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借条起诉书精选5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原告:顾XX,男,汉族,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XX镇XX村X组XX号,现居住地址: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13XX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XXX元,该利息
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本金X万
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借款期限自2X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截止目前,被告仍是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决如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
年 XX 月 日
原告:XXXXX,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xx年4月21日至20xx年5月20日期间一次性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xx年5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未还分文。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户籍信息一份;
4、相关证据复印件一套。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原告:王小丽、女、1978年0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李 军、男、1980年01月19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住
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王小丽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原告:吴彩娟,又名吴彩媚,女,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广场东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0608122x,联系电话:15857792208
被告:郑祥国,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
联系电话:1585775220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郑祥国立即偿还原告吴彩娟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柒仟伍百元(¥17500元)及利息(自20xx年4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1%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郑祥国于20xx年4月5日向原告吴彩娟借款人民币175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未约定还款期限。2006年4月4日被告郑祥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吴彩娟又名吴彩媚,日常生活中习惯用吴彩媚称呼。后原告吴彩娟向被告郑祥国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郑祥国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至今被告郑祥国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利息从20xx年4月5日起一直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郑祥国拒绝归还原告吴彩娟借款1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