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管理制度(四篇)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通用4篇)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

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

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1.10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__〕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篇3

考勤制度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并按手续提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后按时上班,如特殊情况,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第一次在工程例会上通报并作旷工处理,第二次除在会上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累计三次以上报公司做除名处理。

3、病假(除急病外),根据病情及本人的任务安排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项目部领导统一安排有关事宜。

请销假制度

1、本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职工应本着为公着想的思想,请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

2、因公出差,事假等均应履行手续,管理人员必须由项目经理同意,班组职工必须由班组长同意,方可安排出差或休假,财务凭手续考勤,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休假出差者作旷工或离岗处理。 3、项目部根据请假人员请假事因性质的轻重,给予考虑安排,有急事的'职工给予优惠安排,一般请假作统一安排。

4、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卫生管理制度

1、每个宿舍选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遵守作息时间,不大声喧哗和戏闹,特别是夜间加班回室时,不影响他人休息,不赌博或以娱乐为借口的变相赌博。

3、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或乱泼废水,自觉遵守项目部规定的“七不”规范。做好个人卫生,衣物整洁,摆放整齐。

4、餐具、刀具等应定时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食堂荤菜需经登记检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食用,肉类、禽蛋、水产品等食物要注意保鲜期。

5、食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前要先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做到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等

6、食堂公共场所要时刻保持卫生整洁,并备有灭蝇、灭鼠设施。

7、项目部每月组织两次对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奖惩。

工地宿舍及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宿舍清洁卫生及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住宿安全舒适,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每个宿舍必须选定(或班长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遵守作息时间,不开天亮灯。不大声喧哗和戏闹,特别是夜间加班回室时,不影响他人休息。不赌博或以娱乐为借口的变相赌博。

3、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或乱泼废水,自觉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定。做好个人卫生,衣物整洁,摆放整齐。

4、不损坏公物,损坏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为了安全起见,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中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条例》规定处罚。

6、未经项目部审批,严禁任何人随意私装插座或灯头,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条例》规定处罚。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为了工地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一律罚款50元。 2、生活垃圾,剩菜剩饭应倒在指定地点,违者罚款2—10元/次。 3、厕所做到专人清洗,每天不少于两次,同时经常喷药,消灭蚊蝇。

4、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及时清扫,棉被、物品须折叠,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

5、各工种材料,质量及半成品,构件应整齐堆放,搬运到指定地点,不服从管理,乱堆乱放者,罚工种负责人每次10—50元。

6、由炊事员负责清扫,排通食堂边的污水沟,保证废水外排通物。

7、爱护公物,保护建筑成品,不浪费建筑材料。

8、泥工落地灰,木工扣件模板钢管、钢筋工成品钢筋等,随清、随收、做到建筑物内外清洁。

9、由项目部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场容场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项目财务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熟悉掌握有关财务方面的规定,严格财务制度。

2、及时上报有关表册,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3、对有关表册及财务核算,要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4、对工资的发放和支票的领取,要按管理制度及发放规定,严格做好有关手续,如手续不全,不予发放。

5、支票使用应填写审批单,交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做票,交回公司前须经领导签字方能入帐。

6、每次支票回单上交公司前,必须与仓库收料员核对进货情况,审查进货数量及单价,及时发现处理有关问题。

7、掌握资金情况,每月向建设方催收应付工程款。

8、做好资金和票据等的存放工作。

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若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使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3、发现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处理,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4、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切断。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七条处罚。

5、夜间施工必须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6、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7、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中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队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宪法中有关条例及刑法中的有关条例,组织学习国务院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及时汇报。

2、贯彻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对新到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同时运用各种形式,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明确生产必须注意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教育职工既要有充分的生产技术又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遵守操作规程。

3、结合季节性,抓住节假日职工思想容易疏忽,松散安全生产观念的现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如大风、大雪、— 10 —冰冻或雪雨季节,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职工较全面的提高对安全生产深刻认识。

4、班组长每天上班前必须对班级职工做好班前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当天的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部,以便及时解决。

机械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使用机械设备做到定机定人,任何职工不得擅自使用,对非操作人员使用机械,罚款10—50元/次,出现后果自负。

2、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反映“调整、润滑、坚固、清洁、防腐”十字作业状况。

3、任何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转、作业、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开岗位,更不能私自换人,否则对操作人员做出10—50元/次罚款处理。

4、项目部机械管理负责人每月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反映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机械保养有一定成绩者进行一定的表扬奖励。

5、机械出现故障,应立即请机修人员进行检修,机修人员要及时对出现故障机械进行修理,机械绝对不允许带病作业。

6、严格按机械操作规程作业,不得马虎。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工棚等易燃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做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人定时检查保管。

3、木工棚、木料仓库易燃物品储存处(油漆间、危险仓库等)严禁吸烟,并悬挂二块“严禁烟火”或“危险”字样的明显广告牌。

4、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5、对全体职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防火知识教育,使全体职工了解并懂得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重要性。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不得任意在任何地方动用明火,并要定人定时不得马虎从事。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场容场貌:

1、场内施工道路必须平整、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2、为生产所设的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御时的便利和安全。

4、施工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排水沟要定期疏通,垃圾应该收集集中,并定期清除。

5、电网内外都应有防护网和明显标志。

6、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7、在高温条件下施工应发放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二、机械设备:

1、转动带、明齿轮、砂轮等接近于地面的联带、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分都要设防护装置。

2、机器的转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

3、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卷扬机应有限制器、引程限位器、缓冲器。

4、机械操作者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三、电气操作: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主要体应安装于是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和自动开关。

— 15 —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4、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查。

5、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四、生活供水:

1、工地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部门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五、生产辅助设施:

1、工地应设置食堂。

2、根据工地需要,应设置浴室、厕所等上列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清洁。

3、厕所应设在现场附近,男、女厕所应分开,厕所内要有防蝇设备。

4、教会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自觉遵守项目部“七不规范”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纪律讲礼貌、讲文明的好工人。

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月项目部组织的大检查中,由组长带领组员,细致地检查工地的防火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大苗消灭于萌芽状态。

2、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安全检查内容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厨房间、木工间等地作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急刹车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整改复查。

3、绝不放过一点火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外,还得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绝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对不负责任职工除教育外,必要时要加以严肃的处理。

集体宿舍制度

为加强职工宿舍管理,以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确保职工有一个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集体宿舍采用“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日常管理事务,每天安排值日人员对宿舍进行清理、打扫。

二、项目部所有员工均应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倒剩饭、剩菜、垃圾,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涂、乱画,爱护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给予10—100的经济处罚。

三、工地内严禁用麻将牌、扑克牌等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金外,另处以50—100元每人次的罚款。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如发现每只灯头或插座罚款10元,使用家用电器须经项目部批准,否则除发现没收外,每千瓦处以150元的罚款。

五、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如有发现每人次外以10元罚款。

六、职工家属、亲戚来探亲一律不得留宿于工地,非本处职工不得在集体宿舍过夜,违者罚款10—100元。

七、宿舍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偷盗行为,除乾地经济处罚外,另送交持法机关处理。

八、除夜间加班外,晚间宿舍熄灯时间不得超过11点。

九、职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工地内严禁打架斗殴,凡参与者不论是非均罚款300—1000元。

车辆管理制度

1、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2、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小车班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总务部稽核。

4、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5、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6、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7、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车辆保养制度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违规与事故处理制度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警队报案,并即与总务部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各负担一半

材料保管制度

1、材料器具入库凭“进料单”和验收合格后,建立材料登记册。

2、入库材料应分类分面堆放整齐,并标上标签,对易燃易爆物品作专地隔离存放。

3、领取材料器具,必须经过出料登记,方可领取。

4、器材收回后必须经过验收,若发现有损坏现象的,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和器材单价,给予适当的赔偿。

5、仓库存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设置防盗设施,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聚会娱乐。

6、负责及时发放劳保防护用品,领取数量需经安全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发放。

7、每月盘存、核对材料库存表并上报领导。

项目部生活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严禁在生活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执行用电用水制度。室内不准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早上7点钟以后要关灯,用完水以后要关闭水龙头。

4、非项目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5、职工进场应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未经同意,不得更改。退场时,必须到登记处注销床号。

6、爱护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扔到指定地点;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清理,各班组必须派人负责本责任区的清洁工作。

7、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确保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2、坚持对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一些危险部位、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要求,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员向各工种作业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各项工程作业前和每天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

3、实行开工前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员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书面说明,作业中针对危险部位,危险作业环境,潜在危险因素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参加交底人员的名单,记录内容。

4、向各类人员,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危象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措施;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采取的躲避、急救措施。

5、坚持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条件、环境,要求和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做好参加人员和交底内容记录备查。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要同时进行。

6、坚持施工艺复杂、难度大、作业条件危险的,单独进行各种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度。

7、坚持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制度,杜绝和防止走过场。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项目经理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消防保卫方针、政策、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订本项目各消防保卫办法或提出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3、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消防保卫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消防人员的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施工中消防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制订措施,技术解决。对上级提出的消防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整改。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订的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7、对外包队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8、参加消防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法予以消除。

9、参加、配合火灾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二、项目安全员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消防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实施经常检查,随时纠正现场及作业中违章,违规行为。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消防保卫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认真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消防规章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若施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火灾或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三、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保卫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消防知识,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

3、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4、定期检查班组作业现场消防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发现火灾苗头,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环境保护制度

我们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法律依据,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将公路建设对沿线自然和社会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环境保护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环保设施和两名专职环保人员,学习和贯彻环保知识,切实搞好环保工作。

二、植被、土地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1、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合同施工期内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2、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持原状;砍除树木和其他经济植物时,应事先争得所有者和业主的批示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

3、施工人员驻地配置垃圾箱一个,各施工队及项目部均搭设简易垃圾站,避免生活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4、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有足够泄水断面的临时排水泄道。

5、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现场彻底清理。

6、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要按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措施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处置,防止对动、植物造成伤害。

7、工地生活垃圾严禁焚烧处理。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

1、靠近生活水源的施工,用沟壕或堤坝同生活水源隔开,避免污染生活水源。

2、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开处理。根据施工场地分布,各驻地内设管线将污废水集中后进行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排放到排污渠中,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河流和渠道。现场和营地的生活垃圾和废物集中收集,堆置,及时运至监理工程师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弃置处。

3、施工机械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等有效措施加以处理,不得超标排放。

4、砂石材料的冲洗废水尽量循环使用,最终的排水经这沉淀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沿线无饮用养殖功能的水体。

5、施工结束后的废弃物严禁倾倒或抛入水中,也不得堆放在水体旁,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处理。

四、大气环境的保护

1、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2、拌和站设在离开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3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配备防尘设备,全封闭作业。

3、沿线经济作物比较多,产出价值高,施工时,施工现场要经济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经济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五、降低噪音污染

1、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许鸣喇叭。

2、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修建临时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

3、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降低夜间车辆出入频率,夜间施工不得安排噪音很大的机械。

4、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音叠加。

5、加强噪声监测,发现噪声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夜间控制在55分贝。

六、生活垃圾和剩余材料处理

1、施工现场保持工完料清,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运往指定地点弃置。不用的料具和机械设备应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

2、在工程竣工后,将工地的剩余材料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七、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

施工现场保持工完料清,生活垃圾、剩余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运往指定地点弃置。

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是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在工程施工期间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把本工程建设成一个优质的工程,一个廉政的工程。

一、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和教育

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项目部各级干部和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长期的思想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先进事迹,增强抵抗各种腐蚀的能力和自我约束力。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做到不贪、不占,培养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在经济交往中,清政廉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诱惑,不索贿受贿,不贪图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严禁假借集体名义从事行贿活动。严禁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中饱私囊。

二、对内廉政建设措施

1、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确保按制度实行。

2、在工程建设中,经理部严格履行奉公,勤俭节约,坚决禁止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行为。

3、工程实施中举行的各类会议、活动严格遵守经理部有关规定,从简从俭。

4、经理部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朋好友的经营提供便利。

三、对外廉政建设措施

1、不以任何形式向业主、监理等行贿或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

2、不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监理等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不以任何名义为业主、监理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广场明显位置悬挂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价目牌(表)、收费告示牌、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并张挂当班收费员工号、照片。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保持收费车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收费车型、行驶里程、费率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缴、抗缴、逃缴。

通行费收费单位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收费车型,根据国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凭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不得损坏、丢失通行卡,禁止无卡、强行通过,禁止从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

第九条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赔偿。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的;

(三)反向行驶的;

(四)U型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

(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

(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

(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

第十一条下列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军事车辆;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执行紧急救护、救火、防汛等抢险任务的车辆;

(三)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车辆;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行缴纳通行费,驶离收费车道,方可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机构申请复核。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和分级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进行稽查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六条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征、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通行费的;

(二)擅自在收费车道设障阻碍车辆通行的;

(三)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全程计费指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路段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无效通行卡指读写入口信息后,在出口读写时超过流通时限无法计费的通行卡;反向行驶指通行卡所记载的入口站名与该车行驶高速公路的方向相反;U型行驶指从某一收费站入口后又从同一收费站出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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