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范文【合集三篇】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范文(精选3篇)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1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 新准则修订的背景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准则概要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1.识别合同。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2.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四、新准则对行业的重大影响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对软件科技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2

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办公厅党支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7月25日,办公厅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支部书记吴远彬同志带领大家交流研讨学习体会,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办公厅全体党员干部及借用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8位同志结合学习作了主题发言,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是指引中国共产党更好担负历史使命的行动指南,大家尤其对“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要求及内涵感触颇深。秘书处刘晓晨同志谈到,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时自信的语气正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外化。综合处吴程同志与大家分享了“不忘初心”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优良传统与作风、在平凡岗位与关键时刻要勇于担当等方面的认识和体会。督查处洪峡同志认为在践行“两学一做”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宣传处郝蓉同志认为“学”是基础,“做”是关键,年轻党员要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接力棒。刚毕业入职参加工作的彭学峰同志也提出要按照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做的要求,在为祖国的科技事业奉献中绽放青春。调研二处李建华同志、文档处胡建英同志、李静同志也结合学习体会进行了发言。大家也结合践行“两学一做”,落实办公厅本职工作作了思想交流。通过发言交流,全厅党员干部对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理解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最后,吴远彬书记对学习交流活动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回顾历史、面向未来,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三个历史时期的奋斗历程、历史贡献与历史飞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意识。不忘初心,既要不忘建党之初的根本宗旨、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更要结合时代特点、发展阶段和实践要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经受住党在长期执政中面临的考验和风险。吴远彬书记要求办公厅全体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保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发扬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攻坚克难,为祖国科技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格式及范文 篇3

为全面总结x年阳光工程培训经验,明确x年培训计划、目标、任务,12月23日下午在省委一楼会议室,xx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与安财大中国合作社研究院共同召开“新型阳光工程”培训研讨会。会议由中心颜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研究院院长欧阳仁根、副院长张亿钧,研究院棉花工程研究所所长刘从九、高级实验师徐守东及中心相关工作人员,xx省农经总站副站长吴劲梅受邀出席并指导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首先全面对x年的培训工作进行了回顾,会议一致认为x年中心与研究院合作培训计11个班,共1133人次,在省农经站吴站长的关心指导下,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教学任务圆满完成,上级单位验收合格,体现了阳光工程惠农、支农、助农的民生理念,获得了受训农民的一致认可,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今年的培训是两家单位合作后的首次联合培训,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既是对双方合作的一种肯定,也是在广度和深度上延伸了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和潜力。

二、会议提出了关于培训的三个论题、九点意见、九点思考。会议认为通过对x年的培训工作的全面总结,可以提出三个培训论题:第一,如何构建政府统筹、院校和社会组织搭建平台、村委会组织的培训架构;第二,如何充分挖掘合作模式,打造专业培训队伍;第三,如何发挥院校和社会组织合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作用。

中心颜主任对培训工作提出九点意见:第一,加强领导,构建适应农民情况的培训架构;第二,更全面、更专业地建设培训师资队伍;第三,培训形式上多样化;第四,培训内容上,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第五,培训时间上,xx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在调研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农时农事安排培训内容;第六,培训对象上延伸到对农资销售人员的'培训;第七,培训意义上不断加深;第八,信息传播多元一体化;第九,通过培训,引导农民大力发展庭院经济。

欧阳院长在此基础上提出九个方面的思考,一是培训思想的指导性;二是培训目的的发展性;三是培训组织的领导性;四是培训师资的专业性;五是培训对象的有效性;六是培训技术的实用性;七是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八是培训时间的灵活性;九是培训信息的传播性。他建议在这九个方面的基础上将培训的思路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三、会议研究确定并签订了x年培训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就双方x年计划申报培训名额、比例分成和分工问题做了明确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特有的合作培训机制。

四、会议总结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措施。针对培训学员以女性学员为主,且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接受能力较弱的问题,迫切需要培训单位改变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会议提出五条整改措施

⑴可通过对地方基层政权和龙头企业进行培训,通过他们对农户的组织和动员能力提升教学质量。

⑵进一步加强对农民法律保障知识的培训,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⑶培训机构、教师队伍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严格依照农时农事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⑷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合作培训模式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吸收一批“小能人”、“田博士”、“土专家”,着力打造一批“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专业教师队伍。

⑸针对目前培训市场出现的机构繁多、目标不明等问题着力进行市场整合,通过不间断的跟踪服务和培训,将地方党委政权与培训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

经过讨论,会议在以下几方面达成共识:

一、将阳光工程培训与三资管理培训任务相结合进行申报。一方面由农经总站申报三资管理培训指标,由中心和研究院合作完成;另一方面,以研究院名义申报培训指标,双方合作完成。

二、阳光工程培训是一项民生工程,培训工作既要注重质也要注重量,经双方协商,x年的培训指标能够扩大到三千至五千名额,培训范围着重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三、双方决定建立定期工作机制,并将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密切同农业部干部管理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在阳光工程培训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信息化培训和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等新培训形式,力争在省内形成示范作用。

四、经双方研究,决定共同研究课题《农民培训的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试点村的培训成果量化》,在培训工作中总结经验,进行理论创新。

会议由吴站长做总结发言,她表示省农经站作为督办单位,这一年来中心和研究院两家单位合作效果较好,验收反映良好,成果显著,明年的省农经站将着力打造“三资管理”作为培训重点,希望双方合作共同研究出可以用于实际操作的经验和课题,同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相一致,在今年已有培训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砺,认真总结经验,力争在x年培训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将阳光工程培训真正办成一个“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惠民工程。

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xx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x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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