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精选3篇)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
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焦顺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男,x年月xx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男,x年月xx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财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于x年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于x年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妻子已于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 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和女儿。自死亡后未再婚。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上述个人财产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x年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