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格式【最新5篇】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那么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再审申请书格式【最新5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申请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书格式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如:民事再审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委托申请再审的,应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写明申请再审案件的案由、该案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或原调解书有违法之处。

(二)正文

主要阐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明原裁判的错误。具体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错误或局部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程序性错误。然后,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着重写清关键情节。针对原审中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举出确凿的事实予以澄清。列出具体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据以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存在的错误。基于所述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归结原裁判错误所在,进而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人的,应有法定人的签字。

3.申请日期。

4.附项: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有错误,应列明证据名称、数量,证人姓名、住址。

制作民事再审申请书时,应注意:①原裁判的编号、案由等情况要写得清楚、准确,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找原案卷并核查案情;②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裁判错误所在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作为依据;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歪曲事实和伪造证据;④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是由事实和法律推导出的必然结果。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姓名,男, 年龄,汉族,农民,

住所:电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男,汉族,40,岁,汉族,农民,

住所:电话:

原审法院及法律文书案号:

再审请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19)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改判被申请人d铺设的水泥地面东侧1.6米属于我家宅基地。

事实和理由:

** 市人民法院(2019)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d在家门口前铺设的水泥路面的东侧1.6米认定为官道 其余。并进一步认定了被申请人铺设的水泥路面合法、未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判决书的关键是将申请人与e、d三人于2019年12月1 日订立的协议中关于家官道余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词曲解。现经实地丈量:官道宽6.85米,按照5米为官道并从e的东墙起始解释,官道东侧的 1.85米为水沟,根据三人协议和2019年2月8日z的证明:这部分由d使用(d木曾出400元买下)。但这仅仅是指北从主路起、南到广义家的南墙这一段。并不包括现在的争议点。z反复说过并自书材料证明了这一情节(见自书材料),根据这一证明:d铺设的水泥地面的东侧1.6 米是占用我家早年买下的宅基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z表示如果法院再审开庭,他可以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上述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提起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申请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2

申请人

人民法院

日( )

字第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3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告、二审××人),(性别),××××年××月××日生,(职业),住×××市×××区×××街××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写单位全称和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详细):××省××市(县)××区(乡)××街(镇)××号。

联系方式:(手机、办电、宅电、尽量详细)。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告、二审×××人),(性别),××××年××月××日生,(职业),住×××市×××区×××街××号。

通信地址(详细):××省××市(县)××区(乡)××街(镇)××号。

联系方式:(手机、办电、宅电、尽量详细)。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请求事项

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具体请求,有多项请求的,逐项列明)。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本部分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阐明认为其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和事实、证据情况。)

三、……

注:本部分要与申请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用语力求简明扼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市××区人民法院(20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市中级人民法院(200×)×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

注:将申请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注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对应注明序号。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4

再审申请书格式

示例1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示例2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详细住址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5

委托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

2.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2012年3月7日王XX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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