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函(通用8篇)
致:建设办公室
我单位自接到贵办公室*整字【】006号整改通知书后,认真落实了该通知书所要求整改的全部内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向贵办公室做以下汇报:
1、塔机已备案和验收、塔吊的避雷及接地线已安装完毕、吊钩的保险已设置、配电箱已更换并做好防雨措施、搅拌机已做好防护措施并安装好接地线装置。
2、外脚手架搭设已整改、安全立网及平网已铺设、剪力撑和连接杆的不足已补充。
3、后砌墙顶的斜砌砖灰浆不饱满已全部拆除,重新砌筑。
4、塔机电缆已做防护和固定。
5、砼柱跑模、错台现象已整改。
6、所有洞口上均已设置砼过梁。
7、板顶钢筋及圈梁转角处的钢筋绑扎不正确、丁字墙圈梁钢筋锚固长度不足、个别圈梁钢筋搭接长度不够、垫块和马凳筋不足等问题,已做整改。
8、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佩戴了安全帽。
9、模板支撑和拉杆不足、杆下无垫木等问题,已做整改。
10、临边已做防护措施。
此致
敬礼
*公司
20xx年x月x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20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20xx年12月17日
先生:
五月二十日有关第645号定单的来信收到。
得知错运货物,本公司感到抱歉。正确的货物已安排空运,应于一周内运抵。有关文件将加函寄上。
烦请暂存错运给贵方的货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公司联络。对于是次错失,谨再次表示歉意。
销售部主任
x年5月20日
关于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中国地震局:
你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函》(中震发人〔20xx〕2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各项人事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界定人员范围。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除人员工资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外,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暂不改变。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人事部人函〔20xx〕82号)
回复函
先生:
五月二十日有关第645号定单的来信收到。
得知错运货物,本公司感到抱歉。正确的货物已安排空运,应于一周内运抵。有关文件将加函寄上。
烦请暂存错运给贵方的货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公司联络。对于是次错失,谨再次表示歉意。
销售部主任
x年5月20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隆字[1992] 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 28号)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政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XX年12月17日
致:重庆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件人:聂x灵
发件人:陈x航
贵司于 年 4 月 5 日所发工作联系函现已收阅,现就贵司所 函问题包括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现场管控不力 等以及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 我司就此已经开始进行了严肃认真 的调查研究,期间切盼贵方秉着体谅、客观公平态度,我司承诺将在 贵方要求的 5 月 10 日前就上述问题向贵方作出回复。
特此函告
年 4 月 9 日
公司地址:xx区石马河南桥苑号
附 1-1 号
山东xx市人民政府:
xx市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x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xx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地质矿产部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