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编五篇】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选5篇)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xx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调整xx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六盘水府呈〔〕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珠东镇、xx镇、xx镇、xx镇、滑石镇、xx镇、西冲镇、水塘镇、板桥镇、刘官镇、平关镇、火铺镇、红果镇、xx乡、xx乡、xx乡、彝族乡、xx乡、xx乡26个乡(镇)建制,设置新的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丹霞镇、乌蒙镇、刘官街道、胜境街道、红果街道;同意调整两河街道和翰林街道管辖区域。

(一)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东升村。

(二)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三)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新街居委会。

(四)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珠东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五)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下xx村。

(六)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乡、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革纳铺村。

(七)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八)新设置的xx镇辖原彝族乡、xx乡和原滑石镇旧寨村、戈多村、白米寨村、七棵树村、哒啦村、黄泥包村、朱家村、迤坝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新村村。

(九)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原xx镇封xx村、xx村、四里村、小河村、大庄村、右所屯村、鄢家庄村和原板桥镇银汞山村、金家庄村、龙洞村、薛官屯村、松林村、小坪地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玉阳社区。

(十)新设置的丹霞镇辖原水塘镇、原板桥镇板桥居委会、山寨村、李家湾村、赵官屯村、背阴箐村、梅子冲村、顺居屯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水塘村。

(十一)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二台坡村。

(十二)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刘官居委会。

(十三)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机关居委会。

(十四)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月亮山社区。

(十五)将原xx镇xx村和原xx街道旧铺村、xx村、xx村,以及滑石镇雷打山村、岩脚村划归两河街道管辖,街道办事处驻两河村。

(十六)调整后的xx街道辖xx村、xx村、铺社区、迎旭社区、翠屏社区地域,街道办事处驻迎旭社区。

行政区划调整后,辖刘官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xx乡、xx乡、xx乡、旧营xx乡、xx乡,共6个街道、14个镇、7个民族乡。

二、民族乡行政区划调整后,按照《xx省民政厅xx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x3〕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xx省人民政府

x年6月4日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征[]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关于一户多机问题

关于一户多机用户在抄报数据时需携带多张用户卡的问题,由于目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属于单机版,不具有通过网络分发发票的功能,只能通过用户卡传递发票发售信息,因此,目前单机版税控收款机无法解决一户多机纳税人使用多张卡的问题。待大商场税控改造标准出台后,这一问题可得到解决。

四、关于网上抄报数据问题

关于通过网上抄报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问题,税务总局目前正与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网上报送数据和回传监控信息的解决方案,并已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待有关事项明确后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x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3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近日,、等市先后就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能否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问题请示我委,综合起来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6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而x年9月29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的规定,只需“如实介绍”,而并非“不予列入候选人”。对于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在作为有关候选人时应当如何适用相关规定。二是x年以来非婚生育一孩、不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生育二孩、非法收养子女等三种情况,能否列为相关候选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适用《决定》和《条例修正案》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也应当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表率。然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约束,近年来,违法生育人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案》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其立法本意是限制违法生育行为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是运用立法技术所作的变通,使之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其目的与《决定》精神是一致的。对于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能否列为有关候选人时适用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组织推荐相关候选人,适用《决定》的规定,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不得列为候选人;二是对选民联名推荐产生的相关候选人,适用《条例修正案》的规定,在推荐和介绍候选人时,应当如实介绍被推荐人违法生育的情况,不得隐瞒。

二、关于x年以来非婚生育一孩、不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生育二孩、非法收养子女等三种情况,能否列为相关候选人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多生育(超生)和视为违法多生育(超生)的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行为的不得列为相关候选人。具体而言,非婚生育一孩后补办了结婚证书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符合《条列》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非法收养子女的,原则上不能列为相关候选人,但仅未达到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而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收养条件,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

此复。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4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局部调整xx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xx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局部调整xx镇总体规划的请示》(平大政〔x2〕89号)收悉。经审核,你镇对总体规划中的横三路与纵四路交界的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规划调整,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交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手续完整,程序规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横三路与纵四路交界的公共绿地用地共7亩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共建筑用地。

二、同意你镇将原规划公共绿地7亩,往西调至江寨村石坪里组王公山地段。

三、你镇要严格按县政府批复的《xx镇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城镇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此复

xx县人民政府

x3年2月28日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x年七月二十二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