期内和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公司不负责各项保险的缴纳。
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内甲方随时或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4、履行工作职责计划及评估
(1)每周一早上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例会,总结、分配、讨论、工作上的问题,并做会议纪要;
(2)试用期满,填写《员工转正通知单》,职员的直接领导会给其整个工作表现打分定级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为该职员办理档案调动手续并缴纳各项保险。
(3)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在次年一月份给员工评估,调整薪资、发放奖金。在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的不涉及。
5、辞职
(1)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索取表格),经批准后,必须将工作内容、相关资料、及所经手的业务进展情况等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接管工作的其他员工,并积极配合移交工作。
(2)员工离职,随即停止各项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3)员工离职应主动交回手中的办公用品及公司的财产,并到财务进行个人的款项结算。
三、管理制度
1、考勤管理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7:00; (2)就餐时间:中午30分钟
(3)考勤时间:每月1日—月底
(4)签到:员工早晨到岗时必须在前台签到。
(5)请假制:员工因病(事)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提前请假,应及时电话通知考勤员及部门经理,事后补填《请假申请表》。员工休年假、婚假、产假须提前两周填写《请假申请表》。
(6)迟到: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后签到或到岗的视为迟到。每月3次15分钟之内不计迟到,从第四次开始或每次迟到超过15分钟计迟到,迟到每次扣款50元。
(7)旷工:凡未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即私自休假一天的视为为旷工,超过5天者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旷工扣款:工资总额10%*旷工天数)
(8)弥补亏欠的工作时间:对于9点钟以后到公司的下班后须补足工作时间;因看病(不超过2小时),或因吃饭(超过1小时),致使工作时间不足的,应在当天弥补亏欠的工作时间。
(9)出差返回:员工出差时间超过7天的,返回当天可以不回公司,次日休息一天;超过14天的,在无工作安排情况下,返回次日可休息两天。
2、各种假期
(1)正式员工每月可享受1天有薪病、事假;
(2)病、事假:员工有病/事请假,须提前或电话告知部门经理和考勤员,不通知考勤员视同未请假按旷工处理。对于事假,在工作不允许的情况下,经理有权不同意;三天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的病假单。
病/事假扣款=工资总额÷22天*病/事假天数;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医疗期计算。
(3)年假:自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度可享受有薪年假5天,以后在公司连续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长不超过15天。
若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年假时,公司应按日工资给与补偿。年假可分两次使用。
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再享受年假。
(4)产假:分娩可休三个月产假,超过部分视同病假,男职工可享受7天带薪产假。
对这类病假为职工保留职位最长为6个月。
(5)婚假:员工婚假为10天(含公休日)。
(6)丧假:员工父母或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超过3天视同事假。
(7)医疗期: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为一个月,以此类推。
(医疗期发工资总额的1/2)
3.加班:
(1)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
(2)如需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考勤记录;
(3)累计加班8小时的可以换休1天,不再计发加班工资,补休需提前三。
1、住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必须出示区级以上人民医院住院单方可住院治疗、急性疾病、意外伤害可随时随地住院治疗,慢性疾病必须在暑假期间住院治疗(如需要转院,必须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不得在同等级医院住院治疗,如出现转同等医院住院治疗按事假记录)。住院治疗以入院至出院日期为准(不扣工资)。重大疾病出院后,需要休养必须出示所住医院住院部证明,修养期间为按医院批假天数为准。
2、长期病假——因病长期休息扣全额工资的30%,发放全额工资的'70%(必须出示地州级以上医院的病残鉴定证明书)。
3、短期病假——短期病假只准3天(有我校医务室出示的疾病证明书,在我校医务室医治,不扣工资,除外不准予短期病假)。
(四)课外辅导员每学期补假10天;学前班特护课外辅导员、医务人员每学期补假为12天;清洁工作人员、餐厅工作人员、锅炉房工作人员每学期补假为15天(不扣工资,不和考核挂钩)。
三、培训学习方面:
1、学校纳入计划统一培训、学习人员,按培训学习对待(按经常上班对待)。
2、参加大、中专、本科函数班的学员参加考试、论文答辩,按培训学习对待(按经常上班对待)。
3、参加自考、成人高考等计划外脱产学习者扣全额工资30%,发放全额工资70%。
4、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录取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执勤方面:
1、考勤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位,教学楼当日考勤表下午7:30以前交到教务主任处。后勤人员考勤表当晚12:00前交到总务主任处。
2、考勤人员不得违反考勤制度,发现一次按旷工1天记录,扣考核分5分并在校委会上做检讨。
3、教务主任负责统计专任教师考勤,总务主任负责统计后勤人员考勤,德育处主任负责统计全体教职员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晚自习、年级组活动、教研组活动、集体活动及每周总结考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主任在每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本周考勤情况并在公示栏上公示(各科室主任不按规定时间公布、公示按半天旷工记录)。
五、违规违法方面:
1、体罚、变相体罚、排挤及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待岗一个月,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2、教研组组长在不按规定不合格教案、缺课时教案上签字,缺一节教案按半天旷工记录(累计计算)。
3、违反学生安全事故目标管理责任书者:
(1)迟报、瞒报者按旷工一天记录。
(2)管理不善、迟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学生离校出走、出现交通事故、出现意外伤害)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赔偿费),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3)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事故出现人员伤亡者负法律责任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批假权限:
全体教职工1天以内事假由各科室主任审批;任课教师7天以下假类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勤工作人员及课外辅导员7天以下假类由后勤副校长审批;7到15天各类假类由校长审批;15天以上假类上报教育局审批。
一、教职工普通话的要求
1、凡是本校的教职工,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否则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语言文字工作总结_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要求
2、将普通话达到相应等级作为录用教师和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的一项条件。
3、规定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学科的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二、学生普通话的要求
1、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语言文字工作总结_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要求。
2、如果发现某班有不说普通话的现象,要在班级评比中酌情扣分。
三、学校印刷的文件,宣传材料,出版的图书馆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案,文章除外),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各种标牌,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文字规范的要求。
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在校本课程中开设有关文字规范化知识的系列讲座。
五、每学年学校开展一次普通话培演讲比赛,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一、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由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主管,其主要职能是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全院的健康教育工作,将医院健康教育纳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和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二、公共卫生科为健康教育职能科室,设健康教育专干1名,其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全院日常的健康教育工作。
三、各科室科主任总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健康教育工作。
四、健康教育工作包括向门诊病人传播相关健康知识,对住院病人及家属进行入院教育、治疗过程中教育和出院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等。
五、设立健康咨询室,解答来询者提出的各种健康问题,帮助个人避免或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做出健康行为决策,以增进大众的身心健康,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咨询要留有记录。
六、实行健康处方发放制度。有针对性制作疾病预防控制教育宣传资料,发给病人,增强病人健康知识知晓率。
七、结合各时期防病工作重点,积极开展院外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等载体,定期向市民传授身心发育发展知识和传染病、慢性疾病预防、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通过送医下乡、医疗咨询等各种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意识和预防保健技能。
八、加强反吸烟宣传活动,积极创建无烟医院,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配合爱卫会做好环境整治宣传工作。
九、做好对科室健康教育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通过对医务人员、病人健康知识知晓率的测试,进行评价与总结,并督促其整改,不断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的提高与完善。
十、规范整理各种工作资料,做到条理分明,查阅方便,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妥善保存,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一)仪器室专人负责,做好仪器的使用、保养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注意干燥通风、防潮、避阳光、防震等。室内不得存放挥发性、腐蚀性的药品。
(三)仪器的使用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复原,并填写使用记录。在仪器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离开。
(四)仪器发生异常,即停止使用,请有关人员检修,如属违章造成损失的,依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五)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卡、使用和检修记录止。
(六)实习、进修人员等,应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开机使用,禁单独操作。
(七)内室禁止吸烟、会客。
一、检验科主任
1、科主任是科主任负责制的行为人(责任者),是本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院长负责对院长负责。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并完成本科的临床检验、教学、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期总结汇报,使达到医院的目标和标准。
3、按医院要求,参加或组织院内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并接受临时指令性任务。
4、在工作中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负责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民法、刑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教育。
5、贯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可组织制定具有本科特点、符合本学科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
6、抓好科室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实验室标准化操作规程,不定期检查科内人员的工作质量,努力开展各项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7、制定不同层次人员的再教育计划。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调动、任免、晋升、奖惩意见。
8、组织本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督促本科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基金课题,并协调医疗工作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
9、确定本科人员的轮岗和值班。
10、管理并合理使用医院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的各种设备和器械,避免造成不应发生的损失。
11、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12、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13、科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科主任长期外出时,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应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工作资历: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3年。
具有副高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6年。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
熟悉临床实验室的常规检验及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二、主任(副主任)检验师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本科的检验、教学、科研工作,并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医德医风及医疗安全。
2、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协助科主任检查、提高科内的检验质量及检验技术水平,重点解决检验技术上的复杂疑难问题。
3、负责本科科研项目立题、论证、组织实施并总结汇报;指导下级人员的科研工作,参加部分试验工作;发表相关论文及申报成果。
4、随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进展、新技术,指导下级工作人员改进检验技术。
5、有计划地对青年检验人员开展“三基”、“三严”训练,配合科主任培养提高下级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科室的学术地位及本行业中的影响力。
6、指导并督促下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7、配合科主任完善科室行政管理,负责编写科室各岗位的标准化操作文件,逐步达到“标准化实验室管理”水平。
8、完成科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9、副主任检验师协助主任检验师负责相应工作。
应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工作资历:
1、副主任检验师:担任主管检验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于40周,任主管检验师满5年。
2、主任检验师:担任本专业副主任检验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于35周;任副主任检验师满5年。
(二)工作能力:
副主任检验师:
1、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试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预防。
2、熟练准确地解决本专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变异菌种鉴定、血液骨髓细胞及寄生虫的识别、各种重要试剂质量鉴定及临床应用性评估;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检验误差;能进行室内、室间质量控制的分析总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根据专业熟练掌握下列专科技术:如血液及骨髓的检查技术、临床免疫学检查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查技术等。参加部分技术要求较高的检验工作,无责任事故。
主任检验师:
1、能为临床在实验诊断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疗效评估、预防等工作。
2、在医学检验领域中有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要点,能解决复杂或重大的技术问题,能帮助临床医师掌握新的诊断方法,能结合患者病情及时向临床医师提供疑难、危重病例检查项目结果及分析判断的意见。对本专业的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3、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并结合临床病情进行会诊,如查房及疑难病症解析等。
三、主管检验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检验师的指导下,负责检验、科研、教学工作的落实及实施,指导下级人员工作,负责检验报告的质量。
2、参加日常检验工作,负责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结果的准确、及时;排除工作中的系统误差及偶然误差;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的试剂、仪器等疑难技术问题。
3、负责学生的临床实习工作;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培养提高下级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负责对检验师的培训和考核。
4、努力参加科研工作,协助科主任落实科研规划。
5、了解国外本专业的新技术,对改进检验工作流程和技术手段提出建议。
6、完成科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7、在主任检验师外出时,经科主任同意后可行使主任检验师的工作职责。
应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工作资历:
1、任本专业检验师满5年。
2、担任检验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检验工作不少于44周。
工作能力:
1、了解并掌握本专业各项实验的临床意义和应用价值,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工作,能为临床在合理选用检测项目和结果解释方面提出正确的建议和意见;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常见问题,如生化多项目综合判定、肝炎标志物结果分析、血液及骨髓细胞识别、各种标本中微生物鉴定、寄生虫的识别。
2、能结合临床资料,准确分析常规实验结果的临床意义。以专业划分每年工作量不少于:临检20xx件、生化20xx件、微生物400件、免疫1000件、分子生物学检测200件。
四、检验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检验师指导下进行日常检验工作,并指导检验士和检验员进行工作。
2、承担标本处理、登记、技术操作、核对检验结果等检验工作;特殊试剂的手工配制;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校准,严防各种差错事故的发生。
3、承担菌种、毒株、剧毒药品、贵重器材的管理和检验材料的申领、报销等工作。
4、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项目,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5、承担指导学生检验实习工作。
6、参加本专业各种质量控制工作。
7、完成上级检验师交给的其它工作。
五、检验士: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技师的指导下进行日常检验工作。
2协助检验师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3协同检验师做好物品、药品、器材的请领和保管,以及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4学习专业技术,参与培养进修、学习人员工作。
5参加标本的采集、登记和常规检验工作。
六、检验员:
1洗刷检验器材,做好消毒、灭菌工作,清理废弃污染物;打扫科室卫生。
2接收检验标本,传送检验报告。
3根据科室需要,安排非检验操作岗位的工作。
七、临床检验医师:
1、根据临床信息,对检验项目的选择、检验申请、患者准备、以及样品的采集、运送、保存、处理、检测和结果给予指导、培训、答疑和咨询;
2、参与临床查房和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对检验结果做出解释,并依据实验室结果对临床诊断和治疗提出建议;
3、负责签发具有诊断性的临床检验报告;
4、掌握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及临床医师的需要和要求,用循证医学的方法评价检验项目,制订疾病诊断指标的合理组合,规划和开展临床检验的新项目,并推动其临床应用。
5、高效率地收集和评估临床医护人员对检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反馈意见,组织持续改进。
6、指导和培训临床医护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学改革。
7、承担与实验室诊断相关的科研任务
八、检验科质量主管:
1、质量主管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授权,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2、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控制工作。
3、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层对质量方针和实验室资源的决策活动,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4、负责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内的程序文件与数据修改的批准。
5、负责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规章制度》、《SOP文件》和各种质量文件的编制、审核、发放,以及换页更改的申请和换版更改的组织实施。
6、负责安排和组织内部审核,编制《年度内审计划》并报主任审批。负责审批《内审实施计划》和《内部质量审核报告》;任命内审组长并规定其职责;编制《全年质量体系运行报告》。
7、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分析体系运行中潜在的不合格原因;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审查、批准;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8、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管理评审前的组织工作和准备工作,包括编制《管理评审计划》,汇报前一阶段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和/或校准工作情况,编写《管理评审报告》。
9、负责有关质量问题的抱怨和投诉的处理。
10、审核实验室发出的检测信息内容。
11、质量主管及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外部供应的评审。
九、检验科技术主管:
1、技术主管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
2、负责任命技术管理小组成员的,组织技术管理小组的工作。
3、负责组织投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负责批准恢复检验工作。
5、负责对发生不符合项的责任组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数据控制程序的实施,负责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内的程序文件与数据修改的批准,负责检验报告修改的批准。
7、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检验程序的评审工作,组织编制《检验程序评审报告》,负责评审报告实施情况的跟踪。
8、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各检测项目生物参考值范围的审核、评审工作。
9、负责组织技术管理小组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方法的评价、确认、评审和批准。
10、负责组织技术管理小组编制《检验项目指南》,供患者和临床医生取用。
11、负责质控物更换和室内质控靶值修订的批准。
12、负责仪器设备校准程序的审批。
13、负责所有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配合医院设备科对仪器进行验收及安装。
十、病理科科主任:
1、科主任是科主任负责制的行为人(责任者),是本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对院长负责。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并完成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培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按期总结汇报,使之达到医院的目标和标准。
3、在工作中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负责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民法、刑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教育。
4、保证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在本科贯彻、执行,经院长批准可制定具有本科特点、符合本学科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严防并及时处理医疗差错事故。
5、确定本科医、技人员的岗位轮换、值班、会诊、外出培训等事宜。制定实习和进修人员的带教计划。
6、制定不同层次人员的培养计划,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及技术考核,提出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的具体意见。
7、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管理进修生、研究生和实习生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研究生导师的工作,配合校、院完成高层次人员的培养工作。
8、管理并合理使用医院指定本科保管使用的各种设备和器械,避免造成不应发生的损失。督促有关人员做好病理资料的结果和保管工作。
9、参加科内快速冷冻切片、科内外及院内外疑难病例的诊断和会诊工作;决定是否需要院外会诊。
10、审签病理尸检报告及医疗纠纷鉴定书。
11、组织本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开展科研工作。积极督促本科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基金课题,并协调医疗工作与科研人员间的关系。
12、组织和参加本科室内外、大型病理和临床病理讨论会,经常与临床各科取得联系,征求意见、相互配合、改进工作。
13、科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工作。在科主任外出时,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科副主任可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十一、病理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在科主任领导下,具体参加并协助科主任抓好科室的全面病理工作和教学、科研业务工作,并负责下级人员的医德医风及医疗安全。
2、有计划地对下级医生开展“三基”、“三严”训练,指导下级医师的操作技能,避免医疗差错及事故。
3、着重担任重要的病理检查,参加本科室快速冷冻切片及疑难少见病例的诊断及会诊工作。
4、经科主任授权,主持或参加院内外疑难病例的会诊、审签病理尸检报告和医疗纠纷鉴定书。特殊疑难或复杂的病例交科主任或经科室讨论后做出诊断。
5、掌握本科所有的常规业务工作,掌握病理特殊检查技术的应用及诊断意义,并能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
6、带头执行并督促下级医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保证检查结果合乎规范要求。
7、协助科主任对下级医师、研究生及进修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8、参加继续教育,指导医、技师结合临床开展科研工作。积极申报并承担科研课题,吸收、应用国内外医学新技术,努力开发新项目,扩大和更新工作内容,并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
9、在科主任分配下,主持或参加主持大型病理和临床病理讨论会。
10、协调本组和科内各组有院内各科室的工作联系。副主任医师协助主任医师做好本组工作。
十二、病理科主管医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协助主任医师搞好病检、教学、科研工作及科室成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2、主管本科室一定范围的病理诊断工作,包括病理尸检和治体组织检查工作。
3、负责快速冷冻切片初诊;签发常规检报告,对疑难、少见病例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并提请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会诊。
4、熟悉病理特殊技术的应用及诊断意义,并能做出相应特殊检查的决定。
5、担任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分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指导研究生、进修医师的日常工作。
6、负责科内医师、进修医师的考勤及日常和节假日排班工作。
7、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相应职责内的病理检查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8、参加病理及临床病理讨论会,并完成分配的相关工作。
9、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掌握所必须的专科技术,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病理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参与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和总结工作。
10、确定自己的科研方向,并选出题目,申报各级各类课题。
11、在本组主任医师外出时,经科主任同意后可行使主任医师的工作职责。
十三、病理科住院医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工作。
2、在完成医院和科室规定的基本培训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尸体解剖、活检取材和常规病理切片的初检等工作。经过一段培养后,可适当签发较典型的常规病理诊断,无快速冷冻切片报告权。对较复杂、较疑难和少见病例,可提出初步诊断意见,交上级医师会诊。
3、负责书写病理检查报告和诊断,参加计算机采图发报告。
4、积极参加科内外病理和临床病理讨论会,结合实际学习有关管专著和文献,提高业务水平。
5、了解病理切片制作过程及病理常用特殊技术的应用及诊断意义。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相应职责内的检查结果合乎规范要求。
十四、病理科细胞学医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接收细胞学标本,并进行核对登记。
3、负责细胞学涂片制作、染色、观察和诊断工作,并保证合乎规范要求。
4、积极开展细针穿刺细胞学、液基细胞学诊断技术以及相关的研究工作。
5、负责细胞学诊断的教学和培养青年医生及进修生工作。
6、做好细胞学诊断阳性涂片及相关原始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7、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十五、病理科主管技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技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完成分配给的某一部分技术工作,如冷冻和石蜡制片、染色、特殊染色、免疫组化等技化,并保证合乎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3、参加蜡块、切片及其他原始病理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借还工作,做到及时、不乱、不缺。
4、参加分配给的教学、科研及技术活动等配合准备工作和进修生的培养工作。
5、积极参加新技术、新项目的学习和使用。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十六、病理科技师:
1、在科主任领导和技师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并参加门诊、病房或技术室的常规病理、快速冷冻、特殊染色及免疫组化等技术工作,并保证合乎技术操作规范。
3、负责和参加收取送检材料、登记收费和管理病理报告取送工作。
4、负责蜡块、切片、登记、病理报告等原始资料及时归档和借还等管理工作。
5、负责科主任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等配合准备工作及进修生(包括技术员)的培养工作。
6、密切关注技术新动向,积极开展新项目、新技术、满足医疗需求。
7、负责与诊断系列各级医师的工作配合与协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日、日前向街道领导组写出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一次,街道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每月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上级排查调处办公室。
⑷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⑸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每季度至少写两份信息及时落实排查情况。
⑹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台帐制度
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的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的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本单位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报。对在本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越级赴地市以上群体上访事件,要写出专门报告,同时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省综治委统一印制了《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由各单位按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填写后,于下月的`日前报局(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责任到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x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总公司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及时成立物资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曾建根同志亲自挂帅,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平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抓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人员身上和签订了责任书。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到位,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二、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总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建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生产纳入轨道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重点部门加大了防范力度,我们主要对民爆库的安全工作就行了重点防范,做到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盘查确保库区安全到位。同时,我们强化保管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制度化,在操作程序中做到规范化,各种器械、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半年来,总公司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三、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到位,我们按照安全生产总体部署,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建设入手,逐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对重点到位实行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加大对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力度,做到逢会必须讲安全责任,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在经营生产活动中,抓好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堵塞各种漏洞,克服侥幸、麻痹、松懈的思想,确保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杜绝了一切事故的发生,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稳,防止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推进新干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而努力奋斗。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做好计量工作和费用收缴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后勤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负责水电管道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做好水电计量和节能工作,保证水电供应。
二、全校教职工要节加盟玫纾盟笠笆惫乇账罚鹘淌摇旃胰嗽崩肟庇乇盏绲啤⒌缟取⒖盏鳌⑷人鞯鹊缭础
三、后勤部水电管理员负责水电检查维修,做到每天巡回检查一次水电使用情况,如发现各处室、班级人员离开后未关电者或有浪费水电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对该处室或班级进行处罚。
四、对用水后不关水龙头或故意损毁水龙头者,一经发现除及时关闭、维修外,对损毁者处以处罚。
五、各用水用电户如发现水电故障应及时报告后勤部,后勤部应及时派水电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维修或处置。
六、后勤部于每月25日对各用户的水电表抄表一次,准确统计各用户当月水电用量,编制各用户当月水电计费表,于当月底送财务科,同时通知用户于次月3日前到财务科交清水电费用。
七、做好各用户水电表的管理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总表分表计量准确,要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纳入工作考核。
八、对逾期未交清水电费的用户,由后勤部催收交费,同时对该用户停供水电。
采购供应制度
为了规范后勤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学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人员由后勤部选派思想品质好的'人员担任。
二、每次采购须两人以上同行,起互相监督作用。
三、学校或各部门所需教学、办公用品或其他物资物品,应首先填好采购申请单,按照审批
流程,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后勤部采购。
四、采购回来的物资物品交保管员验收填好入库清单,做好财产登记账。
五、各处室及其他人员所需教学、办公或其他物资物品,应填好物资物品需求申请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领取。
六、消耗品应实行报废制度,每学期由后勤部汇总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注销。
七、其他物品(不属消耗品)应由物品领取人妥善保管,由后勤部作好校产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各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公有财产必须有专人管理,登记造册。每学期初、照册核实,发现丢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照价赔偿。调动工作人员要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财产不受损失。
2、各中心校统一设立报帐员。需财务开支时,报帐员写好申请,中心校长签字后向联校申报,联校会计审核后交校长批准,方可付现金。每月报销金额不得超出联校定额。
3、严格收费制度。各中心校收费必须按联校统一标准收取。对私字收费的,没收和退回多收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中心校长通报批评。
4、各中心校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统一购买教科书,如果发现私自购买盗版书及教辅资料,没收其所够资料,并对当事人处以购买金额的20%的`罚款,并通报全镇。
5、各中心校必须建立校舍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
6、各校寒、暑假必须与村支部、村委会联系,安排专人护校,师生轮流值班,以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7、各中心校上交款项,统计数字及下发物品,必须及时、准确。按完成情况及完成时间量化打分,计入中心校评估。
8、伙房要做到器具洁净,摆放整齐、伙食丰富,营养搭配合理,饭、菜、水供应及时,保证卫生。对因饮食而导致食物中毒者,追究炊事人员和校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9、为鼓励创建“规范化学校”和“特级经济化校园”学校,获县级规范化学校,奖中心校500元,市特级经济化校园学校奖300元,均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一、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其抢救意识和抢救水平,危重患者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二、抢救时做到人员到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在医生到达之前,护士不可离开患者,应立即进行急救处理,根据患者病情予以吸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配血、止血等。
三、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完整、准确。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保留安瓿以备事后查对。及时记录护理记录单,来不及记录的于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六、抢救结束后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
七、认真做好抢救患者的各项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烦燥、昏迷及神志不清者,加床档并采取保护性约束,确保患者安全。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八、为确保抢救工作顺利进行,每班核对抢救物品,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及物品应做到“五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专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抢救物品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必须处于应急状态。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九、做好抢救后的清理、补充、检查及家属安抚工作。
一、树立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弘扬救死扶伤、不怕牺牲的人道主义精神,以高尚的'品德和优良的技术,做好发热门诊工作。
二、坚持门诊首诊负责制,对每个发热病人必须首先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资料收集及认真检查,根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避免漏诊。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可疑病人,在第一时间内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一人一室),并立即向医务科和疾控中心报告。
四、遇有疑难病症,及时会诊,以免延误病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诊室每天进行两次紫外线消毒、两次过氧乙酸消毒地面、物品表面。
七、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消毒隔离制度着装,避免感染。下班时,用“84”消毒液浸泡双手,认真清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预防工作应当以农村为重点,强化对传染源的辨认出、化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预防机构,或选定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分担结核病预防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非政府实行;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管理非政府全国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技术的推展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行;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展开预防性结核病健康检查;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预防机构和选定的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应强化结核病预防技术的研究,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基层结核病预防网络的非政府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防治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预防。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防治保健机构负责管理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展开疫情报告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地区卡介苗注射工作规划、目标,并非政府实行。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注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预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专门从事注射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注射情况应及时插入统一派发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交付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预防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定,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市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xx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八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应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条各单位、居民住户要采取多种方法杀灭蟑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一条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厕所(贮粪池)由环卫部门负责;
(三)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小街小巷内的垃圾箱(桶)及社区内垃圾箱(桶)由当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窨井(缸)、下水道由建设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七)居民住宅内部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和领导;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有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五条各街道可根据当地除“四害”工作的具体情况,成立区域性除“四害”服务机构。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创建学生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深入细致搞好新生入校健康检查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为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体检辨认出的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者,必须严格执行其及时至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努力做到晚辨认出、早隔离、晚化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强化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呕吐、胸痛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呕血、头晕的学生应当高度猜测其结核病的可能将,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至结核病预防机构检查诊断。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身心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展开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科学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及院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级监控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改进工作。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根据医院感染监控制定方案,每半年1次对全院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消毒与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测,每月进行1次医院感染发病调查,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四)科室应指定医师或护士长负责医院感染发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了解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掌握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二、医院传染源管理制度
(一)医院传染病人,应根据传播途径分别进行严密隔离,以及呼吸道、消化道、接触、昆虫和血液隔离。
(二)严格执行消毒常规,传染病人出院、转科、死亡等离开隔离区时,所有物品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三)检验有传染性的标本时,应当防止污染工作台、地面、衣物等。检验完毕的标本应先消毒后处理,检验单发出前应消毒,菌种应由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四)对已被感染的传染病人应尽快治疗,医务人员接触传染病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
(五)高危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带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病室内禁止吸烟,做到空气清新、无蚊、无蝇、无鼠害、无蟑螂,定时清扫,并做到卫生用具专室专用。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污物、污水。
(三)医院内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四)各种医疗器械、室内桌、椅、操作台,地面和空气等消毒应当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消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定期对消毒剂的浓度、效果及空气含菌量进行监测。
(五)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后,必须按照要求洗手,感染高发区医务人员在操作前后应当进行手的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集中销毁。
(六)共用重点监测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注射室)均应严格执行消毒常规,已消毒、灭菌的物品应当注明失效日期,并定期对灭菌物品和空气进行细菌学监测。
四、医院感染防范制度
1、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无菌操作,戴口罩、帽子。
2、做到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治疗车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
3、冲洗、雾化、激光、微波等治疗做到一人一用一物品一消毒(灭菌)一擦拭(消毒液擦试)(含氯消毒剂),冲洗用药液一人一用,不久露在空气中,病人治疗完毕及时整理。
4、开启的无菌溶液需在4小时内使用,各种溶液不得超过24小时注明开启时间。
5、置于容器牛的无菌物品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6、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及时毁形,放在指定的容器内集中浸泡处理后,装黄色垃圾袋送指定地点。
7、地面、桌面每天2次用含氯消毒剂湿式打扫。
8、持物钳干燥存放,打开后写上打开时间,使用时间不超过4小时,油膏缸上写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开启时间,盛放盐水棉球打开后24小时更换,盛放碘伏的油膏缸,每周更换二次。
9、紫外线照射每天半小时,并有记录,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一次管每周一次用95%的酒精纱布擦拭,每月空气培养一次。
10、每周大扫除一次,彻底打扫门窗、墙面、地面及物体表面。
11、每天检查有无过期物品,一般灭菌物品不得超过一周。
12、非治疗物品不得入治疗室。
五、抗生素使用制度
(一)医院定期调查分析全院抗生素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医师应当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症和给药途径,避免滥用而造成耐药菌株增加和正常菌群失调,联合应用抗生素应有明确指证,并应考虑药物的相互作用,防止不良反应,外用抗生素应从严掌握。
(三)已确定为单纯病毒感染疾病者,不使用抗生素。发热原因不明者,应尽可能先弄清病原学诊断后再使用抗生素。病情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患者,在抽血或体液送细菌培养后可初步选用抗生素,待细菌培养结果山来后,再按细菌药敏试验结果指导用药。
(四)急性细菌感染使用抗生素3—5日,而临床效果不明显者,应当考虑调整剂量和给药途径,或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生素。
(五)细菌感染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停用抗生素。
(六)一般情况下,抗生素不作为预防用药,特殊情况可作为短期预防用药或一次性预防用药。
(七)使用抗生素应当本着有效、足量原则,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确定给药剂量和疗程,掌握配药禁忌、浓度,滴注速度,过敏反应的预防和抢救。
(八)药剂科应建立各类抗生素的出入库及消耗登记制度,对价格昂贵和毒副作用较大的抗生素实行限制性应用,并定期上报临床使用抗生素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各临床科室必须设有专为抢救患者的抢救室,抢救室不得专为他用。
参加抢救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与操作规程。医生到来之前,护理人员可以根据病情采取及时給氧、吸痰、测量血压、输液、配血、止血、徒手心肺复苏等紧急抢救措施。
抢救室内必须备有齐全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各项物品做到“四定”(定品种数量、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期维修)“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消毒、及时补充)。一般不外借。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护士能背诵药品的排列顺序。
抢救室有护士长统一管理。责任护士应及时、全面、客观、准确书写重症护理记录,紧急情况下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技术及抢救仪器、药品的作用功能和使用方法。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及查对制度,口头医嘱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所有药品的'空安po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丢弃。
患者在危急情况下,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当可移动。
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及单位。
抢救完毕,做好抢救室的终末消毒及物品整理,物品及药品用后及时消毒补充、补充备用。
为加强对局机关车辆的管理,本着规范管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是为本局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工作的交通工具,根据相对固定、统筹安排、确保主要领导工作用车的原则,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派遣制度
除94202车由办公室负责调配使用,其它车辆由使用车领导互相调配使用。
1、局领导因公用车,由领导直接通知司机出车。
2、各科室、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办公室负责派车。
3、上、下班原则上只接送副科级以上领导。
4、兄弟单位或其它领导需要借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5、法定假日因私原则上不派车。
三、用油制度
车辆用油用车领导和司机要坚持节俭原则,一律实行刷卡,定点加油。油卡管理统一由乘车领导掌握和管理,每次充卡前由办公室安排人员进行里程和充值登记。严禁给本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含摩托)刷卡加油,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待岗处理。
四、维修制度
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凡待修车辆首先由驾驶员填写维修单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维修项目后方可维修。维修单据由司机和乘车领导签字方可有效。
除正常保养外,全年日常维修费(按程序审批)使用三年以下的车辆原则上控制在3500元(不含大修),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车辆控制在5000元以内,五年以上的控制在7000元以内。
五、安全制度
驾驶各种车辆,必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严守交通规则。
1、因私事擅自使用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及事故的各种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2、因驾车违章、违规等现象造成的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3、专职司机要经常做到对车辆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出行安全。
六、奖罚制度
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者(以交警提供依据为准),给予奖励800元。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对维修费及加油费每年进行不少于三次抽查,凡发生一起虚开票据或索要钱物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责任人第一次处以报销费用3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并报区纪委备案。
2、驾驶员必须绝对服从机关的统一调配,确保领导正常工作用车需要,如有阳奉阴违、不听调遣,或工作时间关机等现象,将扣除每月的出车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方针,创建政府非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予的结核病预防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推行以及时辨认出患者、规范化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预防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结核病预防能力建设,逐步构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分工明晰、协同协调的预防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拟定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非政府实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选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预防资源,对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给与必要的政策和经费积极支持;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非政府全面落实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多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培训,提供更多预防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全面落实化疗期间的筛检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管理结核病患者和疑为患者的诊疗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身心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展开身心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预防政策和科学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展开存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分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建议,规范提供更多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专门从事结核病预防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碰触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极易并使肺结核蔓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点实行以下病毒感染防治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绝制度,特别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蹊跷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实行必要的'防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出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合乎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形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按照有关预案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积极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医学观察,必要时在请示本人同意后对其实行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辨认出、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展开结核病筛查和诊断。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确诊,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管理备案。备案内容包含患者确诊、化疗及管理等有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化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化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提供更多规范化的化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着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应负抢救的责任,应及时对患者展开医学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扯皮,严禁因求诊的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婉拒对其其他疾病展开化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居家化疗的肺结核患者展开定期看诊、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推行银行机构管理,提供更多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防治、患者辨认出、化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管理防治与掌控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化疗、管理和信息打印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跟踪、患者督导管理和身心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行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须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情况,索要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展开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维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外泄患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协调,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严禁婉拒、阻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废止,通报批评;导致肺结核传播、盛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实行防治、控制措施引致出现或者可能将出现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辨认出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掌控、培训等预防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谎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的,或者婉拒门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漏牵涉肺结核患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肺结核传播或者盛行,给他人人身、财产导致侵害的,应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以下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为肺结核患者: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存有肺结核蹊跷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诱发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与活动性肺结核吻合的炎症。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所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轻易碰触的人员,包含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病毒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出现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跟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防治掌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比伯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和存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展开追访,并使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学生晚就寝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值夜教师的教育功能,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
二、值夜教师要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三、值夜教师负责管理学生当晚的生活,维持当晚的纪律,处理当晚学生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值夜教师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妥善处理,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五、值夜教师检查工作要勤要实,发现外来不法分子要积极斗争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值夜教师要认真填写好值夜记录本。
七、值夜教师要负责当晚的值班室、休息室的卫生清洁工作,早上离开时要关好电灯、风扇、门窗等。
八、值夜教师若不能参加当晚的值夜工作,须提前告知相关巡查领导,以便学校告知安排。
九、值夜教师的表现列入教师年度考核。
教师是发展的主体,评价是通过系统地搜集评价信息和进行分析,对评价者和教师双方的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实现评价者和教师协调的发展。以促进教师发展,以教师为核心,以发展教师个体为理念的教师评价。特制定制度如下:
1、注重教师的个人价值,评价目标和评价内容要由评价者和教师协商制定,双方认同,把实现教师个体发展目标和实施评价看作是双方的共同职责;(评价者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业务骨干、骨干教师组成,由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评价者组成一个评价小组,负责对所属学科的评价对象的评价工作)
2、教师的自我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有四项指标,四项均有详细的指标和说明,量化评分,满分为10分)。二是出勤情况方面(有详细的指标说明,量化评分,满分为10分)。三是德育工作情况(有四项指标,满分为20分)。四是教学教研工作。(具体有六项指标,满分为60分)。五是参加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最高分为9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六是各类奖励。(根据各教师指导学生、老师获奖情况及教师自身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值,分数不封顶。)。学校将评价内容发给每位教师,要求教师自觉、积极、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
3、学校评价。学校评价要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合理。学校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是全方位的,主要从教案、上课、作业批改、科研水平、教学质量及职业道德的六个方面进行具体评价。操作时,在教师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集体打分评价,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4、每个学期期末由学校考评领导小组针对各教师的考评情况进行学期末总评。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指导家庭教育,坚持经常化、具体化,同时,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沟通学校与社会间的相互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帮助学生求学所遇到的困难,特成立本会。
第二条 宗旨
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组成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年级组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书。
3、校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班一名委员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
4、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正、副校长、名誉校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5、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权利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义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六条 工作开展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活动。
2、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