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这次为您整理了伦理学思想论文范文(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人道主义伦理学整体目标是美好的,但其实现前提是人切切实实是自由的,人是不自由的,也就谈不上人类的可能性与完善,更谈不上理想的幸福与好生活。人的自由包含着很多的含义。首先,意味着人已然获得了实质的自由;其次,可能指人具诸种形式上的自由;最后,也可能意味着人类可以变得自由,具有自由的可能性(潜能)。弗洛姆正是在第三种意蕴上看待自由的,即人具有实现真正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弗洛姆要阐释发人道主义伦理学,必须先批判“人的自由”的问题。弗洛姆的前期著作《逃避自由》中提出了“自由的悖论”,即人在个体化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在成长过程自我实力不断地成长,二是日益孤独。“当一个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时,他便觉得孑然独立而面对着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这时,便产生了想要放弃其个人独立的冲动———服从。简言之,自由的悖论就是,人总是渴望自己成为更加自由的“个体”,可当人一旦成为“个体”时却又感到孤独、无能为力和无权力,而宁愿选择去“服从”,从而放弃“个体”的自由。以精神分析来看,便是一种心理的“逃避的机构”。但是,“自由的悖论”并不能证明人类“逃避自由”,事实上,在对“自由悖论”的阐释过程中,反而揭示了人类对真正自由的渴望。因为弗洛姆坚信一点,就人性而言,人类是求幸福的。正如亚氏所言,人生而求幸福。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那么,人类也必然渴望自由。在此意义上,“自由本身不是价值和目的,而是价值和目的的前提”。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人类要求的是何种自由?人类所要求的是能够实现的实质上的自由,而不是被空头许诺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弗洛姆很细致地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了“自由的悖论”,无疑都佐证了我们的论断。一是在文化渊源上,他认为伊甸园是人类具有安全感的象征,是最初的原始联系。亚当与夏娃的离开,正是人类“个体化”要求的象征,原罪“从人类的观点来看,这是人类自由的开始”。而后,人类的生活却又选择了对上帝的“服从”,表现为各种宗教崇拜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千年统治。弗洛姆指出了根源,“新获得的自由显然像一个天罚;他脱离了天堂可爱的枷锁,获得了自由,但是他却不能自由地去管理自己,去实现他的‘个人人格’”。亚当在个体化后的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离开伊甸园的人类生存,充斥着生老病死、柴米油盐、勾心斗角,他无法管理自己,甚至无法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亚当逃避的是那些无法实现的自由。二是在社会生活上,宗教改革打破中世纪严密的社会组织生活。由此,人类获得了新的自由。然而,“新的自由似乎给他们带来了两样事情:日益地感到有力量,和同时日益地感到孤独、怀疑、猜忌,以及因此感到焦虑”。人成为了个体,看起来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成为了市民社会的一员,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独立了,可资本的自我运作是残酷的,“他们常常要反抗不可抵抗的强大势力,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一场拼命的,无望的奋斗”。“资本取得了决定性的重要地位,这意味着一种超越人的力量,决定人的经济与其个人命运。资本‘已不再是仆人,而成为主人’”。[3]P34因此,宗教改革以来的人类个体自由,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没有实现的、无望的自由。人类个体所逃避的自由,毋宁说,就是不自由。换句话说,人类并不逃避自由,只是逃避个体化带来的孤独、焦虑和无助。所以,人不会逃避自由,反而深切地渴望自由。只有真正的自由才能摆脱焦虑与无助,才能成为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前提。真正的自由是能够得以实现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会使人拥有力量,以及获得可能性的感召,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与权利。弗洛姆把这种真正自由的现实性寄托于对人性的塑造上,即“生产性人格”的塑造。所以,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实现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的获得必需经由“生产性人格”塑造这条进路。
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进路:生产性人格塑造
弗洛姆剖析了社会生活中由规范伦理学导致极权问题,深刻指出了人类心理的“逃避机构”。他的本意并不说人类对自由的逃避是不可避免的的痼疾,而是想唤起人类对真正自由的热切追求,借由精神治疗的方式重塑健全的人性,培养出生产性的人格。由此,人类才能把握真正自由,实现自身的目的,冲创出可能的生活。弗洛姆强调面对自由的悖论,人类会产生无意义感。那么,要克服这种感觉的方法有二:“一个自然就是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很真诚地去表现情绪、感觉与智能……,另外就只有后退,放弃其自由”。而唯有具备“生产性人格”,才能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成为真正主动的主体,而获得自由。同时,放弃自由只可能是一种短暂的安慰,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因为服从、依赖、受虐并不能改善生活,当人类为一个“不为己”的目标殷勤奋斗的幻觉破灭之时,届时迎来的将是更深层次的内心焦虑,是“人的潜能”自我荒废的深深懊恼。因此,自我哄骗与对权威的服从,要让位于“生产性人格”。人格健全的个体,能凭借理性和爱而去工作,实现自身所蕴藉的目的与潜能。所以,生产性人格塑造是通向人类真正自由之途,也蕴藉着人类对好生活的向往。在弗洛姆的文本中,所谓的生产性人格就是“人运用他之力量的能力,是实现内在于他之潜力的能力。如果我们说,他必须运用他的力量,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是自由的,他不能依靠那些控制他力量的人”。弗洛姆相信,“生产性”才是健全的人格取向。因为人类的生存时刻面对着两种类型的悖论,一是存在的悖论,即生与死的问题;二是历史性的悖论,即人类(个体)的限制条件与潜能实现(可能性)的问题。人对存在的悖论是无望的,而历史性的悖论则能够通过历史条件的改换或通过对人格的“生产性取向”的塑造来解决。在生活中,存在的悖论不是最大的困惑,而历史悖论才是重心。人类对“自由”的逃避,事实上也是一种历史性的悖论,因为只要实现自由的条件极大的充沛,那么任何形式上的自由都将是实质的自由。然而,历史条件是相对稳定的、有限的,那么“生产性取向”的塑造对幸福的意义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生产性取向”区别于人的“逃避的机构”,它不依赖于某个权威或“原始联系”,它径直地驱动人去创造性的爱与思维,在一种生产性的工作中,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潜在能力。生产性取向的人格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具备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者具备自由的能力,意味着能独立的思考问题,能切实地选择自己的价值与目的,为自己的可能生活做出安排和筹划,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也是主动地去爱的主体,具有生产性人格的人,不是被爱的对象,不是依赖症患者,更不是一个卑琐的“现实主义者”———逢迎世俗以谋名利。因为“‘现实主义者’似乎和精神病患者全然相反,但实际上,他只是精神病的补充”。总的来说,生产性是人特有的潜能的实现,是人运用他自身力量的实现。所以,具备生产性取向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实际上,人的生产性能创造出物质财富、艺术作品和思想体系,但生产性所创造出的最重要对象是人自己”。因此,自由即意味着人自身的潜能能够得以实现。弗洛姆强调人要真正实现自己的潜能,就要明白自己真正的利益之所在,不要将自私与自爱混淆起来,人要成为他自己,必要一番“自我的追寻”。那么,人的自身利益又是什么呢?在弗洛姆看来,在人类(个体)的天赋能力(物质的力量)和境遇(手中的武器)中有其固有的潜在能力与目的,实现这种潜在的能力与目的,是人最大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自爱是人的最大责任,而将潜能荒废掉是人最大的不道德。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则“我们的道德问题是人对自己的不关心”,而自由“是根据人的存在法则去认识人的潜力,实现人的真正本质”。其中,人的良心是唤起人去热望自由的巨大动力。正是基于这种“道德判断”和对人性格的基础科学研究,弗洛姆否弃了权威主义的或者绝对主义的伦理学体系,强调普遍的人道主义伦理体系,而该体系的核心就在于认为生产性取向的人格,是个体获得自由的根本进路,使得个体能够认识人存在的意义,进而对其生活中的得失进行负责。所以,生产性人格是人类所热望的自由的基础,是自由的路径,而自由又是幸福生活的前提。由是观之,自由与幸福也是互为一体地蕴藉于“生产性人格”概念之中的。
三、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反思:自由的限度与好生活的可能性
1.医学生行为存在严重的失范,影响和干扰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比如缺乏公德、论文造假、不尊师重教或者考试作弊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医学生良好职业行为习惯以及伦理规范意识的形成、培养,继而进一步影响其今后上岗操作。
2.教学和课程设置中过于重视技术忽略了伦理教育
很多医学生在学习期间简单地认为只要熟练掌握专业操作技术即可,对于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知识不够重视,认为其可有可无,其实不然当医学生进入到实践工作岗位以后,若缺失良好职业人文素养,很容易迷失在价值困惑或者道德困惑中,影响和干扰其人生道路。
3.缺失无私奉献的意识和竞争,同时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以及单纯经济主义等现象严重。
因受利己主义的干扰以及影响,部分医学生以及医生在学习和工作中多做一点就会抱怨,遇到困难或者加班等退缩,再加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使得部分医学生和医生过于追求个人经济利益,而使得医疗服务逐渐商品化,自愿奉献的人逐渐减少,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以及经济指标,而缺失作为一名医生应有的素养以及道德。
二、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的分析
1.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医学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为医学道德,经医德现象研究,将其所表现于医德关系中各种问题矛盾和其发展规律揭示出来,医学伦理学着重从三个方面对医务人员提出了要求,即医德伦理、医德实践以及医德规范。目前就国内医患关系来看,普遍都比较紧张,医患纠纷事故频发,所以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使其成为一个技术精湛以及具有良好医德的医生应变得尤为重要。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的必然性与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和其他行业工作者相比,医疗工作自身的特殊性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要更为严格地按照职业伦理要求和规范操作
在工作中不仅要及时缓解患者疼痛,同时还应保护好患者隐,尊重其人身权利,若忽略了这些很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对此,只有医务工作者具备良好职业伦理素养和规范意识,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才可更好地担负起自身工作使命,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因医疗工作自身比较繁杂
一旦出错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严重时还会引起医疗事故,在这种形势下对医务工作者的伦理规范意识和技术水平所提要求也就更高。只有具有良好伦理规范意识以及道德操守,同时具备高水准职业道德的医务工作者才可更好担任起作为医师的责任,本着对患者负责这一态度,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操作,且甘于奉献,能够和他人进行密切配合,以此最大程度避免和降低错误、医疗事故的发生。
2.对策
基于上述医学生伦理教育所存问题和加强伦理教育必然性的分析,下面就如何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提出相关对策:
(1)改变以往陈旧教育观念,加大伦理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正确引导。
不管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均应改变其以往的陈旧教育观念,将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人文素养的学习与培养有机结合,强化医学生人文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媒体技术宣传医学伦理教育重要性,比如网络、报纸以及电视等。同时树立先进榜样和典型,正确引导学生,从而帮助其提升自我修养,使其伦理规范意识得到增强。
(2)合理且有效地应用各种教育方式和培养方法。
在教学中应避免照本宣教和教条主义,综合考虑学生自身情况和当前医学行业的需求,和临床实例有机结合,经具体实例的分析,使学生认识到伦理教育重要性。或者设定相应的医疗工作场景,要求学生来扮演病人,以此实现换位思考。构建合理且有效的课程体系,大力实施课外教育,比如讲座、心理咨询、卫生服务、知识竞赛以及社会时间等,充分利用网络实施现代化教育,加强学生人际协调交往能力、心理素质、沟通能力、应对突发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等的培养。此外,还应健全医学伦理教育方面的评价体系,综合考核与评价学生各项素养和能力。
三、小结
为了使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得到满足。为了使自己的行为活动服从自己理想,使自己获得人之为人的幸福和价值。人类需要一定的规范。婚姻关系就是直接产生于两性关系的禁例。一夫一妻制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此外,人的本身不同于动物本能的活动,人的是有意识的活动,不仅表现为能够认识、预见和调整自己的行动,表现为富有幻想和殷切的渴望。而且能使人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性教育的基本伦理观,把人类的身心两面结合在一起,强调心灵与身体之间的正确顺序。主张以真爱为中心的。当提升到心灵的层面,并服务于心灵的目的时,便神圣化、理想化、价值化、尊严化、伦理化、道德化了。因此,在强调大学生自我发展、自我需求满足的同时,有必要倡导基本的性伦理规约来规范和引导当代大学生的,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
1.1生命价值原则
不仅要有利于人类的繁衍。确保新生命的遗传素质的质量,而且要有利于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性传播疾病。一部婚姻发展史就是对的约束规范史。为此,应该尽量避免不合理的方式以及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关系,以实现优生优育的目的。同时,从预防性病的角度来看。避免导致性病传播是性道德基本原则。在现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人们交往日趋频繁,原来散布于各个地区的不同性病,也随着人群的大流动而不断地传播蔓延。性病是一组传染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而传染,其中淋病、梅毒、艾滋病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因此,为了杜绝性病的传播和蔓延,就必须遵守性道德规范。事实证明,的道德约束有利于人类的生命健康。
1.2尊重与相爱原则
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的性活动,就在于人类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而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伦理的重要原则。在现代社会,人对异性的要求不是简单地以自然方式、而是以复杂的社会方式进行的。人以恋爱的方式使人格化了,当性的快乐被爱这种精神因素所维系的时候,它就更高涨并且有动物所不具备的持久性。另外。尊重原则不仅体现在对恋爱对方上,还体现在对自己和对社会的尊重。首先要自尊。在恋爱过程中,不能为了获得一时爱情去卑躬屈膝、牺牲人格,更不能以自杀、以性等方式去搏取所谓的爱情。其次要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选择。特别是在追求对方的时候,不可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甚至不顾对方是否愿意,死缠赖打。最后要尊重他人。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其行为不能仅顾自己的感受。而要考虑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同时也包括对可能产生后代的尊重。
1.3善良无伤害原则
所谓善良无伤,主要是指男女之间的不会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会损害后代的健康,不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发展。一般来说,婚外,如通奸,尽管某人与“第三人”有某种感情,符合了“自愿”原则,却违背了“善良无伤”原则。因为他(她)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倘若未婚先孕,对自己、对孩子都是极大的伤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除非履行法律程序,经法院裁决或协议离婚,再结婚,否则,婚外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至于其他的婚外,如,则会将性病传染给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使其成为性疾病传播的无辜受害者,显然这是违反“善良无伤”原则的非法行为。
1.4责任和义务原则
性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性与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婚姻密不可分。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他不仅具有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而且也有控制和约束自己行为的意志自律,自律性就是人的自身的意志约束,表现为人为自己立法以及理性对感望的合理节制。同时,生活于现实世界的确定的人、现实的人,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道德责任和义务。人的道德责任意识,既来源于行为主体对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责任的理解和认同,又来源于外部环境的规约与定序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与评价。因此,生活于现实世界的人总会受到外部世界的规定和制约,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每一位的当事人,都有义务为自己的及其后果负责。那种两性关系上任意、轻率、放纵、无节制的行为,只能导致物欲横流、无可挽回的灾难。
1.5自觉和自愿原则
在实际中,所谓自觉是指男女双方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性,所谓自愿,则更多的是指女方自愿。因为无论是从生物属性或社会属性上看,在过程中,一般说男人处于主动和进攻的地位。是男女两性未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涉及一方影响另一方的关系,从而就会有双方主动或仅仅一方主动,双方愿意或仅仅一方愿意的区别。因此,的道德规范要求应该建立在男女双方自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中,男方不紧要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也应该顾及女方的意愿与需要。
1.6私事原则
所谓私事原则,是指性关系的私人性和隐私性准则。它是现代性伦理学的产物。私事原则包括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非公开性和自律性。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即男女双方均有选择配偶、结婚、离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两性关系的非公开性,即现代是一对男女之间最亲密的肉体与精神的结合,是两个人互相给予、互相享受的特殊领域,只可两人共有,不能与他人分享;只能在仅两个人独处的空间内进行,不能公开展示。两性关系的自律性,是说两性关系虽然具有自由性和自主性和非公开性,但并非是性本能驱使下的任意、轻率、放纵的行为,而是在自尊、自重、自负责任等道德意识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支配下对性本能的合理节制。
2大学生的基本评价
关于大学生的基本评价,笔者主要围绕本质、模式两个层次进行论述。
(1)从本质来说,大学生属于高知识人群,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博学兼容的特征以及追新求异的倾向,这决定了他们有可能接触并接受更多的新思潮、新观念,其中包括大量不合理的性思潮、性观念,因而他们的性思维比较活跃。以上列举的几种大学生性问题,虽然只发生在部分大学生身上,但是问题的严重性后果以及对他人利益、社会风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从性的存在模式看,一些青年在性方面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他们已将“恋爱——结婚——”的婚恋关系模式,变成了“恋爱————结婚”的模式。恋爱、、结婚三者常常出现分离、即恋爱、之后的结果并不必然是结婚,恋爱目的出现了多元化,恋爱变成了满足多层面需要的手段,如满足物质需要、精神需要、感情需要、需要等。因此,只凭热情和感情而缺乏理智和理性的恋爱,走向无奈和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虽然当今社会对婚前宽容了很多,但是大样本的调查表明,至少在目前的中国青年中,并未出现对无所谓的趋向。绝大多数大学生仍渴望包括在内的美好爱情,但是是要讲究条件和规范的,大部分青年大学生对婚前仍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实际行为中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一、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丰富内涵
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儒家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个统一的生命系统,既表现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实践理性,又体现了保护自然的道德精神。儒家认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爱惜其他事物的生命,也是爱惜人自身的生命,人要博爱生灵,兼利宇宙万物。
(一)“仁民爱物”的惜生重生观
孔子奉着惜生、重生的原则,主张用生态从善的道德情怀来对待自然界,对自然界及自然界的万物施以爱心。提倡天道生生,仁爱万物,将义、礼、仁等伦理道德范畴推广至自然界。《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之言说:“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蛟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何则?君子讳伤其类也。夫鸟兽之于不义尚知辟之,而况乎丘哉!”这表明孔子懂得维持生态平衡的道理,包含有对于兽类、鸟类、鱼类不可过量捕杀、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含义。人对万物应持一种同情的善待态度,否则就是不入道,所谓“启蛰不杀则顺人道,方长不折则恕仁也。”。这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惜生与爱人悯人同为儒家思想题中应有之义。孔子的“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就典型地表现了这一观点,指人类对搏杀生物要有限度、有节制;捕鱼用钓鱼竿而不要用大绳网,不用箭射杀巢宿的鸟,以免破坏生态平衡和资源的再生,造成资源枯竭。在孔子看来,保护动物,既是仁爱精神的体现,也是热爱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自己的手段。这种生态平衡观体现了孔子反对无节制的获取自然资源和毁灭生物物种的思想,也体现了孔子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弃恶向善的价值取向。孔子将对待动植物的态度与对待人等同并列起来,反映的不只是人对人的伦理道德,而是对待动植物和大自然的博爱之伦理。孔子把对待动物的态度看作是道德问题,初步实现了由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拓展,这是其伟大高明之处。
孟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热爱生命的“仁爱”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并初步回答了生态道德与人际道德的关系问题。他说:“君子之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他认为君子之爱包括对亲人的爱,对百姓的爱和对自然物的爱三部分,这三种爱是“仁政”的重要内容。亲亲必须仁民,只有仁爱百姓,让百姓安居乐业,亲人的幸福才有保障。与此同时,仁民又必须爱物,只有珍爱保护自然万物,百姓的安居乐业才有物质保障。这是一种真正地推己及人,由人及物的道德,他把仁民与爱物相提并论。可以看出,孟子认为爱已爱人是不够的,还应进一步把这一爱心扩展到自然万物,这才是真正的“爱”和“仁”。在他看来,道德系统由生态道德和人际道德两部分构成,人际道德高于生态道德,“仁民”是“爱物”的前提,通过“仁民而爱物”这一途径可以实现生态道德和人际道德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和谐。
荀子更是把对生态的保护视为实行“王道”的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崇高、最神圣的价值选择。他认为,为了使自然界给人类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必须对天地万物施以仁家的精神,按照自然万物生长发育的需要,建立一个依时采伐林木和猎取生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荀子甚至还提出要设专职官员负责生态保护,规定“虞师”之职责为“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为了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保证国家能够持续健康发展,“虞师”专司法令制定、颁布及实施监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实行“以时禁发”,取予有度。从税收等经济政策层面鼓励老百姓尊重自然规律。爱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因此,荀子指出:“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冬藏四者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一自然保护纲领劝导统治者只有按照自然生态的演化规律,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使用,爱物节用,使万物各得其宜,才能有足够的食、用、材等生产生活资料来养活百姓,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天人合一”的生态平衡观
“天人合一”,是指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事相通、相类或统一。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并存、协调发展,体现着和谐自然的生态伦理观,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精髓。儒家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把人类社会放在整个大生态环境中加以考虑,强调人与自然环境息息相通,和谐一体,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孔子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天人合一”,但他的思想中却包含了这一命题。他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孔子肯定了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后世儒家进一步发展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庸》说:“万物并齐而不相害,道并齐而不相悖。”孟子说:“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
神,上下与天地同流。”说:“阴阳合而万物得。”这些论述,都把人与自然的发展变化视为相互联系、和谐平衡的运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不是把天、地、人孤立起来考虑,而是把三者放在一个大系统中作整体的把握,强调天人的协调、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
儒家主张“天人合一”而不是“天人不分”。儒家认为“天”是具有独立不倚的运行规律的自然界。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这个“天”就是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自然界自有其运行的规律,不受人类主观意志的支配,正如荀子所说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因此,人类在为自身
的生存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过程中必须把这种改造和利用限定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与遵循上,即“制天命”须以“应天时”为前提。否则,就会破坏和危及人类的生存基础。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天命观,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适时而动”的生态伦理原则。“时”构成了孟子“不违农时”、“食之以时”的生态伦理原则。孟子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到了这一规律的重要性,正如他所引用的谚语“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滋基,不如待时。”孟子认为,手段和工具固然重要,但条件和环境却是不可超越的。因为,人的活动会影响到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发展,在自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但是人的活动不能够代替自然界自身的规律,这就内在地将生态学问题与伦理学问题联系在一起。孟子对待自然也是主张爱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例如,孟子与梁惠王论政时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署不入垮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撼也。王道之始也。”孟子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要掌握好度,按时收割庄稼,粮食就会丰产丰收;用合适的方法捕鱼,就可以取之不尽;按计划砍伐树木,木材就可以源源不断得到,并把保护生物资源以满足人们需要作为推行王道和仁政的基本措施,因为生物资源富足、人们生活稳定是仁政的基本要求和统一天下的基本条件。孟子的这种生态伦理观念,提倡树立永葆自然资源造福于民的生态责任意识,对于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荀子则从天道自然的角度理解自然,倡导尊重和保护自然。他否认“天”是有意志的神,认为“天”就是客观现实的自然界唯一存在的物质世界,是日月星辰、阴阳风雨,是水火草木、鸟兽鱼虫,它们在自然界生态系统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人的职责是利用天地提供的东西来创造自己的文化。荀子认为天人关系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存的,建立了一个以“时”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体系,描绘了一幅农业社会中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的蓝图。这种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的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生态保护思想,已超越了孟子。
(三)“尽物之性”的资源利用观
遵循自然规律,节约自然资源,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主流和内核。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自然资源在中国古代就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据载,大禹曾具有良好的生态保护意识:“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儒家主张人应节制欲望,以便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儒家自孔子起就坚决反对滥用资源,明确提出“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所载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以及曾子所说的“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都表达了取物有节,节制利用资源的思想。孟子对这一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要求统治者节制物欲,合理利用资源,注意发展生产。他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湾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孟子认识到其他物类对人类的重要性,所以提倡“仁民爱物”。他认识到,只有重物节物才能使万物各按其规律正常地生生息息,人类才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生活资源。
儒家还认为,合理利用资源须从“尽性”开始。所谓“尽性”就是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本性。《中庸》说:“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从这里可以看出,儒家虽强调“人道”,但却没切断人与自然的关系:它高扬人的价值,但又不否定自然物的价值。“尽人之性”就是“成己”,“尽物之性”就是“成物”。“成己”,就是要完成自己的品德修养,“成物”就是使物得以实现其价值。儒家认为,“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其为物不贰”,即每一种生物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一种生物消失了,就永远无法再现。主张人应节制欲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那么,人们应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实现“成己”、“成物”,“尽物之性”呢?儒家认为,为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特定时期,即动植物的繁衍、幼体成长时期不要过分的砍伐、捕猎。儒家学说并不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反对杀生,而是认为应根据时令的不同来区别对待,不要对自然界过分索取。认为合理利用和养护生物资源,才能使其繁殖兴旺,否则各种生物资源就会在人们的违时获取和过度利用中耗尽。
二、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对构建“两型”社会的主要启示
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伦理学基础。
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突破了固有的家庭与社会伦理范畴,进一步拓展到生态自然,完成了“亲亲、仁民、爱物”伦理思想的发展轨迹。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认为,人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应尊重自然秩序和生命。但在实际生活中,人类对环境的破坏速度超出了人类自己的预料,同时也正在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自食恶果。江河洪水泛滥,资源枯竭。宇宙射线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所有这些都警示人类:自然不是可以随意盘剥的对象,而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生命共同体。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警示并没有给予高度重视。越来越无所顾忌地大肆攫取和挥霍自然资源,造成了生物资源、水、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急剧减少,如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已减少了四分之一,生物物种减少了两万余种。人类目前的主要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的已探明的储量只能再开采50年(以上数据来自世界观察研究报告)。资源的急剧减少验证了儒家资源节约思想地正确性。只有珍惜和节约资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才能维持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目的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实现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它要求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首先,我们应该遵循生态规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人类对自然的改变必须限定在自然界能够承受的范围,限定在遵循生态规律并与自然保持和谐的前提下。否则,就会动摇人类的生存基础,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重视并遵循生态规律,走与自然持久和谐的发展之路。我们只有尊重自然及其规律、利用自然及其规律、按自然及其规律办事才是最终的和必然的选择。
其次,我们应该节约使用生态资源。自然万物都有自己独立的、特殊的存在形式和生长发展规律,它们既作为独立群体拥有自己的平衡系统,又作为整个生物链中的一分子,维护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正是依循天地“生生”这一最高的自然和伦理法则,深受“顺天无为”和“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的影响,尊重和爱护天地间的一切生命,指导人类自觉肩负起保护动物、植物和天地万物健全的生存与发展的责任,履行人类维护整个生存体系内在平衡的崇高义务,从而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观念基础。它还提倡人类在利用资源时“取之有时”、“取之有度”,禁止在野生动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长旺盛期狩猎或采伐,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和社会自身可持续性。儒家生态伦理中人尽其材、物尽其用的实践准则,要求人们力主节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适度消费的思想给后人留下一个重要警示:资源是有限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持续性发展”是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中已有之义,它要求人类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保护自然资源,珍惜和节约资源,依靠科技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才是维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三,我们应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当前,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二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四是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促进生态修复。自然界是活的有机整体,人类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生物之间通过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补偿、相互协调,才能共同生存和发展。因此,人类必须将人伦道德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深刻反省以往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重新认识自我,重新认识自然,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确立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大生命观,有意识地维护生物的多样性,拯救我们共同的未来。毕业论文由毕业论文网搜集整理于期刊及共享论文网络。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
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运用人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价值”、“应当”来确定改造对象的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适应于“应然”的过程。
就“应然”而言,“适然”这座桥梁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应然”、“应当”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别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因为,“应然”、“应当”在尚未作用于对象之前,处于与作用对象相分离的状态,即“应然”与“实然”是分离的。然而“应然”、“应当”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实然”相结合。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实然”却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应然”、“应当”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等等。例如,“应该诚实”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的应然、应当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适宜的,一个人对自己的同志要讲诚实,但如果对敌人诚实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位医生可以将详细病情告知患感冒者,却不能无条件地将病情如实地告知患不治之症者。其二,“应然”、“应当”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应当”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应当”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应当”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本性、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应当”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同、所自觉地奉行。
应该指出的是,“适然”这座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实然”与“应然”虽然分别属于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作为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实然”就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行为活动,以及由此而建构和展开的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由于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这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人们产生了相应的要求,建立了用来约束自
己行为的规范,也即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树立了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所有这些都是“应然”的内容。正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这种统一关系,从而使得“适然”能够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承担起由此达彼的“桥梁”的职责。
二
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p14-15)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更是如此。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人类自身的目的。理论伦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或者规律,就是“应然”,就是道德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在伦理学中,理论探究的目的,就是精心论证一种完全充分而又合理可靠的善和最善概念。”[3]而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伦理学所要探究的,一般地说,则是应用这种规律或者道德价值的“艺术”,是使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应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的主题,就是要把握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也就是要把握“适然”。
传统伦理学注意到了应用伦理学问题,探究过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然而,这种探究是在个人绝对服从于整体和文化****主义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其中有着不少合理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它是片面的,难以施行的。它所强调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目的在于使个人适应“天理”,养成“德性”。而养成“德性”的过程又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排斥物质利益的过程,即所谓“养心莫善于寡欲”的闭门造车。在此,“适然”是人对绝对性道德的无条件的适应,是人世间对道德宗教式的净化,而不是对道德和现实世界的双向互动的结果,不是人对道德价值的再创造;道德的操作最终被归结为先验的“良心”的动作。而“良心”的动作则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主观的、随意的。所谓“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至于有“良心”的人到底爱谁、恨谁,爱和恨的程度如何,都是由己而定的,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矫正的机制。虽然西方伦理思想家曾经企图用“公正旁观者”来克服“良心”作用的随意性,但很难使“博爱”落到实处,其“爱”在实质上只是等级之爱,如亚时里士多德对妇女的态度和对奴隶制的辩护就是如此。
“适然”这种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绝非局限于传统伦理学所注重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良心作用的范围。它包括以下四大操作系统:
“适然”的第一大操作系统是转化系统。转化系统的职能是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价值观念转换为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贴近人们生活的道德选择。这一系统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谁则。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关注应用的焦点当然要从高层次的理论原则转向能够产生具体效果的较低层次的原则。”[4](p19)这种较低层次的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们是在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中确立起来的,它切合人们的生活实际,易为人们所理解,且歧义和争议较少,并易于具体操作。其二是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道德制度是有组织的社会道德活动形式,是使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生活制度,是实现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价值的具体硬性运作的方式。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存在,会使一定社会的成员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达成道德共识,从而有助于抑制、消除个体在道德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三是一般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简单直接的道德操作规程。这种转化是对以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认识为前提的,是以处理现实和具体问题在方法上简明性为取向的。这种转化既是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规范的简化,又是对道德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切入点的选择。
“适然”的第二大操作系统是接受系统。如果说“适然”的转化系统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客观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其接受系统则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主观的人。接受并非强加,也非外在强力干预和外部强制机制所能真正地达到的。接受是主动与被动、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接受系统既包括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社会道德教育以及扬善贬恶的社会道德评价和道德氛围,又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依赖于对道德有用性的证明,要使人们坚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5];依赖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了解;依赖于对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生活现状的把握;依赖于对个人道德需要的启动和激发。
“适然”的第三大操作系统是决策系统。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实际的社会生活却会趋时而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使道德决策有了必要。道德决策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标,在占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条件,借助一定方法,确定各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满意的方案以付诸实施的活动。道德决策系统包括发现和提出道德问题、确定道德目标、拟定道德方案、选择和实施其中满意的方案等环节。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迫使我们必须作出选择,于是道德决策便“是我们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些决定的基础是我们的价值,特别是我们的道德价值”[6]。更明确地说,道德决策就是对道德价值的选择。由于道德价值存在着性质优劣、层次高低之分,因而道德决策的总原则是:善恶之中择善,两善之中择大善,两恶之中择小恶。
“适然”的第四大操作系统是评估系统。评估系统有两种评估方式:其一是个人评估;其二是社会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就“应然”的评估而言,主要是评估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合乎现实生活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否充分发挥了它们的效用。就“实然”的评估而言,则是对世俗生活的质和量的评估,以便了解实际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应然”和“实然”的基本情况,矫正以及优化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实践。
三
“适然”是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这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走向实践、付诸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们对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视,自伦理学产生就已开始。柏拉图对其“理想国”中三个等级的不同德性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运作如何做到“中道”的阐发,孔子所提出的“仁之方”即“忠恕之道”,可以说,都是关涉应用伦理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出来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提升。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像其他科学或理论一样,其最终目的是实际应用,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是由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而必然要求知行合一的本性所决定的。
虽然伦理学本身包含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问题,人们也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应用,但作为理论性活动的应用伦理研究却长时期未被系统深入地进行过。应用伦理学被
提到议事日程并为人们所重
视,是20世纪上半叶才有的事情。
应用伦理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在以后得到蓬勃发展,其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初摩尔开创的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元伦理学认为,社会道德问题是由道德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他强调对道德语言进行语义分析,以达到对道德要领的准确把握,据此他将伦理学研究视为探究伦理学的纯粹形式的事业,从而使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脱离了人们的道德实践。但是,现实社会生活却离不开伦理学的应用,离不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指导。其次,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应用伦理研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诸多重大的现实课题。例如,机器工业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核武器及其他尖端武器的生产,使人类的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随时都有被毁灭的潜在危险;生物工程、克隆技术一旦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使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处于严密监视之中,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了人们的普遍恐慌,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也是关于人类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存在也使应用伦理研究变得异常紧迫。当今世界中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处于一个市场、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的状态,而各个民族国家都要竭力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文化的冲突接连不断;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功利主义、经济主义、物质第一主义抬头并逐渐地占据支配的地位;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用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使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协调人们的行动。以上这些条件都使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为必要并有了可能。
那么,如何开展应用伦理研究呢?有两种探究的思路可供选择。这两种思路可以称为“伦理学的应用”思路和“应用伦理学”的思路。
“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梯利所说的“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2](p15)以及传统伦理学所持的都是这一思路。
这种思路的第一个特点是,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的建立、道德原则规范的确定,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理想化。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建立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之上,人们就是依据其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来建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归结为只是人们价值追求的表现,这就必然不断将其拔高,最终走向道德理想主义。
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这种思路的第二个特点是,在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现实生活不是道德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由此,其逻辑的思路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而是外生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生活不是主动的,不会对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被动的,只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的作用的客体;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人们不是出于对利益、幸福的追求,而是源于道德自身,是道德的自我实现,这就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外化。在此,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是统一的,但只是统一于道德,而毋需也不应当有利益、权利方面的考虑。正因为如此,道德理论和原则就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可能对现实生活提出无法满足的要求,致使现实生活伦理化(如政治伦理化、经济伦理化等),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疏远、隔离乃至有害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第三特点是,其应用模式是一种工程模式。正如詹宁斯所说:“在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就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它把伦理学中的应用看成是工程中的应用和应用科学中的应用。”[4](p260)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的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
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的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作认真而深入地考虑。
“应用伦理学”的思路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不同,它是一种从理论到中介再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应然——适然——实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思路。在这里,“适然”已经不是前面所讲的世俗已经存在的“实有”,而是被“应然”提升了的存在,是“应然”的现实化进程的逻辑环节。在这种思路中,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即“应然”)既是由现实生活内生的,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所规定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和人们主观臆想的东西,而是有其客观的现实依据的,并要不断地受到现实生活的检验和矫正。这是其一。
“应用伦理学”的思想不同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的第二个方面是,它侧重于对理论与应用、“应然”与“适然”之间的中介的揭示和探讨,并将“适然”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使命。在这里,应用伦理学如同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所不同的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提示道德,论证道德,训以道德的“必然之理”;而应用伦理学则研究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规律,它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和普遍原则规范的简单延伸和机械套用。它既不等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部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发现不同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和具体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则是部门伦理学的一个任务。而应用伦理学主要要探讨的是:“应然”与“实然”沟通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结构及其运行模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达成共识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操作原则、操作方法、操作方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矫正机制及其优化方式,等等。
显然,我们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序健康的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这也是当代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极为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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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化时代;中美高校;网络伦理教育;比较
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omNIC)了《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85亿,其中青少年网民约占三分之一强。[1]这些数据表明,在我国,一个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但是,信息化时代的互联网在为广大学生的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的同时,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有害信息借机传播,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解决青少年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教育部强调,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法制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在高校,对青年学生进行网络伦理教育,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而我国尚处于研究探讨的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使我国高校网络伦理教育水平快步赶上,以解决大学生中越来越多的网络伦理问题。
一、美国高校网络伦理教育现状
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地,美国的互联网技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网络伦理教育方面也率先做出了很多有益探索,呈现起步早、深广度高、形式多样等特点。
在教育研究方面,网络伦理早已成为美国高校的一门课程,许多大学都开设专门的信息伦理、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课程。早在1976年,美国应用伦理学家W迈纳(WalterManer)就提出,计算机伦理学应当作为哲学的一个独立学科而存在。他1978年出版了《AStarterKit forTeachingComputerEthics》(《创使者教授计算机伦理的资料》)一书,为计算机伦理学在西方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此后,计算机伦理教育在诸多高校发展起来。1979年拜纳姆(TerrellWard Bynum)在南康涅狄格州立大学开设计算机伦理课程,1985年约翰逊(Deborah GJohnson)开设计算机伦理课程以及罗彻斯特大学(RochesterUniversity)1996年开始开设的“计算机伦理学”等。其中1985年约翰逊与斯纳伯(John Snapper)合著的《计算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一书对计算机伦理学进行了详细阐述,是公认的计算机伦理学标准教材。[2]
在教育内容方面,从爱荷华州州立大学(Iowa State University)、南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m Califomia)、韦斯利大学(WesleyCollege)、帕切斯学院(Purchase College)等大学的网络伦理教育情况看,美国高校的计算机伦理规范包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前言。非正式地陈述了所有的用户都要为计算机资源的合理使用负责,并对该校计算机理规范中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第二部分:制定计算机伦理规范的目的。第三部分:计算机用户和系统管理员的责任。第四部分:对计算机资源的滥用的行为,列举出一些被禁止的不道德行为。第五部分:对违反计算机伦理规范的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第六部分:高校制定的计算机伦理规范要与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联邦和州制定的法律配合使用[3]。杜克大学(DukeUniversity)是美国最早开设网络伦理教育的高校之一,该校1996年正式开设了“伦理学与国际互联网络”课程。[4]授课的重点内容有:国际互联网或“网络”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和机构;商业的在线服务;在“虚拟的”全球文化或电子计算机影响下的文化中个人的作用;以及电子信息传播的社会意义等。
在教育形式方面,美国高校的网络伦理教育往往以地区大学为中心,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网络伦理教育。马里兰州大学设置了一个名为“网络伦理(nethics)”的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对学校和社区进行伦理和法律教育,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学生,还包括各系教员、管理和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非盈利组织的成员及社区居民等,教学则通过卫星直播视频会议、学校专门培训项目和嘉宾讲座等各种方式来开展。马里兰州大学还每年召开学术会议讨论网络伦理问题,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伦理的社区教育模式。[5] 此外,以图书馆为资源中心开展网络伦理教育,也是美国开展类似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如美国詹金法律图书馆是全美第一所专门的法律图书馆,它面向大众开设了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的网络伦理课程。詹金图书馆为参加网络伦理课程的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网络伦理资源,还引导学生评价网上的法律网站,讨论它们是否符合伦理规则。
二、我国高校网络伦理教育现状
与美国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相比,我国关于高校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研究的起步较晚,但近几年也取得了一系列理论成果。最早涉及网络伦理或网络道德领域的著作是严耕、陆俊和孙伟平著的《网络伦理》,之后有吕耀怀的《信息伦理学》、李伦的《鼠标下的德性》等。网上也有一些专门的网络伦理网站,如赛博风(赛博风中华网络伦理学http: //Chi-、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网站(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http: //Cae等,利用网络传播的及时性、交互性,收集或传播网络伦理的最新研究成果。近年来,专门开展网络伦理教育的研究也逐渐见于各种学术刊物。如河南大学教育学博士刘济良在《论网络时代与道德教育》中认为:道德教育要适应网络发展,就必须着手构建网络伦理道德,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提高信息过滤技术,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发展环境。[6]颜峰、徐建军在《我们对加强网络伦理教育的认识和做法》中谈到: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应增加“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进行这一教育,要注意方式的自然、内容的继承性、发展性和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性。[7]另外,我国还有一部分德育实践涉及到了网络伦理教育,这部分实践即在中央倡导下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活动。活动建设了一批网站如清华大学建设了旨在宣传邓小平理论的红色网站;北京大学创办的北大在线和北大新青年网站等等。
在教育内容方面,我国的网络伦理教育内容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统一管理模式。目前在高校有200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此要求高校学生要“文明使用互联网”。我国对大中小学都普遍贯彻的主要内容是《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于虚拟时空。2001年,华中科技大学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编写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一书,并开设了相应的本科生课程[8]。同年初,北方交通大学编写了名为《网络道德》的教科书,作为该校思想品德课配套的参考教材[9]。2005年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一直开辟有人文选修课程《网络文化与网络道德》,其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网络与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网络文化的基本形态和发展趋势;网络道德的内涵与特征;网络伦理的若干问题;青年大学生在倡导网络文明中的义务与责任。
在教育途径方面,主要是在有关校园文化活动中开展网络伦理主题教育。如2000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四所著名高校的学生会向全国大学生发出了“大学生做文明网民”的倡议。与此同时,全国1000所高校发放和张帖5000套网络文明工程宣传海报,号召大学生文明上网。又如2001年,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大学、山西财经学院等学校在山西展开了网络文明工程宣传和签名活动。2001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联合召开网上大会,向社会正式《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大会除北京的中心会场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会场,各地万余名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参加了大会。此外,通过实施“网络文明工程绿色网络示范学校”活动,建设了100所绿色网络示范学校。
三、中美高校网络伦理教育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网络伦理教育问题的研究,中美两国都得高度重视,并且都是建立在高速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之上,几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步。中美学者都研究了网络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网络社会的伦理规范问题;出版了系列著作,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建立了相关的专业机构或网站;有些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具体说来,从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看,都强调要认识与计算机等有关的伦理问题,树立网络道德意识,要负责任地使用网络,要做文明网民。从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看,都重视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培养,都包含要求学生安全负责任地使用网络、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预防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伦理教育。从网络伦理教育的途径看,都把网络伦理教育内容放到信息技术类课程教育中,但是对高校以外的基础教育都还没有专门开出的网络伦理类的课程。
但是,中美高校网络伦理教育也存在不少差异。首先,在教育理论研究上,美国的研究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来说,都比我国更胜一筹:从研究深度上比国内深入,美国计算机发展的水平比国内高得多,这就为增强理论研究的深度创造了十分必要和有利的条件;从研究广度上也比国内更广,美国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计算机协会来制定相关的网络伦理规范和制度,在这方面显得比国内更为重视。其次,在教育实践中,美国把网络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来开设课程,我们国内则只是在伦理学课程中涉及到相关的一些理论的讲解或讨论,并没有明显地把它列为一门课程来研究,主要是在德育实践中有所涉及。网络伦理教育的基本内容、实践途径究竟是什么,尚缺乏统一的规范。美国还设立网络伦理的社区教育模式,这在国内来说更是比较落后的一个项目。最后,美国网络伦理教育研究的参与者比国内多,主要有政治家、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宗教界人士,尤其重要的是一些计算机技术专业人员也积极地参与此领域的研究。而国内基本上只是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此领域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从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的特征来看,我国网络伦理教育还存在着模式较为单一、重视程度不高、网络教育队伍的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这表明我国网络伦理教育的工作大都仍停留在理论探索的阶段,很多专家和学者虽已意识到这一研究的重要性,但将其作为新兴学科加以系统理论阐述的非常少。理论上的空白源自实践上的不足,我国真正开展的网络伦理教育实践也不多。“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活动虽有一些实践,但当中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而且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占主要部分的情况下,内容也不够完整,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伦理教育。
四、对我国高校网络伦理教育的建议
1、重视高校的网络伦理教育,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网络伦理意识
美国高校重视网络伦理教育给我们的启示是:对大学生进行网络伦理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道德意识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大学生的网络伦理意识必然与大学的整体德育相结合、相协调。要把网络伦理教育纳入高校德育系统,作为高校德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像培养大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意识一样,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网络伦理意识,实现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道德人格的和谐统一和健康发展。
2、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网络伦理规范
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是网络伦理教育的基础。网络道德规范的建立和发展,必须立足于现实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然而,网络世界虽然植根于现实的世界,但是又与现实的世界有很大的区别。网络伦理规范必须针对网络世界的特性而定,而且根据网民特点而定。美国针对高校以外的不同层次网民的制定有不同的网络伦理规范,更易实施。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目前的网络伦理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宏观而统一,如“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教育对象包括了社会青年和在校学生,很多必须的网络伦理规范就没有体现,诸如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以及预防网络犯罪等。
3、提高教师的网络伦理素质
网络伦理素质指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交往过程中具有敏锐的网络伦理意识、较强的行为选择能力和良好的计算机伦理道德。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给教育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作为担任“传道、授业、解惑”重任的高校教师,在网络信息海洋中,要充当导航员的作用,不仅要教会学生使用网络的“冲浪”技术,更需要教会学生“冲浪”的规则。因而要求教育者不仅精通网络使用技术,更需要树立网络伦理意识,提高网络道德素质。
4、加强网络伦理课程的建设
课程是实施教育的主要渠道,网络社会的伦理教育,应该借鉴现实生活的伦理教育思维。在现实世界中,我国极其重视高校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并设置有思想道德教育课程,却没有单独开设网络伦理教育的课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把网络伦理教育的内容分阶段地融进各级信息技术类课程中,这种做法必须强调信息技术类任课教师信息伦理素质的提高,加强信息伦理教育修养。否则,信息技术类课程就会完全变成技术课程,信息伦理就会被淡化甚至被忽略。
5、加强网络法治教育
从有关部门公开报道的资料看,我国网络犯罪逐年上升,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网络侵犯信息安全,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利用网络实施盗窃和诈骗等犯罪,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等,而犯罪主体多为十六七岁的青少年甚至是掌握着高超的信息技术的高校大学生。因此,一方面,立法部门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必须加强网络法治教育,使高校大学生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成为合法公民,在网络社会中也成为合法公民。
注释:
[1]
[2]李伦。鼠标下的德性[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42.
[3]史俊梅。略论美国高校计算机伦理规范及对中国高校的启示[J].甘肃农业,2005(11).
[4]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杜,2004.
[5]李卫东。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冲突琐议[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1(1): 81-88.
[6]刘济良。论网络时代与道德教育[J].河南社会科学,2000(6): 32-35.
[7]颜峰,徐建军。我们对加强网络伦理教育的认识和做法[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5): 50-52.
[8]殷正坤。计算机伦理与法律[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
[9]黄寰。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2]吕耀怀。信息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3]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杜,2004.
主题词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学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human)、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global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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