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1 素质结构要求
(1)思想道德素质。
具有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觉悟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领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懂法守法,法制意识强;具有个人诚信和团体意识;热爱环境保护事业,注重职业道德修养。
(2)文化素质。
了解中华文明和外国历史文化,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文学艺术欣赏能力,具有现代意识和传统美德。
(3)专业素质。
掌握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思维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多学科综合分析的能力,具备求实的专业精神、创新意识、严谨的科学素养和精益求精的专业态度。
(4)身心素质。
具有自我锻炼的意识,不畏艰难的气魄,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1.2 能力结构要求
(1)获取知识的能力。
具有很强的自学能力,较好的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较强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2)应用知识能力。
具有较强的综合应用专业知识识别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专业领域内综合实验能力。
(3)创新能力。
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创新实验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和科技研究能力。
1.3 知识结构要求
(1)工具性知识。
熟练掌握外语、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应用、文献检索、方法论、科技方法、科技写作等方面的知识。
(2)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具有基本的文学、历史学、哲学、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政治学、艺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3)自然科学知识。
具有较扎实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经济管理知识。
具有基础的管理学、经济学知识。论文联盟
(5)工程技术科学。
了解工程测量、投影理论及制图基础、电工与电子学相关的工程技术科学知识。
(6)专业知识。
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方向知识,包括环境学、环境自然科学、环境技术科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设备基础、环境工程原理、环境微生物功能和应用、环境监测原理和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2 教学内容和知识体系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的科学,包括如何度量、保护和提升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度,实现科学发展。根据高等院校理工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环境科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体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设计适当的知识体系为载体来进行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强化知识结构的设计与建设,使每一个知识模块构成一个适当的训练系统,合理区分专业共性知识要求和特色培养要求,满足“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环境工程专业知识体系由以下6个知识领域组成,见表1。
其中第1~5为通识课程和基本理论知识,第6为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核心知识。专业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核心知识,专业基础知识由环境学、环境生态学、环境化学、环境工程设备基础、环境工程原理、环境微生物功能和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知识领域组成。
专业核心知识主要针对环境监测、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工程施工与经济等8个方向,以8个课群为中心组成不同专业方向的核心专业知识。
3 实践教学内容及体系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践教学内容包括课程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和培养创新能力、实际能力的重要保证。环境科学专业实验/实习教学体系构建依据以下几项原则:科学性,即体现科学严谨的作风;先进性,即紧跟学科前沿,要有超前的意识;实用性,即实验/实习教学必须满足社会对环保人才的需求;完整性,实验/实习教学应包括基本技能、素质训练和创新培养等内容,基本技能训练必须过程完整、内容完整,即包括单个实验、集成实验和社会实践等;开放性,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参与不同的课程实验或相关科研实践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自主思考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能力。
(1)课程实验。
课程实验和课堂理论教学相辅相成。课程实验可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与教师面对面直接交流,有助于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培养创新能力,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效果。在实验教学中,一方面向学生传授实验基础理论知识,包括仪器仪表的原理、测量方法、操作规范、数据分析等;另一方面训练学生的基本实验技能,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实验设计、故障排除等。
根据性质将实验分为观察性实验、验证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性实验。
公共基础系列实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计算机基本操作等。
专业实验:环境化学实验、环境监测实验、环境微生物实验、环境生物实验、环境工程实验/环境污染控制原理实验、环境分析化学实验等。
(2)实践性教学环节。
环境科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监测实习、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环境规划课程设计、环境工程课程设计等。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一个科研、教学与实践结合最为密切的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可以从科研任务或者社会实践中选择规模适当、相对独立的题目,与特定的科研小组、社会部门、企业单位等密切结合。优秀的本科生可以在大学三年级或更早阶段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中,以获得更多的实践机会。此外,也鼓励有能力、有精力、有余力的学生积极参与专业相关的各类科技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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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创业竞赛活动。
毕业实习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进入工矿企事业单位环保岗位,时间为8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在18周内完成。
4 建立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
雪后的珞珈山,显得分外妖娆,在山下的居民楼中,我们见到了仰慕已久的韩老先生。先生虽已届98岁高龄,但仍精神矍铄,对于我们的到来,先生脸上洋溢着悦然之情,先后与我们三次握手。在得知我们的来意后,先生感慨万千,自豪地向我们介绍起武汉大学法律系重建以来所取得的成就,我们知道,这其中凝结着先生毕生的心血。而在谈到那段苦难的岁月时,先生仍付之爽朗的笑,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先生那乐观的态度和超脱的情怀!
习法之路
“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但我无愧于我的速择”,如今已是一代法学大家的韩德培如此评价当年自己的选择。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原来并没有学习法律,为什么到了南京中央大学以后改学法律呢?
韩德培(以下简称“韩”):我本来不是学习法律的,但是听了法律系主任的讲课后改变了,他课讲得非常好,不仅法律系的学生听,连外系的学生也去听他的课。我听了他的课以后,觉得学习法律很有道理,因此改学法律。这个教授对我的影响非常大,他的名字叫谢冠生。当时他既在政府里任职,同时又是法律系的系主任。他先在司法院担任秘书长,后来担任部长,还曾留学法国,课讲得的确好,受他的影响,我选择了法律系。
记:好像您以前是在史政系?
韩:是的。先在历史系后在政治系,然后改学法律。
记:中国因此少了一名历史学家而多了一名杰出的法学家(笑)。1940年,您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仅仅过了两年,您就获得了国际私法的硕士学位。作为一个外国人,您当时如何做到这一点的?
韩:我考取的是中英庚款留学生,当时非常不容易,只有一个名额。本来是到剑桥大学学习,可是英国发生战争,就去不成了。在国内待了一年,后来他们决定让我到加拿大去,所以就到加拿大的多伦多大学去学习,多伦多大学是加拿大最大的一所大学。我去那里学了两年,第一年学普通法,包括契约法、财产法等,根据普通法系来学。第二年学国际私法,写论文,我写了一篇论文,导师看了以后很满意,当时很顺利地通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是当时多伦多大学法学范围内最高的学位。
记:那您毕业论文的题目是什么?
韩:题目是《国际私法上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对于这篇论文,导师很满意,没有改一个字就顺利通过了。
记:1942年,您获得这个学位以后,又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去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当时是怎么想到继续去美国的呢?
韩:这倒不是预先规划的,因为我们到国外去只能待三年,两年获得硕士学位后还余下一年,于是就转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学习研究,一般来说,到国外去大家都是为了读到一个学位,而我只余下一年时间,再读学位的话时间也不够,同时我觉得再读学位也没有必要。到了哈佛大学法学院后,第一感觉就是,法学院的图书真是丰富!于是,我决心在那里做研究。作为特殊研究生,不读学位,只做研究,接下来,我可以用日文、德文,法文看书,于是我整天泡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里,看了很多很多的书。一年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我不能回来,于是继续留下做研究。这样,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共待了三年时间,在此期间,我做了大量的笔记,主要涉及三个学科: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我也去听过这方面的教授讲课,这对我帮助很大。可以说,在哈佛大学三年,我在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太平洋战争一结束,我就回来了,当然,大量的笔记都随身带回来了。
落户珞珈山
韩德培和发展经济学的创始人、经济系教授张培刚及世界史学家、历史系教授吴于廑,被哈佛的中国同学戏称武汉大学周鲠生校长邀请的“哈佛三剑客”。
记:1945年,您到武汉大学任教,能给我们说说这当中的故事吗?
韩:我回国前,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正好在美国,他就到哈佛大学去为武汉大学找教师。我听说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国内相当好,出版的刊物《社会科学季刊》也相当有质量,周鲠生先生自己写的论文就非常好,我每期都看。因此我对武汉大学法学院印象特别好,周先生邀我去,我说:“好,我一定来,”后来浙江大学也邀我去担任其法学院院长和法律系主任,我只能说对不起了。我到武汉大学后,浙大还写信给周校长,希望能让我过去,后来就让李浩培去了浙江大学,
记:您当时选择到武汉大学除了周校长的邀请外,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
韩:武汉大学渊源于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武昌创办的自强学堂。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这里汇聚了一大批法学精英,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镇。武汉大学图书,馆的法学书籍非常多,各种期刊都有,所以我觉得武汉大学是一个可以做学问的地方。这里不仅环境非常好,学术空气也非常浓厚。我来到这里的第二年,就担任了法律系的系主任,然后就一直做下去,一直到1957年,武汉大学法律系并到其他院校后。1957年,我被划为右派,在这次运动中,我被“整顿”了20年,所以武汉大学的法律系也停办了20年。右派帽子摘掉以后,武汉大学没有法律系,我到外文系去教英语。后来“文化大革命”又把我划成右派,说我讲外文,替资本主义国家涂脂抹粉,是在反动,就第二次把我划成右派。在中国高校里面,两次被划成右派的,恐怕没有第二个人了,不过以后我被彻底地平反,说老实话,一点问题也没有,不管是政治也好、经济也好、工作也好、为人也好。可是整整耽搁了20年之久,我相信,将来问题会搞清楚的,我相信,这段不正常的历史总有一天会纠正的,我有这个信心,所以我才能咬紧牙渡过难关,这在当时也很不容易,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但我坚持下来了。
记:您谈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正好也想向您了解这方面的情况,那么,您当时是因为什么原因被打成右派的?
韩:那个时候,我在武汉大学主持法律系工作以后,还兼任教务工作,当时,有一个学校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人事工作)。此人非常粗暴,老实讲,他的文化水平相当低,政治水平也不高,他常常粗暴地对待学生,将学生开除,我主管教务,在一次学校的常委会上我表示不赞同他这样做,我说:“年轻人有时候犯错误,主要是靠教育来改正错误,怎么能动不动就开除呢?在旧社会,你开除学生,这个学生以后就找不到工作了,在这个问题上要慎重啊。”所以我坚决反对。我在常委会上一讲,常委会同意我的意见,
他的意见就没通过,像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我们时常针锋相对。他恨透我了。
此人还是肃反办公室的主任,想把我打成反革命,被我发现了,我就向教育部反映,当时教育部有同志到武汉大学来,我就跟他反映,武汉大学我不能待下去了,他问我为什么,我说有人怀疑我是反革命分子。他问我是怎么一回事,我就把事情的经过向教育部的同志反映了一下,他说:“你不能离开武汉大学,你的工作非常重要,这个问题党内会解决,你就专心工作好了。”于是在党内会议上将他(党委副书记)狠狠地批了一通,并让他向我赔礼道歉。过了些时候,他到我家来看过我。我想他是被迫的,这下不得了了,他岂不是更恨我了。我就向当时的武汉大学校长李达说:“我不能在武汉大学待下去了,这样下去将来对我会很不利的。”但李校长无论如何不让我走,他说:“有我在这里主持工作,会有什么不好呢?”我说:“这不是您的问题啊,您老人家留我是一片好意,将来会害了我的。”总之,最后李校长坚决不让我走。
果不其然,“反右”斗争来了,那个家伙成了“反右”办公室的主任。我在劫难逃啊,他捏造我的罪状,将我划成右派,给我编排的罪状就是:态度极度恶劣;做检讨的时候没有讲清楚自己的罪行。我把他们捏造的罪状一条一条加以反驳,有些谎话当场被我戳穿后,全场哄堂大笑。我的罪状是――态度极度恶劣。右派就是这样来的吗?这不是笑话吗?把我划成右派之后就将我送到劳改农场去劳改,之后一家的生活显得艰难了些。
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当时中国加入了联合国,要将联合国的一些文件翻译成中文,教育部就把这一工作委托给了武汉大学外文系,外文系就送到农场去。要我负责翻译,当时在农场里还有好几个是教英文的,我就把他们组织起来翻译,这个工作做完以后,教育部认为翻译的质量很好,对武汉大学进行了表扬。“四人帮”垮台后,学校要恢复法律系,又非让我做系主任不可。结果我做了法律系的主任。当时,我爱人说:“你过去做领导工作,吃了很多亏。什么主任都不要做,专门教教书吧。”我说:“不行啊,现在学校里没有我来主持,恐怕法律系恢复不过来!这样吧,我把法律系恢复起来,先把架子架好。”结果我这主任一做,就长期做下去了。
情系武大
北京大学曾多次希望调韩德培去任教,“房子、调动手续都办好了,我也打好包裹准备走,可学校不放。最终,我留下来,并重建武大法律系。”之后的1980年,韩德培在武大建立了全国首个国际法研究所;一年后,又建立了亚洲第一个环境法研究所。
记:1952年的院系调整,您亲身经历过,那么能否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韩:1952年院系调整的时候,我代表学校去参加讨论。当时国家把很多学校的法律系都取消了,中南地区好几所大学都有法律系,我就把其中一些优秀教授统统调到武汉大学来了。同时,我还通过教育部把中国人民大学刚毕业的一批研究生调过来。所以那个时候的师资力量也是相当的强,老中青三代都有,武汉大学的法律系不但没有被取消,反而还大大地发展了,我认为这种情况非常好。
那个时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已经被取消了,西方的法学理论该如何对待,中国的法律教育怎么走呢?我有些困惑,就想到了董必武老先生,当时中央的政法工作由董老主持,我就写信请教。
其实,早前我留美时就曾经跟董老通过信,这件事我很少跟别人提起过。1945年秋,建立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有一次到纽约去演讲,有些亲国民党的留学生到会上捣乱,我在报纸上看到了,就写了封信给董老,我表示,这一部分人不能代表所有的留美学生,我不同意这些人的做法。同时,因为我知道董老曾经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也是个法学家,在信里我还向董老请教:将来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我们该以怎样的态度研究法学?董老马上回信给我,是用钢笔亲自书写的,对于第二个问题他讲得很好,他说:“你研究法学很好,将来中国要进行法治,研究法律要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中国的实际。”
对这次的请教,董老的回信是:我们现在学习苏联,所以办法律教育也要学习苏联,坦承而明了。自那以后我就开始对苏联方面的情况作全面了解,对法律系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从学习马列主义开始,完全地加以改革,所以改革法律系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后来我好几次写信给董老,他都亲自回复。有一次他到武汉来,我去看过他,老人家态度非常好,虽然地位很高,但一点架子也没有,无形之中,我们形成了很好的关系。这一点我从来都不讲,怕人家说我吹牛呢(笑)。
记:您刚才谈到了废除“六法全书”,那么您能否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韩:解放前我们教的那些“六法全书”,现在台湾还在用。说老实话,这些书法律的水平是相当的高,解放后,马列主义认为这些东西都是反动的,实际上并非如此,当时的民法典,即使现在看起来也相当好,并非是完全违反马列主义的。但那时候不能这样讲啊,废除就废除了,根本不能提啊。
记:1979年以后,武大法律系在您的主持下得以重建,后来您主持创办了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那么您能否对20多年来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作一下总结呢?
韩:国际法有三个学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学科齐头并进,都要重视。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后,我从各方面收集人才,培养了很多的研究生,这个研究所已经成为人文社会学科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这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国际法方面的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研究所也是如此,中国本来没有环境法这个学科,是我提出建议把环境法作为一个学科,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们只搞经济建设,不搞环境保护,那将后患无穷啊。外国有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那就是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环境保护,非常有效,我们也应该这样做,环境法应该成为一个重点学科,在我向教育部作出建议后,环境法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大学里也开设了环境法这门课程,我还主编了环境保护法的大学教材,现在已经是第五版了,效果非常好,有人评价这一部书是“少有的经典教材”,将它评价得非常高。武汉大学的环境法研究所也是国家的重点研究基地,这两个研究所也是武汉大学的重要支柱。
1.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生活的生态系统中始终进行着人口与资源的交互作用。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进程中,尽管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恢复属性和再生潜能,但生态环境的承载并非是无限的。这就要求人类应自觉自省维持环境承载量的平衡。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从环境人类学的角度上看,即是人类对环境生态忧虑后作出的持续行动。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从根本上而言不是纯粹环境法法律体系的理解与掌握,而是认识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保障这一要求的国家强制性保障手段应如何不断持续建构。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不是掌握了多少环境法规则,而是是否内心确信了对环境生态的尊重并自觉有所行动。环境法的教育不是象牙塔内的单一法律讲授,而应是社会生态现实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应对。在环境人类学的意义上,环境法教育目标的实现应该有与普通部门法学不同的教育模式。尽管普通法律学科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饱受指责,但不幸的是,目前仍有许多院校的环境法教育仍停留于“教师———教科书———课堂”这种教育主体单一、教育内容单一、教育空间单一的教学模式上。该模式无法从生动、真实的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环境生态的紧迫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可选路径。不仅如此,一旦将环境法的教育重点归结于法律条文的传授,也就无法为生态环境改善的法律行动作出敏锐而全面的回应。无论是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症结分析,还是治理措施的寻求,无一不要从真实化、情景化的环境生态事实中加以进行,所有环境法的规则制定及修订均是生态实践需要的结果,且需与其他生态治理措施体系协同而进。因而,环境法的教育始于对环境生态维护的需要,也就要因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革新教育模式。
2.环境法的教育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人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上的一份子,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既相互依存,同时其又都对环境资源存在天然的依赖。随着人类对自然界控制力的增强以及自我意识的膨胀,自然资源被人类过度开发,甚至是侵夺。人与自然的对立,使生态和谐遭受破坏,环境分配正义成为20世纪以来持续待以解决的课题。作为对环境生态问题积极法制回应的主要手段,环境法及其教育即应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的理念中进行生态伦理教化和法制推进。这一理念不仅应是环境法的基础理念,还应是环境法教育所要传达的思想之一。无论是环境法总论,还是分论的教育,莫不应该如此。在环境法总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等内容中,除讲解各要点之外,还应讲透各总论知识是在回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上才确立了存在的内在依据。环境法分论均是具体的个法,其产生和演进都是对变动着的生态环境的法制干预过程,是人类自我进行的积极“救赎”。何以如此?目的依然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教师在教学中,不可重法条、轻理念,应把环境生态与人类共生共荣和环境资源的分配正义结合进环境法律规则向受教育者释明。
3.环境法的教育对象:环境中的每一社会人。环境法是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是人类治理环境问题、促进环境生态和谐的自觉行动。这一行动的理解者、响应者、参与者应是生存于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人。环境法的教育对象包括学生,但是学生并不是唯一群体。环境生态的破坏者、旁观者以及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建设者都应是环境法教育的受众者。环境破坏者会从环境法教育中感受法的强制,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能从中获得法的支持,而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则能熟知肩负的职责与应有的工作方向。
二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环境人类学意蕴
人类与环境构成命运共同体,人类活动包括人类的环境法教育活动,应在尊重生态环境、融入生态环境中合理地扮演自己的角色。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是对环境法教育方向与方法的回答。从环境人类学的视角看,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应以地域生态文化为基础,围绕本地生态环境的法律治理而展开。
1.环境法教育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教育。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既有独立的法理存在基础,也有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的交叉、渗透,其制度、原则和专业术语的制定与修订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民族文化、生态伦理等紧密相连。因而,环境法的教育过程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规则传授、讲解,而是根据本土生态建设需求,综合运用环境法律技术、本土环境生态伦理、本土生态思想的教化等促进当地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对本土环境资源安全的忧虑与批判是环境法教育的应有品格。环境法教育本身即是人类积极治理生态环境的举措。不过,环境法的教育中,身怀对本土环境资源的深切爱护和忧虑,坚持对环境生态损害的理性批判应是其应有品格。环境法的教育不是主要用于阐释当前环境法制如何科学、合理,而是着眼于对本土生态环境的破坏和问题症结,引法批判,用法疾呼。在严峻的生态环境背景下,环境法的教育应保持一定的张力与活力,强力支持本土生态环境的严格治理,将教育的重心置身于环境问题的如何法制防范上。爱护与忧思本土生态环境,应广开言路,畅通环境法律知识的传播渠道,积极培育环境法治的氛围,针对典型环境侵害事件和重点生态破坏领域,大胆揭露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警示震慑潜在违法人。同时,教育者还可以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就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违法事实及应负法律责任,真实、客观地向社会披露,增强环境治理的忧患意识。
3.本土环境法律文化自觉是环境法教育的必要目标。人类在发展中逐渐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加以控制或避免。人类的这种自省、自觉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认识程度及个人利益的缘故,并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会有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戒律。环境法的教育应是使人们养成对环境生态的内心敬畏,引导本土环境法制意识与行动的自觉形成。为此,在环境法的教育中,如何触动受教育者的心灵,加快其环境意识自觉是教育者应思考的命题。
三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方向思考
1.本土传统环境习惯法思想的弘扬与教学利用。本土传统文化源于本土生活实践,扎根于本地,有广泛的民众信同基础,应合理挖掘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戒律,在我国的许多民族传统习惯法中均有出现。西藏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法规定,“搬迁牧场,重新落帐,经各户协商,都要统一行动,不允许早搬或者迟搬。部落每年迁居六次……。”贵州苗族“议榔”的部分款约规定,“存坏意,放火烧山岭,乱砍伐山林,地方不能造屋,寨子没有木料,我们就罚他十二两银子。”[在环境法的教育中,教育者可以利用本地的传统环境习惯法及其背后的优秀环境伦理,由古到今,由远及近,从当地生活或生产中的传统环境法制思想入手,分析当前的环境违法心理,指明生态道德立场与环境法制化治理的应有出路,以增强教育的效果。
2.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域化协同。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本地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环境法律人才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应与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教育管理者应积极捕捉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定期评估环境法律人才在目标市场的适应性,及时调整环境人才培养方案,从而使环境法教育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为区域环境治理提供高适应性的人才产品。
3.环境法学科研课题的本土化。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法学,环境法的课题研究应紧紧围绕本地环境治理的困境思考法制化治理的应有方向,环境司法者、环境执法者应结合本地环境案件实务,就应改进的法律机制及工作思路进行探索。遗憾的是,目前,环境法学的科研课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脱离本地实际需要的情形。环境法的研究应力戒以下五种问题:第一,选题的拟定不着眼于本土生态安全治理中急需破解的问题,而是仅从自己的个人兴趣或从未经深入调研所设定的问题领域确定了价值性不高、紧迫性不强的选题;第二,在环境调研上虚功多,高价值、资政性调研报告寥寥无几;第三,课题的完成习惯于以为结题形式,未能将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环境保护的决策咨询建议;第四,课题全程在办公室、资料室、图书馆内进行,未走近环境治理机构、工厂、企业等环境损害的制造部门;第五,课题组成员的结构单一,高校科研人员与环境司法部门、执法机构人员间的联合不够,课题人员组成来源的部门化、单一化色彩明显。
(一)传统教学理念根深蒂固作为高校教育核心课程之一的环境法,其受重视的程度远不如其它传统课程。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将环境法课程作为新生事物来看待,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教师,作为环境法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其传统、固有的教育理念早已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无法与刑法、民法等大家公认的“大法”相较的“小法”,理应被搁置。于是他们将备课、上课、写教学反思等一切与环境法教学相关的工作,视为毫无意义。从不受重视、被动接受、到强迫执行,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另外,上升到国家高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少之又少,这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对环境法教学的重视,同时也给学生传递着一些环境法不重要的负面信息,这种从上到下的教育理念成为环境法教学的一大障碍。
(二)教学模式过于陈旧僵化由于环境法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课程,在各高校的开展程度也不同。在一些环境法教学刚刚起步的高校,教师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往往延续传统“满堂灌”式的教学模式,将学生完全视为被动接受物,只注重在规定时间内将任务讲完,其实就是照本宣科式的讲解。学生也不加思索,只是一味跟着教师的步伐,一是一,十是十地记、背,从来不考虑“为什么会是这样”之类追根溯源的问题。也许这种对学生识记环境法相关理论知识确实起到一定的效果,学生探索新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止步不前,遇到实际问题只能束手无策。换言之,这种教育模式只能培养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分低能型人才。因此,必须创新教学模式。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环境法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切忌在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割离,这会造成环境法教学头重脚轻,严重影响教学效率。目前,很多高校的环境法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对概念和原理的透彻解析,而完全忽视了对环境法实践课程的开展。课堂上教师过分重理论轻实践的行为,使他们呈献给学生的环境法案例特别少,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教师甚至从来不提案例的事情,只是每天按部就班的督促学生背书、记忆东西。这一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容易被社会激烈的竞争所击败,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
(四)教学内容繁杂无体系关于环境法教学内容方面,大体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首先在是分论和总论的关系界定,环境法教学中对这种关系体现的不明显。其次,分论是教学的主内容,由于其繁杂的特征,许多教师教学中主次不分,造成教学侧重点偏差。再次,环境法教学内容将概念作为主体,而忽视案例分析,看规范分析重于价值评判。“重一家之说,轻百家之言”成为环境法教学内容体系的弊病,这种弊病一天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整个环境法教学的质量。
(五)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较低随着环境法受重视程度的加深,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逐步展开,这对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各高校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偏低,很难适应教学改革创新的要求。例如,法学中的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两门以上的语言,但很少教师可以完全驾驭两种语言。以英语为例,双语教学中,部分教师虽然能够掌握英语,但由于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在进行实际教学中总出现一定的问题。教师环境法教学技能低下的现状,也严重影响着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革和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
针对当下该校环境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研究,开辟出改革与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近年来,环境法教学始终处于一个发展的怪圈,相较于民法、刑法等“大法”来讲,环境法似乎永远都无法摆脱被忽视的命运。学校、教师、学生的不重视,甚至国家司法考试都将其置于毫不显眼的位置。传统教学理念始终固守成规地阻碍着环境法教学的顺利实施。为了适应环境法改革的发展要求,必须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国家层面,教育部要改革教育理念,将高校环境法课程置于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位置。司法考试也要加大对环境法相关内容的考试力度,势必运用多种策略提高人们对环境法的重视。学校层面,学校要将环境法作为法学的必修课,并且鼓励、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法意识,明确学生的学习动机,逐渐剔除学生为考试而学习的功利性目的。教师层面,应转变传统、机械的教学理念,抛开以往对环境法歧视的态度,全身心投入到环境法的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逐步探索、创新环境法教学技能。以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法制观念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创新教学模式,活跃学生思维创新教学模式是环境法教学改革和创新中不可或缺的步骤。环境法教学改革要求教师要摒弃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中的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部分,并为创新教学模式注入新的源头活水。传统只注重概念讲解的“照本宣科”式教学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课堂气氛沉闷缺乏生气,环境法教学效率低下,可见一斑。因此课堂上教师要创新教学模式,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活跃学生的思维,达到中环境法教学的初级目标,继而不断向目标最终迈进。例如,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案例解析、以学生为教师等教学模式来达到环境法教学质量的提高。媒体教学方法的使用受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几乎所有学校的普及,但部分高校的教师只重视对重要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对环境法的教学,多媒体的运用尙不得普及。因此,环境法教师应勇于应克服缺陷,在教学中应重视多媒体网络技术的教学方法。有趣并贴近实际的案例,为枯燥的理论学习带去一丝清凉,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各种环境案例的搜集,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另外,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当老师,这样不仅锻炼学生的胆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有利于课堂学习效率的提高。
(三)理论实践并重,关注经典案例为了提高环境法的教学效率,绝不可忽视其实践性的特征。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传统的环境法教学课堂极其封闭沉闷,满教室都是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和学生死记硬背的声音,完全缺乏学习朝气与创新气息。为了适应改革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必须实行开放式教学,将理论与社会实践置于同样的发展平台上,将实践教学作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高校可以开展一定的环境实践活动,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出传统课堂,定期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法庭审判,明确环境案例的解决措施;以课堂为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开展保护环境的相关公益活动等为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树立积极的环境观意义重大。为了增强课堂的实效性,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应在理论课讲解时将案例分析置于重要地位,特别是那些永不过时的经典案例,教师应透彻分析,通过设问、诱导、激励等方式促使学生参与案例讨论,逐步提高学生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要适时抓住一些新型的、可以吸引学生眼球的案例,这些案例对提升学生环境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首先是正确界定分论和总论的关系,认识到二者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分论中,有的教师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建设法、自然资源法等,有的教师在讲解中则忽视生态建设保护法,只讲剩余的两个。这就要求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的一体化、系统化,形成科学的内容体系。其次,环境法内容繁杂,且重理论轻实际的课程内容极为不合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精选教学内容,并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将案例较少的内容加之具体的典型案例,多多分析,从而时学生达到在理论的指导下可以顺利完成实际案例的效果。例如,教师在讲解各部门支部法律的时候,除了对具体的重点内容(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之外,还要借助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在反复的学习和讨论中,学生不仅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养成了探疑、析疑、解疑的能力,这对其实践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最后,在每讲解完一部分后,教师应运用图表法或树状结构图等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使知识具有一定条理性,便于学生学习和记忆。
(五)提升教学技能,打造金牌教师提升教师教学技能首先应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环境法教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既包括政治、经济,也包含文化、科学等。细化为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行政法律等学科。因此教师要不断的学习,关注各学科最新的环境动态,不断吸取宝贵的学科知识和经验,促进环境法教学在活跃生机的教学环境中进行。其次,学校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并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技能方面的相关培训。对教师的培训可以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加强对多媒体使用技能的培训,如计算机的熟练操作、多媒体硬件的无障碍使用。二是提供相应的经费为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创造学习外语的有利条件,可以在本校进行外语学习,也可以将一些优秀的教师派遣出国,加强学习和深造。三是重点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技能培训,不仅要重视其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教学技能的培养,更应该从思想上转变其教学观念,打造最具有潜力的金牌环境法教师。
三、总结
1.1帮助学生理解晦涩理论尽管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非直接的法律渊源,法律的学习也不是以判例为主体,而是要学习法律理论及相关条文,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学理论的学习过程中,案例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辅助作用。这一点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体现的也十分明显,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特征,因此,在正式讲授环境法的法学知识之前,需要向学生简单介绍环境法的自然科学基础。这里就涉及许多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高中时学的是文科,所以对于生态系统的了解非常有限。如果给他们讲生态系统的基本规律时只是照本宣科的讲解各种规律的概念,必然无法让他们清楚了解各个规律的涵义,以及这些规律对于环境立法的重要影响。所以在介绍这些规律时,笔者一般都会附加相应的案例,譬如讲到物物相关律时,给学生讲澳大利亚的甘蔗蟾蜍灾难,让学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随意在生态系统中引入原先没有的物种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讲到风险预防原则时,会讲气候变化问题,讲到环评制度时,会介绍一些未做环评的建设项目所引发的生态不利后果,这样让学生能够切实体会到环境法中的原则、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及其重要意义,而不是局限于死记硬背这些内容。
1.2提高学生听课兴趣和思考能力如果只是将课本上的条条框框或者法条传授给学生,会很难吸引学生专心听讲。一方面,课本上的知识和法律条文过于枯燥,缺乏趣味性;另一方面,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大多比较强,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课本之外的内容讲给他们听,他们会认为自己到考前复习的时候再看书一样能够应付考试,没有必要认真听课。这样的教学效果当然不会好。而适当增加一些案例,既能够生动形象的将课本上枯燥的概念转化为学生更容易理解的直观印象,也能够增加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此外,案例教学中也可以积极引导学生去思考,告知他们大致案情,让他们作为法官或者当事人,站在不同角度来分析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通过让学生去认真思考,来加深他们对某部分知识的认识和把握。与自然科学领域敢于接受新思维、不断创新的态度不同,法律领域的思想变革较为困难。法律人通常严谨、保守,墨守成规的惰性积重难返。因此,法学教师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启发学生的独立思维,甚至是离经叛道的能力,鼓励学生求错、证错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执法、司法都还存在较多缺漏的法治背景下,让学生求错、证错并非过于困难的任务,师生可以在不断发现目前环境法不足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完善路径。
1.3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绝大多数法学教育归根结底应当定位为实践性教学,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并不是要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而是要进入到法律相关的工作岗位中,譬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在众多部门法中,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性尤为显著。如果在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单纯的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当他们忽然接触到法律实务工作时,会感觉措手不及。因此,在课堂上让他们尽早接触到实际案例,在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的过程中,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学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生活中”的环境法,可以帮助他们将来参加工作时更快更好的适应。
2环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方式
2.1教师讲解案例这种方式是环境法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式。教师在讲授某些环境法学理论知识或某些规则后,举出相关案例以帮助学生更好的去理解相关知识,也可能是在介绍某些理论知识或规则之前,以案例作为切入点,从案例入手来介绍该案例涉及到什么样的理论知识或规则。前一种属于演绎式教学,主要是由教师讲解,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通过案例学习加深对前面所讲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后一种则属于归纳式教学,它体现出从具体案例到普遍理论的认识过程,先向学生介绍具体的案例,再从案例中归纳总结相关的概念或原理,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常见这种教学方法。由教师来讲解案例属于案例教学的初级层次,案例被有机地融入到知识与理论的介绍与讲解之中,较为灵活方便,但缺少严密细致的分析过程。
2.2学生讨论案例由学生进行案例的讨论,需要建立在教师对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学知识已经进行了系统讲解的基础之上,并且需要强调相关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提醒学生要格外注意哪些方面。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合适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里对案例的选择也很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不适合,这样的案例处理结果十分确定,没有讨论空间,而太过复杂的案例也不适宜,因为学生的知识储备毕竟有限,不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所以如果案例中法律关系过于繁杂也会令学生在讨论时无从下手。一般来说,教师应当选择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则较多、结构比较完整、处理结果存在争议性的案例,这种案例的讨论价值比较大,能让学生有发挥空间。笔者在讲完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后,将圆明园铺膜事件的始末介绍给学生,让学生讨论该事件中行政机关、圆明园管理部门以及环评机构各方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并由此分析我国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学生的讨论十分热烈,并且也很好的总结了我国环评制度存在的不足,这种学生自己主动总结得出的结论必然要比教师硬性灌输而给学生留下的印象深刻得多。比较这两种不同的案例教学方式,由教师来讲解案例能够让教师更精准的把握好授课时间和节奏,也能够比较清晰的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让学生对案件的学习更有条理性,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主要在于它仍然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学生在听教师讲授案例的时候思维只是简单的跟随教师的讲解,而没有主动积极的去思考,逻辑分析能力无法得到明显提高,以灌输教育为主也是我们经常诟病的中国学生缺乏创造力的原因之一。而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可以较好的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在讨论和发言的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两种能力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当然,让学生进行案例讨论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弊,学生的讨论有可能会走进死胡同,或者找错关键点,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大费周章,却未能真正找到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那些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教师无法很好的掌握课程进度,在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案例讨论中陷入僵局。
3环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要点
3.1方式选择前文对不同的案例教学方式已有介绍,教师讲解案例和学生讨论案例各有利弊,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有其更加适用的场合。譬如案情比较简单、结论较为明确的案例,不宜用来让学生讨论,可以由教师在讲解某些理论知识或法律规则时进行介绍,予以辅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而学生讨论案例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我们应当加大这种方式案例教学的比重。但为了不影响正常的课程进度,应当将案例的思考分析放到课外去进行,教师通过布置作业的形式,让学生在下节课之前对某个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分小组在课外讨论,也可以单独思考,去确定自己对于这个案例的想法,并须充分论证自己观点的理由。在下次课上,全班一起讨论。要注意的是,教师在布置作业时,不是仅仅简单的向学生介绍案情,而应当有所提示,告知学生本案的关键点在什么地方,涉及的法律法规大概有哪些,让学生能够少做一些无用功。
3.2态度宽容法学教育毕竟不同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培训,不是单纯立足于现行法律条文的教育,因此,在向学生讲解案例或者让学生讨论案例时,须注意不应囿于现行法规则,而是要在现行法规则之上进一步考虑学理上进行法律完善的可能性。按照案例发生时的立法来处理是怎样一种结果,按照讲解或讨论案例时的立法来处理是怎样一种结果,以及当下立法存在哪些问题,按照这些立法来处理会不会导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如果会,立法中的不足有哪些?以后进行立法完善时如何对这些不足予以修改?这些都是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现在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本科教学中都存在“灌输式教育”的弊病,教师讲完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后即认为大功告成,却未能发现和及时解答学生的疑惑,而学生从小即接受的是填鸭式教学,直至上了法学院仍无法开拓自己的思维广度与深度,很难寻获法学学习的乐趣。笔者认为,教师在讲解案例和让学生讨论案例的过程中,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允许学生从各个角度、各个时代的立法去考虑案例的处理方式,这样可以拓宽他们的思维广度、提高他们的思维深度,也就培养了他们的思维能力。