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本文是敬业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理的11篇人身保险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摘要】由于收到户籍和土地等方面的影响,很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都没有得到应有保障,而城市化最本质的含义就是要积极的促进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型,因此,要想使城市化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对于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间的关系就要给予及时、妥善的处理,从而使城镇职工与农民工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解决思路
前言
目前,就我国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来看,不论是体制还是政策制定的理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进而导致很多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而对于其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不论是对国家还是社会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对这些问题给予妥善的解决。
一、加强户籍制度改革
在具体改革过程中,应逐渐取消原有户籍制度,以及相关的各类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原有户籍制度的实施,使得很多农民在获得应有权益过程中受到诸多阻碍,或者是受到不公平待遇,进而使得农民工对相关制度的实行,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常常抱着一种质疑和抵触的心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几各种歧视性制度,所以,要想使农民工权益得到一定保障,首先就要对原有户籍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逐渐实现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很多工作稳定,以及能力较高的农民工安心在城镇落户,同时也为我国“三农”问题,以及社会保障二元现象的解决奠定良好基础。
二、优化企业劳动用工体制的制定与实施
当前,大多数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用工企业,尤其是各类民营私营企业实施的用工制度的不合理。大部分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通常都不会签署用工合同,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也没有给予其他任何保障,也有一部分企业虽然签订了相应合同,其内容也都是各种霸王条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根本无法起到任何有力作用。在这种状况下,农民工的权益不仅失去了应有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也是引发大量劳资纠纷事件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想这类情况得到有效解决,就必须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出科学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并不断加大其制度的执行力度,必要的时候,针对特殊情况,各级主管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来督促相关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从而使其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三、完善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接与接续制度
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不要考虑到怎样做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还要全面顾及到其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农民工的特点与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而从长远角度来看,应结合农民工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农民工适当的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在工作场所、工资收入和未来发展等方面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要想这些不确定因素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进而有效避免各种纠纷问题的产生,其相关部门就必须要设计出一个能够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在出城乡和地区之间灵活转移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各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能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创建符合国家企业与个人需要的`农民工社保制度
在对社会保障水平基线进行确定时,其相关部门必须要谨慎,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正确认识到某些措施与基线一旦出台和确立,往往只会存在上升趋势,而很少会出现下降的状况。相关研究学者曾提出:对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一定要注意其体系的设计费用不能太高。社会保障对于利益格局的调整有着直接影响,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保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状况下,必须要谨慎执行,因为一旦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仅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困境,也会阻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后也会对农民工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
五、更新农民工社保制度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保制度在具体运行中常常会遇到基金短缺的状况,所以应积极拓宽新的筹集渠道,并创建科学新颖的基金筹集机制。首先,可以通过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调动用人单位帮助农民工缴纳设社保费用的积极性;其次,对于一部分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可以适应合理的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并利用其土地转让费用� 这样不仅能够帮助农民工积累个人账户,也有助于提升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高;最后,农民工输入城市及输出地区应建立一种完善的横向财政支付机制,以此来对农民工给予一定补偿。
六、优化立法与司法工作和保障措施
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保障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稳定,以及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都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而要想使农民工社保工作能够向规范化发展,就必须要建立起符合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出相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政府的带领下,使各方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从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七、结语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政策,其中社会公平就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拥有享受政治、发展等权利的平等地位,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其针对的主要是城镇职工,而对于规模较大,具有较强流动性等特征的农民工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保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李梅.基于社会保险法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xx(12)
[2]俞娇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着的问题和解决方法[J].现代商业,20xx(15)
[3]刘传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中旬刊),20xx(8)—9
一、现有规定对小微企业及其员工的影响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率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与职工所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可以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1%其中企业承担30%职工承担11%这还没有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的研究结果显示按照世界银行20xx年最新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的4.6倍。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缴费率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当期消费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中最不合理的费率安排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上其他几项社会保险的费率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持平。全球社会保障项目数据在172个国家和地区中养老保险费率超过28%的国家有13个分别为阿尔巴尼亚、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摩尔多瓦、拉脱维亚、意大利、匈牙利、埃及、哈萨克斯坦、印度、新加坡、克斯坦捷克和巴西与中国的费率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国家中阿尔巴尼亚、葡萄牙、西班牙、摩尔多瓦、拉脱维亚、、匈牙利、新加坡和巴西9个国家的费率中还包含了其他险种的缴费所以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在所统计的172个国家和地区中高居前6名。
(二)社会保险费基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不合理。从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看如果小微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收入低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小微企业及其员工都要以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而我国目前各省、市所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以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其劳动工资统计的范围是以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为统计对象而以私营企业占主体的小微企业的在岗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没有涵盖在统计的范围之内。现实中广大小微企业的员工工资总体上处于整个社会工资水平的底端所以各地每年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不能真实反映各种规模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特别是远远超过小微企业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
二是工资总额的内容不合理。根据现有规定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工资总额内容没有体现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差距造成越是低收入员工其真实的缴费率越高越是高收入员工其真实的缴费率越低。在大中型企业其员工所获得的不仅仅是工资收入各种福利待遇是其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观小微企业其遭受大中企业所挤压的利润空间已经不允许其为员工提供什么福利待遇了。所以小微企业的员工一般只有工资收入而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
二、针对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制 度的完善对策
(一)社会保险费率规定的完善对策
一是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根据国家统计年鉴的数据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很多而且结余的总量还在逐年增加。20xx年的失业保险基金已经累计结余36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9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15亿元。这些结余表明对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这些现收现付险种可以有很大的空间降低企业缴费的比例而不会影响到保险待遇的给付。20xx年医疗保险基金已经累积结余8117亿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3323亿元。应重新审视个人账户功能可将部分资金用于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并逐步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减轻企业和个人筹资压力。20xx年养老保险基金已经累计结余31275亿元虽然养老保险具有支付周期长、保险待遇增长等特点但如此多的结余还是印证了我国养老保险费率过高。
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源于企业的利润而企业的利润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如果小微企业有足够的利润一定是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增加就业岗位。但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抑制了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甚至还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缩减就业岗位。为了提升小微企业的竞争力增加小微企业劳动者的当期收入扩大当期消费迫切需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缴费负担。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方面减少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直接产生负影响另一方面降低了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从而减少居民收入进而影响居民消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已经从个人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对居民消费产生了挤出效应。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的完善对策
一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是以省、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同时又通过划定上下限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缴费基数。20xx年之前我国的劳动工资统计所公布的月平均工资是非私营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该平均工资并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进一步改革和改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弥补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范围上的不足从20xx年起开始建立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比例为10%并逐步把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特殊经济组织纳入劳动工资统计范围。目前各地统计局在公布劳动工资统计的时候已经开始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但是各地在确定本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一般还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依据当然也有少数地方把私营单位的工资数据纳入到最终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来其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报告期城镇单位的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期城镇单位平均人数。
二是工资总额内容的调整。
首先应将企业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即非工资性收入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来。职工的福利待遇是指企业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家属提供的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如果说工资是劳动过程中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形式福利待遇则是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辅助形式。企业为了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留住或激励员工给付的福利待遇多种多样如各种补充保险、股票期权、培训、上下班接送、工作午餐、年度体检、年度旅游、发放各种实物等等。智联招聘20xx年发布的《中国年度最佳雇主大学生调研报告》大学生们对福利待遇的关注最为强烈其次是“提升个人核心能力的机会而薪酬则只排在第三位。只有将福利待遇收入也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统计范畴才能反映真实的职工收入水平避免高收入职工与低收入职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的不合理。现代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对本企业的薪酬进行花样翻新的设计原有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对现代企业各种工资性或非工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并组织实施的,通过劳资双方缴费参加,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生活保障的制度,它帮助劳动者抵御、分担、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历史原因,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都移交地方政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煤炭企业还在受地方政府委托“封闭运行”。在煤炭形势好的时候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近两年煤炭形势严峻,许多煤炭企业无力缴费,导致这些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欠费停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无资金给参保单位进行拨付,造成各种各样的保险问题,随着时间的增长问题愈来愈突出,社会反响愈来愈大,已成为目前全国煤炭系统普遍遇到的共性问题,肥城矿业集团在解决这方面问题上进行一些探索。
一、基本情况
山东能源肥城矿业集团前身为肥城矿务局,1959年建局的老煤炭企业。坐落在享有“中国桃都、世上桃园”美誉的肥城市境内。1959年建局,1960年后陆续投产,1998年3月改制创立肥城矿业集团,同年由原煤炭部直管下放山东省管理,20xx年7月划归省国资委管理,20xx� 肥城矿业集团主要产业有煤炭生产、铝业、煤化工及物流贸易等,目前,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仍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滑,特别是当前,肥城矿业集团资金极度紧张,银行贷款十分困难,肥城矿业集团权属单位及关破改制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仅缴纳至20xx年7月。截至20xx年4月,肥城矿业集团(含代缴关破改制企业)欠缴省社保局及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用34165万元(其中,欠省统筹21890万元,欠泰安市统筹12275万元),因关破改制企业与肥城矿业集团权属单位在省社保局共用一个账户,无法分户缴纳,导致肥城矿业集团在20xx年7月前已为关破改制企业垫付保险费4405.40万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截至20xx年4月未拨费用10466万元。
二、存在问题
因欠缴社保金,已导致从欠缴月份的相关保险业务停止办理,参保员工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如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增减员、保险关系转移、生育费报销、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业务,尤其是企业开除职工而无法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被开除职工无法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员工反应比较强烈,随着时间的推移,涉及人数和不稳定因素会越来越多,影响面也越来越广(已影响800余人,其中涉及390余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费,伤残、工病亡遗费用发放涉及人员多,政策性强,部分人员属弱势群体,若拖欠严重,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资金长期不到位,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拒收矿区病员,停止刷矿区医疗卡,使封闭管理的医疗工伤保险难以正常运行,造成参保员工就医困难。肥城矿业集团虽然完成了矿区与地方医疗网络系统的对接及有关医疗政策规定的衔接,但由于缺少资金4.25亿元(地方要求一次性过渡金2.05亿元,医疗统筹金结余0.38万元,参保员工个人医疗账户结余1.53亿元,关破改制企业拖欠医疗费0.29万元),至今无法纳入地方统筹。由于历史原因,原属于肥城矿业集团的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由肥城矿业集团统一管理,关破改制企业与肥城矿业集团权属单位在省社保局共用一个账户,无法分户缴纳,导致肥城矿业集团在20xx年7月前已为关破改制企业垫付保险费4405.40万元。
三、解决办法及思路
多方面积极筹措资金。经办人员尤其是经办部门领导要给集团公司领导汇报,让集团领导清楚当前情况引起领导重视,在企业资金非常紧张的现况下,肥城集团多方面寻找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保险问题,如由集团公司领导出面向上级企业山能集团汇报当前肥矿情况,经山能集团核实调后,拨付1亿元资金用于解决社会保险等特殊群体问题。多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优惠政策。多方面、各层次地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欠缴行为理解,共同为企业出谋划策。肥城矿业集团于20xx年10月份、11月份分别向省国资委、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呈报了《关于缓缴养老保险金的请示》等相关材料,根据鲁财社〔20xx〕2号《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山东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外特困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鲁人社发〔20xx〕31号文《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准备各种相关材料,取得政府部门对肥城矿业集团特困企业的认定,解决了离休人员“两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缓缴1年的'问题。多给人社部门汇报当前企业情况争取特事特办。由集团公司领导出面和省社保局及泰安市人社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多次协商,达成企业困难时期特事特办的口头约定,一是就是职工因退休、减员及生育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前,只要企业为这些职工单独缴费就可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用等全部缴齐,方便了职工,把因欠费对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二是关破改制企业与肥城矿业集团权属单位逐步分户管理。根据相关政策解决医疗保险移交一次过渡金。为确保肥城矿业集团医疗保险纳入地方社会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帮助下,结合实际,集团公司在组织领导、政策宣传、统一规定、沟通配合、明确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也多次到肥矿集团进行指导,肥城矿业集团完成了矿区与地方医疗网络系统的对接及有关医疗政策规定的衔接,但地方要求一次性过渡金2.05亿元肥城矿业集团认为没有政策依据,一是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xx〕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费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肥城矿业集团医疗保险运行多年证明,统筹金累计均有结余,统筹金收大于支。同时按照泰安市人社局要求,依据泰安市市直医保政策测算了20xx-2012年,年年统筹金有结余(20xx年按市直政策统筹金结余1300万元;20xx年按市直政策统筹金结余1572万元;20xx年按市直政策统筹金结余3908万元);20xx年及20xx年统筹金累计均有结余;二是肥城矿业集团建议按照“同城同策”原则移交。鉴于肥城矿业集团统筹金累计有结余,以及肥城矿业集团目前严峻经济形势、资金异常困难的实际,同时考虑到集团公司退休人员所占比例较高的现状,建议参照同一个地市的新汶矿业集团移交模式,即自移交之日起,采用年缴费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征缴(含统筹金结余),过渡期为三年,预计需资金6280万元,可节约资金1.422亿元。做好相关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是关系着广大煤炭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煤炭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考量指标。尤其是在困难时期,肥城矿业集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除了积极的筹措资金为职工报销费用外,还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发挥各层保险管理人员的窗口作用,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把当前肥城矿业集团的严峻形势向职工讲清楚,只有我们每个职工共同努力,同甘共苦,肥城矿业集团才能度过困难时期;
二是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协会,充分利用他们的人脉关系帮肥城矿业集团销售产品回收货款,规定谁有回款就给谁拨款。既盘活其资金,也方便职工看病就医。总之,肥城矿业集团作为煤炭企业的典型代表,在煤炭行业整体困难时期,在如何做好社会保险方面,进行了各种探索,为维护矿区职工的切身利益想出各种解决办法,为维护矿区的稳定做出了相应地贡献。
1加强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1.1规范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流程
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处是全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将规范工作流程纳入到重点工作中来。首先,要将处理环节一致的业务进行合并,对同一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的分类处理,做到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坚持业务办理过程无错漏。其次,就是要对整个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顺序,使其紧紧相扣,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形成完整的办事程序。最后,要规定严格的管理权限,将所有经办人员的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详细的规范和界定,并对信息系统中各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越权办事的情况。
1.2加快推进铁路企业职工数据库建设
为了提高企业数据建设的准确性,企业必须要建立基层单位与铁路企业统一使用的数据库,通过权限分配,各单位用户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数据进行一个预操作记录,只有在铁路企业审核批准后才能对数据库进行修改、补充和维护。同时要将各险种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将各险种的数据进行匹配,建立包括各险种信息数据的全险数据库,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信息的准确性。
1.3创办专业化网络平台
为了促进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企业还应该创建专门的社保网络信息平台,规范网络平台的业务流程。首先,要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管理权限,明确社保处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避免其他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提高网络信息平台管理的安全性。其次,还应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业务流程,参保人员在网络信息平台上提交入保申请,再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办理,申报成功后社保管理部门再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基层单位和申报人员,从而节省了社保申请和审核的时间,还能补充企业的数据资源库,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率。
1.4加强职工资料信息的系统管理
社会保险作为参保职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是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与职工的一生息息相关。因此,进行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就必须要将这些记录内容纳入系统管理中,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进行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同时也要将经办的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形成数据日志,做到对历史内容的记录延续,并且逐步形成完善、齐全的`社保电子档案,以备历史查询和决策者参阅。
2结语
铁路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就是建立一套专业的管理系统,用于数据收集、存储、整理和传递等, 根据铁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应着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企业职工数据库的建设,并创办社会保险业务平台,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的网络化和系统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
【摘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职工收入会产生影响。论文依据相关理论和社会调查,得到如下结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者的影响显著高于高收入者,办公室文员和基层员工等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更为敏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职工收入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应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收入;上调;影响
1.问题的提出
20xx年年中以来,不少地区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上调幅度均处于10%左右。其中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涨幅均为9.5%,北京市则为9.6%。通过梳理同期山东、重庆、福建、江西、安徽等地陆续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现近两年来不少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幅度都在10%左右,上调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是否会对职工收入产生影响,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影响会有什么不同,是否存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这些正是本文研究的主题。
2.研究的理论基础
2.1持久收入假说
持久收入假说认为居民的持久收入决定居民的消费。持久收入是指在相当长时间内可以得到的收入,收入是在长期平均的预期中得到,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用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并且消费是与持久收入相关的稳定函数,公式为:Ct=cYPt(1)在上式中Ct是现期的消费支出,c则是指边际消费倾向,而Pt是现期持久收入。与此相对的暂时性收入则是因为对持久性收入的变动产生影响,并且带动消费的变化。所以,当职工工资水平保持一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致使职工收入减少,对其消费产生影响。
2.2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假说反映的是消费者一生的消费流会根据其收入流来优化。即消费者自己的消费支出会受其全部预期收入而理性安排。而在家庭中关于消费的函数是:C=aWR+cYL(2)在式中消费支出是用C表示,而财产收入则是WR,劳动收入则是由YL表示,而财产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是a,劳动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就是c。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时,职工的未来收益随之变化,职工的消费因之产生变化。
3.数据来源和统计结果分析
3.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社会调查,问卷涉及职工的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地区、工作行业、工作年限等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现状,以及职工对缴费基数的看法和建议。问卷采取匿名填写方式,以便收集职工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缴费的真实意愿。按照需求将问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所有问题皆为必答题。问卷的限定主体为在职职工,当主体不符时,问卷直接无效,确保答卷主体的准确性。问卷回收时间为20xx年1月至20xx年5月,收集数据总计1008份,为确保所得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回收数据进行仔细筛查,最后共得有效样本879份。
3.2统计结果分析
3.2.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职工实际收入减少由调查可知,在879份有效问卷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本人缴费增加的有488份,占样本总数的55.5%。488份数据中职工实际收入减少的又有359份,占73.6%,表明大部分职工的实际收入是减少的。而且通过检验,数据是有效可行的。可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会引起职工实际收入的减少。3.2.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在不同收入层次中,低收入职工(月收入20xx元及以下)和高收入职工(月收入8000元及以上)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各不相同。由调查得出,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情况下,低收入职� 而高收入职工高达85%以上的认为可以接受。在统计中,sig(双侧)数值为0.05,表示边缘性显著,有统计学意义,可以支持原假设。所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低收入职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职工。3.2.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等社会底层收入减少的影响更大本文将职工所处行业职业分为办公室文员,管理层,技术人员,基层人员和其他共五类。统计分析显示,办公室文员和基层人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后,实际收入减少的比例显著高于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比例分别达到63.3%和59.8%,且方差方程的Levene检验、均值方程的显著性检验和t检验均显著,具备统计上的`意义。研究结果表明,底层职业人员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敏感性更高[1]。3.2.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东等较发达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显著交叉分析表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华东地区职工收入的影响显著高于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也高于华北地区,且独立样本检验(t=0.147,p=0.047),具有显著性。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地区差异这一变量是显著的,假设成立。所以缴费基数上调时,会对不同地区职工的实际收入产生不同的影响。
4.政策建议
4.1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当社会平均工资上涨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水涨船高。现行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主要是国企和各大中型企业,而我国职工人数众多且工资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等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这就造成社会平均工资相对虚高,并不能真实反应大多数职工的收入水平,且社会平均工资过高会引起缴费基数的提高,增加职工生活负担。因此,应扩大社会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其自由职业者加入到统计中,才能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体现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多数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2]。
4.2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职工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走高,物价上调,相当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减少,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影响更大。对低收入者而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调会减少他们的现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不利于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收入,让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倍增,确保更多的低收入者可以交得起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待遇,加快落实全民参保步伐[3]。
4.3合理规划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由于资金投资具有很大风险性,所以我国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但收益比较低,导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较低。此外,如何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也很重要。因此,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贬值,在其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新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速度超过物价的增长幅度,有利于避免基金的贬值,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推动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增加企业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社保缴费的不合规现象,也能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完善社保数据的线上线下对接,扩大社保覆盖面[4]。
【参考文献】
【1】李劲峰。缴费基数上调约一成部分企业人工成本增加[N].中国劳动保障报,20xx-1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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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管理、狠抓落实,20xx年三项保险经办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准确把握形势,积极应对,迎难而上,三项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现新跨越
20xx年是企业养老保险任务重、征缴难的一年,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面对困难形势市局领导及早调度,带领相关负责人进工厂、入企业、到县区调度、调研,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在全市掀起了“决战50天,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专项行动。各县区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加强对企业稽核力度,强化破产、特困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分类实施不同措施,经过努力,变被动为主动全面完成了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1606人,净增24855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20%;实际缴费人数333378人,净增27032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3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382497人,净增14479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21%。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24468人,参保人数完成率为100%。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总收入21.28亿元,完成省全年征缴计划的106.5%,比上年增收3.54亿元,增幅为19%;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8166.8万元,完成省全年计划的116.7%,比去年增收1789.8万元,增幅达28%。全市征缴生育保险费3478.6万元,完成省全年计划的128.8%;比去年增收784.6万元,增幅达29%。截至20xx年底,积极争取企业养老保险省调剂金1918万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已达45.43亿元,支撑能力在全省列前5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1.02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进一步增强了因工伤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风险抵御能力。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3946万元,实现了稳步增长。
(二)落实政策,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障水平实现新提高
一是精密组织、周密部署,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了即时纳入即时享受养老保障,全市230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及时纳入并发放到位。二是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了系统内信息化管理。连续七年八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比20xx年翻了一番多。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再获新提高,调整按原企业所在地调整。其中:滨城区、邹平县、博兴县提高90元,调整为410元;其他县区提高80元,调整为360元。四是及时完成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调整津贴补贴和取暖补贴。五是积极落实工伤抚恤待遇上调标准,及时调整、落实到位。调待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调待人数411人,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分别达到1601.5元、1097元、748元,分别增长240元、270.4元、82.5元。六是按照程序严格时限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100%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11.3亿元,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776万元、生育保险待遇2714万元。
(三)开拓创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再现新亮点
一是试点推行实施指纹影像比对电子认证,实现认证工作的人性化、系统化、科学化。为应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现状,创新认证方式,建立信息一体化指纹影像认证系统,实行远程网络系统外围认证,离退休人员参与认证可就近办理。该项工作已在邹平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爱心手拉手,互助心贴心,助推“爱心互助工程”在我市全面展开。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为老服务项目,成功举办第二十一届“社会保险杯”离退休人员门球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率达到99.5%,社区服务率达到99.3%。均超额完成省计划指标。
(四)健全监管,强化稽核,推进财务业务一体化,三项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操作权限,建立操作日志监控制度,形成了安全可靠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实现了业务和财务数据共享和财务--业务系统的双向监督。在20xx年对我市20xx年-20xx年度以来的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收、管、支经办情况的审计中,未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违规问题,三项保险的经办工作受到了审计组的充分肯定。(五)夯实基础、扎实工作三项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新提升一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加快捷。市内跨县区转移、市内企业养老与机关事业养老经办之间转移,实现了系统内直接调转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直接交换,保证了转移接续的高效准确运行。对跨省市转移的,严格按照“三个十五天”的工作时限要求,有效地保证了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去年跨省市转入1221人,转入资金1672万元,转出910人,转出资金1235万元。二是三险社保待遇系统生成。不断完善程序,做好基本信息审核确认、个人账户系统维护等,确保了三险待遇准确核定、按时发放。三是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省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和《滨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目前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开展。市级建立了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制度,从更高层面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特大、重大工伤事故紧急支付“储水”。四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针,按照部、省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要求和市局分工,对照5大类24小项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个责任单位的分工情况和要求,梳理了有关内控制度,从基础入手由市劳保处牵头的该项工作,正在全市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20xx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继续强化扩面征缴工作
20xx年的任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17万人,实际缴费人数达到35.3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1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4万人;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23.43亿元,工伤保险费8000万元,生育保险费3800万元。经过近几年的扩面征缴,我市的扩面征缴空间越来越小,完成今年的扩面征缴任务异常艰巨,为全面完成任务,一要扎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着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明确扩面重点、提高扩面征缴效率和质量。加强与工商、就业、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对接,重点推进流动性较大的餐饮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未全员参保的民营企业依法参保、足额缴费;继续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深入做好断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工伤保险要以高危行业、非公有制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为重点提高参保率,确保非参公事业单位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二要强化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缴费意识。稽核的重点为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和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等行为。通过稽核增强用人单位参保意识,规范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行为,提高参保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意识。三要切实抓好缴费基数审核工作。要全力做好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尽力避免选择性参保和未完全参保问题,核实核准参保单位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有针对性的宣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对各项保险待遇的影响等政策,引导参保职工关注当前缴费,维护未来社保权益,同时做好缴费基数的公示签字制度,充分发挥单位职工的监督作用。
(二)全面落实社保惠民政策
一是继续确保企业养老、工伤、生育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按照上级部署做好20xx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发放到位。三是研究探讨“助保”做法,让缴费困难人员能缴得起费。随着养老参保缴费基数的逐年提高,我市的参保缴费数额逐年加大。我市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失业、生活困难而又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逐年增多,出现养老金断保现象,另外,在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人群中,还不断出现因病、因灾致贫而中断缴费的情况,可能导致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权益受损。面对参保缴费政策的刚性规定,本着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借鉴外省市的“助保”做法,开拓创新、建言献策,研究“助保”办法。四是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入网。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严格按照三个“十五天”的时限要求,做到“按时准确、便捷通畅”,真正做到养老保险自由转移。要加强协调、完善程序,主动沟通,积极推进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入全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网络系统并实现顺畅运行。五是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按照《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评出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AAA级街道、社区,推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六是加强调研,做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衔接,及时落实惠及民生的社保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即将出台,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待遇落实等一系列政策即将出台,要加强学习研究与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方案,及时地做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
(三)、不断提高经办管理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经办标准化建设,有效实现精确化管理。要立足于信息化,打造标准化。切实加强在信息化条件下,社保经办业务流、信息流系统运行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强化操作权限动态管理,使内控制度寓于系统之中。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系统控制倒逼机制,有效实现社保经办精细化、精确化管理。
二是全面完善经办管理流程,优化系统程序化运行。按照“压缩环节、减少程序、提高效能、监控并行”的原则。通过本地化需求编程,将参保登记类,社保关系转续类,保费征缴类,待遇核定类,待遇支付类以及贯穿以上业务的个人账户维护类六大业务经办纳入核心平台无缝衔接,有效实现能用系统的,不用手工作业。同时,在实现业务-财务信息一体化对接和双向监督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全面完善优化三险信息化经办管理流程。今年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统控制管理,有效实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动态递减计息和系统计算继承额,同时集中力量把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纳入系统管理。全面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纳入系统工作,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社保经办公共服务水平。推广应用柜台、网络、自助三位一体的经办服务新模式。尝试推行新增退休人员利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加快“网上社保”建设,逐步扩大网上申报、网银缴费、网银支付待遇等经办项目。
四是有效提升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和有效利用,按省级达标档案管理要求,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应用。
五是积极推进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按照部、省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查询服务;依法据实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强化保密措施,防范信息泄密等风险,切实提升权益记录管理质量。
六是切实加强社保统计工作。社保统计工作是经办主要事项之一,务必高度重视。要正确理解数据指标解释,认真把握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和运用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社保运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是健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围绕社保经办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目标分解、责任落实、绩效考评、督查督办、奖惩激励等工作机制,强化考核力度,全面提升目标责任考核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促发展的激励作用。
摘要:在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愈发受到重视,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建设
在我国社保体系逐步完善下,参保人员逐渐增加,由于工作愈发繁重,逐步增加的参保人员和相应的服务量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管理与建设方面愈发艰难,从而束缚了社会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如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当中,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行业也经受了历史性的改变,窗口服务身为社会保险工作的先锋工作,获得了显著的进步,社保经办服务人员通过对所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政策的贯彻实施,却并未令广大群众的所需得到满足。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为核心,源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探讨提高社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相应方法。
(一)提高窗口管理能力
窗口服务工作在价值体系方面尤为显著,其中新思想则为不断追寻进步,具有公平、合理的价值标准,需要经办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周到的服务,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的行为准则。在发展当中,需要通过文化作为根基,保险行业也应如此,应当将保险文化当作灵魂所在。保险经办人员通过长时间的管理实践,逐步建立了“外树形,内树魂”的文化,从而提高人们的责任意识、学习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并且
(二)有效推动经办资源的整合
社保经办资源的整合,则为目前企业在各种险种限定时,不同险种相融合的结果,从而逐步组成了机构,再通过这一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办理及管理,这 长期以来,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分成了各类险种,机构尤为繁琐,具有职能重复的现象。企业为员工办理的保险通过分别设定险种、多头进行管理的方式,会令经办资源较为分散,令信息无法被实时共享,从而令行政成本提高。不论是经办效率还是经办能力均较低,造成较多怨言,为社保经办机构在管理能力的提升方面带来恶劣的影响。经办资源整合完成之后,依照精简、统一乃至高效的方针进行经办管理,从而显著提高了经办管理在服务方面的能力,为参保人员给予更为快捷的服务。
(三)注重干部团队建设
在当前社会保险行业高速发展阶段,特别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后,经办机构在业务的数量上急剧增长,可是由于社保工作人员严重欠缺,导致了人员不足的现象。由于经办机构业务量的提升,令经办人员在工作方面的压力逐渐增加,即便时常加班也较难按时完成工作。经办机构人员在数量方面无法随着业务量进行增长,从而会影响到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信心。所以,在业务量大增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工作人员的数量,才可以令工作保质保量。并且,提升干部团队总体素质则在于强化培训,完善干部审核、奖惩制度,以此令干部的综合素质乃至专业能力有所提升,并且不断运用素质审核以及业务审核等方式,加快干部团队的综合素质,令其成为具备高素质、高能力、高涵养的干部团队。
(四)持续加强标准化建设
强化社会保险标准化的建设能够令参保人员对保险服务的所需乃至社会保险事业的高速发展给予满足,并且还能够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能力。业务经办流程展现出标准化、规范化的状态,当城镇居民社保在获得迅猛发展时,令参保人员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从而产生了各种险种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续办流程无法统一的状况,异地就医无法立即结算等问题,从而国家在这些方面不断加大力度给予监督、完善。在社保经办资源逐步完善中,需要打造出统一的经办程序,构成全新的办理方式,从而令经办管理服务实现标准化,保障社保制度彻底覆盖的目标得以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与建设分析
(五)持续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我国在社保事业高速发展时,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并且基金数额也在持续攀升,这一状况下,令社保经办机构中人少事多的现象愈发明显,一旦想要解决人员不足及提高经办效率等问题,则需要增加人员数量,增加在编名额,提高人员素养。通过运用高科技而提高人员在办事方面的能力。由于我国社保信息系统并未真正实现统一,令信息系统联网也无法实现,从而令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就医、结算、社保关系专业等问题形成阻碍,所以参保人员具有较大的不满,需要强化信息系统的建设,持续加快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对于所有省市范畴中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加快社保数据能够实现数据统一、联网数据全覆盖等问题,完成资源信息的即时共享。面向全国范畴创建社保管理信息体系,搭建源于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的网络平台,从而完成跨区域社保关系的对接、异地待遇等方面的运用,如此则能够令信息资源达成全国范畴的'共享,参保人员更加适宜流动。设置社保一卡通,有效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经办效率,在我国所有范畴都可以通过社保一卡通,管理参保人员的位置和时间。
(六)强化人员服务理念
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多需要面对失业、老人、病患等人员,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中的弱势群体,应当给予重视,以便令工作状态有所提升,持续更新工作与服务氛围。对于工作人员,需要持续完善工作的方法以及服务设备,从而令广大参保人员能够随时通过温馨舒适的环境进行参保。并且,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建服务则为职责的理念,逐渐将我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进行演变,令其变成职业习惯与职业精神,把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当成工作的职责所在,以服务参保人员作为出发�
(七)激励强化社会保险文化的建设
社会保险文化建设指的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不但能够令在职人员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还可以显著加大社会团队的凝聚力。显著加快社保文化的建设,将社会工作的特点展现出来,不断开发社会文化的潜能。透过相关文化活动的实施,极为有利于强化思想道德理念的建设,能够显著提高干部团队在文化方面的素养以及精神方面的状态,通过以人为本、廉洁高效为方针,不断为社保事业的发展提供精神力量。并且,社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透过不断加强媒体对社保政策的宣传,令人们在更加关心社保、了解社保的环境中生活。
二、社保经办机构建设的分析
(一)形象标识需统一
在已经实施垂直管理的社保经办机构中,市与县名称并不相同,较易令群众出现误会,目前,需要尽可能快速的将市、县的经办机构业务大厅进行统一,内部科室都使用相同的装修风格,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标牌编号需统一,且需要具备相同样式的工作服装或服装款式,办公用品比如档案盒、稿纸等用品均设计成统一的样式及规格。
(二)机构设定统一
通过社保局的有效分析,为县、区逐一给予正确的机构科室设定规划,所有县、区都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设定科室,不可任意更改,绝不可发生因人设岗的状况。
(三)业务流程统一
在五险一金逐步变成四险一金的状态下,严格执行最好的途径、最简便的程序、最快的时间以及最佳的服务作为目标,对所有险种、所有业务范畴、报送资料、办理程序等相应环节设定准则,在降低职权互溶时,做好查缺补漏,寻求在工作当中的不足之处。并且各类业务表格应当进行统一,切不可随意印制。
(四)管理制度统一
身为建设的一个主要环节,需要融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参考外地经验,极力打造符合社保机构所需的管理制度,将机构内部的管理进行统一,提升经办能力,并需要各市、各区严格依照规定给予实施。
(五)服务标准统一
通过标准化与量化的方式评估经办服务,参保人员办理业务需进行几个环节,办公业务最长能够等待多久,均需具备一个标准及承诺,如此才可以令经办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并且需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方面通过强硬的标准进行规范,真正提升经办服务的层次与品质。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社保经办机构中,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更为有利于民的服务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随时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与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当作首要职责,需极力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能力,为参保人员给予极为有利的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属于全新的环节,也属于极为关键的工作,成为强化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经办水准的必备环节。需要通过不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有效运用社会保险经办制度的特点,掌控机遇,不断努力,真正将标准化建设的特点以及成效展现出来,通过积极的工作态度获取上级以及群众的认可,加快社会保险行业科学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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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现状及分析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几种途径:通过用工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用工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也缺乏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导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偏低,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为了赚钱养家,农民工不得不流动就业,甚至频繁更换职业,这样很难满足就业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流动就业、频繁更换职业导致不能每月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难以达到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再加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怀疑,担心自己养老金能否按时发放,同时认为自己比较年轻,即使老了在农村也能靠儿� 这些因素综合导致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不感兴趣,甚至主动提出不参保的要求。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有比较完备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讲进城务工从事的基本是体力劳动,而且生活工作在脏、乱、差、险的环境中,高负荷劳动、工伤事故、职业病时有发生。
由于看病费用高,很多劳动者在生病后首选自己买些药或者硬扛过去。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是保障最基本的医疗,即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也就是说平时的跌打损伤不在保险范围内。很多年轻的 一些人在理赔时有很多不能理赔,认为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有一种上当的感觉。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务工地生病后,若是小病可以自理,要是大病的话在当地大型医院看病无法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企业或用工方很多不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导致农民在患病后为了节省医疗费用会选择医疗条件差的乡镇医院或者托病返乡治疗。农民工的收入较低,很难承受较多的医疗费用,用工企业往往很少给予补助,致使农民工小病托成大病,甚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候由于户籍制度、职业技能、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往往从事体力工作,这些工作的环境往往“脏、险、累”。这样的工作容易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农民工是这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直接受害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各类用工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也应当包含其中。
但是用工企业为减少企业费用,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不为农民工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方通常私了,即仅仅负担一部分医疗费或者少量的。抚恤金。即使用� 比如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要证明与用工方的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形式提现。在现实中,许多用�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方最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私了,甚至否认与受伤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困难。最后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对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一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由于工友和相关知情人处于用工方压力下不愿意作证明,这样使得劳动关系证明困难。《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和条例相关规定对遭受工伤的工人进行赔付。在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历若干时间,有事甚至几年。在这等待的期间农民工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像未受伤前那样进行工作,这样收入就得不到保障,还要有相关的护理支出。更重要是农民工往往承担着家庭收入的重担,工伤遭遇使得一个家庭致贫。在此情况下,很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用工方私下和解换来缩水的补偿金。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层次分析
农民� 假设把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在不同城市间更换工作,在一个城市里不同企业更换工作,还有因没有找到工作回乡务农的可能;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这就决定了其参保能力有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会减少当期货币收入,反而不缴纳社会保险会节省一部分开支,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假设把农民工全部纳入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当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遭遇工伤、疾病的时候则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有失公平性,严重损害的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社会保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城乡统一的、无差别的、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不但可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使农民工进程务工无后顾之忧。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要把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区域性结合起来,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使之纳入全社会无差别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根据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把农民工最底层次的需求作为首先要保障的险种。
在农民工进程务工时候,首先要满足的是自身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满足了这些之后,会产生更高一层的需求,即安全需求。对于农民工来说,安全需求是在患病时能有医疗保险,摆脱沉重医疗费用的负担;遭遇工伤时能有工伤保险,减轻工伤对身体和家庭的影响。所以对于农民工来说,安全需求比长期的养老保险等长期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针对农民工这以群体可以采取低费率的强制保险措施,即要求用工方必须为农民工参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在某一城市相对稳定后,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律以同等待遇参加职工养老、失业、生育等保险。
一、电力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根据上文针对我国当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的基本现状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之中的核心思想等进行集中性的研究,可以明确相关工作的缺陷和主要现状。下文将针对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工作开展过程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旨在更好地实现工作的发展,实现传统项目的创新与改革。
1.社会保险中养老制度的完善
首先,应当实现对电力企业之内养老社会保险的完善,加强相关养老制度的建设,以更好地实现对相关职工结构的有效调整。在实践的工作之中需要很好地扩大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且提升工作的绩效和标准。在工作之中应当实施全款的收缴政策制度,不能够出现拖欠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是广大职工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之一,同时也是很好地体现出电力企业社会保险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层面。所以对于当前电力企业来讲还应当不断加强对养老体制的建设,重点为相关职工提供有效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电力企业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深化改革并且促进整个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在实践的'电力企业改革过程之中还应当对制度的相对应层面进行有效的整改,在工作之中应当全面地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面对一些较为落后的职工还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重视,重点改进保障制度队伍的建设,使得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上一步台阶。
2.社会保险中医疗制度的健全
此外还应当加强电力企业内部医疗制度的建设,这一点同样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性环节,电力企业的医疗制度改革可谓是意义重大,是当前企业发展以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体现。同时也是更好地展现出电力企业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还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观念,各级领导需要加强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医疗保险实施的过程之中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并且不断地改进问题。加强惠民政策的实施,保证工作的开展可以覆盖至不同的范围,并且实现对整个企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健全,使得广大职工可以有效地享受到便宜、安全并且有效的保障,使得医疗建设的水准可以得到同步性的增强,使得相关工作的建设可以呈现出崭新的姿态。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改革过程之中还应当注重公共服务建设,注重对基本医疗服务信息的健全与完善,以更好地增强整个医疗工作的水准。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之中还应当以切实的思想和成熟的理念,以职工的满意为最高的工作标准。
3.社会保险中工作思路的创新以及体系的建设
在当前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改革过程之中还应当实现对管理思路的创新,加强政策性的引导,不断实现对电力企业保障体系的健全。首先,在实践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开展之中应当注重对保障制度的健全,这一点也是保证企业内部稳定和谐的关键点。在工作之中应当建立起多层次的、分明的、清晰的工作标准,及时地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对领导项目的重视程度,真正意义上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和观点。在工作的进程之中需要很好地明确自身的观点,不断地实现对社会保险管理项目的发展与创新改革,以增强政策开展的完善性。此外还应当注重工作效益的增强,注重对领导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针对传统工作之中的遗留问题以及工作的重难点等等,应当注重突出性的改进,并且着重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益,增强工作开展的水准性和技术性。
二、结语
总的来讲,社会保险管理对于当前电力企业工作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正如上文所阐述到的,电力企业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深化改革并且促进整个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还应当对相关社会保险管理引起高度的重视。综上所述,根据对当前现代化的电力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之中社会保险管理基本现状和基本的工作思想等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实际的角度着手对工作开展的思想以及主要的理念等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旨在
作者:黄海玲 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征缴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快速的发展和完善,到如今,我国社会保障几几年已经再养老,医疗,就业,生育等领域建立起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我国已经将原来的现收现付的筹资的模式改成了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的模式,从而更好的来应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同时我国也面临着社保基金账户空账的规模逐渐扩大,我们应当有效的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同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从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实现基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中包括了社会保障的筹资、支付、使用以及监管等很多环节,管理的主体涉及到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市场等因素合理的交织在一起,从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成为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同时受到我国社保基金没有明确的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运营过程中缺乏效率,投资渠道的单一和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合理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主要可以份为政府集中性基金管理模式,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基金会管理模式、商业经营性基金管理模式,政府集中性基金管理模式即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管理部门负责保险的基金管理,一般来说,依照国家立法推行的基本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险基金模式较多,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基金管理具有规模效应,从而可以降低成本,但政府集中管理容易引起渎职和效率低下,也易收到政治压力,如若想提高紧紧收益率,关键是要看政府能有效的利用好相关的资源。
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是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通过契约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投资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享,并承担起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基金会管理迷失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只有正式化、私人的非利润分配,自主管理,志愿服务等特点,基金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规避意识和能力,强调多元化投资以提供资金安全保障,避免单一性的投资结构,作为受委托人的基金会,依法负责处理基金的行政事务,但是一般不直接进行投资管理。
商业经营性管理模式是指由政府规划并授权的基金公司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商业竞争性原则实施管理和投资运营。我国的社会保险实施较晚,制度相当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实施投资运营中缺乏相应的保障,在这种制度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首先应当保值,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在保值的基础上再考虑将其投放到市场中去,使其产生额外的价值,因此,再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上,首先应当考虑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形成规模,从而降低成本,保证投资的收益率,将安全性放在首位,政府在其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对基金进行管理。
我国目前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混账管理,在基金管理上存在缺口,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则有助于防止基金挪用的现象,由政府来负担社会统筹的基金,从而确保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个人账户则可视性部分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将个人账户基金实行部分私有化,其经营权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从而实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安全网、稳定器,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欺诈现象也相应产生,且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虽然我国立法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问题给子了一定关注,如《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如《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临沧市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等等,但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的理论研究仍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当下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研究进程进行梳理,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反思研究,存在的不足,明确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内容,以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的理论研究,为反欺诈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一、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理论研究的特点
(一)研究成果呈增多之势
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始于200I年对医疗保险欺诈问题的分析。其后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基金积累日渐增多,社会保险欺诈现象不断涌现,对于社会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理论研究也呈现增多之势。这一研究进程中,突出表现为对社会保险欺诈的成因、应对措施等内容探讨较多,而对社会保险反欺诈理论基础进行探究的则寥寥。就期刊论文而言,社会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研究成果数量相对较多,而深入系统分析的硕博论文则较少。
(二)研究范围日益拓宽
目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的研究涉及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所谓社会保险反欺诈宏观层面的研究,从整个社会保险反欺诈角度出发,探讨社会保险欺诈的成因与对策,分析国外反欺诈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经验,论证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同时还包括对于反欺诈相关信息的跟踪,等等;从微观层面研究社会保险反欺诈,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而展开分析。从当下研究资料来看,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研究较少,对生育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目前尚未有涉及。就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既有宏观的整体性的探讨,也有微观的针对具体险种制度的分析。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研究范围口渐宽。对实践问题的关注也能够甲有针对性。
二、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研究之内容
纵观学界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宏观基础框架的整个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的讨论,二是对社会保险不同险种反欺诈的微观考量。
1社会保险反欺作概念的厘定
研究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必须对社会保险欺诈和反欺诈的定义进行明确,只有明确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定义、特征,才能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
作为地方立法首次尝试并取得成功经验的《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规定,所谓欺诈,在参加社会保险各环节实施的弄虚作假的行为。
2.社会保险反欺作难点的梳理
我国早在20xx年便意识到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紧迫性,并展开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反欺诈措施的摸索。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科学技术手段应用的是否正当、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如何强化等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既缺乏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现行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又无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基金分散管理模式不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监管。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为分散监管,政府、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等对社会保险基金都有监管权,导致监管重复现象发生,不利于监管有效率地进行。
3.社会保险反欺作刑法应对策略的分析
有学者提出,我国已经形成良好的反欺诈法律基础,并建议根据《刑法》中,已有的“逃避缴纳税款罪”和“保险诈骗罪”,引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从而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刑法震慑。也有学者从《刑法》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四要素着手分析,认为上述两罪名并不能涵盖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以此强调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的必要性。
三、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研究的评析与展望
自20xx年“社会保障权”入宪以来,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迅猛推进。20xx年的《社会保险法》、20xx年国务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出台,都彰显了我国政府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决心和行动。如何有效遏制欺诈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序运行,并最终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也恰是近年来社会保险反欺诈理论研究之重点。总体而言,近些年,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正如前文所分析。但同时,该领域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也恰是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研究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之处。
(一)缺乏深入细致的基础理论研究
当下国内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理论研究较多地集中,于现象的梳理,而较少深入的理论分析。相较而言,金融保险、经济学等领域对医疗保险欺诈的研究还较多地体现研究的基础性,如对博弈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的运用。而法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研究,目前来看仍处于较为表浅层面,包括对国外立法经验的介绍、国内立法必要性的分析、反欺诈刑事立法的因应等,都还不够深入。这不仅与国外学者对于福利反欺诈的法理研究相去甚远,就是与国内其他学科关于社会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研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法学学科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研究仍任重道远。其他学科的研究在识别社会保险欺诈领域可以育显著贡献,立法实践与行政执法等程序中,可以设计诸多有效制度,反欺诈实践工作可以采取很多有效措施。
(二)缺少全面系统的规范分析
社会保险反欺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虽然有一定的探讨,但如上所梳理的研究成果也显现出对于该制度规范研究之不足。如对于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承担,尤其是刑事责任承担相关构成要件的分析,目前尚没有具体展开的论证;对于民事财产的返还责任如何具体实施,等等,都缺乏系统规范性的探讨,使得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到底如何适用法律成为难题。因此,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的规范研究
(三)缺少对域外立法经验的深入挖掘与有效借鉴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很多学者都注意到对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借鉴,也初步形成了一些研究结论。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更多地停留于表浅的经验介绍,甚至在论文的标题表述上都显小出作者对于是对福利反欺诈立法非常完善的英国,还是对反欺诈执法特别健全的澳大利业的相关研究,都需要深入挖掘,系统展开。这一研究方向与具体内容仍然是我国未来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研究之重点。
概而论之,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的研究初见成效,有一些研究成果问世。但随着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不断花样出新,社会保险反欺诈理论研究也需要不断强化,加大智力、财力的投入,以保证理论研究不仅能够指导反欺诈实践,更要能够从深层次反思福利权与欺诈行为发生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中,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尚需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