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理决定范文(通用3篇)
李(学号:),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x级本科学生。该生于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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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x年9月22日
张某某同学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现较差,学习不努力,与同学关系不和谐,于20xx年xx月1日星期五中午,和刘某某发生口角,没有及时找老师解决,心存怨气,放学后找来外校人员,名为说和实为报复刘某某同学。谈合不成大打出手,张某某指使多名外校人员将刘某某同学强制拉到校外,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同学轻度伤害,住院治疗,住院花销近万元。
综上所述:张某某同学没有正确处理好同学间的'矛盾,擅自带外校人员入校殴打同学,其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本应开除校籍但考虑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在家长的再三哀求下,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根据《学生管理标准化手册》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开除校籍留校察看处分。
望全院学生引以为戒,努力学习,团结同学,为营造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而努力。
20xx年xx月7日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xx]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