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2篇)
一、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范围和分级
安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所以只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大型游乐设施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纳入安全监察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对于用于本团体内部使用,非经营的设备,以及不载人的设备,不做为安全监察的对象。以速度和高度两个参数设定管理的范围,把危险性小,基本不会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小型设备,作为一般产品管理,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游乐设施种类繁多,型式多样,一方面要保证安全,一方面要减少管理成本,对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所以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按危险程度分为A、B、C三级。分级的原则是速度、高度、摆角等技术参数。对于速度高、高度大的游乐设施,如过山车、大型观览车、飞毯等设备列为A级;对于速度较高、高度较大的游乐设施,如滑行龙、转马、自控飞机、水滑梯等设备列为B级;对于速度一般、高度一般的游乐设施,如碰碰车、小赛车等设备列为C级。对A、B级游乐设施,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从源头保证质量与安全;技术复杂、危险性高的A级游乐设施检验工作由国家级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承担,B、C级游乐设施的检验工作一般由各地省级检验机构承担。
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嘉年华”等游乐活动计划的通报
“嘉年华”等游乐活动承办单位当提前将有关活动计划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活动使用的游乐设施清单等。
2.设计文件鉴定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以往称为图纸审查或设计审查,主要对设计的安全性能依据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3.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为确认产品样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依照该类型产品型式试验细则和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材质、结构、强度或安全性能进行的审查、测试和试验。
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许可申请并受理后,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对样机进行型式试验,国内制造单位还须进行制造条件评审,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许可。
4.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安装告知
为控制安装、改造、维修安全质量,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资格,主要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的,同时也为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
5.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
在用游乐设施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当向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6.使用登记和安全管理
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游乐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政府行政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拟定和发布,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施行资格许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核准,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和作业人员施行资格许可,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专业技术机构,为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是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和基础,同时也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进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以及A级游乐设施的检验;各地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开展B、C级游乐设施的检验。
一、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各种机械设备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3、设备防护装置要完善:
⑴机械设备中的转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砂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轮、滑轮等,必须装有牢固的防护罩;经常开启的防护罩应与机械设备起动的电器开关构成联锁,即开启防护罩时,设备不能开动。
⑵机械设备的制动器、离合器、限位器及互锁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⑶每台机床应有单独的电气开关,以便随时切断电源。
⑷机床工作灯和钳工台照明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⑸干磨和削铸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应有吸尘装置;用油冷却和电火花机床应有吸雾装置。
4、有裂纹,裂痕或强度不够的砂轮,禁止使用,安装或更换砂轮时,不能用锤敲,以免砂轮发生裂纹,安装时砂轮夹紧法兰盘不能小于直径的1/2或大于1/2,法兰盘与砂轮间要垫一毫米的厚纸皮。
5、起重设备:
⑴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
“四检查”即:
⑴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
⑵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
⑶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
⑷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
作业“二不准”即:
⑴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
⑵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吨位。
二、电机设备安全管理1、各种电机设备必须装有完整的防雷、接地设施,并灵敏可靠。
2、电气的防爆性能,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调整。
3、各种电机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要按期检修、保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以下简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x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x和部门支持]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x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x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x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x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x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x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x书,持x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x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x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x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x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x、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x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x;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x;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x能和能效指标符合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x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x、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x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x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x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x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x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x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x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x办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x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x(个体工商户为业主x)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x作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x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x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x或标志的放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x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x、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
一、加强对学校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学校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学校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一、幼儿园园领导和各班级、各部门要运用各种方法,对师生及家长进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设施设备。
二、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安全档案资料,对所有设施、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注明购买时间、设备名称、设备价格,由财务室专人保管,并做好维修记录。
三、在园长领导下,每学期组织人员对设施、设备认真普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平时思想要重视,以防患于未然,确保使用时的安全。
四、各种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财产,实行分班定人管护,落实责任制。如有变动,必然办理移交手续,如发现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由幼儿园专人负责打扫与保养,有损坏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修理。
六、建立治安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以防火灾、盗窃、意外事故的发生,每天下班后应由保安人员普查一遍门窗关闭情况,闲杂人员不能进园。夜间加强巡视制度。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护园。
七、注重平时的管理、维修、保养工作,以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
1.0目的
使儿童游乐场及其休闲健身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的儿童游乐场和休闲健身设施。
3.0管理内容
3.1游乐场仅供十二岁以下儿童使用。
3.2儿童进入游乐场需有成人陪同,不得让儿童独自玩耍。
3.3不得让儿童携带尖锐或硬度较高的玩具进入游乐场。以免损坏游乐设施、伤及自己或他人。
3.4家长应注意儿童游玩的安全,恶劣天气或天黑之后严禁进入游乐场玩耍。
3.5工程部人员每天应对游乐设施和休闲健身设施进行一次巡检,依照《 组团儿童乐园和休闲健身设施日检表》,逐项检查并记录。
3.6巡检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若维修量较大,应向工程助理报告,经同意后关闭游乐场所和休闲健身设施,在入口处设置相关标志,维修结束经工程助理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0相关记录
4.1《组团儿童乐园和休闲健身设施日检表》
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以下几部分:
1、大中型带人机械: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一些大型专人持证操作的机具,包括搅拌机和大型卷扬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
2、特种作业设备: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特殊工种的机械,包含电焊机、气焊设备、电气操作设备等。
特种设备的操作:
1、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城乡建设厅发的特殊工种作业正式证书或临时操作证书,或者是持有其他省、直辖市以上资质单位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上岗之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三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单独教育。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设备的性能和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懂得应急处理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持有健康凭证。
5、从事与明火相关操作的人员必须向项目申请动火证,动火证一天一办,动火地点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证。
6、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发生的情况和机器有无问题,与下一班人员作好交接工作。
7、施工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它施工人员的正确建议,不违章操作。
8、现场施工人员不随意接触与本工种无关的特种设备,不随意进出特种作业场合。
9、施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1、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安全问题后方可进行相关施工操作。
2、使用中正确操作机器,不生硬破坏机器,保持机器完好和完整性。
3、在操作完毕后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并进行作业环境的清理。
4、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特种设备在暂时或长时间的不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应方法进行封存或保管
其它:
1、大、中、小型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是规范和要求允许使用范围之内的,严禁使用建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2、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书和许可使用的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3、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使用,同时管理人员必须在生产中做好检查和使用记录。
1、工区日常检查:工区现场旁站员、专职安全员、物资设备部、工区总工程师、工区长根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分工,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
2、根据工区自身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进行考核。帮助整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升工区设备管理能力。
3、工区日常检查:
(1)工区施工现场旁站人员每天跟班作业,对现场施工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检查及整改结果记入当班旁站员记录。
(2)工区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本工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不定时随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入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记录本。
(3)物资设备部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设备检查记录。
(4)工区长每半月必须组织本工区各作业班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按检查考核结果实施工区奖罚规定。
4、安全检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机械设备检查考核后要召开总结会议,会议上公布检查总结和检查发现问题,参加人员要签到。
(2)在机械设备检查中发现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总结推广,以点带面。
(3)对查出的事故苗头或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填发《设备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做到边查边改,做好跟踪验证。
(4)如果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该说未说,该改未改,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今后凡发生事故,均要追究到个人。
6、项目部每晚夜间巡查,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一、消防安全职责
1、有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有灭火疏散预案,层层签定有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宣传标语。
2、制定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单位职工达到“三知两熟悉”即知火灾特点、知重点部位、知灭火器材位置和性能,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灭火对策。
4、有健全的防火档案,有防火检查记录,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建筑防火
5、幼儿园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应超过3层:200M2以上建筑必须有两个疏散楼梯,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
6、幼儿园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小得小于30M,幼儿园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向外开启,出口处不准有踏步。
7、幼儿园不应直接设在汽车库的上面,下面或毗邻处,幼儿园用房不宜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或用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8、幼儿园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允许距离为:
(1)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之间的房间为25M;
(2)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为20M。
9、安全疏散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火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10、幼儿园内不能装设蒸汽锅炉房。
三、电器防火
11、幼儿园内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不小于1.3M,灯头距地面应不小于2M。
12、学校内荧光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白炽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能使用纸或其它可燃物遮光。
13、幼儿园的儿童寝室内不能随意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器等。
14、配置使用空调的幼儿园,空调应有接地线,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上,供电接线板和电表等应扩容,达到相应的负荷。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使设备的管理达到较高的水平,特建立以下制度。
1.所有机电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承交各工段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维修及临时抢修、定期重点维修,由机修工段负责。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由生产工段负责,其维护和保养、检修,由电修工段负责。
2.凡交给各工段负责的机电设备,必须由熟练工操作,设备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清理检查。
3.所有机械设备的大修、中检、抢修,由机电修工段工段长具体负责,各相关工段协助完成。
4.所有电气类设备的大、中抢修,由电修工段具体负责完成。使用归各工段,维护保养由电修工段,检查运行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计划检修由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工段长亲自督战,对重点检修的突击性任务,或一般性的检修项目,以机修工段为主,以相关工段操作工为辅完成;属于电气类的以电修工段为主、相关工段配合完成。
6.突击检修、设备安装、工艺改造等任务的完成,须由一名主管厂长负责,以机修工段为主,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现场指导,共同完成。
7.无论抢修、安装及计划检修,电修工段须派1到2人配合,检修项目及质量验收,由设备管理小组成员、机电工段共同负责;对时间、时限、人员、维修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并交技术资料室存档。
8.在抢修、计划检修时,机电工段长、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检修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研究方案,并组织抢修;争时间,抢速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9.各工段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要保存一个完整的运转记录,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定期对此进行检查;凡填写不认真,胡写乱画,将进行处罚。
10.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尤其对关键设备的检查,不得出现“跑、冒、滴、漏”,凡不符合要求,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1.设备出现故障时,机电修工段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不得拖延时间,贻误生产。
12.凡备用的设备,机电修工段必须做到预备随时待用,绝不允许出现备用设备无法使用的现象。
13.凡维修的设备,机电工段必须坚持以修为主,避免一坏就换的现象。
14.各工段内的起重机,须由有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余人员禁止操作。
15.起重设备(如电葫芦,千斤顶等)统一归库房管理,使用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16.检修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停机制度。
17.对无矿停机或由于设备故障而停机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按生产调度制度上报公司调度部门。
18.机电工段必须认真执行《关键设备巡检制度》,必须每日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19.对于常用设备、备件及定额消耗材料,库房要建立台帐,做好记录;凡能提前备用的,必须提前领到库,以便检修。
20.机修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对机床进行维护保养。
21.凡生产工段设备出了问题,不及时汇报影响生产者;或是因机电工段接到通知因缺少备件、材料,无法维修,却不及时汇报情况的,将按公司及选矿厂有关规定处理。
22.潜水泵为生产中出现问题而备用,由机电工段维修、保管。
23.凡因设备发生了事故,抢修结束后,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部带头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最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24.材料、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均由各工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常用物资计划一般不再报。
25.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对设备实施管理,其主要工作范围为:全选矿厂所存设备档案、资料、技能测试、运行记录管理、检修计划、维修时限及维修质量管理、备品备件及质量管理、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主要设备的检查、检修中更换大型备品备件的记录管理等。
26.此规定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制订,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1、实施设备调运前的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调运前应提供出厂证书(在有效期内)或设备的检验及检验证书。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动员的`设备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动员机械设备的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使用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坚决清除。
2、实施设备登记制度:对进入现场的每台设备进行登记,做好台账。设备调配及折旧记录,设备租赁及租金支付记录。
3、实现运营商的pre发布培训体系:火车运营商的安全施工设备时,设备进入网站,主要包括安全操作、机械维修、故障识别,相互协调,统一指挥的建筑工地,机械操作在高压线等,培训后的培训资格证书和问题,和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坚决删除。
4、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如起重设备、锅炉等,只有通过常州和无锡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安全检测后才能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在明显位置应有操作规程。挖掘机、叉车等可悬挂在驾驶室内,方便司机学习和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熟悉操作程序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内签发,上岗证书上的机械与实际机械相一致。
7、实现维护系统:每个设备的操作员应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和司机详细记录转移到指定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造成安全事故相互促进。
8、实现施工前的安全检查系统的机械设备:根据异常磨损,裂纹,变形,断裂和其他情况下暗示或显示的机械设备、接触机械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来确定设备的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给予正确的和有效的治疗,使其更加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建设。
9、现有建筑设备应采取加固措施。16钢丝绳用作电缆风绳。钢丝绳的一端固定在设备顶部与地面之间距离的2/3处,另一端固定在放置在地面上的地锚上。地锚埋于地下1.5米深。地锚混凝土砌块或方木应按标准尺寸进行处理,以保证地锚的可靠性。
10、现有建筑设备的实现位移模式:当设备移动,松开电缆风绳固定在地面锚,放松1米的电缆风绳,然后修理它,设备可以移动1米,等等(这个项目取决于现场实际情况,但它不允许移动设备没有电缆风绳固定)。设备移至指定位置后,应重新加固钢丝绳。设备的更换应在工作区域内副职以上领导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11、各大型机械设备作业区必须与操作者签订《设备保修责任书》。对个人实施设备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都要进行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的管理工作。
轮班制
1、轮班制是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细致。
2、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检查设备,认真检查操作日志,了解当班人员的设备操作情况。
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必须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熟练掌握预防院内感染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防止感染的发生。
二、保持室内整洁,凡进入手术室必须更换手术室的鞋、帽、衣、裤及口罩,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三、手术物品需定期消毒更换,并由专人检查。手术用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汽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已灭菌和未灭菌的物品应分室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四、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无条件时,先做无菌手术,后做有菌手术。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
五、接送病人的平车要定期消毒,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接送隔离病人的平车应专车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六、每月对空气、消毒器械、物品、工作台面及洗过的手进行细菌监测。
七、手术废弃物品必须置在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现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3、部门及人员相关
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有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工艺设备部、电自仪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
3.2工艺设备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为岗位培训教育部门,行政管理部为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管理部门,电自仪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辅助部门。
3.3与特种设备相关之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事宜。
4、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职责
4.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4.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1.7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工艺设备部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法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4.2.2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术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办理相关汇报事宜。
4.2.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
4.2.4起草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上报批准并贯彻落实。
4.2.5制定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
4.2.6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定期检查检验工作。
4.2.7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方案及材料计划。
4.2.8检查特种设备操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2.9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2.10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取证和换证工作。
4.2.11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12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3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14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4.2.15按规范协助采购部订购特种设备、配合安装单位安装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规范验收特种设备。
4.2.16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2.17协同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xx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xx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xx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人(或xx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一、接送病人的安全管理措施
1、接病人工作人员每日检查手术推车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向护士长提出以便维修。
2、接病人前将手术通知单按所在科室楼层进行分类,有顺序接送,先接清醒配合的病人,后接有特殊情况的病人,如老人、小儿、精神异常者及脑科手术病人等。
3、到病房后,与病房护士点清术中所带药品、物品,并按手术通知单、病历认真核对病人的姓名、床号、住院号、手术名称及手术时间等,核对无误后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认真检查术前准备情况,如术前用药、试敏,检查假牙、首饰是否取下,嘱病人大小便。
4、协助将病人平移到手术推车上平躺,注意病人移动时要将手术推车一侧紧靠在床边,工人靠在手术推车另一侧将推车固定,防止病人移动时推车移位,摔伤病人。
5、所有病人(不合作的小孩儿除外)必须有手术推车接送,禁止不行。推车过程中要保护好病人,工人站在病人的头部,面对行驶的方向,将床挡扶起,嘱病人把手放在身体的两侧,不要握床挡。病人躺在担架车的正中,不要将病人的头或教露出车端,被子要将脚盖住,推车速度适中,动作轻、稳。尤其对老病人要注意询问病人的感受,以免晕车。
6、将病人接至换车室后,手术室接病人护士要再次认真查对病人的姓名、年龄、手术间等项目,给病人戴好一次性帽子,进行内外车交换,交换车子是特别注意:两推车对接,握住衔接的锁把并卡紧,将两推车的轮子均固定好。交换车时动作要轻、稳,车两边要有人保护。
7、接病人护士与工人一起将病人安全送到每个手术间,注意要将推车紧手术床并固定好,再嘱病人慢慢移至手术床,上好约束带,盖好被子,并做好心理护理与解释工作,减少其恐惧感。若病人解小便,护士协助病人并在外走廊便入污桶内,严谨不行去厕所解大小便,以免发生意外。
8、晨会期间接病人护士要将各手术间的门打开,经常迅速各手术间病人情况,小儿、老人、神志不清或病情严重的病人,应及时与护士长联系安排巡回护士到手术间守护病人,必要时及时与麻醉师、术者联系,以防止意外发生。
9、术毕有术者、麻醉师、巡回护士、工人一起将病人抬至手术推车上,搬动齐纳检查各种管路并固定好,以防搬动引起引流管滑脱。搬动病人过程中一定要将推车紧靠手术床并固定化,车、床两边均有人保护。
10、局麻病人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应与工人一同至换车室,以保证病人安全,然后由工人将病人送回病房。如有特殊情况,巡回护士应与工人一同将患者送回病房,并与病房护士交接用物及病人。
11、硬模外麻醉、气管插管全身麻醉病人手术结束后,带好呼吸气囊,氧气袋,由术者、麻醉师、巡回护士共同送病人回病房,途中医护人员应守护在病人头侧,注意观察病情,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二、手术体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1、手术前巡回护士应仔细检查病人皮肤,检查受压部位及手术区皮肤是否完整,对昏迷、消瘦、小儿(身体有无抓伤)、长期卧床及外伤病人尤其应该注意,如有异常及时与病房护士、手术医生沟通,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详细记录。
2、手术床单应平铺无折皱,病人的皮肤不能与托手板、尺布等橡胶物品直接接触,勿与金属床、头架、器械托盘等金属物接触,应用敷料阻隔以防使用电刀时导电灼伤。
3、摆放手术体位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暴露病人,并注意保暖。
4、给气管插管全身麻醉手术病人眼睛涂眼药膏,防止角膜干燥划伤。头面部手术病人眼睛用保护膜保护,防止消毒液溅入眼内灼伤角膜。耳部手术病人用棉球堵塞耳道,防止消毒液流入耳内,灼伤鼓膜。
5、摆放体位时病人的骨隆突处应用软垫衬托,防止受压、破损。手术时间较长,如:心脏手术、断指再植等手术病人躯干及枕部应垫凝胶垫(圈)。
6、平卧位时颈下垫软垫保护颈椎,上肢外展不得超过900以免损伤臂丛神经。膝关节下垫软垫,避免膝关节过伸,造成术后疼痛或神经损伤。踝关节下垫软垫,防止足跟受压。
7、俯卧位时注意避免呼吸运动受限。在胸腹下垫俯卧位垫时注意腹部的位置置于垫子中空处,避免受压。小腿要垫高,使脚尖自然下垂,保持功能位。硬模外麻醉或清醒病人,巡回护士术中注意帮助病人变换面部受压位置,防止面颊部长时间受压。气管插管全身麻醉颈椎手术病人,面颊受压处垫马蹄形凝胶圈,并确保眼球不受压。术中严密观察病人防止插管脱落。
8、侧卧位胸部垫软枕,在垫高手术部位的同时,注意舒展健侧肢体,避免大血管、腋神经受压,保证输血输液通畅。肾脏手术时腰桥要对准手术部位摇起10~15cm,不要过高,防止腰椎滑脱,手术结束将腰桥及时放平。
9、截石位时髋关节外展应小于900 在不影响暴露手术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腿部支架对肢体的牵拉,固定肢体时要衬垫,松紧适度,观察双下肢末端皮温,保持静脉回流良好,术后轻轻拍打下肢,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10、婴幼儿皮肤娇嫩,进行各种操作应轻柔,尽量避免拖、拉、推等动作。固定体位及束缚压脉带应用棉垫衬托,防止损伤皮肤。四肢不过分牵引,以防关节脱位。
11、体位固定好后,检查并妥善固定命脉通路,确保术中输血输液的通畅及静脉给药的方便。
12、手术结束应将病人手术区域皮肤的血迹拭净擦干,包裹敷料。
三、物品清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保清点物品数目的准确
1、清点物品时,洗手护士、巡回护士必须看清实物仔细清点,巡回护士复述一遍,确保首次清点准确无误,并规范、准确记录。
2、清点纱布时,应松开纱布外包裹,将纱布都开,分块仔细清点,防止纱布粘在一起影响清点的准确性。
3、清点纱布垫时,将垫子充分展开,分块仔细清点,防止两块纱布垫粘在一起。
4、清点器械时,需重复清点两遍,对点和单点各一遍。缝针清点两遍,第一遍从针尖清点,第二遍从针尾处清点,一确保清点数目的准确性。
5、清点时,注意检查器械的螺丝是否松动脱落,电刀头是否完整、缝针是否弯曲,仔细检查器械功能,保证器械的完整性。
6、棉球、头皮夹、脑棉清点:棉球一个个仔细检查后清点,防止两个粘在一起。
头皮夹数量较多,易滑动,应五个一组,分组清点。脑棉应检查棉絮的质量、脑棉的缝线是否牢固,是否两块粘在一起。
(二)防止器械纱布等遗留体腔
1、手术开始前,按物品清点要求仔细清点器械、敷料、缝针等,准确记录。
2、随病人带入手术间的敷料、绷带以及消毒区所用的纱布、纱布球等与手术台上能够混淆的物品,应在手术开始前,全部送出手术间。手术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纱布、缝针等物带入或带出手术间。
3、手术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手术创口周围整洁,暂不用的物品应及时交还洗手护士,不得随意放置或堆积在手术创口周围。
4、手术过程中,手术台上增加或去取下的敷料及器械等,应由巡回护士及时、准确记录。
5、体腔和深部手术创口内填入纱布垫或留置器械时术者要及时通知助手和洗手、巡回护士,体腔内的纱布垫必须有长带或用巾钳夹住,留于创口外。体内留置的物品需要带回病房时,巡回护士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详细记录,手术医师签字,并与病房护士详细交接。
6、从手术台取下或落在地上的纱布(垫)、器械、缝针等巡回护士要及时收回,放在固定的.地点保养,便于巡回护士与洗手护士清点,术后交洗手护士刷洗或做好交接班。
7、缝合体腔和深部创口前,洗手护士要与巡回护士清点所有的器械、敷料,数量无误后方可关闭体腔。
8、缝合体腔和深部创口后,洗手护士与巡回护士要再次清点所有的物品。在护理记录单上双签字。
四、电刀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病人的保护
1、使用绝缘、清洁和干燥的手术床布。
2、避免病人皮肤接触金属物品(皮肤暴露处用布巾包裹)及自身皮肤之间接触。
3、术中使用易燃性的麻醉剂、酒精类皮肤消毒剂或病人胃肠道在内存在生气体如沼气时使用电刀要慎重。
4、手术结束后将负极板整片水平自病人身体上揭除,揭除时一手固定皮肤、另一手慢慢揭除极片,负极片揭除后观察粘贴处皮肤情况。
5、避免在带电解质的液体内,如血液或生理盐水中使用高频电刀,因密集的电子束可传导其他处造成机体损伤。
(二)正确使用负极板
1、使用高质量的负极板:一次性使用,边缘完整,具有柔软度和较强的粘附力。
2、选择肌肉血管丰富的部位粘贴负极板,避免在骨隆突、瘢痕、皮肤缺损或受伤、脂肪较多的位置粘贴,并保证粘贴部位皮肤清洁、干燥、局部无毛发。
3、粘贴负极板时,其长轴应与身体的纵轴垂直,确保与粘贴部位皮肤完整而紧密接触。
4、负极板应尽量靠近手术区,避免越过身体的交叉线路,以便使电流通过的路径最短。
5、婴幼儿皮肤面积较小,注意负极板粘贴的位置,确保粘贴的效果。术中冲洗体腔时避免液体溢出浸湿极板处皮肤。
6、心电图电极片避免在电刀电流同路中,应远离活动电流至少15cm,安装心脏起搏器的病人,禁用高频电刀,以防心率失常的发生。
(三)正确使用电刀手柄
1、重复使用的电刀手柄开包前仔细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有效期、灭菌效果。
2、术前仔细检查电刀头、手柄及线的完整性,确保刀头无缺痕、弯曲,避免刀头段落体内。检查刀头、电线的橡胶外鞘是否缺损,以免漏电伤人。
3、使用过程中及时清除电刀头上的焦痂,以防止焦痂包裹电刀头,使绝缘性能增加,切割效果差,因此加大电流而造成切割部位组织烫伤。
4、停止使用电刀时,手柄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器械或其他物品压在手柄上,造成放电击伤病人。
5、电刀头未与组织完全接触前不要通电。
6、不可直接用水冲刷电刀线,可用湿纱布擦洗电刀头及导线,擦洗过程中不得用力拽拉导线。
(四)设备的使用及保养
1、正确连接相关组件并插牢,先连接好负极板线、电源线后,再开电源开关。
2、手术结束后控制面板上电切、电凝的功率应复零,先关电源开关,再撤电源线,整理好各组件后,电刀归位,注意保持设备的整洁、干净。
3、仪器应定期检测及保养,以免漏电伤及病人及医护人员。
(五)腔镜手术使用电刀注意事项
1、应定期检查电极有无绝缘不良,如有漏电禁止使用。使用前仔细检查腔镜器械与电极绝缘情况。
2、防止电传导引起热损伤:通电时间不可过长;电凝时电刀头不可接触金属器械及夹闭血管和管状组织上的钛夹;主要组织附近如大血管、胆管、神经等慎用或禁用电刀。
3、电凝损伤可波及5mm范围,在电凝时,注意保持与空腔脏器的间距应大于5mm,电凝离断时应尽量靠近需要切除的病变组织,如电凝胆囊动脉时应防止损伤胆管,电凝分离粘连的组织时防止损伤肠管、输尿管等。
4、使用脚踏开关时通电时间尽量短,不需要通电时应移开脚踏开关,以免烫伤患者。
一、目的:
为了调查弄清设备事故原因真象,及时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的挽回公司的损失,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让所有员工从中受到教育和再培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原则:
事故处理应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及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定义:
凡是由于设备非正常损坏和人为原因而引起设备故障均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__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__―5000元的为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为特大事故。
四、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安全及应急措施,保证必要的生产所需。并及时通知上级组长和主管以及技术工程师,同时做好现场保护,以便进行原因分析。
2、事故抢修:组长、主管、技术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设备当事人要如实报告事故经过,会同工程师、上级进行原因划定。并配合组织抢修,力争以最短时间恢复生产。
3、事故调查:
a、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人员首先要配合上级或工程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按要求如实将事情的经过、原因作出书面报告以供参考。(书面报告在事故当日按上级要求提交,否则,按失职追究相关责任。)
b、由组长、主管和技术工程师通过公开讨论,对事故的调查作出结论。由工程师作出事故书面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书面报告在事故调查的三日内向上级主管提交,否则,按失职追究相关责任。)
五、教育及再培训: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设置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安全生产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有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书应注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一、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车间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四、职责
4.1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五、管理程序
5.1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5.1.5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⑵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5.2.2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5.2.5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为了加强我矿承载承压设备(主要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压风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起重设备、电梯、天车及其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附属仪表等)的管理,减轻职业危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现制定“三矿承载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1、机运部为全矿承载承压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台帐,制定管理办法,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承载承压设备安全操作管理情况;各使用单位对承载承压的设备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并将本单位固定使用的承载承压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安装使用地点、操作人员名单报机运部登记备案,轮换使用的气瓶(如氧气瓶、液化气瓶等)除外;安全管理部对承载承压设备负监督检查责任。
2、承载承压设备的购置:必须购置有生产资质的并检验合格的设备,矿井井下使用的承载承压设备,必须有“ma”标志。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核对设备出厂时厂家附有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建立健全承载承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作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③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设备故障、事故记录。
4、对在用的承载承压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记录。对自检和维护时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排除隐患。
5、对承载承压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仪表要定期进行校验,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6、对超过使用年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承载承压设备,要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造、加工承载承压设备,更不得随意改造、改装承载承压设备,要保证承载承压设备原有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对正在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各类气瓶、气瓶压力表、空压机、风包等承载承压设备,每月由机运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定期校验、安全状况、人员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有安全隐患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要及时予以报废。
9、所有的单体液压支柱、气瓶、气瓶压力表、各类泵站、锅炉、空压机、风包等承载承压设备,都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体液压支柱、乳化液泵站的技术档案、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电一队负责制定;氧气瓶、乙炔瓶、及气瓶压力表的技术档案、领用制度、入库验收制度,由物资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运部制定;锅炉、空压机、风包的技术档案、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运部制定;属于生产技术部管辖的各类标准样品气瓶,其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属于通风灭火部管辖的各类标准样品气瓶,其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通风灭火部制定;其中技术档案内容中的各项记录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填写。除此之外,各使用承载承压设备的单位,还负责向技术培训部门提出培训计划,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准操作;同时还要负责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属于轮换领用的气瓶(如氧气瓶、乙炔瓶)在领取时要认真检查气瓶的'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超期,不合格气瓶禁止领用;所有承载承压设备,无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准用证的,一律不准领用。
10、液化气罐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并按安全管理要求对液化气罐安排定期检验,使用的液化气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食堂液化气罐的管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要求也是一样。要建立健全液化气拉运、存放、领用、发放安全责任制。
11、对操作承载承压设备、各类气瓶、各类泵站、天车操作人员等,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2、空压机、风包、锅炉、工作面液压泵站使用前,由机电运输部负责核对出厂时附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置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
13、各单位自己领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在领用时要严格把关,必须检查气瓶是否有弹性橡胶圈和瓶帽以及气瓶是否超过检验周期,对没有弹性橡胶圈和瓶帽以及气瓶超过检验周期的,一律禁止使用。
14、有标准样品气瓶的单位,必须将气瓶的数量、气体名称、气瓶容积、用途等有关参数上报机运部备案。
15、气瓶的运输和装卸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①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②必须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③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④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⑤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⑥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⑦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
⑧运输气瓶的车停车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⑨装有液化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16、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有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17、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③液化石油气体的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④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18、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②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③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④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翻倒措施。
⑤夏季防止曝晒。
⑥严禁敲击、碰撞。
⑦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弧。
⑧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性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⑩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所,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罐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⑾液化气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⑿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一、为了严格无菌技术,除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及与手术有关的本院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进修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手术室。
二、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的衣、帽、口罩、拖鞋。
三、手术室工作人员暂离手术室外出时,如到病房看病人,接送病人,送病理标本或取血等,一律更换外出衣,外出鞋。
四、患疖疮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不准进入手术间,特殊情况下,须戴双层口罩方可进入手术间及配合手术。
五、手术室内须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六、一般手术间先进行无菌手术,后进行感染手术,两台手术之间地面应采用湿式擦拭进行清洁,术后进行消毒。
七、手术室上午除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及外出。
八、手术通知单应在手术前一天上午10点前填写并送至手术室,过时填写一定要取得麻醉科主任及护士长同意。感染、特殊手术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九、手术室内一切物品用后归还原处,一切器械、仪器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避免损害与浪费。
十、注意安全,做好预防工作。
十一、除值班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在手术室留宿。
1.负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协助队长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现场处理施工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负责编制与专业相关的施工措施,并上报处有关部门审批,负责措施的传达、贯彻。
4.协助队长搞好设备管理。
5.定期组织检查、调试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灵敏可靠,做好安全运转。
6.组织机电职工搞好业务技术知识学习,按月提出设备主要备品,配件计划。
1.目的.
安全有效的使用各种电气设备,使各种电气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可靠,减少用电设备的事故隐患。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
3.职责
3.1.维修部负责对全厂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
3.2.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全厂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4.内容
4.1配电室的管理
4.1.1维修部电工负责对底压配电室的低压电柜按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入《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4.1.2电工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维修部主管,尽快组织维修。
4.1.3电工对变低压柜的检修清扫,应每周进行一次检修、清扫,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4.1.4检修人员在检修时,必须有两人在现场,监督作业。
4.1.5电工每月检查一次挡鼠板,必要时施放老鼠药。
4.1.6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动力房。
4.1.7电工应对外包高压电房的维修、检查和管理进行监督。
4.2生产性用电设施的管理
4.2.1维修部人员对电气设施及时巡查,排除隐患。
4.3其它用电设施的管理。
4.3.1各部门、岗位的空调、风扇及其它用电办公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下班前要检查是否断电。
4.3.2如发现有故障隐患,应立即断电再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制作维修单》。
4.3.3对维修好的设施,维修人员应向负责人及部门主管交接验收,在《制作维修单》上签字。
5.相关记录
5.1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5.2制作维修单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杜绝设备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环节控制。
一、管理职责:
公司设备科和安全科是公司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以设备科为主)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1、凡是在本公司承担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并经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方可开工。
2、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报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颁发设备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加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对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设备基础台帐,有关资料要齐全、存档。
4、购置的特种产品、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颁发有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的质量合格产品。
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6、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点检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灵敏、准确、可靠。
7、使用特种设备要按规定实行定期技术培训,检验要提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报,监测、检验计划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
8、特种设备按规定需要报废、改造、修理的,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写出申请报告。
附则
本制度由设备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为安全使用体育器材,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制定学校体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校校长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的领导,经常教育体育教师要本着“安全重于泰山”的原则上好体育课,避免学生上体育课时因不正确使用体育器材而造成危险。
二、学校要强化使用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指导学校体育器材、体育设施等的安全正确使用。
三、建立检查制度,对体育器材、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体育器材要由专人管理,体育设备设施要由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坚决消除体育器材、体育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四、要进一步严明体育教师的职业纪律,切实加强体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上体育课时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正确使用体育器材设备设施的教育,使学生养成安全正确使用体育器材、设备设施的好习惯,培养学生体育自护能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xx]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教师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保健课),增强体质,提高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进行何种运动项目和运动场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链球、铁饼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任何金属物质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篮球架、护栏等。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2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各类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操作、检查和维修等常规工作。
第2章 操作设备前的规定
第3条、操作前的准备
1、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对于危险环节,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装置。
第4条、操作人员的纪律。
1、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的传动、电器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辅助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2、作业中,如果发现设备设施的转动、电器部位发生故障,应立即予以解除。
3、作业中,如果发现辅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4、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操作完毕,应认真擦洗、注油、,保持设备实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3章 操作设备中的安全管理
第5条、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2、各种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和修理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装、改装、扩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
4、设备在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
5、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第6条、安装安全装置
1、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粉尘,应安装安全装置,确保设备的密封性和机械性。
2、因压力的施压以及其他部件运行使得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设备,都要为设备设有安全装置。
第7条、其他安全装置的设置。
1、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宽度为0。6毫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有该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地栏杆。
2、电动机及动力转动装置中,人员可能会接触的部分应安装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3、机械设备在停车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而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使用的阀门及其他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5、使用的阀门及其他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阀门或经常关闭的阀门和闸板上应悬挂明显标志。
6、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第8条、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1、设备拆卸、贮槽时,其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构筑坚固的围栅和扶栏。
2、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应达到防止气体泄漏的基本要求。
⑵带有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持充分的换气,禁止动用明火。
⑶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第4章 操作设备后的维护
第9条、操作后的维护。
1、操作设备后应立即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各支架和个链接处是否有异常。
2、设备开始使用后,没半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证设备能够灵活、正常开启,排污口干净。
第10条、操作后的清洗。
1、使用设备后,应从设备的外表开始,对表面各部位可见的泥污、灰垢、油污正常清洗。
2、确保设备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将设备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进行清洗。
3、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是否需要更换零件,如需要,应对其进行更换和修复。
第11条、操作后的检修。
1、根据设备的结构、生产运行特点及重要程度选择在线修理或离线修理。
2、根据检修方案,备齐有关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机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则
第12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13条、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0 目的
为了有效的对园区内a、b、c级游乐设备安全运营现场的监察管理,确保游乐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0定义与适用范围
2.1游乐设备危险区域、运行区域的定义
2.1.1 设备危险区域,指设备运行所经过的路线(轨迹)(如:矿山车车辆的运行轨道、提升段台阶、储存段等),及其周边范围内的区域。
2.1.2 设备运行区域,指项目的上下客平台、机房、操作间、储物区,以及项目危险区域等。
2.2 适用区域:欢乐谷园区a、b、c级游乐设备运行区域(排队区除外)。a级游乐设备为:弹射过山车、大摆锤、矿山车、双层转马、链椅、能量风暴、双塔太空梭、木质过山车、环形过山车、观光塔、天旋地转、激流勇进、小弹射过山车;
b级游乐设备为:disco、尖峰时刻、极速风车、青蛙跳;
c级游乐设备为:碰碰车、漂流河、桑巴气球、魔术自行车。
2.3适用人群:
2.3.1 设备服务人员、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设备运行区域施工作业工作人员(包括:电工、水工、园林工、环卫工、外协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等需在营运区作业的所有人员)。后统称为“工作人员”。
2.3.2 公司与合作单位举办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如:传播媒体的演员、拍摄人员;社区活动人员等。
3.0管理目标
3.1完成公司的各项质量目标。
3.2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3 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营和各工作流程有序的进行。
3.4 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4.0规定的内容
4.1 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各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内容和工作流程,进行安全操作。
4.2 设备服务人员按照《欢乐谷岗位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4.3 每日设备运行前,维修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确保设备营运的安全、正常。
4.4 各项目的维修、维护和运营时间,按公司的《设备营运时间表》和《年月设备部项目检修计划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以当日公司审批后的维修、维护和运行时间为准。
4.5 设备操作、服务人员在设备例行检修和营运时,除了需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服务外,还需不定期的关注设备和营运区域,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有未经允许进入设备运行区域的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6 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如需在项目运行区域内对所管辖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环境清洁、园林绿化和各类施工作业的,需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4.6.1 在设备检修(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和突发故障检修)期间,设备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需进入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的`,须在该项目的《游乐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登记表》上作好登记,由在岗的维修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服从设备维修主管的工作安排。维修、施工作业完毕后,作业负责人要清点人数,在《游乐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登记表》上认真填写,并注明离开岗位的确切时间。(注:具体的项目检修、运行时间按4.4内容执行。)
4.6.2设备营运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项目危险区域。如遇特殊情况,非设备部的工作人员需对该项目运行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须根据不同项目按程序提出申请,分别填写《游乐设备营运中维修、施工作业申请表》或《游乐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登记表》,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4.6.2.1作业时设备无须停机的,按表内所规定的内容详细填写。如需进入以上规定的a级游乐设备(弹射过山车、大摆锤、矿山车、双层转马、链椅、能量风暴、双塔太空梭、木质过山车、环形过山车、观光塔、天旋地转、激流勇进、小弹射过山车)非危险区域的,填写《游乐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登记表》;进入危险区域的,并填写《游乐设备营运中维修、施工作业申请表》,需由该项目的部门经理签字、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字批准。作业时必须在该项目的在岗负责人安排、安全引导下,方能进行作业
4.6.2.2作业时设备无须停机,需进入b级游乐设备(disco、尖峰时刻、极速风车、青蛙跳);c级游乐设备(碰碰车、漂流河、桑巴气球、魔术自行车、儿童弹跳车、转转杯)运行区域的,填写《游乐设备运行区域作业登记表》,由管理该项目的责任人签字确认,且必须在该项目的在岗负责人安排、安全引导下,进行作业。
4.6.2.3游乐设备须停机作业的,填写《游乐设备营运中维修、施工作业申请表》,并需经项目所在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和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字认可。
4.6.3如遇特殊情况,设备需延长营运时间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进入设备营运区域作业的,需先知会项目的在岗负责人,确认项目延长营运后的停机时间。并在设备停机后,才能进入设备营运区域作业。
4.7 在运营区域内作业的工作人员,要听从设备在岗负责人的安排,由“工作人员通道”或“安全通道”进入工作区域。在作业当中,工作人员需随时关注设备、游客和自身的安全,杜绝任何有危害设备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
4.8 设备的维护、操作、服务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规定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作业。
4.9 如遇到需协助公司拍摄广告、宣传片或其他社区活动等特殊接待的,其活动的工作人员也需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在活动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在设备营运区域内所使用的工具和道具,需经岗位负责人安排,安全引导后方可使用。在岗人员如不能保证活动过程安全实施的,须向直属上级领导汇报,听候指示。
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一)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二)对卫生部或卫生厅规定的有关大型仪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三)使用科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1、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状态、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2、高值仪器设备(三级医院定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二级医院定5万元及以上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是第一责任人),无关人员不能上机。维修部门应确定一名维修专管人。
3、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账管理、设备的配件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4、新购贵重仪器应定期报告使用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5、未经医院领导批准,科室使用的仪器不准外借。
6、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医疗设备科及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四)使用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
1、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
2、急救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应急预案,用手动方式代替仪器设备进行工作,然后调用同类仪器设备,再通知维修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维修。
3、大型仪器设备或对临床诊断治疗影响很大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通知医务科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检修,应由技术人员负责检修,待故障排除后方能继续使用。
5、使用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连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6、操作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使用完毕后,应将各种附件妥善放置,不得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