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大学生,我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此我感到很兴奋,以前的我总是为没有这样的活动而感叹,现在终于以一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软件1班的身份参加了活动,我感到非常的快乐。
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我怀着愉快的心情来到操场,想和大家一起在校园里捡垃圾,整理校园环境,清除垃圾,让校园更中整洁、美丽。当我们在校园里捡垃圾时,我发现校园里的花草树木上覆盖了一层很厚的灰尘,还有自己衣服上也覆上了一层灰尘,此时我感到奇怪,难道天会下灰吗?原来是污染,我们捡垃圾仅仅只能减少白色污染,这些灰我们拿它没有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灰洒落在大地的万物上,我们只能继续捡垃圾,不能治理污染,不能阻止天下灰,只能感叹。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认识到,虽然我们无法政治空气污染,但是可以减少白色污染。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环境做出一点点贡献。古人云: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这样说不上治理污染,但我们可以让校园整治、美丽。为我们的校园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一个甜美的微笑,在作美丽的彩虹,用七色光芒记大地映出快乐的影响。我们不是造物者,但我们拥有最神奇的力量;我们不是太阳,却能发出万丈光芒;我们只是一滴露水,但只要发挥每个人小小的力量,我们将聚成浩瀚的海洋。
捡了半天的垃圾,使我感到恐惧,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为此我们每个人都做点贡献,作为一名大学,无能治理污染,但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减少白色污染。
劳动是社会中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经常用的钥匙,总是亮闪闪的。学校为了让我们成为一把亮晶晶的“钥匙”,开开了许多关于劳动的活动,有锄草,擦窗子,打扫操场……多种多样。而让我最难忘的一次劳动则是我们班上同学去学校操场捡垃圾。你一定很奇怪吧!捡垃圾有什么难忘的呢?那就且听我慢慢道来……
来到学校,班上同学背着书包在捡垃圾。我们套着袋子或手套,弯腰仔仔细细地捡着地上的没喝完的牛奶盒子,碎纸张,脏兮兮的餐巾纸,油腻腻的食品包装袋……,我们个个可都是“火眼金睛”啊!。如果你看见我们怎样捡垃圾,一定会大吃一惊。我们出手很快,“唰”的一下,手上就握着“战利品”了,就好象青蛙吃虫子一样。
然后东奔西跑地把手上的垃圾丢进校门口的垃圾桶,让垃圾老老实实归队这些劳动,即磨练了我们这些“小公主”,“小皇帝”,又让我们在劳动中学会了团结,学会了纪律,还培养了不怕苦不怕累的良好品格,让我们终身受益匪浅。劳动最伟大,让我们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的生活,开辟自己的一条辉煌人生路吧!
近年来,随着等事件先后曝光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令人堪忧,能否保证餐桌安全,让学生吃上放心饭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民生大事,在此背景下,我市率先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我有幸于年月日参加了此次培训,经过学习,使我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作为学校食品安全,我认为应抓好以下工作:
1、对我校的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培训工作作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扎实抓好。把培训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资料,动员所有人员提高认识,努力提高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素质。
2、抓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在师生、食堂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经过小手拉大手、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使之全民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抓好食堂饮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切断食源性污染和疾病的发生,大宗食品定点采购,严格索证,建好台账,严禁采购散装调味品,做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不贴合要求的蔬菜,严禁进入学校,加强食用油、禽畜肉等的检查,确保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教育,规范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将进取行动,落实“全市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思考全面、资料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职责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状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用心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那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那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状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必须要追查监管职责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追查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