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感谢信(实用三篇)

对法院的感谢信(精选3篇)

对法院的感谢信 篇1

本案属外地公司到被告“地盘”的法院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原一审被驳回起诉,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庆幸重审遇到了认真、敬业、秉公办案的徐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尤其是刘晓康(男)、于春莲(女)人民陪审员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他们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可以说是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一种荣誉。但他们并不是像有些人民陪审员一样走过场和一言不发(包括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地区,很多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完全是摆设、走过场)。刘晓康、于春莲陪审员在庭审时不断的用笔记录案情,也就争议焦点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涉及到焦点问题,刘晓康也提议合议庭去调查一下陈艳的身份,也得到徐孝法官和于春莲陪审员的赞同。徐孝法官也仔细的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陪审员的意见。最终,通过法院调查对事实作出了确认并作出了判决(要知道,如果签名收货的陈艳不是用真名签署、或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则本案原告反而有可能败诉!反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查出来这个人就是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人,其实真相已经大白!)

因此,本律师代表个人及委托人,对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辛苦工作及公正执法表示感谢,道一句:人民的好法官、好陪审员,您们辛苦了!

对法院的感谢信 篇2

带着对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崇高敬意和无限感激,我们全体民工向黄岛法院凌嵩院长及执行庭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我们工人收回了多年的血汗钱。不容易啊,快八年了,都是光打雷不下雨。自从凌院长上任以来,是认真负责,刻苦工作。作为地方父母官,黄岛法院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认真的惯彻落实到为人民办实事上。“群众无小事”这句话在他们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好几年了,由于金邦商城欠我们工人款一分都没有要到,当工人生病有困难时,是凌院长他们帮我们一些困难工人度过了难关。特别是去年四川大地震,由于我们欠的工资中有四川灾民,凌院长听说这件事后,二话不说,想方设法立即把灾民的工资准备好,并且亲自驱车千里送到他们手中,当时我们以及四川灾民都很感动,他们送来的是一片心啊,这样的一心为民,心中有民的官才是真正的人民的父母官啊!本来工人要不到工钱早就去上访去吵闹了,是凌院长上任以来,那种认真工作的作风,感染着我们,也感染着工人们,也正是他们这种工作作风为地方稳定,社会和谐提供了保障,是他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创造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健康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纵有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们心中的感激之情,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我们全体民工向凌院长以及黄岛法院执行庭的全体法律工作者,致以崇高的谢意,并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对法院的感谢信 篇3

尊敬的营山县人民法院邹院长:

被害人管玉琼(已死亡)的亲属委托律师对邹云枫酒后驾车致管玉琼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请贵院领导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告人邹云枫于20xx年2月9日(春节前3天)属酒后驾驶摩托车,该犯无驾驶证、该车未经年审,也未投保,同时又搭乘两人的明显超载行为,故造成撞死管玉琼及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邹云枫明知酒后不能驾车,无驾驶证不能驾车,又是在市民活动密集的县城内,故意实施危险方法驾车撞人致死和致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请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刑罚。

三、根据最高法院对醉酒驾车案件的裁判标准,请贵院考虑对被告人邹云枫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科罪并在十年以上量刑。故不适用一般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

四、被告邹云枫对被害人一方并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之亲属均在外地工作,本以为春节前回营山与亲人欢度春节,偏遇邹云枫的危险方法造成亲属的死亡,由此致全家人悲痛万分。而邹云枫除仅给付少量的抢救费、安置费之外,后经多次协商拒不赔偿,以此证明无悔改表现,故无轻判的条件。

以上意见当否,敬请批评指正。

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龙开骏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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