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实用23篇

处罚决定(通用23篇)

处罚决定 篇1

我分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吉)煤安监白山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做出了 的行政处罚。经我分局审查,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撤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章)

年 月 日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交行政相对人,一联存档。

处罚决定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处罚决定 篇3

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地址:xx市xx镇路308号

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xx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橡胶加工项目,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该项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于20xx年7月份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xx年10月19日的《xx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20xx年11月27日的《xx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xx〕144号)及《xx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你公司的橡胶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橡胶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xx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xx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月22日

处罚决定 篇4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 篇5

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x年x月至xx年x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月x日

处罚决定 篇6

赵勇同学之家长:

您的孩子赵勇(性别男),现就读我校八年级1班,本学期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在班上公开对班主任叶琳老师直呼“学校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不了我”这样的言语,完全忽略老师的的存在。经我校老师耐心教育仍然没有好的改变。现又在20xx年3月25日的物理课上,下课铃声还未停,老师也没有宣布下课,赵勇就不向任何人请示便径直走出教室。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校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制度》规定,决定对赵勇记严重警告处分。

若您对我校的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提起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

20xx年 月 日

处罚决定 篇7

各有关单位:

近期内,作为招标人委托的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频频出现工作失误,给我区正常的招投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路路灯工程、xx市场工程及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接的xx社区工程、初级中学工程等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规范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强化中介机构工作责任心,根据余建[20xx]258号文件第八条第六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责令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上述两家单位整改期满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措施

希望上述两家单位加强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正确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处罚决定 篇8

刘d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处罚决定 篇9

赵xx同学之家长:

您的孩子赵(性别男),现就读我校八年级1班,本学期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完成作业、不尊重老师,在班上公开对班主任叶琳老师直呼“学校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不了我”这样的言语,完全忽略老师的的存在。经我校老师耐心教育仍然没有好的改变。现又在20xx年3月25日的物理课上,下课铃声还未停,老师也没有宣布下课,赵勇就不向任何人请示便径直走出教室。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校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花溪诚兴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制度》规定,决定对赵勇记严重警告处分。

若您对我校的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在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提起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xx市花xx学校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 篇10

罚[20xx]第001号当事人: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1、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 篇11

近日小编张因为个人事情影响心情。近日在微事平台发布信息平凡出错,未经过审稿,就发出信息。给平台和粉丝带来不好影响,微事主编杨决定,给予张停职一周,让其反省和提醒。

希望在以后信息发布中少出现失误。龙石微事并向读者表示歉意。

微事

20xx年10月8日

处罚决定 篇12

员工姓名:黄,现任公司外联部专员,20xx年X月X日14时,经公司领导发现在公司占用工作时间浏览开心网网站,并在此网中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为加强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严肃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制度及员工守则规定,将给予该名员工罚款处分,(罚款金额1元从当月工资扣除)以兹警告。

希望全体员工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 篇13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 篇14

当事人:牛肉面馆 地址:x镇街道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处罚决定 篇15

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xx年x月至xx年x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月x日

处罚决定 篇16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x对韦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志均多次叫韦澳,韦回应,于是梁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2.梁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

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厂务部

11.20

处罚决定 篇17

刘【人名】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人名】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人名】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处罚决定 篇18

李吉树(男,汉族,身份证号:,高中学历,群众,桂平市木乐镇户籍),于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领到39集团军203旅(驻地辽宁营口盖州市)服役。该青年在入伍后,以部队的气候条件、生活环境以及训练上都不能适应为借口,先后10多次向部队写出书面退兵申请,并拒绝参加训练,严重影响其他新兵思想,给部队的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市征兵办两次派人赴部队,会同部队有关人员,先后4次与其谈话做工作,讲明利害,但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依旧坚决。鉴于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影响恶劣,经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研究决定,对李吉树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李吉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按照桂平市20xx年农村(或城镇)户口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5倍给予罚款5万元,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限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30日内履行交清罚款,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市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全市所有公私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此人。

3、将李吉树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xx年12月5日

处罚决定 篇19

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xx市xx镇xx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xx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处罚决定 篇20

近日张小帅因为个人事情影响心情。近日在龙石微事平台发布信息平凡出错,未经过审稿,就发出信息。给平台和粉丝带来不好影响,龙石微事主编杨小帅决定,给予张小帅停职一周,让其反省和提醒。希望在以后信息发布中少出现失误。龙石微事并向读者表示歉意。

龙石微事

20xx年10月8日

处罚决定 篇21

先生,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20xx年x月至xx年x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20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月x日

处罚决定 篇22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xx〕3036号

违法行为人: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

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20xx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

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xx年3月27日

处罚决定 篇23

对于20xx-11-15发生的木方掉落伤人事故,经过项目部对所发生该事故前面调查,责任明确,对以下班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对木工班组:于当日下午3点在该楼清理六楼多余木料,往下面料场调运时,因采用独根钢丝吊运长短木方,钢丝未被完全系紧,在刚刚起吊时其中一根短木方突然掉落,掉到三楼把正在施工的杨清头部砸伤。事故发生之前,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劝阻无效,该班组施工人员忽视安全的重要性,处于侥幸心理施工,不尊重其他工友生命、身体健康,视其情节相当严重,故此:本项目部对于当事人及木工班组处500的罚款,以此作为教训,还望你班组加大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要忽视安全工作的开展。如再有下次,定要重罚

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食品综合楼项目部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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