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汇编(通用三篇)

整改通知汇编(精选3篇)

整改通知汇编 篇1

致:

(范本)

敬启者:

贵客户在 (门牌号)进行装修期间,因为 违反了 请贵客户在(即至 年 月 日前)对违规装修部分做出修复或整改直至合乎物业公司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约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本物业的安全使用。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汇编 篇2

博物馆:

中秋前夕,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联合对你馆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表明,你馆的安全工作较过去有了明显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有:

1.馆内缺乏必要的技术防范设备。

2.未建立专职保卫值班队伍。

博物馆作为三级文博风险单位,安全责任重大。针对以上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务级别的规定》(GA 27—19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馆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希在收到本通知书二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国家文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措施情况书面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市公安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整改通知汇编 篇3

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为协助贵司消除或降低汛期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我司特委派风险管理工程师于06 月 20日对贵司进行了风险查勘。

根据本次查勘,贵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现提出以下防灾防损整改建议,请您在限定日期内进行改善,并及时将改善情况通知我司。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若改善期限届满后,上述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尚未消除,我司将会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由于被保险人在此次查勘之前并未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我司,故在被保险人完成此次整改之前,我司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分公司

07月04 日

年 月 日

若您对我们的建议存在疑问,请咨询我司的风险管理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相关条款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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