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的起诉书格式范文(精选6篇)
借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欠款起诉书
原告:马伟,男,X年08月29日,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3号楼401。
被告:胡佳杰,男,X年09月14日,汉族,大专,工作单位:湘潭OPPO手机,职位:业务员,住址:湘钢新一村7栋31号。(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备注该信息由湘潭户籍处查询姓名所得,如有误差需要被告提供并修正)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07月31日,并由原告支付宝转账支付,约定20xx年08月月底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胡佳杰偿还原告马伟人民币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伟
代理诉讼人签字:
X年11月15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2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
三、原告授权诉讼代理人(原告因距离因素,特委托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____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______%,利息共____________元(本息合计____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________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________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________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1960年10月30日出生,某县人,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被告),驻所地:,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承诺向原告出售并交付鼎鑫楼地下室,总价额为2374600元,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完善相关手续。
(三)请求判决解除被告于20xx年元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67900元及20xx年元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两项借款三个月的展期期限,以此抵减购房总价款;
(四)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因原告向被告索还前期被告用于鼎鑫楼建设向原告所借款项及利息,而被告不愿还款,便按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附件三),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于X年元月18日承诺,以前段借款结余额1374600元(概算),由被告重新立借据,加上被告再向原告借1000000元(被告用于完成鼎鑫楼扫尾工程),合计2374600元作为总价款,由被告向原告整体出售鼎鑫楼地下室,待签订正式合同时结算,抵减历次借款。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购房总价款50%,即1187300元的购房收款凭证。
2、X年元月20日,经精确结算后,前段借款及利息结余额为1367900元(附件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附件五)(因未扣减购房总价款的50%,原告向被告打了1187300元的欠条);
3、X年元月21日,根据元月18日的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作为购房总价款的预备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附件六)。 后因被告负债出逃,引发严重危机。
二、理由:因被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出逃,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誉,引发诉讼纷起而面临破产,危及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鼎鑫楼地下室的安全。又因为20xx年元月18日的承诺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购房款,是对20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实施,且实际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满了购房总价款,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购房总价款,即原告向被告买受了鼎鑫楼地下室,因此,双方已构成了房屋买卖的事实交易。
此呈——
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生存权,故请求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村。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xx年2月12日止)。
事 实 与 理 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xx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x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