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个人决定书(实用三篇)

处分个人决定书(精选3篇)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1

姜,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xx市泽国镇人,大专文化,1986年12月参加工作,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1995年4月任xx市公路管理段大溪公路站站长,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任xx市公路管理局大溪公路站站长,现住大溪镇闸头村。

20xx年7月15日,姜在任大溪公路管理站站长期间,因授意他人采取虚报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站内不规范的开支费用,以及与他人合股兴办沥青拌和场等错误,xx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姜在受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并且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处分期已满。根据本人要求及所在单位意见,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7月15日起解除姜行政处分。

xx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12月30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2

龙,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专文化。1xx4年12月参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后勤装备部主任(副处级)。

x2年x月21日21时许,龙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欲驾驶无牌照(新配发未来得及上牌)制式警车离开时,被公安部纪委检查组及时制止。案发后,龙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公安部纪委(2xx6)6x号《关于对公安民警饮酒后欲驾车被及时制止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州监察局决定,给予龙行政记过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州监察局

x2年1x月31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3

陈,男,汉族,1xx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 2xx4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江村镇学区教师。

经查,x年6月2x日,陈在xx县江村镇五里村参与赌博,被xx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

陈身为教师参与赌博,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陈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深刻的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局务会研究,报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陈记过的处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监察室申请复审。

x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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