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调查报告十二篇
调查背景:
据xx市夏季社会农村调查了解,虽然国家已经免除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学费,但是仍然有很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负担不起食宿而辍学在家工作,每个月只有40元钱可以帮助一个孩子实现上学的梦想。
今年夏天,我有幸参加了这个团队14年来的教学和帮助学生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了解了我孩子的学习和家庭情况。
实际用途:
熟悉农村,体验生活,通过教学和帮助学生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家庭情况,在大学里实践所学,丰富暑假生活。
练习内容:
暑假在x县xx乡xx小学教书,在周边贫困村开展助学活动。我在那里度过了一个忙碌、充实、辛苦、快乐的暑假。我之所以努力,是因为我在工作中不断从内心学习、理解、提高新的东西;幸福是因为克服困难是我不变的目标,成功的喜悦是我永恒的追求。
教学总结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孩子的心是纯洁的像一片碧玉,像一池清泉,像一片绿荫。
考虑到他们的心智发展,我选择了游戏与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正确的。我将教学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课时:利用多种游戏让孩子了解心理。毕竟,心理存在于生活的每个角落。
第二课时:讲故事让孩子总结道理,讲自己的故事。
第三、四小时:教歌曲《感恩的心》,引导孩子感恩社会,感恩集体,感恩父母,感恩朋友,感恩兄弟姐妹。
第五和第六个小时:教授歌曲《年轻的'强者》,激励孩子们寻找梦想,玩一个关于理想美丽的岛屿帮助孩子确定梦想并给予鼓励。
第七和第八小时:谈论有效的学习方法和如何高效地学习。
由于孩子们的合作,教学进行得很顺利。孩子渴望学习,对未知的世界充满好奇,聪明活泼可爱是形容他们的绝佳方式。
在教学过程中,我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巩固了所学知识,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知识储备的不足,所以返校后要加强学习。
调查人:
xx大学x院系x专业x班李娟吕晓琳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苏州市吴中区新丰村
调查方式:
走访村民,问卷调查,拍照等
1、人口
劳动力
大量年轻劳动力流向城市,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多。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该村人口结构也不太协调,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
2、土地
耕地
在以前该村经济也主要是靠农业及跟农业相关的副业,但是后来农民的土地都被国家征去了,农民的土地没了,有的也只是很少的农民的自留地。
荒地/其它土地
因为荒地一般都不归他们私人所有,所以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不在村民手中。除了一部分被上面划为坟墓的集中划分地。
其他的一些土地,一般的都用来盖集中型的商业厂房,现在的拆迁越来越多,就是这个原因、地理位置不错的,也会被用来发展商业,以便提高经济发展。
3、土地制度
网格化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是承包制度。
4、生计(农业/非农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1>农业
打工
打工一般多数是为了供孩子上学,来钱比较快一点、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也就是男人出去的多一些,女人就在家找个能贴补家用的活干干、顺便照顾家里。
经商
现在农村的经商途径有:开个个体经营的店面(因为国际教育园建在了本地,学生很多,所以这些商店收益很好)或是招收几个受手艺人,出外包揽活计,做个小老板。或是几家一起合资承包一些小型公司。有些村民且本村有一些村办企业,其中吸纳了很多本村的村民,使得村里的农民都有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从而充分利用了当地的劳动力资源。使得本村村民收入提高,从而也促进了本村经济不断发展。
5、村庄的历史
一般历史
新丰村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中北部,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石湖之畔,该村的西面、北面被着名景点上方山所环绕;南临苏州市国际教育园,风景秀丽,人文气息浑厚。村内有一村级公路通往外部。该村历史现已无法考证。但据村里人介绍,他们的祖辈们一直就居住与此;又结合吴中区具有较长的历史,故可推断该村历史也较为悠久。但具体情况不详,还请见谅。
一、当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的主要方面
1、土地问题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问题作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征地补偿。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工业开发、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建设性项目征地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不同期项目的补偿政策不统一,就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征地补偿问题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在这个问题上是空前团结的,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如果处理不妥,将可能会激化为。从我镇信访形势来看,反映土地方面问题的占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因为群众认为他们是政府代表,替政府讲话,因此对他们不信任,有发言权的往往是村中真正德高望重的人。我们在处理涉及征地事件时,一定要千万谨慎。
2、农村村务公开问题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农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多数农民对于这项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情相当关心。但是,在有些村组,村干部却对这项工作并不热心,所以造成村务尤其是财务的公开不规范、不彻底,甚至是流于形式,引发群众上访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
3、农民法制意识问题
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观念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习惯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4、农村干部的工作问题
一方面有些镇村干部工作作风飘浮,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激化了矛盾,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另一方面由于某些考核制度的不合理,逼得下面要么弄虚作假,要么侵犯农民的利益,把干部直接推向农民的对立面。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上农村文化的相对缺乏,赌博迷信、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农村地区发展蔓延,已成为诱发多种犯罪的社会毒瘤。
6、劳资矛盾问题
我镇属于工业经济发展镇,基本上每家农户都有人在企业工作,农民与企业主之间因工作、报酬引发的矛盾逐年增多。同时由于目前办企业的门槛较底,开关厂比较多,劳动法律制度执行不彻底,企业职工(农民)的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导致了群众性事件的加剧。
7、外来人员管理问题
近几年,我镇的外来人口逐渐增多,由于制度和力量的缺乏,我们明显感觉到社会稳定工作的压力,主要包括流氓恶势力、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
二、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经济上的因素
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加上外来人员大多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来,巨大的差异特别是暴富的榜样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欲望,与此同时,人们的致富能力却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这就导致不讲信用、坑蒙拐骗和偷盗抢劫丑恶现象的增加,引民不稳定因素。
2、政治上的因素
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要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总之,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在民主呢?而从目前来看,镇村干部下组入户少了,针对农民的会议也开得少了,与农民面对面的沟通少了,群众直接向干部和组织反映情况的机会也少了,农民参与政治的渠道相对变窄了。这就使得农民对政府的了解下降、信任下降,不寻求正规渠道、手段解决问题,造成群访、围堵公路等增长。
3、文化上的因素
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对农民的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冲击和影响。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但是由于规范的制定远远落后于变革的速度,旧的价值观念丧失对大众的内在约束力,而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于是在围绕宅基地、承包田、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投工投劳等利益,产生了干部与群众、群众与群众等诸多矛盾体。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疏导和化解,就可能激化,导致经济、民事纠纷上升,不稳定因素增多。
4、组织上的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时期。政治、经济的改革极大地震撼和冲击了我国的农村社会结构,各结构要素之间恒定的关系不复存在,分化与整合之间
难免会出现失衡与失调现象,从而导致农村社会稳定难以持续维持,大量非稳定因素产生。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组织,及农村自治组织的村,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特别农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就无法相应提供足够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的稳定。
5、制度上的因素
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力量不足、战斗力不强,护村队、护厂队作用没有发挥,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
基层安全措施不能落到实处,重宣传轻管理。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指导、推动、督促、检查的力度更加不够,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引发安全责任事件。
三、发挥基层党委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措施
1、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实践证明,一个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继续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群众参与,深入实践和推进村党组织班子的直选 工作,夯实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建立健全村治保会、村调委会等基层综治机构建设,选好配强治保会主任、调委会主任,充实人员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充分利用他们的地缘、人缘优势,发挥他们在维护基层农村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组建治安义务巡逻队,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利用广大群众参与治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组织志愿者队伍,结合各地实际,开展重点部位、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治安巡逻。要发挥派出所、社区保安队,作为治安巡防的主力军作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完善健全农村群防群治网络。
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深入开展文明示范户、卫生示范户评选广泛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推进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用先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农村,推动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教育,注意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预防违法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一样,都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稳定。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稳定也就有了保障。而恰恰是当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保障时,社会会陷入混乱。我们一定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级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工作,提高村务的透明度,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要以开展民主法制村建设为契机,针对农村和农民的特点,以普法为先导,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普法的'内容、形式、组织领导等方面都要有所创新。首先在普法的内容上,应着眼于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围绕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活动。着重抓好五大类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一是民主政治类的法律知识,二是维护稳定类的法律知识,三是民事经济类的法律知识,四是基本国策类的法律知识,五是农业生产类的法律知识。通过这些与农村工作、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大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其次,在普法的形式上,对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的方法进行,对普通村民则可由村干部带动学法,向村民宣讲法律知识,并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图片展览、印发法制宣传资料,举行文艺演出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形象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寓教于乐,使普法教育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最后,在农村普法的组织领导方面,农村基层组织应落实相关的普法教育保障措施,如建立村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普法考试制度,落实一个固定的普法教育场所,建立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每年要有一定的普法经费等,从而推动普法教育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加强村规民约的建立完善,从源头上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控制。
4、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
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缓解和减轻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推进镇慈善分会和爱心助学基金建设,扩大受益面。
5、深化平安创建工作
推进平安村(居)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效,在创造特色、探索经验上下功夫,努力使每一个地方和单位、每项活动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经验,营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创建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调委会、治保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管理,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为农服务的法律援助职能,做好重点人群管理,主要包括做好归正人员、涉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落实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心建设,做到底子清、台帐齐、责任明。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的的严打方针,对农村各种黑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进行全面及时的打击,彻底摧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及其残余分子。提高防范水平,特别是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技防促防范,通过安装电子监控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对要害部位和要害部门实行全天候监控,提高专业防范水平。
6、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要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性、突发性、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摸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坚持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新问题、新矛盾。加强司法信访联动中心建设,完善调处网络,发挥综合优势,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稳定评估预警体系。
创新解决矛盾的体制改革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纠纷双方自主谈判协商制度,由乡镇或村为纠纷双方提供一个平台,鼓励农民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并使之形成制度(章程)。探索从法律服务市场寻求解决办法,即政府面向社会将纠纷作为标的进行招标,由中标的社会法律中介机构负责解决纠纷。
总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既是保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对我们基层党委执政和工作能力的的检验,我们一定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好维护农村稳定各项工作,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按照县政协关于“三农”问题调研课题的分工,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供销社、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14人组成调研组,在3月中下旬深入到三合镇、青杠街道办事处、福禄镇实地调查,走访了6个种养殖大户或龙头企业,听取了县农业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情况介绍,并组织部分委员到铜梁县学习,调查中召开了各种座谈会5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
(一)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全。目前,农技、畜牧、农机、水产等机构,承担着对全县的农村种养殖业的技术推广、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农技包括县农技中心和13个街道(镇乡)农技中心。乡镇机构改革后,农经、农技、林业、水土保持并入农技中心。全县有农技人员390人,其中街道(镇乡)在编人员364人,在岗人员259人。在岗人员在年龄结构上,35岁以下的占26,36岁至49岁的占67,50岁以上的占7,结构年轻化;在文化程度上,中专及其以上的占84,中专以下的占16;在技术职称上,有专业职称的仅占17。
畜牧设有县畜牧中心和1个畜牧兽医联站,乡镇建制调整前的`2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有职工312人,其中在职251人,在年龄结构上,35岁以下的占31,35岁至45岁的占34,45岁以上的占35,结构趋于合理;在文化程度上,中专及其以上的占66,中专以下的占34;在技术职称上,有专业职称的达83。
农机体系,截止XX年6月底,镇乡农机站尚有在岗招聘干部24人,录用干部2人,合同制工人5人,提前退休1人,共32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70的农机站成了“牌子站”、“空壳站”,余下的也主要经营油料和承揽零星金加工业务,承担新机具推广、提蓄水灌溉和农业机械维护工作的很少。
水产只有县水产站,在岗人员9人,大专以上学历的8人,有职称的8人,但镇乡无1名专职水产员。
(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较快。初步建立了县、街道(镇乡)、村、社四级农业科技推广网络,成立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36个,其中县级8个,镇乡级19个,村级9个。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了以健龙藕协、狮子泰山果协等为代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延长和加粗了产业化链条,促进了农业板块经济带的建设。建立了城北蔬菜示范基地、丁家花卉繁育示范基地等13个科普示范基地,培育了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示范户,带动了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增收。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建立农资超市10个。积极参与“两社两化”建设,发展综合服务社33个,兴办正兴薯业、大路蜜柚和璧城养殖等专业合作社5个,创办乡镇联佳超市16个,满足了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需要。
(三)社会化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由产中服务向产前和产后服务两头不断延伸。建立了璧山农业信息网,并与相关农业网站实现了链接,全县各镇乡和龙头企业也设有信息网点;成立了中国农函大璧山分校,举办了蔬菜、果树、畜禽、种植等14个专业,各镇乡也相应建立了辅导站,对农村党员、干部、专业户、示范户进行了培训,为农业提供了产前服务。在产后服务上,支持和鼓励农民,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发展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按照“公司+农户或生产基地+农户”的形式,形成了一批如原野食用菌产销合作社、新堰蔬菜营销合作社、三业茶叶有限公司、温氏集团等实体。全县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2个,会员1818人,带动了5176农户,经营总收入达2639万元,农户增加纯收入达314万元。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县级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仍按工改时人员编制核算,以后按照增人不增资进行预算,经费严重不足,造成了由工作经费来支付人员工资现象。调查中了解到,畜牧在从事春秋防疫、疫病普查、仔猪防疫等公益性工作时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镇乡(街道)社会化服务机构经费预算标准不统一,有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经费紧张,工作正常运转困难,只有安排部分人员进行经营创收,三合、福禄农技中心有近40的人员从事经营创收,削弱了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经费的不足,职工待遇低,致使个别中心负责人频繁更换,调查中了解,在这次乡镇建制调整中,二级机构负责人竟争上岗,有镇乡竟无一人参与农技中心主任报名。
(二)服务队伍庞大,人才断层与知识老化严重。在镇乡农技中心反映尤为突出。一是人员臃肿、混岗现象突出。调查中统计,全县镇乡农技中心有在编人员364人,被安置到其他部门的有105人,占总数的29。二是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非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高达47%,学农业技术专业的仅占14,其余39学农经管理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党校经济管理函授生。三是知识断层。在职函授进修的119人中,进修农业专业的仅1人,进修非农专业的达99.16,导致了农技推广队伍知识断层及知识老化现象。据统计,全县有3个镇乡农技中心找不出1名专业农技人员,他们根本无法有效向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推广最新的农业技术。
(三)服务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是服务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体制,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往往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进行。服务的层面只停留在镇乡级上,服务指导的形式绝大多数是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在调查中发现,镇乡农技人员因经费紧张未驻村下社,真正到田间地头与农民接触的很少,农民得不到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二是管理体制不规范。如镇乡农技中心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农机局都是主管部门,都可管,但都不便管。加之,服务体系(除畜牧外)“三权”下放到镇乡,镇乡管理模式不统一,县、乡两级业务出现断链,如镇乡水产、农机业务无法开展。
(四)服务市场不规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从事肥料、农药、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户增加,无照个体经营比较严重。经营户进货渠道混乱,有假货充斥市场,加上监管市场力度不够,造成体系技物结合收入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如畜牧游医现象突出,三合镇就有游医30余人,游医因缺乏专业培训,滥用药物,使畜牧诊治得不到保障,肉品质量下降。
(五)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政府行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不分,公益性服务较少,有偿经营成为主业,服务功能弱化,服务机构有名无实。加之农民主动接受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大多依赖传统经验和习惯,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效果不明显。民办的各类经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太少,XX年底全县434个村民委员会中仅有12个,约占3,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普遍存在会员综合素质不高,周转资金困难,信息来源和传递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也不强等问题。
三、加强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议意见
(一)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各级农业部门是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必须有正确的定位,要理顺行政、事业和社会服务组织职能,对服务体系实行“一稳一放两分离”,稳定公益性、放开经营性,实现公益性机构与经营性组织彻底分离。根据我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公益性机构,所需经费(包括工资、工作、项目等)由财政全额拨付,服务人员不再从事任何经营创收活动,只对农技推广、指导等进行无偿服务。经营性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创办科技示范场、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行多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方式,全面推向市场。现有镇乡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营门市、物资等资产,可以通过变卖、配送分流人员等方式改制成私人经营,保留其为农技推广服务的性质。农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重点对公益性机构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经营性组织实行行业管理,确保经营市场有序竟争。
(二)强化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社会化服务组织转变观念,找准位置,积极主动加强自身机构和队伍建设。公益性服务人员实行竟争上岗,双向选择,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公益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职员可按85和15比例配置,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服务人员绩效挂钩的考核制度,使收入与实际工作成绩挂钩,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并适时对从业人员施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实行辞聘、解聘制度,形成以岗定酬、奖优罚劣的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为农业服务。
(三)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农技推广理念,将服务重点由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逐步转移到提高农民素质上,运用教育、交流、咨询、提供信息等形式,帮助农民做出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科学决策;加强与农业科研、教育的协作,引导农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利用农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技推广方式,整合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开通农技110工程,利用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向广大农村传递生产、技术、管理及市场等信息。三是服务中注重点面结合,突出面上咨询培训,点上示范指导,建立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点,推行“一人一村”农技推广制度。
(四)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
一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担负管理集体经济资产的同时,应努力开展村级公共服务工作,如组织农民统一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浇水、灭虫和户间互助,统一销售农副产品等等,充分发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一经营职能。另外,还可通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立营销协会、农副品代办及深加工、货物中转等形式,兴办社会化服务产业,以突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二是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多样化发展,合作类型上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业产业协会,可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也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可分村、乡镇、县三级兴办,可围绕一、二、三产业办,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可组建联合组织等,扩大合作领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生事物,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重点对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议事规则。
三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服务领域。采取“公司+农户”、“生产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的“一进一出”问题。龙头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带给农民技术信息,这是“一进”。“一出”就是农产品通过龙头企业进入了市场,劳动力走出了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引导和壮大龙头企业,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储存、保鲜等产业,引导龙头企业主要抓产前和产后服务,把一般的种养环节让给农民,使农民在产业化进程中得到实惠。
(五)加大对体系的投资力度,为社会化服务提供保障。政府应继续加大投入,但必须调整投资方向,转变对农业的投入机制。投资主要用于农业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行普惠制,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信息工程、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和推广、成人教育与培训、环保工程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公共服务事业,建立起以职业培训、农函大为主体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提供先进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畅通县、乡镇、村、社四级信息网络支持体系,建立起财政支持信贷体系、农产品品牌扶持体系、农资供销加工出口体系。
(六)营造服务外部环境,提高服务效能。要配套理顺财政、计划、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农业的服务机制,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财政部门要保证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和品种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计划部门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立项,指导和制定服务发展规划。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农行要面向农业农村,贷款上给予优先照顾,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贷服务。税务部门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给予扶持。工商、土地和规划等部门也要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如登记上给予便利,兴办服务设施、对外开展服务等审批环节简化手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供销合作社也应按有关规定,深入挖掘潜力,发挥应有的合作服务作用。
俗话说的好:“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希望,是花朵…”。所以,城里的大人们千方百计地为“希望们”能茁壮成长创造最佳的条件:小学生负担太重,该给他们的书包“减减肥”;中学生的知识面不宽,要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很多孩子娇生惯养,生活能力差,要让他们多接受“磨难教育”。
我国有80%的居民生在农村,那里的孩子也是父母的命根子,那么,那里的小学生也有很多压沉书包的参考书吗?他们的全面素质如何?样样农活都能干,他们还需要“磨难教育”吗?
走向田野,看看那些“花朵们”在干什么,听听那里的同龄人说些什么,再拿我们自己与他们作个比较,或许能引起我们大家的一些思考……
我的家乡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离县城不过二十里,那里没有城市高楼林立的压抑,也没有马路上的喧嚣,这或许是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
带着看看农村孩子受教育情况,问问他们今后的打算及他们与城市差距何在等问题,我选择了本村十个组中的两个组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10—20岁的年轻一代,主要以谈话或间接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小学(10—13岁) 初中(14—16岁) 高中、职专及其他(17—21岁)
47(人) 34(人) 34(人)
对于小学生,我并没有很深入地去问,只是从表面上进行了了解,比如:“上学累吗?”“想不想上学”“作业多不多”,当问到将来想不想上大学等,结果有90%以上的孩子很想留学校里,他们根本没有城市里孩子的那么多课外习题,更不用去什么补习班,是真正的“无忧无虑”的童年,而每个孩子都能流露出对“成为大学生”的向往,家长们也有80%左右希望孩子们能接受高等教育,问其原因,无非是“将来出息会大一点”;“将来不再去忙土地”。这些孩子年龄尚小。家长也尚未在真正意义上考虑孩子的将来,没有一个家长有超前教育的想法。也许是条件、思想上的多种因素,被问及有没有想过让孩子早点学外语,或者学一样“乐器”时,他们的回答是:“到哪里学呀?他(孩子)也没想学。”
对于初中生,也只问问他们“学校老师上课好不好”、“有没有搞素质教育”。了解他们现有知识的广度。课余都干什么及毕业后的打算。50%的学生觉得,虽然老师上课讲时能听懂,但有时看书却看不懂;另一半同学甚至听课都有些吃力。对于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的调查令人失望,只有十多个同学从电视上听说过有这回事。34名学生中只有三四个对四大名著有所了解,他们家中没有购买很多好书的经济实力,便互相交换着看或去老师家借书看。大部分同学读过的课外书只有小说。对于为什么不看名著的回答,有20%的同学反映“看不到”,而80%的学生竟说没意思、不喜欢。95%以上的同学平时不关心国家大事,对于世界局势则更无从说起。那他们平时都在干什么?在被调查者当中,有90%以上的学生回家要做家务,其中有一半的.同学却并不是这样,听其他人讲,许多人都是地地道道的网虫,据调查,有些家长是“赌王”,天天都坐在牌桌上,久而久之,孩子们也学会了,真是“无师自通”。其中竟有一位18岁的女孩,这是一个本该不倦汲取知识的年龄,可孩子们却走向与自己不相称的赌桌,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初中生34人 上高校继续就读 14人
上大学4人 上高中10人
毕业后打工 14人
已成家 5人
因身体状况欠佳辍学 1人
说起将来的打算,每个人开头都是“也想上高中”,但是家长们考虑的更多:“孩子不是读书的料”、“供不起”、“还是早点儿有份安定的工作吧”、“中专也可以转城市户口”……。当然,孩子们也很体谅父母:“家里田多”、“上高中,大学要很多钱”……。结果表明,经济因素是农村孩子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令人欣慰的是,仍有一部分学生坚定地要圆“大学梦”。这不是小孩子的幻想,而是真真切切的理想,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其中有的学生家里并不富裕,一进屋我就担心,他们能负担得起今后的学费吗?但是当我听到家长的话时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担心是多余的。“现在社会上竞争厉害,多学点文化总会有好处的,我们没有盖楼房,留着钱给他(她)读书呢!他们始终坚信,有了文化才会有出路。能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儿女们学成归来是他们一生最大的幸福。
17—21岁被调查者是我们的同龄人,34人中有6人上高中,33%的人读大学,1人读中专,还有的就是已经“毕业”了,在所有上高校者中,每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就业压力大,社会竞争太激烈。
被调查的学生中,大多数舍不得拿钱去买漂亮的文具,新款的书包。在他们当中只有2个人家中有电脑,只有5个人吃过“肯德基”……
他们是我们的同龄人。
教育上,农村与城市的差别究竟有多大,怎么缩短呢?
再穷不能穷教育,学校教学设施不全,教学水平不高,可以由乡、市、政府出钱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师水平。的确,我看到最漂亮的房子是小学校舍,乡里还投资盖好了教师楼,现在再有个像样的图书馆,让同学们都能看到想看的书,想看的好书。
再苦不能苦孩子,这里的苦是经济上的贫穷,对于不能上学的孩子,政府应该重视;考上高校的学生,政府应该为其贷款,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这样等他们不久学成归来又可以带动村里的发展,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啊;这里的苦还有知识上的贫乏,学校老师是否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课程计划,确定适中的授课难度,并且在课外给确实有困难的同学“开开小灶”。在城里各学校相继进行素质改革时,村里的老师是否也能加点儿紧,哪怕是赶末班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让他们多听听新闻,多看些好书。
无力为困,无计为困,无智为困。困则穷,穷又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所以——
再困不能困家长,家长的教育对子女的学习,以及今后人生道路方向的选择上起了很大的作用。10—20岁的学生自觉性本来就不强,若家长再不加以正确引导,“任其自然”,那怎能奢求其“努力学习”呢?我认为应该对家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让其参与到教育行列中去,并为他们进行“教育交流”创造条件,使一部分家长“以教育为本”的想法为其他父母所接受。若能把牌桌上不良“竞争”转变为“看谁能把子女教育得更好”
我们提供了若干个岗位,一个企业“以人为本”,人人都把其当作是自己的一部分,那企业的魅力是怎样的大啊。
暑期的实践生活虽然不长,只有那仅仅的两周,但却为我的人生刻下了一段铭心的经历。我不知道别人是如何看待这次的实践生活,但对我来说却是意义非凡的。使我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品尝到了生活的艰辛。想要经营一个企业不是容易的,靠蛮劲和热血是无法解决的,谁能保证这些有效期有多长。
我感谢我的实践生活,它考验了我,激励了我,使我由贪玩变得好学,由懒惰变得勤快,由茫然变得自信,由幼稚变得成熟……
摘要:对某省30个样本社区的调查发现,由于脱离了地区实际,一些地方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导致农民不满情绪,甚至助推“三无”农民的产生,影响了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对此,应从土地利益源头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确立农民自愿、资金充裕、产业支撑等基本建设前提;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并促进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
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农民集中居住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设资金不足、试点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等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不具备全面展开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地生财”,盲目推动拆村造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查显示,全国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村在经历“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其中72.3%始于XX年及以后。从全国范围看,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已经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阶段,建设热点已经从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转向河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设重点已经从城郊结合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转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发达农村区域;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县市基本实现了农村全域社区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庄后,农民扩大就业问题没解决,生产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庄拆并不符合农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调查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某省进行实地调研。某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某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
第二,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具体到某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
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
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
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
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资金已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资金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简称公共投资,政府是其主要投资主体。二是社区住宅投资。由于社区住宅属于私人物品,因此,从法理上说,社区住宅投资主要应由农民负担。理论上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需考虑公共投资的承受能力。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包括社区住宅在内的一切社区设施,事实上大多都由基层政府委托企业“统规统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进行建设。企业担当的是垫资者兼建设者的角色,在债务关系中,企业面向基层政府追索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结果导致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投资规模大。据某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2500万元左右。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1800万元到XX万元之间,有80%的社区在XX万元到2500万元之间,有10%的社区在2600万元到3300万元之间。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某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某省的普遍状况。二是公益性强。如某省的“五通六有两集中”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但由于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的投资格局。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XX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350万元,最高的仅为1800万元,有87%的乡镇XX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达到4: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1。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某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这种“借来的发展”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截至XX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调研表明,截至XX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最高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某省在XX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XX年,某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成本价”面向农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价最高的`社区是1700元/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1250元/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15万元左右。而某省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94元,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某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政府热、农民冷”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式拆迁”。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XX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买新缴旧”,即购买社区住房“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第二,不征求农民意见,进行强制性“整村推进”。调查涉及的30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要求“整村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经济条件、收入、住房状况、思想观念、家庭发展规划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特征,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认知、接受程度及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不以征求全体农民意见为前提的整体推进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数地方政府不仅不正视农户的意见和个体差异,反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设置整村搬迁时间表,这自然会引发农民普遍的不满情绪。对30个样本社区的300户农户进行的随机问卷表明,100%的农户确认乡村干部在搬迁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农户坦诚自已是“被动搬迁”,只有28%的农户是“自愿搬迁”。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调查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XX年,最高为20年,一般为XX年;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某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最高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以XX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12元/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间。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资”。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而这些大户进行的农业生产虽可算作家庭农场,但并没有大量吸收农民就业,因为当前农业“从种到收”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劳动,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员或短期临时雇工也可完成。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的经营行为,只是生产规模的适当扩大,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所以并不能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调研中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吸收大量人员就业的只有1个社区,该社区将土地规模化流转给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依靠该企业形成了小麦种植、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从而带动了大量社区居民就业。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形成产业支撑,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区将带动就业的主要着力点都放在吸引二、三产业投资方面。由于县城普遍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依靠优越的区位和优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业投资,所以新型农村社区依靠第二产业形成产业支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产业带动就业方面,由于人口规模小、消费能力弱,新型农村社区也并没有足够的优势。但30个样本社区几乎全部宣称“形成了产业支撑”。对此,我们把这些所谓的“产业支撑”归为二类:
一是紧邻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商贸物流业”为支撑,理由是乡镇街区商业相对发达。
二是完全不靠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为支撑,理由是农地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流转。但深入调研发现,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农民搬入镇区附近的社区居住,并不代表已在镇区“商贸物流业”就业;农地规模化流转也不代表农业产业化已经实现,更何谈农民因此获得了就业岗位。30个样本社区中只有1个社区依靠现代面粉加工企业形成了农业产业化支撑,其他29个社区本质上都是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的农村居住区,农民并没有实现市民化,就业机会并没有增加,甚至很多农民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的生存手段,导致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的出现。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解决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农民甚至将遭遇生存危机。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欠发达农村强制推进新农村社区化建设,是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未来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而且导致“三无”农民的产生,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尚处于个别地区的试点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些已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和激化。
由于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所以纠正的关键在于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政策法规未解决。具体包括:
第一,优化和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免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谋求土地利益的工具,从利益源头上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
第二,严格落实XX年中央1号文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的规定。各地应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规划,严格限制乃至暂时停止欠发达农村的新型社区化建设。
第三,以农民自愿、资金充裕和产业支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启动的前提。
第四,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
第五,应加强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最好紧邻镇区,使之与小城镇形成一种相生相长的关系。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主要政策,对统筹城乡、协调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解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我对荆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情况
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xx1月1日起正式启动,基本模式是 “区办、区乡(镇、街道)共管”体制,以区为单位管理住院医疗基金和健康体检基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基金。基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人平20元)+省级财政补助(人平15元)+区财政补助(人平5元)+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人平15元),合计55元。基金用途分配:门诊基金(8元)+住院基金(41.5元)+大病补助(1元)+体检基金(2.5元)+风险基金(2元)。
二、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党委政府重视,宣传发动深入,农民参合积极。一是领导重视。为切实解决我区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曾多次向中央、省、市争取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方案,终于使这项惠农工程在我区得以实施。二是宣传发动深入。各地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牵头的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合作医疗启动的各项工作。各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会议集中宣讲、广播和有线电视滚动播出、短信群发、印发宣传资料、制作专栏等广泛进行宣传活动。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三、在合作医疗带来的经济效益分配中呈明显弱势,其原因表现如下:
1、是基础设施差,条件简陋,设备落后。
2、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存在。
3、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力量薄弱,影响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
四、完善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程度。一是利用村卫生室这块阵地,由村干部和乡村医生经常向群众宣传,尽快让农民了解政策。
(二)加强乡镇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方便群众就医。一是要加大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改变乡镇卫生院的基础条件和外部形象。
(一)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未能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资金投入不足,推动力度不大。部分基层干部缺乏积极性,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要办的大事急事很多,没有时间、精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有的认为社会保障工作投入太大,等有了经济实力再去解决;还有一种是将适当的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简单地对立起来,认为去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合时宜。从保障对象农民来看,也存在种种模糊的认识。有的担心政策多变,对参保后是否能拿到养老金心存疑虑;有的甚至认为缴纳保费是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存在抵触情绪。反映在农村合作医疗上,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信心不足,认为合作医疗统筹力度太小,解决不了看病的'大问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只注重温饱,健康投入意识差;还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存在投机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参加合作医疗的钱互助给他人,自己吃亏了,不愿参加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参加率。
(二)进展不平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困难较大。按照现行参保办法,农民20岁开始参保,若60岁时要领取养老金,必须每年缴纳1800元左右,连续缴纳40年。虽然20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363元,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但很多农民收入在平均数以下,如果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后,其可支配收入有限。尤其40岁以上的群体参保困难更大,他们的子女教育开支较大,而他们参保缴费时间短,缴费标准高,成为参保的弱势群体。市、乡两级财政每年给每个参保农民的补贴较少,大部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弱,补助能力有限。调查发现,许多农民认为,由于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较少,目前的缴费机制基本等同于“自己吃自己”,还不如自己存银行,参保积极性不高。此外,农村养老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基金,缺乏社会保险资金的共济。二是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扩面难度大。乡镇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经济实力差。目前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困难较大。乡镇企业有着灵活机制,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哪家企业效益好,工资高,职工就往哪流动,增加了保险的管理成本,也给乡镇企业职工参保带来了较大困难。
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由于筹资额度仍较低,加之我市经济增幅不快,农民收入增幅趋缓,而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不断增高,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由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还没很好地建立起来,救助基金没有稳定的来源渠道,基金数量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未能彻底得到解决。调查中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不怕贫穷,只怕生病,穷可以致富,病特别是大病,足以倾家荡产。”乡镇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理顺,工作人员从卫生院临时抽调,无编制和预算经费,难以保证长期运转。
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方面:一是低保户“进来容易出去难”问题。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产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来了就不想出去,容易产生“养懒汉”现象。加上审批过程中对低保户家庭经常性收入核准难,隐性收入、金融性收入核查难,导致部分低保户家庭实际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仍然被列入低保对象。二是低保工作机构不健全。乡镇无低保工作机构,由民政办兼职,村(居)委会则由村(居)会计兼职,农村低保面广、量大、要求高,又无专职人员,造成了低保工作被动,规范化程度不高。三是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机制不合理。不管是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费用报销,目前实行的都是先垫再报的制度,即先由个人把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再由个人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申报,核实后补给个人。但部分困难家庭对垫资部分显得力不从心,影响医治效果,迫切要求个人在支付医疗费用时把报销部分直接扣除。农村社会福利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福利目前仅仅停留在对“五保”老人的生活保障上,需进一步探索建立普惠式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制。
基本概貌。定黎村位于南宁市武鸣县甘圩镇西部,距甘圩镇政府所在地5公里,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接壤,本村为岩石山村,石材丰富。自XX年贯穿村子而过的017号县道修缮后,到镇及县城的道路已扩建为5米宽的水泥路。本村XX年被自治区列为扶贫村。
人口民俗情况。全村包括两个自然屯,即定黎屯和板蒙屯,分13个村民小组,共782户,总人口2797人(截止XX年3月)。本村无住茅草房、树皮房农户,90/%以上的农户均住上砖混结构的楼房或平房。全村有困难党员户4户、困难家庭学生15户、困难群众10人、五保户口10人。村民的居住较为集中,全村共有三姓:即姓陆、姓何、姓林,三姓村民均为壮族民族,共具壮族的风俗习惯,乡风民俗较好,村民热情好客,几年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活动,使村民道德水平,精神文明上了一个新台阶。全村村民和睦共处、团结共进。
农业生产情况。本村耕地面积4780亩,其中水田面积1600亩,旱地面积3180亩。主要种植水稻、玉米、木薯、甘蔗、密本南瓜、指天椒、花生、香蕉等经济农作物,基本上达到多元化农业。其中密本南瓜是本村农产品特色产业,全村年种植面积达1800亩,年产量2160000公斤。
畜牧生产情况。本村畜牧生产方面以养鸡业较具规模,全村有15户以公司+农户为模式的.养鸡基地,每户养鸡数量在5000~8000只不等。养猪主要以家庭散养为主,不具发展壮大规模。
水产养殖情况。全村有3个鱼塘,水产养殖90亩,品种主要以罗非鱼、草鱼等为主。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本村环村道路的硬化率达90%,屯道、巷道尚有3.5公里还未能硬化,争取以后逐年完善;全村水利渠道9.6公里,XX年以前均未进行硬化处理,年久失修,XX年在政府落实新农村建设政策后,通过全村两个自然屯的群众自筹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的方式已对2.2公里的水利渠道进行硬化维修,目前尚有7.4公里还没有得到维修解决;人饮工程方面,XX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村委在相关部门的关照下,通过专项资金(材料)下拨和村民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实施,已经解决了本村定黎屯的自来水环屯入户工程,但板蒙屯的人饮改造还未能得到解决。板蒙屯人饮工程始建于1994年,由于当时规划设计落后,水管管道多处经过牛栏、猪圈地面下,卫生得不到保证。加上经过近16年的运行,目前管道已多处老化锈蚀,到处爆裂渗漏,在管道经过牛栏、猪圈的地方,水管爆裂后易回吸脏水,从而导致用水不卫生、不安全;通讯方面,全村移动电话和有线电话的总拥有率已达80%,每家每户都安装有卫星电视接收机,100%的家庭都能看到信号清晰的电视节目,电脑网络的运用正在申请安装。
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定黎村村委办公楼1栋二层楼,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该办公楼于XX年建成使用,建楼资金由村民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募集。楼房建成至今,墙体无大裂缝,房顶无漏水,安装了铝合金窗。上下共有8室,包括会议室、计生服务室、用水者协会、调解委员会、文化活动室等办公场所。村中心小学1所,教学楼1栋二层楼,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全校教职工14名(含3名幼儿园教师),11个班;学生306名,教室和教师办公场所严重不足。我村文体活动场所较少,部分教师、群众建议修建一个戏台供学校、群众逢年过节开展文体活动所用。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
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地点:南阳镇
时间:-7-01到-7-24
调查程序:总体观察——实地考察——调查问卷——整理总结
主要内容:关于环境、人文、经济的发展情况
经实地考察,我得知:早在改革开放前,南阳地处山沟,没有绝对的地理优势,人们的生活十分贫穷,基本只能满足三餐而没有剩余的费用。人们的衣着也十分单调,并且款式单一,基本谈不上好看。
由于生活贫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生产水平较低,当时只求饱,根本顾不上营养。有时甚至要吃树根。
居住条件也不理想,一般都是多户一家四合院,住房相对较紧张。房子都由土木建造而成,安全系数低,不美观。
出行基本都是步行,要到县城看病,极其不便。
然而今非昔比,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上升,基本过上了小康生活,在物质条件满足的同时精神文化也不断上攀。
现今人们告别了单调时代,穿上了丰富多彩的衣服,赶上了时尚的潮流。在食用方面,人们注重的是营养,各餐均衡搭配,基本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更有双湖二级公路的建设,打通了与外界交流的动脉,迅速带动南阳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都选择在南阳投资建设,工厂多了,人们不再失业,做到有劳有得。
如今,在南阳的建筑面积不断扩大,一片新气象,不再是以前的老房子。高高的砖瓦房拔地而起,既美观又安全。
在物质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开始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每年春节都会举行一系列当地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还开了书店,在业余时间人们都会去看看书。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开通,使人们获得信息的速度加快,同时也满足了精神需求,无论是在学习、娱乐、做生意都改不少,过上了快节奏的生活。当地人基本都装上了电脑,跨上了信息时代。
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环境质量下降。产生的垃圾处理不当、污水未经处理排到河流中、大量的森林被砍伐。为此,我希望政府做一些努力,不断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带头先行,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在享受生活的同时还要保护环境,继而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把扩大内需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而促进消费,特别是促进农村居民的消费,在扩大内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消费直接受力于购买力的影响,因此农村居民购买力能否提升,购买力实现程度能否提高,不仅是农村居民自身的消费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XX县农村居民收入地不断增加,农村居民购买力与过去比有了较快的提高。通过调查,我们感觉到增加农民收入,节制一些盲目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开支,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抛弃陈规陋习,正确引导农民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是有效提高农村居民购买力和购买力实现程度的重要途径。
一、XX县农村居民购买力基本状况
农村居民购买力是一项反映农村居民实际拥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其大小决定着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容量。狭义上讲,农村居民购买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农村居民为满足生活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这种能力,必然与农民的收入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农民收入的高低、增长的快慢,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购买力的强弱。
1、农村居民购买力的重要来源。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收入一般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据XX县农调队的资料反映,农村居民总收入的重要部分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换言之,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村居民购买力的主要来源。资料显示,20xx年XX县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为5545 元,占总收入的73.8%,其中:来自第一产业5322元,占家庭经营收入的96%;第二产业137元,占家庭经营收入的2.5%;第三产业86元,占家庭经营收入的1.5%。另外,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也占很大比例,这部分包括在本地企业、在非企业组织中及外出务工所得到的收入。20xx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为1641元,占总收入的21.8%,仅次于家庭经营收入。在总收入中,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比重较轻,资料表明两项合计在总收入中占4.4%,从收入来源的总体上来看,单纯的农、林、牧、渔收入相对稳定,而从事二三产业的收入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