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个人决定书【实用3篇】

处分个人决定书(通用3篇)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1

龙,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专文化。1xx4年12月参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后勤装备部主任(副处级)。

x2年x月21日21时许,龙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欲驾驶无牌照(新配发未来得及上牌)制式警车离开时,被公安部纪委检查组及时制止。案发后,龙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公安部纪委(2xx6)6x号《关于对公安民警饮酒后欲驾车被及时制止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州监察局决定,给予龙行政记过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州监察局

x2年1x月31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2

王(学号:20xx25021410),男,汉族,现年25岁,xx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x年xx月xx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3

陈,男,汉族,1xx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 2xx4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江村镇学区教师。

经查,x年6月2x日,陈在xx县江村镇五里村参与赌博,被xx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

陈身为教师参与赌博,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陈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深刻的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局务会研究,报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陈记过的处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监察室申请复审。

x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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