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是一门会计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关于法务会计的论文怎么写?
摘要:
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
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展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
(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信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信息的用途。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
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
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接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普遍存在的信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种信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
(一)主要目标
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系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持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法务会计师可以由政府、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
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 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对象、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对象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第一,法务会计需求。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第二,法务会计供给。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第三,法务会计对象。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信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四,法务会计规范。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第五,法务会计报告。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文件。
(三)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序、方法和技术。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第三,独立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
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其中,常见的有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和可确认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的具体理论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种义务性的关系,具体是指受托人按特定要求对承认委托人的,答应对其经济资源进行经管,并适时向其报告具体状况的一种关系。二是指一种由于签订经济合同而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可确认假设是指经济犯罪或者舞弊欺诈行为是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评价证据,获取相关消息,再对这些获取到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便能使其得到确认。该假设强调,任何经济犯罪或者舞弊行为的犯罪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法务人员合理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便可从中获取证据,揭露其经济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其理论系统结构体系还不算完善,但却发展迅速。法务会计工作师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时,一定要以其具体原则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各项章程,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不断完善,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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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 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 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理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一、我国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1.单纯的专业会计知识已使现代会计发展力不从心单纯的专业会计知识与核算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自产生以来经历了多次挑战,从单纯手工会计发展为电算化会计,由电算化会计发展到税务会计,再由税务会计发展至今天的法务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会计行为不仅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企业的经济决策,同时国家也通过会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判断,从而制定正确合理的调控和管理措施,促进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地发展,并保障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尽管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不少努力,会计控制仍感力不从心,日渐乏力。至此,会计工作已不能停留在传统意义的观念之上。今天的会计工作随着发展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作为新世纪的会计人,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是集记账、算账和报账的传统会计知识与核算、审核、控制和考核、分析等现代化会计手段、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相结合的多面手、高层次的会计专业人才。
2.单纯的会计知识已不适应我国新型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的发展是多元化经济和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与产生,一些隐形的经济业务也会不断出现,现行的会计管理活动就会与法律、法规之间产生越来越大的差异,只凭法律知识或会计知识都不可能及时而准确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如果将会计证明和法律制度有机的结合,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法务会计就是一种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3.法务会计在当今经济发展中已逐渐起着重要作用现代经济复杂多变,有时审计功能出现弱化现象,这些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破产因素,既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决策失败还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因素,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破产的危险性,造成这一现象是我们会计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为了减少这种由于审计功能弱化带来的财务管理上的风险。为了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这一功能的法务会计就能有效发挥其作用,这就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4.法务会计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收益分配活动的确认,法务会计也有了发挥和用武之地,虽然法务会计在我国刚刚兴起,大多数人对法务会计认识不够。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逐步出台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出台和实施,绝大多数会计工作者认识到,作为现代会计工作者不仅要精通会计知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才能胜任在特殊的经济业务和复杂的业务活动中的会计工作。这进一步证明了法务会计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二、21世纪法务会计必将成为中国的热门职业
1.法务会计在我国悄然兴起根据现状分析,我们的国家正向法制化迈进。1999年2月15日在全国人们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如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会计法’,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加强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生成和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技术标准。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可以确信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
2.法务会计将迅速发展21世纪的中国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国家,从本质上讲也是法治经济的完善,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会计技术的结合而产生的,法务会计的产生也对我国会计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产生和运用,充实了会计学科的理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活动有了合理的会计保障,还对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等提供了科学依据,解决财务问题更为准确、更为清晰、更为明了。克服了企业在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从而确保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实物问题的规范作用。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也被人们逐步的接受,�
3.复合型学科的法务会计将成为热门职业作为一门新型学科的法务会计它需要更高层次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它不仅需要求会计人员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求掌握一定量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法务会计是利用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解决实物中的问题,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要求,首先,是从业者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其次,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具备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会计已发展到法务会计的今天,要做到熟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会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应该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自理各项经济业务时依法把关守法;在处理业务时还会涉及非专业的相关知识,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适应发展。
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须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
三、我国在具体应用法务会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各项法律问题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法务会计人员应既精通会计业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会计法规,又要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
2.企业在内部控制和管理问题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弱化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表现,因此,要完善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形成完整的决策机制、激励制度和制约机制;要建立监督控制机制,特别要加强授权批准、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财务和会计应该分设,单位分管领导分开,分别设置管理中心,各行其责;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搞好内部控制的评审和风险估计。
3.我国法务会计服务目标问题我国法务会计的目标。我国所构建法务会计的根本目标,应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服务的,不是为某个利益集团服务。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主义法律的监督下,遵守社会主义的各项法规,服务于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务会计工作一定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即提供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最终可以最大程度地为国家减少经济损失,或为社会其他经济实体带来公平的利益。
四、结束语
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更需要会计人员充分参与企业管理并发挥积极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才能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基础。,随着我们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与进步,财务工作者也一定能将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有机的结合,为尽快实现法务会计的普及,财务会计人员一定会努力专研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我们的会计人一定能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献计献策,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会计人应该做的一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使得会计需要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虽然我国法务会计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内法务会计的学科课程结构和基础含义等重要部分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法务会计主要起到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作用,因此,本文对我国对法务会计和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不同的利益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中寻找出损害他人利益的欺骗方式和舞弊方法,使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的调整,相互之间可以制约以此达到平衡。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法务;舞弊;治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发展观念的不断深入,新兴的法务会计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领域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在经济发展飞速的当今社会,和谐共处发展理念使得社会系统当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形成相互连接和相互协调的关系,使得社会各界的相互利益关系可以达到平衡的状态。由于不同的利益冲突会产生不同的舞弊现象来侵犯他人的相关利益,其中可能存在员工或管理层人员的舞弊,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的舞弊等等,使得反舞弊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舞弊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性造成严重影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利益冲突
利益相关者主要指的是企业的经济利益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企业利益的间接受益者以及相关受益群体,因为他们有着同样的市场经济利益目标,这个原因将他们捆绑在一起,当其在利益诉求过程中,他们为了考虑自身的利益,会出现意见不统一,发生分歧等现象,使得其作为维护相关利益的行动不同,如果发生上述现象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很容易产生相应的利益冲突,因此,当产生经济冲突和矛盾时,要站在不同相关利益者的角度进行利益问题的考虑和解决。因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当中地位不同,使得收益程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目前很多企业的相关利益者范围在不断扩大,有些企业是为了协调企业组成结构之间的关�
二、利益冲突中产生的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
当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时,不仅关系到某个单方面的利益,同样关联到企业各个发展环节和部门之间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利用冲突产生的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涉及到企业发展多方面的表现形式。针对企业的发展运行环节来说,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利益冲突,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运行合作环节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以及产品在配送和销售两个过程中都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针对舞弊行为的范畴来看,舞弊行为存在企业发展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当中,通常以偷账和漏账等舞弊行为达到自身的目的,或者通过自身的权利接受贿赂,以此帮助他人完成相互的利益需求,企业的股东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进行舞弊行为,以此来侵占企业的资产,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舞弊者准备舞弊之前,一般都会制定相当严密的舞弊计划,利用较为隐秘的手段来达到自身所需的经济利益,进而达到舞弊的行为;与其他的非法行为相比较,舞弊行为是有目的性而采取相应的行为,不同的舞弊者利用的舞弊行为不同,促使其利益在表面上构成和谐关系,使其不容易被人察觉。
三、法务会计治理舞弊的功能分析
法务会计的服务氛围和对象很广,因而法务会计为了实现服务对象的目标,使得其治理舞弊手段的多样化,呈现出不同的治理特性,使得法务会计的功能多样化,以下几个方面是法务会计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舞弊治理手段,首先,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可以对服务对象进行正确的引导,可以帮助其指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出相关的现实证据;其次,法务会计向服务对象提供已经经过交易或者相关事宜,以及获取和损失的经济效益,并且告知其发生的时间等方面信息;最后,法务会计根据相关实际依据得出相应的调查报告,为服务对象争取相应的经济效益赔偿[2]。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法制社会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法务会计对舞弊行为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就目前企业的舞弊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和监督,为企业内部审计和会计事务发展的引领方向,根据不同相关利益者的角度出发,分析出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冲突,一方利用相关的舞弊行为对另一方进行侵占相关经济利益,法务会计通过专业角度进行分析舞弊行为,进行相应的舞弊调查和诉讼,为损失经济利益者寻找处理方式,维护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利益,以及协调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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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婷婷。论法务会计在治理财务舞弊问题中的应用[J]。商业经济,2013(06):128-129.
作者:王怡 单位: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摘要:法医会计是跨学科的会计与法律,形成新兴学科,法医会计学科特点决定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化的要求。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构建以连锁仿真,整合一体化为主体实践教学体系的全面创新,以满足社会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有引导作用。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会计的特点,并从教育角度探讨了法律会计实践的教学。
关键词: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前言
目前,法务会计并没有纳入教育部国家教育专业名录,国内法定会计科目的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属于法律还是会计,尚在讨论之中。在部分已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大学,有把它作为法律的主要方向之一,也是会计方向之一。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高校也配备了会计和法律专业学院,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主要是为了应对全面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出现的一些会计业务和法律问题,对其进行全面的解决。这个学科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学科,所以在这个学科之中,不仅仅是需要对于法律方面、会计方面以及审计方面的科目进行很好的学习,还需要对其共同点以及不同点进行整理,从而确定在未来的工作之中如何对其进行审批的目的。
2、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
财经法学专业的方向是将传统的法学和现实社会实践进行结合,从而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将自己的兴趣融入其中从而形成自己的个人技能参与到未来的实际工作之中。
3、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
法定会计师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职业素质:一是掌握会计,审计和管理知识;二是识别欺诈交易的能力;三是熟悉法律和法规知识,具有法律知识;四是具备沟通能力,包括口语能力和写作能力;五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外表露出其本质。六是有崇高的工作道德,独立奉献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简单的课堂教学培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基础实践等方式,强调实践技能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打破会计纪律和障碍,快速适应工作。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1、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广泛应用于法律教学方法的实践教学中,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强大的教学实践,单调的教学目标等问题,教师指导未达到指定的地位。法医会计实践过程之中有3个较为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点是教学案例的选取,如果教学案例选取的较为简单那么就不是很典型,所以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让教学效果不是很好,法医会计模拟法庭教学,形成案件很少且较为分散。所以老师就需要开展一些团队合作的活动来进行深入挖掘学生们的兴趣,开展一次又一次的练习,然后改进课堂教学的实践。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科学设计,包括法庭案件,角色分配,小组讨论,文件准备,模拟审判,教师评审,绩效考核等。最后,要注意审查摘要审核活动。一般审查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点,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让学生代表进行审判,并且进行互相评价;第二点通过指导老师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学生的具体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第三点,尽可能的创造一些条件,让法院的法官深入校园来对学生进行指导。
2、校内模拟实验
建立法无会计实验室,在高校之中就能够做出很多仿真试验。首先能够开展一些在线的online培训工作,能够让学生通过电子计算上的软件来完成一些财务和会计信息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医会计研究等项目的完成,除此之外,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通过仿真数据来进行综合仿真工作的完成,例如:经济犯罪的调查过程之中,一般收集资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让学生参与到其中的仿真教学之中,能够让学生通过审计和调查,找出嫌疑人,形成司法会计专家的建议,来实现个人实操能力的提升。
3、法律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最初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由很多医学生通过对于临床实践进行参考,老师作为咨询部门提供一些专业问题的解答,法律问题,撰写解决方案,指控诉讼代理服务与有关各方自由法律会计人员培训可以介绍临床法的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实践相比,法医会计的实践更加丰富。一般从法务会计人员参与业务,在诊所教学的过程之中,需要学生来完成对于各方会员,诉讼价值等事情的工作。
4、校外基地实习
法务会计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两个阶段: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第五学期,实习计划是用专业知识和现实社会进行接触,并且将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兴趣所在进行结合,让学生进行实际的社会实践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强化司法会计鉴定、法定会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而律师事务所能够让学生在诉讼等方面有所实践。与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专注于会计技能实践,重点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识别。努力使实习期间的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次充满法庭会计的实际案件,从而有效改进法医会计和处理能力的案例分析。毕业实践的第二阶段是综合职业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工作能够让学生将理论转化成实际的个人能力,
四、结语
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把握知识,技能和素质在和谐上的整体考虑,分离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构建整体的培养目标体系,通过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确保整体实现目标。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时,有基础技能培训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际教学环节。要强调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学生素质的整体培养。基于实践能力,实践教学体系是基于理论教学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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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
[6]孟祥东。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6)。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⑥张守文。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一、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
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
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问题,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而是应该以辩证的方法,从法务会计学科未来发展和社会需求角度出发,促使法学界、会计学界学者精诚合作,集百家之长,对法务会计专业教育进行系统规划,让多学科知识交融贯通。
2.2课程设置构想
2.2.1本科教育阶段学制改革及课程设置构想
(1)学制改革构想
由于在高校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涉及学科广、课程多,仅依靠四年制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很难掌握并实际应用法务会计。因此,在高等院校本科阶段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应增加本科段的学制年限。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 因此,在学制建设中亦可借鉴法医学的学财经与法制年限,将各高校现行的法务会计的学制年限定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2)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构想
法务会计不是简单的会计学和法学的叠加,是融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因此法务会计教育不能与一般本科教育同日而语,应有针对性,特殊性的开展。建议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如下:专业基础课法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非主干课法学专业实训、商法学、国际法、物权法、公司法、经济犯罪侦查、税法、票据法。选修课犯罪学、破产法、银行法、环境资源法、证券期货法、速录技能训练、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会计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非主干课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公司财务学、会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会计实验。选修课管理学原理、成本管理会计。专业核心课必修课法务会计、舞弊审计。毕业实习必修课法庭旁听、模拟审判、会计核算模拟、公司财务建模。
2.2.2研究生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实验室建设构想
(1)研究生阶段课程设置构想
我国高校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应在立足于本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之上,区分会计专业本科生和法律专业本科生,分别设班,分别就本科专业所欠缺的学科课程加以设置,并且加强法务会计专业核心课的设置。针对会计专业本科生,应加设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基础法学课程;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加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等基础会计学科课程。并就法务会计硕士专业核心,设置主干必修课:法务会计、内部审计、审计技术与方法、纳税筹划、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内部舞弊审查、高级法务会计技术、信息技术审计、计算机舞弊与数据安全、会计欺诈检查、会计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实践修课:应参与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并撰写工作报告;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舞弊调查工作。
(2)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高等院校是培养法务会计的最基础的土壤,其市场导向作用突出,法务会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高技能的紧缺人才,着重培养的是学生的执业能力。因此,应当在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学中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强调对硕士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使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人才,把行业中的新发展、新业态、新问题带进课程中,指导学生顺利掌握法务会计操作技能,使其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校内实训基地需要依托法务会计专业实训工作室,通过工作、学习相结合,从而达到教学实训及对外服务实习的目的;校外的实训基地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法院、税务部门联合沟通,围绕实践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为学生开展案例教学,让学生能够熟练应用发现、收集、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方法,掌握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使学生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真正走入社
有关法务会计的论文篇3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在此基础之上,一些社会性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为此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场所,那么怎么样去培养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呢?这对于高等职业学院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具体分析我国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提出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方法。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越来越重要,而在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非常多的财务舞弊事件,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发展,都需要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进行处理,但由于中国法务会计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法务会计专业人才是非常缺失的,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的发展,所以高职院校应该担负起培养专业法务会计人才的责任,使得法务会计人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转型的需要。
一、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一)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不能够准确定位
就单纯的学科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并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同样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学科,而是基于法律学、审计学、会计学、鉴定学等各个学科为一体的一个专业性综合性专业。所以很多院校在对法务会计专业进行定位时,就出现了定位不准确的现象,而很多的高职院校将法务会计学定位在司法的一个分支,而一些高职院校则是将法务会计学定位于会计专业的一个分支,所以在高职院校当中,法务会计学科的属性地位是极为不准确的。这就造成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是非常模糊的,对这门学科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滞缓影响。
(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落后
因为我国的法务会计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高职院校将法务会计专业列述于新生的学科。这时由于这种新兴的学科地位,致使好多高级院校对于这种专业的开设,处于不重视阶段,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模式也是采用传统的落后施教方式。再加上法务会计专业本身的学科特性是比较难的,这就导致学习法务会计专业的人越来越少,致使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失。
(三)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依据
首先,这个现象存在于很多的高职院校,因为法务会计专业学科所涉及的知识是比较全面的,所以很多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性,而且适应性也是极不强烈的。其次,法务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科目过多,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这样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有所降低。最后,很多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处于重叠状态,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忽略了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浪费了学生的学习时间。
(四)缺乏专业的师资力量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师资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因为高等职业学校的目标是培养技术性人才,所以很多的教师在技术方面的操作是非常好的,而在理论学科的素养上是极为有限的。而对于法务会计专业这个专业来说,既需要强大的理论基础,又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对教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很多高职院校缺乏这样的教师队伍,因此,导致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严重降低。
二、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案
因为高职院校不同于其他的一些高等院校,他所培养的人才是一些适应于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所以这种人才主要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人才在市场和实践当中的作用,因此必须制定适当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以适应现代化市场的需要。
(一)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对于高级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最主要的目标是提升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必须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教育。首先,要加强其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拥有非常专业的理论知识,能够掌握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动向,快速做出应变。其次,应该注重实践方面的教育,加强学生对实践的操作和运行,让学生能够模拟现场,了解市场动向。
(二)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
高职院校必须构建科学的学科课程体系,尽量避免法学与会计学这两门课程,与法务会计学校重叠,浪费学生的时间。还要一些适应性的法务会计人才。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应该形成以法学和会计学为主,而以两个学科融合的东� 法务会计人才对于未来市场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正在转型的中国市场来说,更是重要的一环。所以必须加大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才能使中国适应世界潮流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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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丽娟 单位: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
一、法务会计概念简介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审计技术等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涉及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一项特殊工作。法务会计的出现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项职业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美国风靡一时,并迅速成为美国20大热门行业 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务会计就稍显稚嫩,亦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务会计体制。尤其是面对串通舞弊等经济案件的不断发生,制度跟不上现实漏洞变化的背景下,很多内外部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并不少见,作为外部“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利益关系,在审计中也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因此,这也就迫切需要法务会计师在反舞弊斗争中扮演更为严厉的“反面”角色。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纠纷中,企业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以及个人都对法务会计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需求,尤其是在企业舞弊的预防、风险管理等方面也都需要法务会计的介入。而从对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角度上看,法务会计也是外部监督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其对于完善会计准则制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贡献。
二、法务会计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机制
毋庸置疑,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研究是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资本市场更为有效率地运行,但面对目前企业舞弊行为的越加猖獗,一系列的舞弊手段和案件的发生无疑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当下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缺失。因此,寻找更为合理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治理舞弊就显得尤为必要。而法务会计师作为外部的独立个体,在精通法律和会计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经济纠纷和特殊业务进行相应的判断和分析,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这无疑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着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
(一)以舞弊调查与预防角度的作用机制
作为法务会计的技术职能之一,舞弊调查与预防业务的执行对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并解决财务问题提供了一架桥梁,对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有一定的辅助作用。首先,在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后,法务会计师要对利益相关者的委托目的、各方分歧原因法律诉讼支持是法务会计的又一项专业社会技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未决事项的调查、取证等环节的有效参与,协助律师、法院正确处理法律事项的专业工作。
在诉讼支持中,法务会计师常常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就纠纷案件或法律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和判断,并给出相应的意见。以及企业的内控状况做基本了解,分清企业舞弊的种类(如管理层舞弊、职工舞弊等),同时搜集相关的财务数据、审核相应的财务事实,然后拟定工作方案,并实施具体的实质性工作程序(如分析证据、计算损失等),最后做出结论、出具报告、得出专家性的意见,同时将结果反映给利益相关者。
在整个调查舞弊业务的活动中,法务会计师作为非审计行业的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企业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等。这种业务不但可以发现内控漏洞和舞弊行为,而且可以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敦促企业改进并完善内部控制设计,严格披露已被查出的舞弊漏洞,因此此角度可
(二)以法律诉讼支持角度的作用机制
法律诉讼支持是法务会计的又一项专业社会技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未决事项的调查、取证等环节的有效参与,协助律师、法院正确处理法律事项的专业工作。在诉讼支持中,法务会计师常常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就纠纷案件或法律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和判断,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具体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评估诉讼风险、审查财会事实、咨询谈判、损失计量、出庭作证等。
此项业务技能过程通常较为复杂,涉及的业务范围也较多,因此需要做的工作量也较大,得到的会计信息当然就更加透明和公正,也为案件争端的最终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企业出现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法务会计师的出现,往往对企业更为客观披露信息起到监察与防控作用。
企业舞弊或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无论是从损失,还是从企业形象以及公司未来发展上都会使得企业在会计行为中进一步规范自己,会计信息质量自然在法务会计师处理诉讼支持的外部机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外部独立监督角度的作用机制
作为外部独立的专业机构力量,法务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是针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进行专业判断,而法务会计的工作范围则广泛得多,其监督的范围往往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如企业的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等活动。因此,法务会计师的监督往往可以为利益相关者维权提供更大的帮助。
从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机制上来看,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师可以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对企业的业务活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做更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法律侦探手段判断企业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存在利益关系和联合舞弊的行为,一旦出现可能的行为,及时反映给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律监管部门。
同时,法务会计师应当从法律角度单独出具相应的业务报告,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业务活动行为和会计信息,并为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评级机构提供一手的资料。由此可见法务会计在会计信息透明度研究中的作用,这种外部机制不但可以有效监督企业行为,有时甚至会左右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使提供给企业股东、董事、管理者的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对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更有效率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三、结语
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衡量指标,而法务会计作为连接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纽带,在企业舞弊、案件纠纷的调查与诉讼支持的功能中弥补了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漏洞,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新阶段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和研究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新型利器。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法务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化建设定会在今后的公司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广泛的作用和影响。
国有企业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现状
概述伴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和会计领域的深入发展,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法务会计以会计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了法学知识和审计理论等相关专业知识,获取与会计有关的证据资料,在法庭上辩诉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企业规模的日益庞大,经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性,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各经济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缠在一起,往往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企业通过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必由之路。在司法案件审理中,所有的经济行为一般都离不开会计和审计知识。在复杂的经济诉讼案中,法务会计可以鉴别诉讼案件各方所提供的诉讼材料的真伪。法务会计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
二、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凭证、账簿和各类统计资料。除此之外,研究的对象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类存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通常作为物证出现。在法务会计现实应用的各个领域之中,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计量。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2、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正过失。
3、诉讼替代。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4、内部舞弊审查。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5、合规性审核。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可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四、结论
本文对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法务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加强法务会计人才才队伍建设,强化法务会计和法律之间的有机配合与协调。针对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管理的作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所在。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不断促进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展成为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增强自身市场份额和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企图偷税漏税,各种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发生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职业,法务会计对此种现象的识别、监督、治理等各方面都有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
一、法务会计概论
1.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
从学术角度理解,法务会计是一种集审计学、会计学、侦查学、法学、证据学以及犯罪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边缘科学。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特定主体的各种疑难杂症,而这些疑难杂症往往与法律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务会计解决问题时通常会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理论、审计方法、调查技术等进行综合运用,并通过客观调查、实地调研等各种方式搜集并获取财务相关证据或资料,采用法庭规定或允许的方式将证据或资料进行呈现或陈述。法务会计进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原则,真实性原则以及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
2.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
(1)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问题纵观我国经济,可以说目前正处在发展的重要过渡阶段,不仅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经济相关情况层出不穷,私吞财务、转移资金等情况也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舞弊时采用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复杂。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还为相关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通常情况下,法院、审计处等机关单位在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时,格外注意的地方便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单位对会计信息进行详细审核查实后,正确判断其信息失真的原因。根据原因的不同,其案件审理的结果也将不同。会计信息失真的常规原因包括四种,即舞弊、作为结果、过失以及故意。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会给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想要高效快速地解决这些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不得不需要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只有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适时出现,并迅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才能迅速解决这些经济相关问题,从而从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社会生活和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扫除障碍。
(2)推动会计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网络、计算机等相关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会计相关的电算化技术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持续进驻各大企业的办公区域。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上市企业公司内部的财务舞弊相关行为也越来越嚣张,丝毫没有忌惮之心。这些情况的发生所直接导致的经济后果相当严重,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受托人与委托方两者之间关系的明确。这两者关系的明确会很大程度地局限会计信息的公开化,因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受会计信息的利益方约束,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明确,就会存在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换而言之,一旦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认为某些会计信息不利于自身发展或自身企业的发展,亦或是该信息会造成不应该出现的相关经济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冲突。在这种整体环境下,会计人员想要取得大量财物数据中的用力证据就难上加难了。从另一角度理解,这样的市场环境其实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这不仅可以充分激发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科学合理地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调整,从而极大程度地减少该情况下产生的恶性经济后果。
(3)弥补传统的审计漏洞随着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且越来越急切。人们这种需求不断提升的同时,无形中也给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加大了工作压力,也同步提高了对其业务的工作要求。从本质上理解,人们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快速、准确地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情况进行反映。根据市场调查发现,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反映并不及时,往往在上市企业经济活动的结果或是相应后果都产生之后才进行反映,这种不及时、不准确的会计信息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同时限制了审计单位的功能和作用。但庆幸的是,法务会计的出现和兴起对审计功能有了极大的改善,不仅可以让人们和审计进行零距离沟通,还可以充分弥补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上市企业财务舞弊活动中的审计漏洞。
(4)促进法制社会及市场经济建设基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作为会计行为的实施保障,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正是由于法务会计的出现,法律和会计间的相互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在具体的企业交易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越来越繁杂,其造成的经济纠纷越随之逐渐增加。从某种角度理解,虽然这些纠纷的产生为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了十分巨大的挑战。但是,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这些纠纷案件的产生和存在,才使得国家不得不加强法务会计相关队伍的建设。也就是说,这些纠纷极大程度地促进和推动了我国法制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情况简述
1.会计市场逐渐混乱
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已经涵盖了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社会相关机构以及民间监督协会或组织,但我国经济市场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监督制度的作用根本没有得到发挥。一直以来,很多会计事务所为了拉拢客户,获得业务交易,一再舍弃自己作为一个法务人员的职业素� 在会计人员的这种人为纵容下,会计市场已经越发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也将更加不稳。
2.财务造假极其隐蔽
调查分析我国近些年的企业舞弊案例可知,上市企业进行的财务舞弊十分隐蔽,不仅经过精心规划和设计,还运用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以致人们在正常情况下,根本无法察觉这些舞弊情况。针对上市企业复杂的舞弊手段,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难度也随之增加。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越高明、复杂、隐蔽,调查人员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就越多,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就更加严重。
三、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总结
归根究底,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不外乎三个:其一,法律和行政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能不断弱化。作为对会计市场常见的控制方法,立法的威慑力和控制力已经大不如从前。现在的企业越来越不忌惮法律,对行政机关也不想从前那般敬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财务舞弊行为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其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就我国而言,大多数上市企业都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现象类似于企业独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根本没有可用之处。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内部机制就无法禁止中小股 其三,管理层迫于压力和私人利益进行舞弊。根据市场调查可以知道,现在大多数上市企业的管理层都是外雇经理人,企业对其经营业绩往往有着很高的要求。受工作压力影响,很多高管人员不得不进行财务舞弊。另外,也有部分高管人员纯粹是为了私人利益,故而会进行财务舞弊。
四、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时的具体应用
1.识别
对舞弊行为进行基本识别是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第一步,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中,识别上市企业员工舞弊可分为三个具体步骤。第一步,监督管理现金收入。第二步,伪造、虚构舞弊识别。第三步,挪用舞弊识别。针对现金收入的管理监督,常用的方法有:
(1)对现金收入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进行职责分工,避免职能交叉。
(2)保证现金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查证相关证件和依据。
(3)查证其他收入的相关具体事项。针对伪造舞弊和虚构舞弊行为的识别,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集中关注人口流动快且劳动密集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发生冒领、虚报员工薪资的概率相对较高。
(2)核实上市公司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人数和工资数,若两者不吻合,就极有可能出现他人冒领职工工资的情况。
(3)多方面核查企业支票号码、金额是否符合账本记录情况,若不同,可进行函调证明,以此核实公司是否有伪造支票或注销支票等情况。针对挪用舞弊行为的识别,可以重点进行财务假账核实。假账核实的常用方法也有三种:
(1)对上市企业进行凭证检查,包括所有的发票、存根联号码以及收据。
(2)核实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避免发票出现伪造、重报、盗用、费用等情况。
(3)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完整性。
2.监督
法务会计中,独立审计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重要。由于法务会计坚决实行独立审计的原则、方法以及手段,为自身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提供了保证。法务会计对上市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监督时,通常会使用的技术方法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检查监督法。会计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程序性,从凭证到账簿再到会计报表,这一系列过程都是有迹可循的。因此,法务会计进行检查时,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逆向审计,先将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整理并分类,然后对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若发现数据疑点,便可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追查该数据的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第二点,监控盘查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实体资产、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股票等进行盘点时,法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在现场进行监督盘点,还应该进行适量抽查,以免盘点人员协同作假。另外,在盘点之前,法务会计师还应该对盘点现场进行综合检查,以免出现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其他物品导致审计结果错误。第三点,分析性监督复核。法务会计师可以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经济指标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重点注意其中的异常现象。法务会计师利用分析性监督复核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快速高效地发现该公司的现存问题。如此,便可准确确定审计进行的重点方向和内容,从而缩小了审计的范围,也大大降低了审计的难度。这样能大幅度提升法务会计师的审计效率和质量。
3.诉讼支持
对法务会计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其在上市公司财务具体的舞弊案件的实际诉讼支持中,起到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体现:
(1)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认定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或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会对法律、会计、审计、侦查学等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积极进行被调查公司财务舞弊相关会计信息及会计资料的搜集、查找和整理,
(2)计算并确认相关经济损失方面。财务欺诈行为属于财务舞弊行为中的其中一种,往往会给上市企业或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出现财务欺诈行为,不仅损失了股东的自身利益,还沉重打击了股东对企业管理者的信心。针对公司其他投资者,财务欺诈行为的出现,会严重伤害其投资利益,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其破产。因此,法务会计师及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通过充分利用会计相关资源,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进行科学正确的损失计算,并不断进行损失确定。根据案例分析,法务会计师常用的损失计算方式是适当计量法,这种方法能够准确计算出财务舞弊造成的损失范围,从而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此类民事诉讼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
(3)法庭服务方面。针对法庭服务,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的工作主要就是进行诉讼支持服务。该诉讼服务主要内容是对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进行相关服务。
(4)工作报告方面。这一方面可以说是整个案件调查、处理、判决等全过程的简单记录。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法务会计师对自己所做的最后判定结果进行总结汇报,或是针对最终鉴定结论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五、结束语整体来讲,法务会计进行企业财务舞弊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杜绝企业经济方面违法犯罪情况的产生。作为刚刚兴起的职业,法务会计所要面临的挑战非常大。为了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法务会计应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经验总结,结合理论和实际进行综合研究。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 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 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
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
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
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理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
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