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的决定推荐11篇

关于辞退的决定(精选11篇)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1

,男,19xx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xx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入党,20xx年11月由部队转业到xx市司法局,安排在松门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

于20xx年11月27日到松门司法所报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该同志并未按照局里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办好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局里接到所里报告后,要求必须在3日内返回,该同志仍未理睬,后向人劳局汇报并联合多次催促下,于12月16日回到局里,并作出一个书面检讨,在局党组研究给予处分期间,在12月30日向局里要求休假10天,局里未予批准,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归。这段时间松门司法所和局政治处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返回,但该同志对所里的催返未作反应,对政治处的催返电话不予接听,短信未予回复。我局向xx市人劳局反映,市人劳局也多次打电话联系,要求回到司法局上班,并跟他解释政策,如确不愿上班可办理辞职手续,但要么口头答应回来,要么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没有返回局里,也无法再联系。

鉴于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长期不上班和旷工累计已达七个月的错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同志作辞退处理。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2

同志于20xx年4月15日到我校担任门卫一职,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工作懒散,上班不认真负责,经常不上班,也不给领导请假。20xx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觉,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没上班,x月x日上午该他的班也没上,无视学校领导,还经常带一些社会外来人员到学校宿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安全,为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鉴于该同志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建议把同志退回治安队。

总场中学

20xx年6月7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3

关于辞退马建伟的决定

马建伟,20xx年12月从部队退伍,经县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监站工作,20xx年1月获得湖南省城市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函授大专学历。

经查,马建伟同志担任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连续51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情况,县住建局于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报》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须返回本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依据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与此同时,我局还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音讯。至今为止,该同志仍未到岗。

限期返岗时间已过,依照中共桂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桂阳县委组织部、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通知》(桂组通[20xx]5号)的有关要求及《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可以辞退的规定,经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该同志予以辞退。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9月20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4

陶海华,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xx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入党,20xx年11月由部队转业到温岭市司法局,安排在松门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

陶海华于20xx年11月27日到松门司法所报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该同志并未按照局里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办好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局里接到所里报告后,要求陶海华必须在3日内返回,该同志仍未理睬,后向人劳局汇报并联合多次催促下,于12月16日回到局里,并作出一个书面检讨,在局党组研究给予处分期间,陶海华在12月30日向局里要求休假10天,局里未予批准,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归。这段时间松门司法所和局政治处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返回,但该同志对所里的催返未作反应,对政治处的催返电话不予接听,短信未予回复。我局向温岭市人劳局反映,市人劳局也多次打电话联系,要求陶海华回到司法局上班,并跟他解释政策,如确不愿上班可办理辞职手续,但陶海华要么口头答应回来,要么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没有返回局里,也无法再联系。

鉴于陶海华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长期不上班和旷工累计已达七个月的错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陶海华同志作辞退处理。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5

,男,20xx级市场营销三班学生,20xx年9月至今任管理工程系学生会外联部部长一职。

在主持外联部工作期间,违反学生会工作程序和原则,对学生会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其理念与学生会宗旨相冲突。

经管理工程系学生会主席团研究,并报系分团委,决定给予辞退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xx月x日

管理工程系学生会组织部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6

关于给予王靖宇同志辞退的处理决定

王靖宇同志于20xx年4月15日到我校担任门卫一职,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工作懒散,上班不认真负责,经常不上班,也不给领导请假。20xx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觉,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没上班,6月4日上午该他的班也没上,无视学校领导,还经常带一些社会外来人员到学校宿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安全,为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鉴于该同志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建议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队。

奇台总场中学

20xx年6月7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7

马建伟,20xx年12月从部队退伍,经县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监站工作,20xx年1月获得湖南省城市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函授大专学历。

经查,马建伟同志担任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连续51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情况,县住建局于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报》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须返回本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依据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与此同时,我局还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音讯。至今为止,该同志仍未到岗。

限期返岗时间已过,依照中共桂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桂阳县委组织部、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通知》(桂组通[20xx]5号)的有关要求及《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可以辞退的规定,经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该同志予以辞退。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20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8

近期有学员通过信件和网络举报我校教练员在工作中对学员存在吃拿卡要和服务程序不到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我校决定对罗明、王彪、杨晓华、张振峰、舒贵堂、刘少清作出予以辞退处理。其中杨晓华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刘少清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我校将上述6名辞退教练员上报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运管所备案列入黑名单,只要是经过处理的教练员都会吊销其教练证,今后不能从事教练工作。

我校承诺:对教练员的吃拿卡要和服务不到位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欢迎社会各界举报。

孝感市安福驾校

年8月27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9

,20xx年12月从部队退伍,经县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监站工作,20xx年1月获得湖南省城市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函授大专学历。

经查,担任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连续51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情况,县住建局于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报》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须返回本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依据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与此同时,我局还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音讯。至今为止,该同志仍未到岗。

限期返岗时间已过,依照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通知》(桂组通[20xx]5号)的有关要求及《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可以辞退的规定,经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该同志予以辞退。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9月20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10

近期有学员通过信件和网络举报我校教练员在工作中对学员存在有吃拿卡要和服务程序不到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我校决定对、作出予以辞退处理。其中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我校将上述x名辞退教练员上报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运管所备案列入黑名单,只要是经过处理的教练员都会吊销其教练证,今后不能从事教练工作。

我校承诺:对教练员的吃拿卡要和服务不到位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欢迎社会各界举报。

孝感市驾校

xx年8月27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 篇11

董琦,男,20xx级市场营销三班学生,20xx年9月至今任管理工程系学生会外联部部长一职。

董琦在主持外联部工作期间,违反学生会工作程序和原则,对学生会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其理念与学生会宗旨相冲突。

经管理工程系学生会主席团研究,并报系分团委,决定给予董琦辞退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年十一月五日

管理工程系学生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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