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实用六篇)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精选6篇)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1

各部门、单位:

在滨海湾花园安置区项目管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公司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进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致使滨海湾花园安置区1、7、8地块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随意堆放,破损围挡、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为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达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规范文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项目文明施工,现决定:对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重视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尽快予以彻底整改,并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各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抓好文明施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xx有限公司

xx年七月十三日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2

各部门、单位:

在滨海湾花园安置区项目管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公司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进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致使滨海湾花园安置区1#、7#、8#地块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随意堆放,破损围挡、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为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达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规范文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项目文明施工,现决定:对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重视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尽快予以彻底整改,并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各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抓好文明施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x有限公司

年七月十三日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3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姜存敏同志工作时间内网上打牌。

姜存敏身为市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聘用工作人员,本应自觉遵守单位工作纪律,而他却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事项,根据《xx市农业局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经市农业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姜存敏同志通报批评,并扣发300元考核奖。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辩。

xx市农业局

年2月16日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4

各党支部:

在全镇上下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期间,我镇xx村在农村危房户改造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经调查发现,xx村支村两委在本村危房户改造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贯彻执行上级要求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等问题,给党委、政府的工作造成被动,影响了镇村公信力。xx村委员会主任黄雄辉,作为本村分管危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传达上级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应对本次问题负主要责任。鉴于xx村支村两委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全镇广大党员干部,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之规定,经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xx村全镇通报批评,给予xx村委员会主任黄雄辉同志诫勉谈话,取消xx村第三季度镇对村绩效考核“两学一做”“党建+治理”“党建+民生”的评先评优资格。

各单位接到此通报后,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引以为戒、对号入座,深入自查、举一反三,牢固树立讲规矩、守纪律的意识,深刻吸取教训、坚持原则、严格标准,按政策、按规矩处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美好青山。

中共x镇委员会

x年8月18日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5

,男,xx人,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xx01班学生,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xx年国家助学金一等获得者。

该生-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xx年xx月xx日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6

当事人: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两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3.6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债”、“15xx02”)并分别于x年9月10日和11月2日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但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过账,之后上述款项中的3.58亿元和4.01亿元先后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款项未严格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也未直接用于核准的用途。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决诉讼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根据公司-x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第4-00220号),其子公司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决诉讼导致的预计负债为1.4亿元,但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101页“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及或有事项”部分披露的未决诉讼金额为3756.42万元,二者存在差异,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7.1条、第7.3条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

x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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