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迁坟通告(精选3篇)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关于限期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立即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经营者立即停止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进货,并从年月日起禁止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二、本通告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指:以发泡聚丙烯、聚苯乙烯、聚乙烯等到为原料生产的不符合《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和用具。三、原从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销售的企业,须到卫生行政部门输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输卫生许可批件。五、对违反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三)……
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因项目建设需要,现征收大通区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部分土地,凡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含压线)坟墓必须搬迁,现将迁坟的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1.中兴路项目:北至洞山东路,南至大兴路,重点在骑山园艺场境内;
2.塌陷区环境综合整治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修复一区:林场路以南,南山路以西;
3.亚行贷款龙王撇洪沟项目:大通豆制品厂以南,洞山东路南北两侧,50米宽作业面范围内;
4.沿山路项目:东至骑山园艺场弹药库院墙北侧,西至大兴路,重点在园艺场杨树林内。
5.大通区快递物流园项目:中兴路(在建)以西,洞山东路以南;
6.大通区园艺路项目:由田大路向南延伸,至万人坑教育馆。
以上范围以现场已经标定的界线为准,无有疑问请及时与大通街道办事处联系。
二、迁坟时限
请位于上述范围内坟墓坟主的亲属,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6日)与大通街道办事处联系办理迁坟手续。
三、逾期未迁坟的视为无主坟墓,将统一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xx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杨(186554307),王(189554105);
特此通告。
xx街道办事处
年4月2日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xx-07-11 14:4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1127
投诉人:内蒙古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联系方式:0471-6961597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471-5223611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xx-20xx)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xx]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